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1-04-04周宇
周 宇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沈阳 110122)
一、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各种生产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人。
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等。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较其它国内保险业务提前4年停办。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各地先后开办了涉外责任保险业务,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据统计,2009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5%,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差距较大,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环境不完善
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它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方面)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有较强的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
(二)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度较低
2002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与中国保险学会等共同组织了“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调研”。由该课题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公民对保险的认识度仍然较低,保险在家庭投资中排在储蓄、住房、教育、证券之后。这说明我国消费者对财产保险的认知度远低于养老、医疗等险种,而对责任保险的认知更是低得可怜。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
(三)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1.历史数据不足,难以进行科学定价。2.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信息核实机制。由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既无法从政府部门,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获得数据查证的支持,内部也缺乏相应的机制和资源去进行核查,只能单方面从被保险人处了解保险标的情况,挫伤了发展责任险的积极性。3.各公司新产品开发滞后,险种大同小异,缺少特色,不能满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求。4.再保险支持不足。在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责任保险一般只能附加于火险或水险订立合同分保协议,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临时分保方式价格相对昂贵,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再保险支持的缺位削弱了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也降低了责任保险业务的稳定性。
(四)经营销售中存在较大问题
我国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险种,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层认为要推广责任保险这一新兴险种,一方面会影响其他主力险种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要求前期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成本和培训费用,势必影响公司的效益。而且由于责任保险在国内还不够成熟,其潜在风险较大,甚至有可能还没有积累足够的责任准备金就遭受巨额赔款。因此,从领导层面上,其不愿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责任保险的销售上。对于销售人员来说,由于现在是按保费收入的比例提取佣金,如果仍采取与其他业务相同的提成比例,业务员从该项业务所获得的报酬就很难促进其推销责任险。另外,由于对一线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够,使其不能熟悉责任险的各项条款规定,也影响了责任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家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细化与责任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对缺少法律调控的领域制定法律弥补空白,优化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保险行业要积极参与立法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应引领保险业根据这一要求,推动市场权责规范、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尤其要促进民事责任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健全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和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法律归责原则和严厉的损害赔偿判罚,是责任险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二)加强保险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对责任险保障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有赖于宣传力度的加大。目前,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如天安公司于2010年初率先推出“酒后驾车险”时,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因此,保险业要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认识到责任保险作为保证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的经济措施,既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也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定。
(三)提高保险专业技术水平
责任保险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比普通财产险高,保险公司必须加大责任风险研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管控水平。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进行产品创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责任险产品达二百多个,但被市场认可、业务有一定规模的产品只有公众责任、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三类,适应市场的保险产品不够丰富,产品与市场的结合程度有待提高。保险公司要充分研究细分市场目标,针对不同领域开发新产品。另一方面要注重引进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在国外,保险风险勘察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专家、农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保险公司应重视专业人才的交流,极大地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建立一支保险专业管理和营销队伍,提高服务水平
专业化的管理和营销队伍的建设是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打造一支有良好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真正了解客户需求,能够打动客户的专业营销队伍,让产品的优越性在最短的时间传递给最多的用户,这是建立专业营销队伍的根本。同时,保险公司应培养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复合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建设情况,才能相应开发适合的险种。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核保人员进修法律专业,以利于风险控制。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责任保险属于效益险种,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因此,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保险公司应开拓创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促进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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