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政府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性分析

2011-04-08张娟娟

关键词:合法性公正政府

张娟娟

我国政府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性分析

张娟娟

一个优良的政府不仅是善治的政府而且也必须是能够维系社会公正的政府。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社会不公正问题,政府理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试图从政府的社会职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以及政府与市场相比的优越性来阐述政府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性。

社会公正;政府责任;社会职能;合法性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也开始进入一个矛盾高发期,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改革开放的成果还没有公正的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分享,城乡、区域发展有些失衡,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前进的步伐。

一个优良的政府不仅是善治的政府而且也必须是能够维系社会公正的政府。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要求的人民政府,理应而且也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的重大责任。正如有学者指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政府是关键。因为政府执行国家权力。政府主持公平,才会有最大化的公平;政府主持正义,才会有最大化的正义。相反,政府不主持公平正义,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会严重缺失。”[1]可见,维护社会公正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 服务民众——政府社会职能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本质在于执行阶级统治,把阶级对立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但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其运行过程中总要表现出阶级性,“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因此,政府除了充当阶级统治的工具之外,还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多样,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任务会越来越大,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否则就无以为继,无法维护政治统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可见,政府作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组织,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管理来实现阶级的政治统治。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际上就是为最大多数人服务,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因此,政府执行社会职能更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存在的利益与责任就是服务:政府的产生意味着社会化、组织化的服务的产生。政府必须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民,服务于每个公民的生活与劳动。在我国现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公共”意识的提高,对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政府关注于经济增长,而且要求政府提供更加高质量人性化的社会管理和更为广泛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4],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将经济指标视为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依据,而把体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履行状况的基础教育、医疗体制、社会保障作为评定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 民众同意——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一种观念性信仰,认为现行制度安排是一种最合适的制度安排,人们自愿服从该政治系统的制度安排,并愿意为此承担某些政治义务。合法性反映了人们认识上的一致,这种一致赋予领导者和国家以权威,合法性也反映了对个别领导者、机构和行为规范的尊重和承认。对于统治主体而言,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有效的政治统治必须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它必须有能力使被统治者认为这种统治是“应当服从”的,从而获得被统治者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认可或自愿服从;对于统治客体而言,合法性意味着被统治者基于某种价值、信念而认可、支持某种政治统治,将其视为“正当”或“应当”的。其中,民众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是其核心内容,如果“没有对系统合法性的一些适度的信奉,任何系统都不能延续,至少不能延续很久。”[5]可见,民众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政府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诚如阿尔蒙德所言: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6]那么,政府如何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同,维护其合法性地位呢?

早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斯多德就认为,人类创造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了个人能够过上理性的社会生活,政府的根本宗旨和价值就是创造和保护公民或社会的“公共幸福”。洛克也曾指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是人们“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7]政府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的结果,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福利。西方国家尚且如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8]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要始终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最终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尤其是在社会化进程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在享受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应看到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社会的贫富差距在逐步拉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的两极化特征)使得低收入阶层(利益相对受损者)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产生疑虑,从而影响这部分人对政府的信仰与忠诚,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政府有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正如恩格斯所强调的:“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9]。政府对社会的回应程度和服务程度将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政府的认可程度。

三 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应积极作为

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被证明为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方式,“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资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0]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具有其经济和道德上的两面性。在经济上,它既是激活效率的自由之源,可以创造空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可能造成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既具有原始的市场公正的天然性格,也可能因为这种天性而导致日益扩大的弱肉强食和贫富差距。所以,虽然市场机制讲求公平,但仍无法保证公平,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不少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矛盾,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布坎南明确指出,如果人们要求市场产生出在道德上的得到满足的偏好,就是在给市场分配一项完全不适当的任务。美国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更进一步地指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而“这样一种结果可能在政治上或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11]。可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类的道德理想。

那么,如何才能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呢?不可否认,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的力量,需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作用,但是,仅仅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国家政治结构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此,克服不公正现象需要政府构建有效的公共性政策机制,需要通过政府强制性权力和诱致性制度安排对资源进行分配。正如有文章指出的那样,“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体,拥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力,还拥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政府掌握着重要的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可以利用其强制力和权威手段对资源进行分配和整合,从而达到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目的,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标。”[1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在于给强者以“发展权”,给弱者以“生存权”,以有效地防止“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使社会的利益分化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而实现人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实践证明,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必定是政府与市场互为补充的社会,市场机制实现社会效率、政府全力维护社会公正是理想的社会发展模式,它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效率与公正的和谐发展。

总之,维护社会公正政府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唯有把公正作为基本价值,才能将为社会公众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内化为自己的“天职”,公职人员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整个社会才能形成公正的良好风气,致力于社会合作并发扬互助团队精神。政府唯有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公正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1]陈伯君.转型期中国改革与社会公正[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3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7.

[5]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36.

[6][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6-37.

[7]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05.

[8]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学习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7:10.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57.

[11][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2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83-84.

[12]齐海丽,张晓军.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责任定位[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7(2):3.

Abstract:A qualified government is the one not only good at administrating but also skilled in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For social injustice existed in China,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ts responsibility.Based on the government’s social function,the legitimacy,this thesis tries to elaborate the necessity of a government in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Key words:social justice;responsibility of a government;social function;legitimacy

Class No.:D623Document Mark:A

Analysis on the Necessity of Chinese Government in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Zhang Juanjuan

D623

A

张娟娟,硕士,中国刑警学院组织人事处,辽宁·沈阳。邮政编码:110854

1672-6758(2011)05-0034-2

(责任编辑:蔡雪岚)

猜你喜欢

合法性公正政府
组织合法性的个体判断机制
Westward Movement
迟到的公正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公正赔偿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
建筑工程垫资承包合法性研究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