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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善·目的善①
——论弗米尔翻译目的论的有限合理性

2011-04-07黄朝阳

关键词:工具理性目的论合理性

黄朝阳

(湖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工具善·目的善①
——论弗米尔翻译目的论的有限合理性

黄朝阳

(湖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将弗米尔翻译目的论放在实践理性的视野下进行考查,认为翻译目的论解决了译者活动取向上“实用层面的应当”和工具善问题,却将“价值层面的应当”和目的善问题抛在其追问的视野之外,从而把翻译这种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异化”为工具目的行为,迷失了对翻译的价值关切,其合理性是有限的、相对的。工具善关乎实践活动的成败,目的善关乎实践活动的品位,翻译实践呼唤工具善和目的善的统一,实现全面的实践理性。

翻译目的论;实践理性;工具善;目的善

Abstract:With the multi- dimensionality of“ought”as the starting point,this paper explores Vermeer’s Skopos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rationality and concludes that the Skopos theory, with all its concern on the efficiency of translation as a means,has settled the problem of“ought”in its practical dimension but ignored the problem of“ought”in its value dimension,and is thus limited and conditional in rationality.With the loss of value concern,the tool rationality of the Skopos theory puts translation,an 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ve action,into the danger of being alienated into a tool-end action.The overall practical rationality of translation calls for an integration of goodness of means,which concerns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practice,and goodness of aim,which concerns the moral quality of practice.

Key words:Skopos theory;practical rationality;goodness of means;goodness of end

20世纪70年代末,德国翻译理论家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以冯·赖特(Von Wright)、哈里斯(Harras)等人的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认为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译者对翻译方法或策略的选择,目的决定手段。翻译目的论以其目的语为中心的取向独树一帜,为翻译理论和实践走出传统的“对等论”、“等值论”的桎梏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以其对原作地位的颠覆为翻译理论和实践埋下了不安的种子,从而在引来好评如潮且追随者无数的同时亦不免为人所批判和诟病。面对这种毁誉参半、众说纷纭的状态,我们需要理清:翻译目的论到底解决了哪些问题,又引发了哪些问题?是否具有合理性,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理性,其合理性的限度是什么?弗米尔将翻译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人类行为置于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将人类行为定义为在一定情景中发生的意图性、目的性行为。“有意图”预设了自由意志的存在,预设了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行为方式供选择,而选择的行为是理性的行为。那么,以翻译目的论为指导的译者的活动取向是否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何种意义上的理性?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把翻译目的论置于实践理性的视野中进行考查。哈贝马斯等理性主义哲学家关于实践理性的哲思为我们反思翻译目的论、定位翻译目的论的合理性限度提供了极为恰切的理论基础,本文的探讨将从实践理性中“应当”的多层次性开始。

一 实践理性:“应当”的多层次性

“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是任何一个在某一特定情境下面临有待用实践加以解决的任务却又犹豫不决因而需要明确方向的人都会遇到的。无论是否承认、是否意识到,人类一切理性的、深思熟虑的行为都时时迫近并受困于这一问题。以“应当”为系词的判断是针对未来的行为的,是先于行为并指导行为的,所以它所面对的是尚未存在的事实。尚未存在的事实有着诸多的可能性,“应当”的行为方式是这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是这诸多可能性中的正当或最佳选择。“‘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是与‘我’、‘生命’同在的问题,是要把‘我’、‘生命’纠缠到底的问题。牢记并实践这个问题成为每个人的自我确证。”[1]

“我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这一问题是任何一个具有反思能力的人都必须严肃思考的。“你为什么认为你应当这样做”,一个人也会经常被问到这样一个有关他介入的活动的规范性问题,这是一种要他对其活动或实践给予证明或辩护的要求。“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关乎价值,“为什么应当这么做”的问题关乎价值的基础,是对该实践行为应当如何的论证。这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前者通过后者来确立,后者是前者合理性与有效性的基础。

