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文外因素分析
2011-04-07夏党华殷霄雯
夏党华,殷霄雯
(华东交通大学1.外国语学院;2.国际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世界贸易组织(WTO)官网显示,WTO法律文本(WTO legal texts)或WTO文献(WTO documents)主要是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此后产生的一些法律文本(如《信息技术协定》)也是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国的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也是WTO法律文本的一部分(但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版本)。
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在国内研究得并不多,大多从文本本身的角度如文体特征、语言特点、长句翻译等来研究、分析,如《WTO协议的文体特征探析》[1]、《WTO文本的句法特征及汉译》[2]、《WTO文本的词汇特点及其翻译》[3]等。从翻译实践来看,WTO法律文本因其官方性质、内容专业性和语言结构的复杂性,只有少量的系统性和集体性译作,比如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4](以下简称《法律文本》,中文版本不具法律效力),乃当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组织各方面专家的集体译作,无论是内容和形式都非常忠实原英文文本,是值得研究的好译本,但译者没有对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进行任何阐述。本文运用诺德的《翻译的文本分析模式》[5](以下简称《模式》)中的文外因素分析模式,具体分析影响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文外因素,希望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拓宽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视野和思路。
1 诺德的《模式》的理论原则
翻译的文本分析模式实际上是对语言在某个语境中的使用功能进行分析,并根据预定的功能采取合适的翻译策略[6]56。张美芳教授在《模式》导读中指出,篇章语言学(text-linguistics)是诺德的《模式》的主要理论基础,其核心思想是“语篇是一种交际活动,可以通过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因素来实现[5]16。诺德所谓的“篇章或语篇(text)”指的是交际情形下的文本框架和在此基础上的语言单位。在分析和翻译语篇的过程中诺德提出应注意一些重要因素:顾客或发起人、译者、目标文本、目标文本接受者、目标语、源语文本作者、源语文本发送者和源语文化。
诺德《模式》的另一理论基础是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ies)。根据卡尔·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赖斯把文本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信息型(informative)、表情型(expressive)、感染型或操作型(opera⁃tive)。赖斯的文本型理论借用了一个被广泛认可的语言功能模式,即诺德归纳的指代功能(referential func⁃tion)、表达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移情功能(appellative function)和交感功能(phatic function)[7]49。赖斯和诺德不仅把语言功能具体化到文本的功能,而且把语言和文本的功能与翻译策略联系起来[6]55,例如,WTO法律文本属信息型文本,侧重点是传递信息内容本身,译文应尽量传递与原文相同的概念和信息,译文内容和形式应尽可能忠实原文,不像文学翻译,译者自由发挥的空间有限。
2 影响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文外因素的具体分析
诺德认为翻译过程是一个回旋型的过程,而首要的是分析原文。虽然分析WTO法律文本最重要的还是微观层面的文内因素,包括主题、内容、前提、构成、非语言因素、词汇、句型结构、超音段特征等,但影响WTO法律文本的宏观层面的文外因素也不少,而这些往往成为分析WTO法律文本容易忽视的盲区。诺德对文本外部因素分析包含了八个方面:发起者(sender)、发起者的意图(sender’s intention)、受众(audi⁃ence)、媒介(medium)、交际时间(time of communication)、交际地点(place of communication)、交际动机(mo⁃tive for communication)、语篇功能(text function)[8]162。因篇幅所限,下面仅对影响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文外因素进行整合性分析,并把译者(translator)也纳入到影响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文外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2.1 发起者及其意图
发起者是文本作者个人,或指示他人写作的机构。文本的发起者、编写者或作者通常为一人。但WTO法律文本为官方正式文件或文献,起草者和定稿者并非一方代表,是多方在利益上合作和妥协的产物。WTO法律文本发起者的多方性和复杂性使得WTO争议方对WTO法律文本某些规定存在一定的异议。比如,1997年欧盟针对《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提起WTO诉讼,这涉及到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中第6条的理解
In order to offset or prevent dumping,a contracting party may levy on any dumped product an anti-dumping duty not greater in amount than the margin of dumping in respect of such product.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the margin of dumping is the price differenc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4]431
美方根据其《1916年反倾销法》,坚称上述条款中的用词“may”意味着针对倾销产品除了征收反倾销税还可以采取其他惩罚性的措施。但欧盟认为WTO成员采取的任何反倾销措施应该限于抵消或防止倾销产生的影响,而不是大于倾销带来的影响。因为某些当事方对《法律文本》条款乃至关键词上存在理解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可能导致翻译上的差异。由此可见,信息发出者的目的意图和文本功能虽有联系,但并不能混为一谈,这样既不利于对原文的理解,也不利于翻译的决策[6]59。
2.2 受众
中国有句名言叫“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结合到翻译,译者应该清楚其译作的目标读者是哪些人,他们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对译作有什么期望,这些都直接影响翻译风格。比如,梁启超认为严复的译笔太过渊雅,严复所宣传的“文明思想”不易为一般的“学僮”或“国民”所了解。但严复强调其译作的读者不是一般“学僮”,而是熟读古书的士人[9]89,包括那些对西方思想有所保守的封建统治者。严复试图以封建保守者喜欢的语言形式来向他们传递西方科学民主思想,所以严复文字上的选择有其时代意义。
那么WTO法律文本翻译,其目标读者是哪些人呢?《法律文本》译者没有多言,但明显不是普通百姓,例如在没有脚注和进一步查阅其他资料的情况下,一般读者看下面一段是有困难的
An anti dumping measure shall be applied only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and pursuant to investigations initiated and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in so far as action is taken under anti dumping legislation or regulations.[4]147
应译为:反倾销措施仅应适用于GATT 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和进行的调查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但仅限于根据反倾销立法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4]47
一般读者会产生疑问:《GATT 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是什么关系?《GATT 1994》和《GATT 1947》又有什么关系?
