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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1-04-08杨宝国钟卉

关键词:民主利益法治

杨宝国 钟卉

论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杨宝国 钟卉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核心内容,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社会。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取向就是社会和谐。因此,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社会。

法治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一 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1.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核心内容。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

(1)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内在的统一性质,这种内涵及其统一性,都要求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2]

①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其中的“和”是指“和谐”;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在良好的法治状态下,就可以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

②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各个社会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至功能互补的社会。这一社会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促使社会的各个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

③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这一社会同样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并使相互联系着的各个因素具有法定的有机联系。

④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良性协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

总之,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它可以保证社会对于差别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别的基础上实现结构协调与运行互动,从而建立起承认个体、元素互补、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2)法治是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器[3]。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渐突出。因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凸显。对于转型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加强法治。

(3)法治是维护和发展权利的保障。尊重、保障和发展人的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益结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使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愈来愈重要,它们已成为经济、政治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序的政治参与对公民具有表达要求和愿望、宣泄情绪的功能,公民可以通过正常、合法和多样的渠道表达愿望,维护自身利益。否则,公民的愿望得不到表达,问题不能解决,情绪就会积累,矛盾就会激化,社会就难以和谐。

(4)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维护秩序正是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

2.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障。

(1)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

(2)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民主法治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3)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4)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5)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 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社会

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要素——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取向就是社会和谐。因此,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和谐社会。

1.法治建设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根本标志。

(1)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因此,和谐秩序就构成了人类理想的社会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

(2)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法治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程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2.法治建设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就在于人们能够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才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因而,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

(2)法治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由理论变成现实。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

3.法治建设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1)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

(2)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的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

4.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1)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

(2)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力保障。法律内在的逻辑和宗旨是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个人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资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动力源泉,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同时,法律还为财产权的转让提供便利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而实现的;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变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的利用转移到高效益的利用,就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1]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N].人民日报,2005-06-27.

[2]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OL].中国网.2005-07-15.

[3]于延晓.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N].人民日报,2005-11-14.

Abstract: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is the prime feature and the core of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It?s also the premise and the founda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s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harmonious society.The value elements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cludes:social order,human rights,justice.I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civilization,the value criteria and target of society ruled by law is the harmonious society.Therefore,the ultimate goal of society ruled by law is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society ruled by law;harmonious society

Class No.:D905.1Document Mark:A

On the Status and Roles of Construction the Rules of Law in Harmonious Society

Yang Baoguo Zhong Hui

D905.1

A

杨宝国,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政治学、宪法与行政法。邮政编码:214122 钟卉,硕士,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邮政编码:214122

1672-6758(2011)05-0038-2

(责任编辑:刘丽萍 郑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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