实践理性直接关涉到“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决定着人类行动的目标和方向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行动。在实践过程中,人类根据理性确定恰当的行为类型和具体情境中的恰当行为。

哈贝马斯在《话语伦理学》一书中对实践理性的应用进行了探讨,认为根据不同的状况,“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分别具有一种实用的、价值的和道德的意义。实用层面的“应当”表现为在目标给定的情况下对手段进行合理选择,是在目的合理性的视界中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寻求合适的技术、策略或方案。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思考带来的是一些建议,它们在单纯情况下具有相对命令的语义学形式。“它们所表达出来的指令意义,可以看作一种相对的应然。行为指令告诉我们,在面对一个特定问题时,如果想要实现某种价值或目标的话,就‘应当’或‘应该’做什么。”[2]65一旦目标本身出了问题,“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便超出了目的合理性的视界,进入了价值理性反思的范围,问题于是就变成了:什么是我终极地应该追求的东西?道德层面的“应该”表现为在调节主体间利益冲突时所依据的道德原则。“一旦我的行为触及他人的利益并导致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应当公正地即应当从道德的角度加以解决时,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便又一次改变了其意义。”[2]70“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通过与“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建立联系而得到解答。此时,实践理性便超出了单主体层面的价值思考,进入了主体间的道德问题的思考。

实用层面的“应当”是一种局限于对工具而非目的领域的理性,它关注的是手段对目的的适用性,它追求知识,追求工具的效率和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正确抉择,但它很少关心目的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这种“应当”只是一种相对的“应当”,是相对于功用性目标而言的,指向的是实践理性的“工具善”的维度。价值、道德层面的“应该”分别关涉单主体层面的价值思考,主体间的价值冲突问题,指向的是实践理性的“目的善”的维度。

二 翻译目的论:有限的合理性

翻译是一个做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译者同样无法摆脱选择的困惑,无法逃脱由这种选择带来的责任,无法从自我确证的要求中抽身。“我应当做什么”,“我为什么应当这样做”,理性的、负责任的译者时时这样拷问自我,思考行动的方向,论证选择的合理性。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兼具描述性和规范性的翻译目的论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为翻译选择过程中的“应当”问题提供参照的基点,给译者合理、有效地行动提供智慧,为译者“寻求合理的依据来保护其译作免受委托人和使用者的不合理评判。”[3]那么,翻译目的论找到的答案是什么呢?这一答案是否如弗米尔所愿,解决了翻译选择过程中的“应当”问题呢?

弗米尔以冯·赖特、哈里斯等人的行为理论为基础,认为行为(即手段)的合理性要通过目的来辩护,行为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是达到目的的最佳手段;翻译作为一种人类行为是有目的的,势必受目的原则的导引,翻译过程中的具体翻译方法或策略应当由目标文本想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每个文本均为既定目的而产生,亦应为此目的而服务。由此,目的准则是指:译∕释∕读∕写皆遵循某种方式,此方式可让文本∕译本在其使用环境下运作,面向想要使用文本∕译本的人,并且完全按照他们所希望的方式运作。”所以,面对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当做什么”的困惑,弗米尔的回答是:翻译的最高原则是目的原则,目的决定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译者应该按照使用译本的人所希望的方式翻译。翻译策略的选择以目的的实现为标准。

“目的”一词,从字面而言是目光指向的地方,意即企望之所在。亚里士多德在考察事物如此这般存在与变化的终极原因时,提出了著名的“四因说”: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其中目的因被看作是存在于事物内部的、推动事物变化的“内在原则”。目的是实践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是主体的行为指向某种事物或境况的内在根据,是实践诸要素、诸方面、诸环节彼此联系的纽带。离开合理的手段,目标的实现就如无本之木无从展开。康德用“如果A,那么B”的假言命令来说明这个问题。A作为目的早己存在,B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采取的行动。这个假言命令的形式意味着首先有愿望或者目的存在,然后需要一定的行动来满足这个愿望或目的。“如果我们想要达到一个目标的话,我们就必须完成一定的任务,面对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我们则要在各种不同的行为可能性中作出理性的选择。”[2]64