以前主张像这样的法律条文应该以脚注的形式补充交代GATT 1994第6条的内容,但现在意识到此类文本翻译的目标读者并不是普通老百姓,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普及WTO知识。WTO总部翻译委员会负责英译法的Robin Halle先生告之:WTO法律文本的真正读者或受众首先是WTO成员国在WTO的贸易代表和法律专家。制定WTO协议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好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所以这些国家的贸易和法律代表理解协议至关重要[10]10-11。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像《法律文本》中文版本目标读者主要是贸易、法律专家和学者,他们无疑是WTO法方面的专家,他们无需任何翻译注释。
但Robin Halle先生认为WTO法律条文有必要让公众了解或理解,而这需要另外的一种形式来介绍和解释。这就告诉我们不同的目标读者决定了翻译策略和形式。如果对WTO法律条文作为介绍性来翻译,则译者可以尝试对其中一些条文和相关知识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补充,这样容易为公众接受和理解。如陈静的《案释WTO反倾销协议(英汉对照)》[11]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2.3 媒介
诺德文本《模式》中的媒介指的是给读者传递文本信息的方式或工具[5]62。因为WTO法律文本规定的是世界贸易,事关WTO成员的利益,所以其文本信息通常在WTO官方网站、WTO文献书籍和其他媒体上公布。但在官方出版之前,WTO法律文本的原件(包括会议纪要、报告陈述、提案、备忘录等)写作相对非正式,公众也很少见到。Robin Halle先生告之,他们收到的翻译文件有草本、提案、修改本等,他们翻译时并不是很清楚前面发生的情况,而参与谈判的代表清楚文本起草的实际情况,他建议做WTO法律文本英译汉时如有必要,最好参阅原始文本,咨询谈判代表。但本文认为一般译者或读者难以取得这些参阅、联系渠道[10]12。而且像《法律文本》的众多译者因其工作性质,鲜有对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进行描述和规定,这样我们一般研究者难以获得WTO法律文本翻译的真实情况。那么译者有必要经常关注WTO相关新闻报道,了解原文本出现的相关背景和社会对此的评论,储备WTO法律文本内外知识。这方面中国经济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具有一定信息资源优势,某些高校有WTO研究中心,会邀请WTO总部的某些专家或代表来参加研讨会,做学术讲座等,提供一些直接的内部的实际情况,这些信息媒介对于准确理解和译好WTO法律文本有时至关重要。
2.4 交际地点和交际时间
诺德指出交际地点不仅指文本产生的地点,也指文本信息发送者和文本作者实际所处情况[5]67,对于译者要知道这些情况不大可能,但文本接收地点是可以确定知道的,即每一成员所代表的国家或地区。但由于利益取向、语言文化和地域等差异,WTO法律文本英译成其他语言版本会有所不同,甚至同样是中文版本的WTO法律文本,台湾、香港和大陆的译文也会有些不同。例如对“the covered agreements”的翻译,WTO台湾中心的郑富霖翻译成“内括协定”,而原外经贸部法律顾问赵维田先生在其著作《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译成“涵盖协议”,而本文认为译成“适用协定”更恰当。
诺德认为交际时间不仅包括原文本的写作时间和接收时间,还有目标语原文本的译作时间[5]72。2001年法律出版社的《法律文本》版本在翻译上明显比1995年复旦大学出版社的版本要好[12]。这不仅是译者的专业素质和语言水平问题,还有“交际时间”等影响因素。《法律文本》是多边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1994年结束后的产物,翻译时间紧迫,翻译工作量大,翻译任务有难度,这些无疑对翻译好《法律文本》带来挑战性。随着时间的进一步推移,可能2001年法律出版社的《法律文本》版本还需要重译改进(目前看有少数译错的地方,有需要修改和提高的地方)。
2.5 交际动机和交际功能
这里谈交际动机主要是指文本翻译的原因。WTO翻译专家叶兴国教授指出WTO法律文本翻译的动机相对比较单一。比如《法律文本》的中文版可能主要是提供一本权威的中文翻译,为公众了解WTO规则提供一种参考工具,属于工具型翻译,要求源语文本与译入语文本应具有对等功能。理解了这一动机和翻译策略,我们也就能理解《法律文本》的中文版为什么要以忠实原文本为第一原则。
从文本类型分析,WTO法律文本应该属于“信息型”文本和“呼唤型”文本,起着告知信息,使规则得以遵守的交际功能。所以我们在做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时,要译文体现出源语文本的这种功能。例如,WTO法律文本多用情态动词“shall”,可见下段:
China shall apply and administer in a uniform,impartial and reasonable manner all its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local regulations,rules and other measures issued or applied at the sub-national level(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S’)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13]2
