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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伦理差异研究

2011-04-07

关键词:离婚率夫妻伦理

陈 硕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中美婚姻伦理差异研究

陈 硕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中美两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使两国的婚姻伦理存在差异。在婚姻的选择上中国家庭注重整体利益,美国家庭则注重个人情感。这体现在中美两国不同的婚姻前提条件和婚姻决定权上。婚后,夫妻关系成为婚姻伦理的主要部分,中国夫妻的关系较为密切,而美国夫妻即使关系再亲密双方也会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与两国夫妻不同的家庭地位和相处模式密切相关。中美两国的离婚率和离婚原因反映出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中国家庭会本着“从一而终”的观念尽力挽回,而美国家庭则是用“顺其自然”的态度面对。

婚姻伦理;中美;差异

尽管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但是,各民族的婚姻伦理因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美两国分别是东西方文明的典型代表,其婚姻伦理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从婚前对婚姻的选择、婚后夫妻间的关系和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两国家庭的不同表现等方面,对中、美两国家庭遵循的不同婚姻伦理进行论述。

一、婚姻的选择:注重家庭利益与注重个人情感

陈独秀说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1]。在“家庭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人的爱情、婚姻失去了个人的色彩,变成了为家族利益服务的事情。而美国继承了西方强调以个体为本的思想,认为爱情、婚姻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别人来干涉,父母也无权干预自己成年子女的婚姻。

(一)婚姻前提条件:“门当户对”与“爱情”

中国是一个宗法制的社会,婚姻也被称为“合两姓之好”,也就是说,婚姻选择的基础是家庭的利益。“门当户对”作为古代婚姻中重要的习俗,反映了古代婚姻对家庭利益的重视,后来演变发展成了“良贱不婚”的制度。“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得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但是,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门当户对”观念通过“良贱不婚”等制度在传统社会不断得到强化。正常情况下,联姻双方门楣求其称,妇婿惟贤,富贵相高,贫贱相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庭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怎么能属于爱情呢?”[2]在传统社会,婚姻的决定因素不可能属于爱情。

新中国成立以后,巩固和强化“门当户对”观念的制度已经,但是“门当户对”观念对中国人的心理影响是持久的。同时,中国社会由于人口多,人均资源较为贫乏,考虑到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在子女婚姻选择的问题上,父母一般仍旧会让子女选择有利于提高婚后生活水平的婚姻,爱情并不是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徐安琪1996年对中国人的爱情婚姻进行的调查发现,中国男女因爱而结合的只占被调查对象的25%,两方因“爱到极点、无法自控”而成连理的仅占2%,在婚前“甜蜜愉悦、彼此相爱”的占为 25%[3]65-66。

但是,美国社会宣称“爱情”是婚姻缔结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就算是所谓“最神圣的爱情”的产生与个人的“审美观”,甚至“人生观”、“世界观”都有很大的联系,但美国人也会对诸如阶级、收入、教育、种族和宗教等因素加以考虑。但这是在家庭教育的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可以说是潜意识中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动机是个体择偶的决定性因素。人们一般认为,两个人是在爱情的基础上缔结姻缘的。”[4]157这才是美国人的主观体验。在婚姻的缔结上,美国人对一些“既定条件”的反复权衡是基于潜意识自发形成的,而不是有意识地拿出来进行考虑的条件。因此,美国婚姻基本没有主观的“门当户对”观念,也没有一定要嫁富豪,或是嫁给比自己有能力的人这种看法。只要是当时有感情,就可以结婚而不去在乎其他事情。

(二)婚姻决定权:父母做主与个人说了算

在宗法制下,传统中国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承认。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受法律保护。作为婚姻当事者的男女双方因为父母和媒人的撮合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到了一起,失去了主动权。这种由长辈控制婚姻决定权的婚姻在“我国建国前的婚姻中存在相当大的比例,建国初的一段时间也没有完全消失”[5]101。在现代婚姻中,这种完全由父母说了算的婚姻逐渐转变为半自主婚姻。对成都的调查发现,样本中只有49.3%的婚姻是真正属于自主婚者,相当多的人 (36.7%)虽然婚姻已不属于包办但还处于半自主婚的状态[5]102。这种半自主的婚姻主要表现为“在保留家长否决权的前提下允许子女自由选择配偶”[4]147。尽管现在粗暴地干涉子女婚姻的现象已经非常少,但是,父母仍对子女的婚姻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仍间接“大权在握”,不过由“一手包办”退居为“照准”或“否决”。

美国人的婚姻除个别外都属于自己选择结婚对象和做出结婚决定的自主婚姻。美国人对婚姻有很强的个体独立意识。在交友、结婚等问题上与中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同,美国人认为每个家庭成员在追求幸福中都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美国年轻人在有了异性伴侣后就会向周围的人公开,介绍给父母,而很多中国家庭则是要首先征求父母同意才能公开关系。在相处、结婚问题上,大多数美国人自己做决定,而中国根深蒂固的家长专制理念让子女的婚姻很难完全摆脱父母的影响。

