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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及其典型类型

2011-04-04

对外经贸 2011年9期
关键词:清偿破产法债务人

邓 巍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28)

一、破产欺诈的含义

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其中许多法律概念来源于商法,而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其又最终从民法衍生,破产欺诈这一概念也莫不如是。民事中的欺诈来源于罗马法,依《罗马法词典》,欺诈被称为“诈欺”,不仅表示一种有着明确意识和意愿的心理状态,而且可以被用来表示欺骗行为,即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手段。自罗马法以后,在大陆法中一般分为两种,即导致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欺诈”和发生损害后果的侵权意义的“欺诈”;在英美法中,依《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大体亦有两类:一是故意误述实情或者隐瞒事实,或者不明真相而轻率地作出的误述,诱使他人作出行为,以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二是不公平交易。

考察主要国家破产法规定,尽管在美国、英国的破产法中存在“欺诈”的表述,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直接明确地对“破产欺诈”的概念或含义进行规定。《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破产欺诈”(bankruptcy fraud)的解释为:“与破产案件相关的欺诈性行为;尤其是破产案件中的明知而欺诈性地为之的法律禁止行为,如通过隐匿、破坏、扣留财产或者伪造文件尽力逃避破产法典规定的行为。”

因此,破产欺诈是行为人利用破产程序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或程序开始之后,通过欺诈性明显的以及欺诈性隐蔽的手段或方式,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或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从而损害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欺诈行为的核心要素有四:一是破产债务人(实际破产欺诈行为人往往是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等)具有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意图;二是运用隐瞒真实财产或财产信息、虚构债务、不公平交易等欺诈性手段;三是明显造成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损害债权人受偿利益;四是行为发生时,破产债务人已陷于资不抵债或者明显存在资不抵债的可能。

二、典型的破产欺诈类型

由于绝大多数破产欺诈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完成的,同时根据行为人交易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欺诈性交易和优惠性清偿两种类型,所以有必要将欺诈性交易和优惠性清偿作为典型类型加以研究;同时,无偿交易行为虽然广义上亦属于欺诈性交易,但有其特殊性,也有必要对其予以分析;最后,没有通过交易进行的破产欺诈行为绝大多数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由于其行为主体等的特殊性,故也单独对其加以阐述。

(一)欺诈性交易

1.欺诈性交易的概念

欺诈性交易,源于《美国破产法》第548条上的“Fraudulent Transfers”,与第547条规定的偏颇性交易(优惠性清偿)相对应。对于何为欺诈性交易学者一般都将其定性为不正常交易,如李永军在《破产法律制度》中所做的解释:“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以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但这一定义明显过窄,应将其定义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第三者进行的,旨在使破产债权人利益受有损失的一切诈害行为。”可见,以明显不合理(不对称)价格交易只是其中的一个种类。

2.欺诈性交易的认定标准

对于欺诈性交易,其认定最重要的是判断这种交易具有欺诈性。对此,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草案》指出:“这种类型的交易涉及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意在使债权人得不到这些资产,一般要求第三方已知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进行这种转让的意图。此类转让一般会使无担保债权人变得处境不利。因为需要证明债权人的意图,所以一般不能仅根据交易发生在一段固定时间这种客观标准来自动撤销这种交易。这种意图很少有直接证据证明,而是通过确定这些类型交易共同具有的情形来证明的。其中包括:(1)交易各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直接与相对人进行或通过第三方与相对人进行;(2)该交易收取的价值缺少或不足;(3)债务人在达成交易前后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交易后破产的情况下;(4)存在着某种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其特点是在出现财务困难或受到债权人诉讼威胁后转让债务人的部分资产或几乎全部资产;(5)调查中的事件和交易的一般时间顺序,例如,交易是在承担巨额债务之后发生的;(6)债务人隐瞒交易的情况,尤其是未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涉及虚假当事人的交易;(7)债务人潜逃。有些法律也指明可以推定意图的情形或可认为确有某种意图或欺诈的那些交易,例如,涉及相关人的发生在程序启动前的一段特定期间的交易。根据其他法律,如果债务人本会并因此而应认识到某项交易的后果会对债权人不利,而且受益人本会并因此而应该认识到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产生这种结果,即可撤销该交易。”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各国破产法关于欺诈性交易的认定是考虑到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意图的,但由于主观意图难以举证证明,大多采取了主观标准客观化的规定,一般根据债务人当时的财务状况、交易是否出于临界期间、相对人是否为相关人、交易有无合理对价、交易是否造成资不抵债的结果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行为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意图和构成欺诈性交易。

