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探讨
2011-08-09杨艳琴
杨艳琴
(天津商业大学 宝德学院,天津300384)
一、三种基本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适用性分析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从理论上讲,市场法应该是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首选方法,因为用市场法评估得出的评估结果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化的因素,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但市场法的应用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其次是要有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及交易。当然评估中对参照物的选择也是关键,包括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使用价值的相似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相似性、成交时间等。这些条件对于资产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比较容易满足,但是由于我国无形资产市场尚不发达,交易也不频繁,很难找到适当的参照物,在寻找参照物时,主观判断的成份又较高,这样就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此,目前市场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有一定的限制性。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如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等)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根据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是把企业开发某项知识产权的实际支出成本(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换算成现值,然后得出现时开发这项知识产权的总成本。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通常采用两种计算法评估资产价格:一种方法是重置成本减去贬值;另一种方法是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求得资产的现时价格。
运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资产价值能够较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的时间价值,可以满足客观性、一致性的要求,但在实际运用时这一方法也有一些实际困难,如要区分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究竟哪部分成本是增加它的价值而非投资的成本。此外,在重置成本法下,对于知识产权贬值的判断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而且企业开发某项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不能决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因而这一方法也就难以作为评估的依据。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使用寿命期间每期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V—资产评估价值;ERt—第t年资产预期收益;n—资产收益期限;r—折现率。
该方法从产生收益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而不考虑研发或取得一项新资产的成本,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虽然收益法基本思想简单明了、易于理解,而且也能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收益法的应用同样并不简单。首先,被评估资产需满足收益法应用的三个前提条件: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收益法中涉及的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持续时间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实际上都很难准确估计,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增加了评估风险。
二、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方法的运用现状
当前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主要是运用收益法评估其市场价值,该方法考虑了运用相关知识产权以其使用价值决定价值的特征,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的基础。但对这一方法在质押评估中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知识产权价值并非惟一,它随时间、环境、使用目的和当事人等不同而不同,存在极其严重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在未来使用年限内,每年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很难进行准确地量化;其次,企业知识产权价格主要不是根据其创造过程中表面上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定,而是取决于它给企业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因此,在收益法的运用中,是在企业正常盈利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分析,测算其超额收益、折现率也是在企业正常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而对于质押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即对质押这一特殊目的下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对清算的可能性未给予充分的考虑;同时,知识产权评估本身也有很多的影响因素,只是在大的范围内给予大概的估算,没有对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因素的大小进行定量分析,这样会进一步增大其运作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方法的选择
如前所述,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表1是来自一份调查报告的相关数据,选取了35个典型样本,列举了各类型评估对象采用的评估方法。
表1 各类评估对象采用的评估方法单位:个
从表1可以看出: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做出合理的评估,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都需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评估的目的等,对这些方法加以选择或改进。
(一)要考虑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差异
与有形资产抵押评估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其价值容易受技术、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影响,有时价值会逐步攀升,有时会有所下降。因此对质押物价值的预测要充分考虑相关风险;2.知识产权的成本具有弱相对性、不完整性等特殊性。知识产权的创建需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工艺开发等漫长过程,科研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要准确地量化知识产权成本非常困难;3.知识产权受自身特性(新颖性、创造性、替代速度快等)的影响,资产收益期限一般较短。知识产权的权属性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智力成果就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立法不再予以特别保护,特别是在质押目的下,由于知识产权受资产自身特性、知识产权评估困难的现实,导致质押期间价值波动比较大,因此,质押评估期限一般较短。
鉴于以上知识产权的特点,所以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资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限制。
(二)要考虑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涉及到的主体有:贷款机构、借款企业和评估机构,它们在质押贷款中的目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质押融资中,设定质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贷款机构贷款的安全,因此,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必须统一在“保证贷款机构贷款安全”这一目的之下。适应于保证贷款机构贷款安全这一评估目的的价值类型,必须要考虑评估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或变现能力。因为若采取贷款时质押资产的初始市场价值(如一些质押资产存在交易市场),在此条件下,如果在贷款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质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小于贷款合同的价值,那将损害贷款机构的贷款安全。
图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主要主体的不同目的
(三)要充分考虑影响不同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
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内涵各不相同,其价值形成因素也不相同,应视不同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评价考虑因素。以专利为例,可以认为其价格形成因素由以下部分构成:专利的成本费用、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先进程度、专利转让次数、技术实用性、经济寿命、机会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转让权大小、市场上同类专利的成交价格、风险补偿、支付方式、预期收益等;又如商标权的价值形成主要是通过区别商品来源、标志商品质量和推广宣传商品等路径体现出来的。
总之,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质押融资的特定目的,对其价值的评估方法选择不能盲目照搬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及评估的目的,特别是不同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从现实出发选用适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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