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之民事自助行为
2011-04-03李莹
李 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实现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以实现其保护权利的最高使命。法律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这两种保护方法,就其进化过程而言是私力救济发生在先,而公力救济在后;就其发展趋势来看,公力救济逐渐取代私力救济,这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在现代社会,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但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权利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则作例外论。”[1]“公权力有所不逮,私力救济在所难免。”[2]这说明公力救济并不能完全替代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可以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而存在。然而,我国的私力救济体系不完备,即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却没有自助行为,这无疑是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中的一个缺陷。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现实生活中与自助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法律弊端愈现。因此,探讨自助行为,对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自助行为的含义
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3]。自卫行为又可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益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在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紧迫情况下,采取对他人的财物予以扣押、毁损、损坏,对他人人身予以限制的手段进行自我救助的行为[4]。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应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的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5]。由此可见,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
二、确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对自助行为并无明文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之所以未设立自助行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即在我国公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侵权纠纷已不少见,如果再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则必然会使一些人滥用,从而导致侵权纠纷的增加,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民事立法应确立自助行为制度。
首先,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实现,更好地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已对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作出了规定。然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自救行为的作用是保护权利的存在,自助行为则是保护权利的实现,是公民和法人保证其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有效措施。因此,自助行为应成为我国民事权利保障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允许采取自助行为,才能使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避免或减轻自己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例如,客人在饭店吃饭后不付饭钱,想逃之夭夭,饭店有权扣留客人,并未对其人身自由实行不正当的拘束。如果此时法律不允许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必然使其请求权无法得以实现,从而使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厘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实践中,因自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办案人员则把自助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有的把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看作是非法拘禁;把对义务人的财物施以扣押的行为,看作是非法抢夺,并进而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在民事立法上没有对自助行为加以规定,自助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在现行法律中得不到承认。同时,有的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将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会自发地采取保护行为,但因这些行为缺乏法律认定的条件,而往往行为失当并导致不应有的侵权纠纷。因此,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自助行为制度予以确认,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方式、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的事后义务等问题,对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区分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的界限,引导人们正确实施权利保护行为,从而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逃避应履行的债务,或不法侵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在民法上允许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必然会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态度,对少数道德素养差、法治观念淡薄的人也可起到惩戒作用。这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三、自助行为的法律价值
(一)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有利于权利价值的实现
公力救济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在权利救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获得了极大的优势,但是却受严格程序的约束,对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有一定的阻碍。公力救济一方面意味着需要相应的保护成本,另一方面意味着必要的时间支出。为了权利的极好保护,发挥私力救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相对优势,承认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补充,为实现权利价值提供有效途径。
(二)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效益价值的实现
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6]。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来决断是非,解决纠纷。这种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是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程序之复杂程度与官员之精力消耗、机关之物力负担一般是成正比的,这种消耗和负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投入。而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在效益价值的实现方面占有一定优势:一是私力救济之方式可免于程序之累,节约司法成本;二是将有限的司法力量运用到更广阔的范围,更大范围地维持社会公正。
(三)自助行为有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