(二)优惠性清偿

1.优惠性清偿的概念

优惠性清偿,又称偏颇性交易,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先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改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指处于无力清偿状态的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利益做出的转让,从而使该债权人获得比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更多的受偿份额。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一种使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的制度,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然而,面对“公共鱼塘”,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的一定时间内,破产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为了其自身利益,通过实现所谓先前债权的手段,提前索取或瓜分“公共鱼塘”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各国破产法为了阻止债权人这种提前索取或瓜分债务人财产的现象,保证所有一般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或平等分配的权利,都规定了对优惠性清偿的法律规制。

2.优惠性清偿的构成要件

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指出了可撤销特惠交易的标准:“在下列情况下特惠交易可以取消:(1)交易发生在嫌疑期内;(2)交易因预先存在的债务而涉及向某一债权人进行转让;(3)由于进行交易,债权人从债务人资产获得的偿付比例高于相同等级或类别的债权人(换句话说是取得了优惠)。许多破产法还要求交易发生时债务人应是已经破产或接近于破产境地,而有些破产法还要求债务人有设定优惠的意图。之所以这些类型的交易包括在撤销规定的范围内,是因为这些交易发生的时间非常接近程序的启动时,很可能存在一种破产状态,而且这些交易通过给予某一类别中的某一成员超过其可以合法取得的利益,违背了处境类似债权人平等待遇的关键目标。”

3.优惠性清偿的种类

(1)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期限内,债务人为本来无担保的债权设定担保,以期该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

(2)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在破产法规定的临界期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是一种典型的优惠性清偿。因为该清偿使得债务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不平等,个别债权人得到了全额清偿(这种全额是其本不会得到的),而其他债权人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接受比例有限、延期、分期、停付利息等损失。

(3)对到期债务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或具有破产原因、不能支付以后、或破产申请提出以后的清偿。与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不同,对已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如果破产债务人不是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或者没有面临破产情况下进行的,应该是一种合法行为,不应予以撤销;但是,如果破产债务人已陷入破产境地或支付不能的情况,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显然具有主观上的偏颇性,客观上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种行为也是优惠性清偿的一种,也应该加以撤销。

(三)无偿交易

无偿交易,又称无偿行为,是指无对价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没有给付对价的、足以使破产财产减少或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宗荣先生对其的定义为:“破产人所为之无偿行为足以使破产财团减少而债权人受害。故破产人与相对人为无偿行为时,只需客观上有无偿行为发生即可,在行为人之主观上无须有破产人之诈害意思与相对人之恶意为必要。”

1.无偿交易的构成要件

由于交易存在无对价的特点,故各国破产法对无偿行为交易人的主观欺诈意图没有特别要求,认为只要存在无偿交易,并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行为就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即使是善意取得人也没有抗辩权。实际上,从无偿行为本身就可以推断出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的意图存在,其无偿性以及在临界期内做出便决定了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因此对这种欺诈意图无需证明,而不是说无偿行为人没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

无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是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2)是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行为;(3)是破产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或无对价行为;(4)是无对价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

2.无偿交易的主要种类

(1)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偿的转让给他人的减少财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赠与行为)。

(2)放弃权利。这是一种消极的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条件地放弃的行为。包括免除债务、放弃债权、撤回诉讼、不承认诉讼请求等。

(3)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指债务人对本来没有的或不存在的债务,无条件的接受或设立的行为。民法上债权债务的设立,只要不违法,并且为当事人的意志反映,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的情况下,无条件地为自己设定义务或承认义务,增加自己的债务负担,势必使破产财产减少,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1.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概念

所谓违反法定义务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破产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破产管理人等破产程序的其他主体,直接违背破产法律规定,不尽有关法律规定义务,违反破产程序,诈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与其他破产欺诈行为相比,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1)行为时间上的特殊性。前述破产欺诈行为多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而违反法定义务行为多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或破产程序过程中。

(2)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前述破产欺诈行为,其行为主体多数情况之下是破产债务人及相对人或个别债权人;而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无相对人,是行为人直接对法定义务的违背,并且主体范围比较广泛,除了破产债务人之外,还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或权利享有管理、掌管、处分等权能的人。

(3)行为方式是直接违背了法律规定义务。这种行为是行为人通过直接违背破产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欺骗了债权人、违反了破产程序、造成破产债权人损失行为。

(4)行为的欺诈性和损害结果比较明显。行为人通过交易欺诈债权人,特别是与个别债权人的优惠性清偿,其欺诈性有时是比较隐蔽的,但是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欺诈性和损害结果都比较明显。法律之所以对有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将会造成对债权人的欺诈,以至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5)对行为的惩罚比较严重。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人主观恶性明确,造成的损害结果比较严重,所以各国破产法在将其作为重要规制对象的同时,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对有关行为不仅仅是可以撤销,而且行为人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种类

(1)违反提交财产报告及移交财产义务行为。

(2)违反说明义务。

(3)隐藏、销毁、删改、伪造、不提交或不制作账簿文件行为。

(4)过怠申请破产行为。

(5)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行为。

(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义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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