不论是婚姻前提条件还是婚姻决定权,都清晰地反映了在婚姻的选择上中国更关心家庭利益,而美国更关注个人情感。

二、婚姻中夫妻关系:关系密切与相对独立

中、美两国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形成了两国不同夫妻关系的现象。虽然美国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中国夫妻更为平等,但是中国夫妻相濡以沫的相处方式使得夫妻间的关系较美国更为密切。

(一)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依附与平等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了男方“养家糊口”、女方“操持家务”的家庭分工。“男尊女卑”、“三从四德”这一套思想规范被视为夫妻相处的根本准则,我国已婚妇女长期处于依附于丈夫的低下地位。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已婚妇女尤其是城市已婚妇女广泛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同时国家法律以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保证,使她们改变了“家庭奴隶”的地位,家庭地位得到极大的提高。据1987年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建国后我国城市已婚妇女,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发言权及影响力感到满意和非常满意的人,占调查样本的50%以上;感到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已经下降到10%以下”[6]。但是,我国终究是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统治的国家,现在的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当落后,因而,即使是城市里的那些日趋平等的夫妇关系中,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一些丈夫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高于妻子的家庭 (这是大多数),依附与被依附的状态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在我国短时期内还不会消失。因此,在我们的家庭关系中,还应注意继续进行反封建残余的斗争,同时还要注意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妇女地位的提高创造根本条件。

美国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十分平等的。美国近几十年还存在着“传统型”的夫妻关系,虽然这里所说的“传统型”是一种类似于资本主义早期保留了许多父权制特性的夫妇关系类型,其根本特点还是男女的不平等即丈夫统治和支配妻子。

20世纪以来,美国随着社会现代化、城市化以及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也越来越平等。 “平等型”的夫妻关系替代了“传统型”的夫妻关系。家庭中,不仅丈夫有工作或从事某种事业,妻子也有自己的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经济上都是能独立自立的,从而消除了一方依靠经济权力和利用另一方在经济上对自己的依赖而统治与支配另一方的基本前提。夫妻平分家务劳动在夫妻之间具有对等的地位这一前提下也显得理所当然。在家庭决策中也绝不是由丈夫说了算,而是通过共同商议来决定。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让夫妻的日常生活更趋平等。

(二)夫妻相处方式:相濡以沫与相互独立

在传统中国,人们对理想婚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描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相敬如宾”。但事实上这两者并不矛盾,它们分别是“相濡以沫”的内核和外在表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表达的是夫妻双方的一种互渗状态。夫妻双方为使家庭乃至整个家族蒸蒸日上,通力合作,在这种状态中双方无需向对方表白自己的爱意,双方一旦结婚,很少会产生离异的念头,过分的亲密被认为是不必要。而且,中在传统社会中,国人的夫妻关系再好也难以跨过一层障碍,实现真正的亲密关系。因为“尤其在我们这种社会里,夫妇并不是一个被人认可的独立的生活单位,两性之间结合太深,不免会使他们不易和共同生活单位中的其他分子互相调适”[7]。所以,“相敬如宾”成了夫妻相处的一种理想状态。建国以后,随着以“爱情”为婚姻基础而结合的夫妻数量的增加,夫妻间注重情感和观念的交流、表达自己爱意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相敬如宾”开始成为一个中性词。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我国仍是夫妻关系好的标志,“相濡以沫”仍是中国对理想婚姻状态的描述。

美国人理想的婚姻状态是“相互吸引,但又是互相独立的个体”。美国人具有很强的个人意识,即使是在婚后仍然保持其独立性;即使两人的感情再好也有独立的想法与行动,双方都有个人隐私,并且都能尊重对方的隐私。与中国夫妻“内亲密外疏远”的相处方式不同,美国夫妻的相处方式可以形容为“内独立外亲密”。

中国夫妻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为妻子)在婚姻生活中较美国更为依附于另一方,虽然这造成了夫妻双方的不平等,但是客观上也使得夫妻的联系较家庭地位平等的夫妻更加紧密,并且,中、美两国夫妻不同的相处方式既是中国夫妻关系较美国夫妻关系更为密切的原因,也是其表现。

三、婚姻的解体: “从一而终”与“顺其自然”

离婚意味着婚姻的解体,离婚率的高低和离婚的原因反映了当婚姻面临问题时,中、美两国家庭面对婚姻的解体有“从一而终”与“顺其自然”两种不同的倾向。

(一)离婚现状:相对较低的离婚率和高离婚率

对于中国来说,“离婚”是近代的舶来品。在此之前,我国只存在着根植于封建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并由封建的传统文化所渲染的“休妻”制、“节守”观,而无现代意义的离婚。在民国时期,虽然出现了“离婚”这一说法,但在根深蒂固礼教传统下的离婚只是极少数人的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先后颁布了1950年版《婚姻法》和1980年版《婚姻法》,否定了“过错离婚”的立法原则,规定了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唯一的原则,强调了“无过错离婚”原则。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文革”期间和改革开放后出现三次离婚高潮。现阶段,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离婚率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并且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离婚率的提高是不可逆转的。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仍然处于低水平,增长速度也较为缓慢。1995年中国的普通离婚率为0.88‰,也就是说1000人中有0.88对夫妻离婚,同时期美国为4.60‰,日本为1.60‰,德国为1.67‰,菲律宾为1.90‰,瑞典为2.53‰,古巴为4.15‰[3]106。这是因为,中国主流文化仍然推崇“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婚姻观,人们仍然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离婚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