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自助行为保护的是人们的合法权益,正义是自助行为的首要价值。对于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个人的自助行为,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和实现模式,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机制。正确发挥自助行为的积极作用,限制和疏导其消极影响,并通过立法使之构建完善的法律体制,可以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将扩大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四、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成为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所谓侵害,即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或损害,或者说对某种权利攻击。侵害包括合法侵害和非法侵害。对于合法侵害,因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因而不允许对其实施自助行为。只有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自助行为才具有合法性。“自助行为的实施是以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的,对于合法行为或者其他正当行为不能实施自助行为。同时,自助行为只能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不法状态尚存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开始,则是进行正当防卫或者实施紧急避险的问题,而非自助行为。”[7]正因为不法侵害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危害,破坏了国家法律确定的正常秩序,公民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恢复被不法侵害所破坏的正常法律秩序。
2.被侵害的权利有可以恢复的可能性。自助行为是恢复合法权利的行为,如果合法权利被侵害后,依照权利的性质或被侵害的权利已完全消灭不可能恢复,则不允许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从自助行为所保护的权利来看,它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包括债的请求权和基于物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8]。此外,一般认为,自助行为所保护的请求权应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自助行为是恢复被侵害权利的行为,只有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才有自助行为实施的可能性;只有被侵害的权利能够恢复,才有自助行为实施的必要性。
(二)自助行为实施的主观要件
1.保护的权利的合法性。只有保护合法权利的自助行为才是正当行为,对于非法利益,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保护,例如因欺诈和胁迫等非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其权利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就不能采取自助行为。
2.保护的权利必须具有自我性。所谓自助,就是自己帮助自己,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强调的是自我的属性。如果所保护的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属于他人的权利则不存在自助的问题。
3.自助人必须以自助为行动的目的。自助目的是指自助人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进而决定实施自助行为,并希望通过自助行为恢复自己权利的心理状态。自助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自助目的,缺少这一主观条件,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自助行为。
(三)自助行为的客观要件
1.必须是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而为的行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公权力是个人权利保护的主要力量,私力救济仅是个人权利保护的辅助性手段。由于私力救济本身固有的缺陷,只有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自助行为。所谓情势紧急,是指此时如不实施自助行为,权利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例如骗子在街头行骗时,被围观的群众识破后,受骗上当的人在骗子将溜走之际,采取的自助行为。如不及时实施自助行为,受骗群众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所谓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是指因情势紧急来不及向法院或有关机关请求有效的援助。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骗子将溜走之际,得不到公权力的援助(如此时法院已不办公,附近又无警察、工商管理人员可求助等),均可认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于是可以实行自助行为。
2.实施自助行为的方式必须合法。自助行为实施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不得任意进行。关于自助行为的实施方式,各国法律都采取了列举的方法,规定大体相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自助行为;一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人身实施的自助行为。
(l)针对财产的自助行为。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将物转移或者为阻止其逃走,权利人可以扣押其物。可扣押之物既可以是动产,如汽车,也可以是文书,如房屋产权证等。在必要的情况下,权利人亦可以将物毁损。比如,侵权人欲驾车逃走,此时,权利人可以扎破车胎以阻止其逃走。但须注意,扣押或毁损之财产,均应属于债务人所有,如属于他人所有,不可以采取自助措施。
(2)针对人身的自助行为。即权利人通过限制不法侵害人的某些人身权利的手段来保护、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由于义务人可能跑掉,则可以将其拘束。这里应注意的是,对人的拘束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不可以对其家属实施拘束。挟人质以逼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拘束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这种自助方式的行使可能因实施不当,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这一类自助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行为适度。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一样,自助行为也应当有其适用限度。当事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给权利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在具有多种可能且和自助结果相应时,只能采取给义务人造成尽可能小的损失的措施。一旦请求权得到保障(比如,提供了足够的担保),那么就不能继续采取针对义务人的措施。
(四)自助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自助行为,关键要看其是否完全具备前述要件。若完全具备,它就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人对其因实行自助行为所加于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的损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若不完全具备前述要件,行为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例如因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实行自助行为后未及时申请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所造成的损害,或者其申请被国家机关驳回,则自助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实施后是否必须申请国家机关处理,即自助行为是否应绝对禁止“私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自助行为必须以法律明确禁止“私了”,自助行为实施后必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因为自助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强制控制,且这种控制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请求公力救济是为了尽早结束个人的控制,防止控制与反控制的升级,减少和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若允许“私了”,自助人就可能利用优势地位逼迫义务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会为自助行为滥用提供借口[9]。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私了”,这样既减少司法成本,又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徐听.论私立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94.
[4] 李煌.论自助[J].贵州大学学报,2006(2): 37.
[5]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7-89.
[6]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
[7] 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00
[8] 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3.
[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