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防治
2011-04-03张东方
○张东方
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防治
○张东方
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最突出的例子是贵州瓮安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今后一段时期,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隐藏在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凸显,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因此,研究社会群体性事件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主要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来自社会各阶层,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农民工、失地和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
(二)参与方式激烈化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还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给当地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择机而动日益明显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常带有很强的择机性,其目的是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择机性主要表现在:矛盾主体为扩大影响,增强社会感染效应,以达到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解决问题的目的,往往选择时机进行活动。特别是大型群体上访、静坐、游行等群体性事件往往选择在重大节日、农闲、重大活动期间或上级领导、外宾视察访问和重大会议召开期间。
(四)组织程度日益加强
据调查数据显示,有相当数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有人在幕后策划、煽动、组织,组织色彩较之以前更浓厚。
二、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直接诱因
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乃是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关系的不断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冲突在城市和农村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城市,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有: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如油价上升、出租车价格调整等;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因企业停产、倒闭、被兼并等,职工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退休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实;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廉洁,引起了职工的强烈不满等。在农村,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个别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一些乡村基层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基层政府乱收费使农民负担过重;农民的集资款久拖不还,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不能按期兑付;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不清,争执激烈;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部分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二)深层原因
其一,社会转型。在社会转型时期,伴随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使得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大量涌现。受各种价值观的冲击,人们的价值体系紊乱,从而诱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二,经济因素。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地下钱庄等经济犯罪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此外,经济因素还主要体现在贫富差距上,表现为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不均等。当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三,政治因素。政府的决策偏差、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构成了政治因素的主体。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一些领导干部政策观念不强,政策出台前,缺乏应有的论证、听证程序,导致出台的政策在决策程序、利益共融上出现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某些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此外,有少数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工作中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腐败问题突出,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以权压人、以权代法、违法行政、执法不公,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群众的公愤。
其四,体制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的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社会阶层有着各自的具体利益。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甚至是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又缺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
三、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防治对策
(一)拓宽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要求党和国家机关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时,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集中和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敢于面对群众,相信并依靠群众,赢得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对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通过把握群体的各种心理,依法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思想教育,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获取他们的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在决策中体现各方利益,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公民的利益诉求机制
如果没有理性表达的渠道,群众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调节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是重要途径。对我国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建立健全社会基层议事制度,增加化解群体性冲突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了解社会动态,掌握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的舆论导向功能,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总之,通过这一系列的机制与制度安排,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提高政府工作效应和工作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社会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社会变革中的各种深层矛盾,有效预防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根本的是要从源头抓起,从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入手。首先,建立社会预警指标体系,把可预见的问题在工作中逐一化解,劳动、统计、工会、民政、信访、城管等部门应经常超前研究和分析经济社会生活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及特困职工生活状况进行分析预测,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建立信访工作与预警机制相结合的制度,信息共享,一旦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要迅速赶赴第一线做好疏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法制教育,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通过非正常渠道,采用非法方式进行。同时要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实现社会法律援助体系与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对接,使经济困难的人也能通过司法救济保护自己受损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自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正当的渠道,使问题依法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降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