人总是依据一定的目的来选择适当的手段;目的意识越明确,就越是趋向于选择适当的手段。目的决定手段、选择手段,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自觉的价值活动主体的特征。弗米尔的翻译目的论以目的原则为最高原则,以译文是否符合翻译纲要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为评价译文质量的标准,追求翻译的效率和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正确抉择,关注译者应该怎样实现已经设定的目的,关注手段对目的的适用性与有效性,强调在目的和手段关系上的实效原则,解决了译者活动取向上“实用层面的应当”和实践理性中的工具善问题。美国伦理学家刘易斯将这种“应当”称作“技术层面的正当”(technical rightness),康德将意志为达到某些目的而做出的指示称为“技艺性命令”,“一切科学都有一个实践部分,它的任务是向我们指出,什么样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以及怎样去达到这一目的。这些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指示,一般地叫做技艺性命令,至于目的是否合理、是否善良的问题这里并不涉及,而只是为了达到目的,人们必须这样做。”[4]

实用层面的“应当”只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相对的应然,它发出的行为指令只是康德所说的假言命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条件的“应当”。在这里,一个医生为了把病人完全治愈所“应该”做的事情,同一个放毒者为了把人保证毒死所“应该”做的事情,就它们都是服务于既定目的的实现来说,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不同。在这里,为达到目标文本的交际意图而“操纵”、“篡改”、“颠覆”原文的策略都可以得到辩护。翻译目的论一方面认为目的决定手段,手段的合理性要通过目的来辩护,译文的质量以实现目标为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却对翻译目的、价值本身的合理性不闻不问。这种沉湎于工具、手段的有效性而将更为重要的目的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抛在其追问的视野之外的理论无法解决译者所面对的各种困惑和难题,也无法为译者回答“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提供可靠的基点,因为实用层面的“应当”最终必须依靠价值层面的“应当”来得到辩护。翻译目的论的工具理性有助于提高译者的工作效率。但是,在处理这些工具性、技术性问题的时候,不可忘记翻译作为一项跨文化交流活动还有价值层面的“应当”问题要解决,能做的未必就是应做的。我们在肯定翻译目的论的合理性的同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合理性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翻译目的论也的确如弗米尔所言,为译者保护其译作免受委托人和使用者的不合理评判寻求到了合理的依据。但是,我们不可忘记,译者不只应对委托人和译文使用者负责,还需对跨文化交际的另一方——原作(者)负责。弗米尔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将翻译置于跨文化人际互动的框架之下,却片面地强调“目的决定手段”,将目的置于翻译活动发起者的支配之下,认为评价译文质量的标准不是对等(equivalence),而是合适(adequacy),即译文是否符合翻译纲要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原文不再是译者首先或是首要考虑的标准,而只是译者选取信息时诸多因素中的一个。而信息选择的依据是“语际连贯原则从属于语内连贯原则,而它们都从属于目的原则。”目的原则高高凌驾于语际连贯原则之上,原文(原作者)不过是达到特定目的的手段。本应是跨文化交际中平等主体的另一方被物化成了客体性、工具性的存在,结果把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交往行为“异化”成为主客关系的工具目的行为,迷失了对翻译的价值关切。若果如此,则以跨文化沟通为使命的翻译面临着一步一步走向自己的反面的危险,诚如刘宓庆所言:“翻译交流行为既然是交流,就必然要有双方(SL及TL)的参与,译者的天职是关注双方:原作的传播目的和内容与译作的传播效果和内容都应该是关注的中心。目的论者将带有浓重商业味的clients拔高到了终极决策者的地位,受害的其实不只是SL作者也包括没有获得SL充分价值的、没有在场并被剥夺了游戏参与权即交流权的读者。理论的片面性也在于此。”[5]