“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离婚率最高的国家。”[8]但是历史上,美国也有一个婚姻关系极其稳定的时期,而且其延续时间有好几百年 (17—19世纪)。当时,离婚的事件极为稀罕。自那以后,美国的离婚事件虽然逐渐增多,但其总离婚率 (即每千人口中的离婚对数,又叫粗离婚率),直到1890年时,才为0.5‰,到1900年时不过0.7‰[9]。进入20世纪特别是自20年代之后,美国的离婚数与离婚率逐渐改变了过去几百年缓慢增长的状态,进入较大幅度增长的时期,并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

(二)离婚原因: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

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原是法律用语,用来表述离婚的条件,本文引申来表述生活中离婚的原因。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形成了家族本位、父权本位和男权本位的离婚道德。如果说,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合两姓之好,那么离婚的目的也是为了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家族秩序的稳固。因此,在古代的“离婚”模式中,很难找到基于夫妻的情感与否、个人恩爱与否所进行的离婚理由的界定和离婚行为的选择。而古代男权本位的思想对男性的保护导致妇女主动解除婚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尽管我国在1950和1980年先后颁布的《婚姻法》一直强调“无过错离婚”,尤其是1981年正式生效的婚姻法更是明确了“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客观上协议离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大多数中国人一般不会因为配偶间生活的平淡、交流的障碍而导致离婚。这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婚姻观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社会还无形中形成一种“好人不离婚、离婚无好人”的舆论,给许多想离婚或已经离婚的人以很大的心理压力,人们不敢或害怕离婚。在中国,当事人作出离婚决定时,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是当事人参考的重要依据。如果仅仅是因为夫妻之间交流不畅、生活平淡等“无过错”因素,家人和朋友大多会劝和不劝离。

美国社会较早对离婚采取开明和宽容的态度。1970年的《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法》是美国第一部废除以任何一种过错作为离婚理由的离婚法。它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不可调和的分歧已引起婚姻不可补救的破裂”,婚姻即可解除。到1985年,美国50个州有了某种形式的无过错离婚法律。美国“无过错”离婚的积极效果是显著的,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如无过错离婚成了“迅速处理年老无用的妻子的手边工具”[10]。虽然后来美国为了控制过高的离婚率和“无过错”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无过错”离婚进行了一些调控,如一些州打算重新恢复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离婚法,增加所谓的“契约婚姻”的形式,但这只是表明美国对“无过错”离婚法律产生的影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看法不一。对“无过错”离婚这一原则,美国人持肯定态度。因为美国人以“爱情”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如果“爱情”消失,生活归于平淡,夫妻离婚是很正常的。

诚然,中国目前的婚姻伦理中还存在一些封建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应该对目前中国的婚姻伦理持否定态度,并激进地学习美国所谓的“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理念指导下奉行婚姻完全自由的婚姻伦理。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传统婚姻伦理,以创新的态度借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婚姻伦理文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时代性和民族性相统一的婚姻伦理。

[1]付红梅.中国婚姻伦理之“源” “原”探究[J].兰州学刊,2010(3):124-126.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4.

[3]徐安琪.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4]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宋践,李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5]李桂梅.中西家庭伦理比较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

[6]潘允康.中国城市婚姻与家庭[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122-123.

[7]费孝通.美国与美国人[M].上海:三联书店,1985:105.

[8]袁亚愚.中美城市现代的婚姻和家庭[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153.

[9]野野山久也.美国的离婚再婚和同居[M].杜大宁,路侃,崔智友,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9:3.

[10]程紫.家庭人际关系[M].北京:昆仑出版社,1999:65.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Marriage Ethics

CHEN Shuo

(School of Marxism,Zheji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Lin’an 311300,Zhejiang,China)

Different economical leve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lead to different Chinese and American Marriage ethics.In the choice of marriage,China pays more attention on family background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is on personal feelings,which are reflected in different precondition of marriage and different marriage decision maker.After marriag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becomes a major part in the marriage ethics.Compared with the USA,Chinese husband-wife relationship is closer.In America,no matter how closer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they would maintain independence.This is related with the couple different family status and getting along pattern closely in two countries.Different divorce rates in China and America show that Chinese family would try to restore with the idea of“single-mindedness”,but American family would face it with the attitude of“Let It Be”.

marriage ethics;Chinese-American;differences

C913.13

A

1673-9779(2011)04-0420-05

2011-05-19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 (2112010040)。

陈硕 (1987—),女,浙江奉化人,主要从事家庭伦理思想的研究。

E-mail:jychenshuo@126.com

[责任编辑 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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