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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正告一段落 改革之路依旧漫长

2011-04-03陆成林

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7期
关键词:级距税基个税

陆成林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五个方面对个税税法进行了修正:(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第一级税率由5%降为3%;(2)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2000元升为3500元;(3)纳税时限由次月七日内变为十五日内;(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级次由9级降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级税率,扩大了税率级距;(5)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扩大了税率级距。

该决定的通过意味着此次修正已告一段落,但这绝不代表个税改革的目标就此实现。认真回顾和总结这一过程,继续开展深入而有益的讨论,是今后继续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石。

回顾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4月25日,全国人大将初次审议通过的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8万多网民参与提出了23万多条意见。对于3000元免征额,85%网民不赞成。然而,6月27日提交给人大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免征额却未作修改,只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第1级税率由5%降低到3%,消息传出后坊间一片哗然。直到6月30日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结束才最终决定将免征额提到3500元。

对于《修正案》草案,鼓吹者有之,挞伐者有之,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社会大讨论。媒体关注,专家激辩,征求意见数量竟然超过之前几十个法律草案的总和。这既是由于个税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改革矛盾突出集中的体现。CPI高企,钱包缩水,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少纳一毛钱的税都是好的。现行税基窄,工薪之外税源大量流失,对调节财产性收入无能为力。单纯以生活支出测算免征额不尽合理,未考虑形成人力资本的相关成本。这样的个税扭曲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更是对有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客观评价此次修正,政府决策者经过左右权衡,在一定程度上听取了民意,对于今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起到了正面的示范效应,但从改革的决心和成效来看,仍是避重就轻,没有跳出小修小补的窠臼。“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早已明确作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与之相关的各类所得综合征收、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免征额指数化等关键性问题却一概不提,无怪有人说“雷声大雨点小”。

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收入征收的一道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是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乃至培育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有效手段。因此,一味强调现实国情不具备条件,使深层次改革长期裹足不前,导致个税功能大打折扣,实乃飞鸟未尽,良弓自藏。

1994年个税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六次修正,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距离尚远,改革之路依旧漫长。今后,一是要注重税制的顶层设计,强化所得税,弱化流转税,将个税作为整个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统筹推进中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功能。二是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与任务,尽快制定改革时间表,避免深层改革无限延宕。三是对股息、利息以及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征税,做大个税税基,简化税率结构,缩小累进幅度,淡化避税动机。四是建立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对政府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决策参与能力,以增强外部压力的形式促进政府决策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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