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国际保理的应用比较
2011-04-03韩明明
韩明明 何 荣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十堰442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除了优惠的价格、良好的品质外,合理选择结算方式也有助于出口商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步形成的条件下,赊销贸易日渐兴盛,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受到国际保理这一商业信用形式的结算方式的挑战。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
二、国际保理的含义
保理,源于英文中的“FACTORING”一词,常被简称为“保付代理”。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octoring)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向消费品出口商在购买出口债权时提供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出口收款权(出口债权)只是国际保理服务的手段,国际保理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担保。
三、出口贸易项下信用证与国际保理的比较分析
(一)信用证与国际保理的应用背景
1.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出口的收款风险,即在收款风险较大时采用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比较有利。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况:(1)进口商资信不佳或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了解。进口商资信不佳则使出口商将面临因进口商无理拒付;延付或无力支付而不能如期收到全部货款的风险。不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出口商就无法控制收款风险,可能会遇到进口商诈骗或破产等情况,银行信用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2)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此处严格的外汇管制主要是指进口国外汇当局对经常项目特别是进口付汇的管制。严格的外汇管制则意味着进口商在对外付汇时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如果进口国外汇当局不予批准,即使面对资信很好的进口商,出口商也将面临收款风险。而在信用证项下,银行在对外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先向外汇当局报批,只有经过批准银行才能对外开证和付汇。即使存在外汇管制,出口商的收款也因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而有了一定保证。
2.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采用国际保理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结算为基础。O/A和跟单托收是主要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O/A和D/A托收方式有一个共同点:出口商是出于对进口商的信任才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得到货权单据提取货物的。在国际市场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赊销无疑成为出口商在买方市场下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全球赊销贸易额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我国的赊销贸易额占出口总额的2/3。出口商为解决应收账款的占用和风险控制问题通常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2)债权性质为消费品出口收款权。保理业务一般只提供不超过180天的短期贸易融资,对结算方式的要求比较简单,消费品贸易符合这一特点。资本性物资价格高昂且资金回收周期过长,一般需采取包买票据业务的方式。(3)出口商经营的是正当贸易且具有一定规模。①出口商必须是经营正当业务的法人。②进口商的经营必须具有一定规模。保理商经营保理业务风险较大,但因同业竞争压力又不能过高地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若保理业务量过小则无法有效地分散风险。因此保理商一般只愿接受年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作为客户。(4)债务人(进口商)分布情况。进口商的商业习惯、经营实力和宏观环境等因素由于国家或地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进口商过分集中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过于分散又会加大保理的成本。因此,保理商要求出口商的客户相对集中以利于其分散风险和控制成本。
(二)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主要功能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是单证一致条件下的付款或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是一种集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包括风险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账户管理及坏账担保等内容。由此可见,国际保理基本上涵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
(三)二者的手续费用
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开证所承担的费用一般为开证金额的2.5%以及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出口商一般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费用。在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出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各项费用。其主要有:一是保理服务佣金,一般按进口贸易发票金额的1%~1.5%计算;二是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一般为50美元/客户。
(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使用信用证的风险
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主要是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只要出口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理应履行付款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出口商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其主要面临如下风险:(1)国际市场风险。出口商面临的国际市场风险主要是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会导致交易方不能按合同履约以及安全付汇,例如日本大地震、核泄漏造成很多工厂停产,食品因含有放射性物质而被进口国禁止;利比亚的内战及国际势力的干预等紧张的政治局势导致利比亚的石油出口锐减。(2)开证行的风险。开证行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开证行资信不佳。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支付能力是受益人能否顺利结汇的关键问题之一。各国的银行业发展水平不一,其银行的资信也是参差不齐。对于一些资信欠佳的银行或外汇短缺的国家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一旦接受即可能面临难以结汇的风险。二是开证行破产倒闭的风险。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往往是私人银行,缺乏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开证行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受益人将难以结汇,如英国著名的商业银行集团巴林银行的破产。(3)来自进口商的风险。一是欺诈风险。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资信差的开证行或船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伪造信用证、假单据等方式骗取出口商的货物,以牟取暴利,最终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二是软条款风险。一些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给受益人顺利交单设置层层障碍,给开证申请人制造单证不符提供了便利。进口商在市场环境发生对其不利的变化时,利用软条款进行拒付,乘机胁迫受益人对货物进行降价处理或延迟支付等。