三 翻译的理性回归: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统一

我是什么?我能做什么?我应做什么?这是康德毕生苦苦探求的问题。“‘我是什么?’的要旨在于通过对人、人性的追问,获得价值合理性的主体性根据与最终主体性指向,从而确立起价值理性之现实内容;‘我能做什么?’则是对主体的能力(在此处是工具理性能力)的拷问;而‘我应做什么?’则是基于对人、人性本身的价值关切,在价值理性指导之下反思工具理性能力,使工具理性能力获得价值灵魂,成为人的自由意志的合理性行为,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6]

反思翻译目的论,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设定翻译实践的目的才是符合人作为一个类存在的根本利益?弗米尔既然把翻译认定为一种跨文化的人际互动,那么在这个人际互动过程中译者应该对待他的全球邻居,如何处理自我与他者的问题?翻译是一项涉及多主体的主体间性行为,在这里,实践理性超出了单主体层面的价值思考,进入了主体间的道德问题的思考。如哈贝马斯所言,“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必须通过与“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建立联系而得到解答。“一个行为者如果从他自己的目的和优先考量出发的话,他便会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提出实用的任务。由此根本就不可能提出道德的问题,因为其他人的价值仅在于充当实现自身行动计划的手段或一定的条件。”[2]70康德在论述“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时指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人决不能被任何人单单用作手段,若非在这种情形下他自身同时就是目的。每个人既是工具同时又是目的,这才体现了人的价值的完整性。人的工具性是不可消除的客观存在,但对人的工具性的片面追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的异化,对人的工具性使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伦理规范。在翻译目的论的理论框架下,原作(者)被当作物性工具来看待,其内在尊严和价值被淹没了。当人以非人的方式去待人,他自身也将非人化,因而将自身降格为物。“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昭示我们:尊重原作(者)是翻译的应有之义,翻译尚有不可或缺的伦理之维。

“人的理性包含有逻各斯和努斯两个内在因素,有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基本形式。”[7]“实用层面的应当”(工具理性)和“价值层面的应当”(价值理性)是实践理性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关系。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二者不可偏废。能做的未必就是应做的,工具理性需要价值理性来指引其活动的方向;应做的不一定能转化为能做的,价值理性需要工具理性为其提供走向现实化的条件。要克服翻译目的论的片面工具理性对翻译活动的异化,就要用“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的健康发展。工具善关乎实践活动的成败,目的善关乎实践活动的品位,翻译实践呼唤工具善和目的善的统一,实现全面的实践理性。

批判弗米尔的翻译目的论并不意味着要消解其合理性,而是要理清它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理性,其合理性的限度是什么,从而让它回归到能够发挥恰当作用的位置。借用康德的话,工具善是一种“有条件的善”,那么翻译目的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有条件的合理性”,有限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关注手段对目的的适用性与有效性,强调在目的和手段关系上的实效原则,解决了译者活动取向上“实用层面的应当”和实践理性中的工具善问题,为目的善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但是,这种合理性是有条件的,因为工具善必须以目的善为前提;这种合理性是有限的,因为它在追求翻译的效率时,并不涉及翻译目的的追问,因而失去了对终极价值的关切。缺乏价值关切的片面工具理性必然导致翻译活动的异化。翻译活动的理性回归呼唤工具善和目的善的统一。

[1]董世峰.价值:哈特曼对道德基础的构建[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56.

[2]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真理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5,70,64,70.

[3] 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2,37.

[4]康 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6,32,81.

[5]刘宓庆.中西翻译思想比较研究[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320-321.

[6]郭亚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J].塔里木大学学报,2005(2).

[7]廖清胜.理性的二因素与科学的二重性[J].求索,2007(2).

责任编辑:李 珂

Goodness of Means and Goodness of End——On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of Vermeer’s Skopos Theory

HUANG Zhaoya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Hunan 412008,China)

H059

A

1674-117X(2011)01-0133-04

2010-07-31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课题“翻译规范研究:一个价值学的视角”(09C358);“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英汉经贸文本互译研究”(08C056)

黄朝阳(197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主要从事语言与翻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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