应译为: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13]2
中国入世意味着要国内法入世,要遵守和符合WTO法律规则,情态动词“shall”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这种态度和立场,所以英汉翻译时要体现出这种文本的呼唤功能,如中文中表示这种呼唤功能的“应”字。
2.6 译者
译者一直是翻译讨论和研究的重要对象,虽然诺德的《模式》里没有将“译者”列入文外因素,但译者是源语文本转换成目标语语文本的中介和桥梁,是使得影响文本翻译的因素特别是文内因素得以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影响因素,毫无疑问也可以将译者纳入到文外因素。“法律英语这种特殊的语体在词、句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以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对法律英语的翻译都会产生不小影响。”[14]笔者根据自己翻译WTO法律文本的实践和体会,以及对照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几种版本,认识到要翻译好WTO法律文本,译者要具备几种能力和意识。
首先,译者要有很好的语言能力,既要善于理解原文本长句,更要善于组织表达相应的译文长句。WTO法律文本有很多带后置定语的长句,而中文表达习惯定语在前,即便在理解了原文之后,要把“冗长拖沓”的英文翻译成通顺的中文绝非易事。例如:
Members agree to provide to the Secretariat promptly their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including a listing of the preferential arrangements to which they apply,judicial decisions,and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relating to their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for the Member concerned.[4]222
上述文本有很多后置定语成分:现在分词“including”,“ relating to”;定语从句“to which”;介词定语“of general application”。暂且不说后置定语修饰的上限到哪,单要把他们翻译成汉语就需要很强的语感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读者不妨尝试翻译下就能体会到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难处。本人通过比较分析一些译文试译成:各成员同意及时向秘书处提供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列出在WTO协定对有关成员生效之日时,其已实施的与其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对其适用的优惠按排、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
其次,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法等相关知识,对一定的专业术语和词汇要有一定敏感度和警惕性,译文要有“法言法语”的质感。例如,下文中的“address for service”:
Members may avail themselves of the exceptions permitted under paragraph1 in relation to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including the designation of an address for service…[4]323
陈明瑶教授在其《WTO文本的词汇特点及其翻译》中将“service”一般性地翻译成“服务地址”[3]20,如果我们查看《美国传统词典(英汉双解)》的话,会注意到“service”有这样的释义:(law)the serving of a writ or summons“(法律)传送:传送文书或传票”。所以“address for service”翻译成“送达地址”[4]323更专业、更准确。
再者,译者应该保持谦虚好问的治学态度,多关注WTO动态和相关报道,有机会争取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对有疑问的地方尽可能向WTO法律专家请教或多方查证,不可闭门造车,自以为是。
3 结语
法律翻译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影响其翻译的因素很多。译者不仅要有扎实的双语功底,同时还需有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其所体现的不同的法律制度。[15]119WTO法律文本英汉翻译亦是如此,而且因其专业跨度大,难度更大。译者除了从文本内在因素分析、理解WTO法律文本,也应重视文本外的一些影响因素,这样译文才有可能正确通顺、忠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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