2.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中,即使进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协议获得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也同样存在如下风险:(1)贸易纠纷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27条“争议”(iii)规定:在收到争议通知后,已核准账款将被暂时视为未受批准,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担保付款后但在发票到期后18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债务人拒付的金额;(iv)b)如进口商拒绝争取法律行动或如出口保理商要求将争议涉及的账款反转让以便其以自身或供应商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则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有权要求对争议涉及的账款进行反转让。由此可见,因贸易争议纠纷引起的债务人拒付时,进口保理商可根据发票到期日后90天或90-180天的不同时间而行使拒付或者索回付款的权利。而出口保理商也可以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向出口商作出反转让并行使追索权,出口商最终也因贸易纠纷而无法收回货款。在《通则》中并没有对引起贸易纠纷的原因加以明确界定,以便各方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交易顺利完成。(2)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出口保理商所提供的资料核定进口商的信用限额。但这个信用限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收汇考核实绩及自身的经验等调整每个客户的信用销售额度。例如根据《通则》对进口保理商的责任划分中规定:进口保理商在核准限额内对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的承担信用风险责任,如果进口保理商在发货前获得不利的资信报告,他有权撤销已核准的限额。(3)保理商的资信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保理商的资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理商诚信风险。根据《通则》规定,如果已核准的应收货款于到期日后第90天仍未由债务人偿付,则进口保理商应于第90天对出口保理商付款;当进口保理商不准备对单笔交易核准信用风险或取消信用限额时,出口保理商的有关责任继续存在,直到收回全部已核准应收款。可见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为规避自身风险免除付款责任,保理商往往在保理协议中设置软条款将风险转移到出口商身上。二是保理商经营不善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在我国保理商一般由国有银行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或民生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构成,清偿能力是有保证的。但是在国外保理公司的准许条件各不相同,有的是商业银行的下属公司,有的是专门的保理公司,这些保理商的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证。因此,在选择保理商时出口商应慎重。
(五)融资方式
在信用证项下出口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3种方式。打包放款的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货发货的周转资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90%且要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出口押汇(也称出口议付)是指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货权单据的融资行为,包括从银行买进单据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办理出口议付时,出口商需出具质押书为保证;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包括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是将自己的信用借出增强汇票的流通性与可接受性。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该票据必须经承兑。在办理贴现时,银行通常要求与出口商签订质权书,并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预付款融资。出口商在发货后将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交给保理商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80%发票净额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其余20%的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进行清算。二是贴现融资。出口商将出口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承诺于到期日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付给出口商。
(六)对合同的履行
由信用证的特点可以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银行只根据单据处理业务。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合同为基础,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由于先签订合同而后开立信用证,买方就可在申请开证时,更改合同中的某些非本质性的内容,或者不经卖方同意任意加一些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这样势必会给出口商履约收款造成麻烦。即使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改证,也要承担各种费用和时间的损失,且业务操作程序复杂。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与保理商先签订保理协议,再根据保理协议的条件和报价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在签订保理协议之前,保理商已经对进口商进行了资信评估,根据其资信情况给出一个信用限额,这是对进口商资信的肯定。若进口商没有按合同履约的能力,保理商是不会接受此项业务的。因此,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的履约能力是有一定保证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和国际保理这两种结算方式各有优缺点,出口商应根据不同的贸易背景,所需要的服务内容,不同的风险控制及融资方式等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以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有效控制风险,顺利收款。理性地选择结算方式,出口商才能有效开拓市场,控制风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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