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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藏族地区多元化法律制度的理念基础

2011-04-08李虹

关键词:习惯法藏区藏族

李虹

整合藏族地区多元化法律制度的理念基础

李虹

藏族地区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地域发展的限制,在规范形式上存在着多元化,如何整合和协调藏族习惯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成为藏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建立相关的制度之前首先要确立的是一种理念和精神,整合藏族地区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关键是要建立效益的理念、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法律多元化理念。

藏族习惯法;效益;和谐社会;法律多元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藏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藏族的特点变通适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也可以制定符合本民族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整合藏区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在藏区的纯牧区和偏远地方,人们从观念和纠纷的解决中依然有自己特定独行的方式。因此如何真正发挥民族区域制度的优越性,又能及时有效合法地解决一定的纠纷,还是需要在藏区加强有关的理念,让人们先在观念中接受,进而转变为行动。

一 效益理念

由于藏族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藏民族心理上对习惯法的认同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影响,藏族习惯法依然在藏族地区鲜活存在,尤其对解决当地民间纠纷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只有运用适合本地文化传统、生活特点的纠纷解决方式才能在保护和救济人们权利的同时维护藏区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现通过下面典型案例来分析藏族习惯法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当发生牲畜越界及用水引发的民事纠纷时,通常是通过村规民约和习惯法来解决,比如:在某村发生牲畜越界践踏庄稼或越界放牧,会按照习惯法惩罚牲畜主人一定量的青稞,这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保护邻里之间的良好关系重于惩罚本身的意义。再比如:两村因出现越界放牧而引发矛盾纠纷,乡政府为了双方群众的长期睦邻友好和维护本地区的稳定,特召集两村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此纠纷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为保证本村村民不偷盗边界铁丝围栏,由双方指定村民代表按藏族习俗以发誓的方式对此予以保证。这反映出国家和政府对民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宗教习俗的认可,反映出国家力量与当地习俗、宗教的结合是符合藏区实际的有效解决方式。

诉讼在保障社会成员权利的同时,也容易激化当事人的矛盾,消耗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而通过民间调解可能上午发生的纠纷,中午通过权威人士的调解,晚间干戈也许就变为玉帛。节省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保持了熟人之间的关系不受破裂。权威人士对于纠纷发生的事实及其背景心知肚明,对于谁是知情人,谁的证言更可信已经掌握,因此,藏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

二 和谐社会理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确定为我们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藏区两村之间、两乡之间由于界限不清引发的草山纠纷解决不彻底,将会引起群体性械斗,威胁到群众的各种利益,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定。在藏区草山纠纷的解决中请宗族人士来调解成为了一种普遍且容易让群众接受的方式。虽然纠纷的发生是社会的正常现象,而尽可能降低纠纷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则是法治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纠纷的解决机制必须将社会稳定与和谐作为最重要的价值标准,避免过高估计纠纷和诉讼的价值及司法的功能,以减少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和成本,防止对秩序带来过大的冲击。从上述关于和谐社会的社会理想界定和最新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我们应当得到这样的启示:藏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有力地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为协调好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而服务。纠纷解决机制要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并对各种途径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处理好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正如范愉教授所提出的那样,法治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1]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目标对藏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反映的是我们整合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从微观上讲,就是要其能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持和恢复双方和谐的关系;从宏观上讲,就是要其能为人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 法律多元理念

法律多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法律多元体现了文化方面的多元。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化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多层需要,这是法律多样的存在根基。人类社会存在的冲突是复杂的,其性质、程度的不同要求解决冲突的手段和方式是多样的;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效率的评判的标准是多样化的,在建构和谐社会过程中,应最大可能达到相对公平;人们社会关系的亲疏远近也会影响人们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当然民间调解更有利于保持熟人之间的关系不受纠纷的破坏。韦伯将国家或社会作为基本单位,假定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只有一种文化。[2]在藏区这个庞杂的体系中体现为宗教、传统文化、习惯法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在藏区习惯法融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和行为中,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维护了一方社会秩序。人类学家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3]也表明文化传统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影响。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体现在各个领域,有些文化并非能全部真实的反映社会,就如同现实中国家法在藏区也会遇到一些尴尬和无奈一样,所谓的非官方法即习惯法却能发挥作为“活法”的作用,如同埃利希的“活法”理论明确地反映出一位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立场:“现在以及任何别的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4]在他看来,国家法只是法的一小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活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5]在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多元化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村规民约、自治规范和民族习惯,社会越发达,就越能尊重人们对规范的选择,因此,整合藏族地区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关键在于理念先行,使效益的理念、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多元化理念深入人心,为多元化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 建立藏区理念基础的保障措施

首先应将藏区和谐、稳定作为重要的价值标准,通过积极预防和早期介入尽量减少纠纷发生,尤其群体性的纠纷发生;其次,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适度提倡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私力救济,并加以规范和引导,发展社会自治的作用;最后政府应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公共资源,保证投入一定的财政经费。这是理念建立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也将为这些理念进入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轨道提供保障。

[1]范愉.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22.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65.

[3][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M].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73-171.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9.

[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2.

[6]王凤.调解与审判的整合: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基石[D].重庆大学,2007.

The Concept Basis for Integrating Diversified Legal Systems in Tibet Regions

Li Hong

Due 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the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factors,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in the Tibetan regions.How to integrate an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ibetan customary law with the statute law has become the focus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building a perfect legal system in Tibet.The precondition to build a perfect legal system is to establish some philosophies of legal system,such as the concept of efficiency,the idea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laws.

Tibetan customary law;efficiency;harmonious society;diversification

D902

A

1672-6758(2011)07-0043-2

李虹,硕士,讲师,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甘肃·合作。研究方向:法理学和藏族习惯法。邮政编码:747000

甘肃省教育厅2010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12-08

Class No.:D90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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