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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两条线索*

2011-04-03

东吴学术 2011年4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气候公民

王 雷

社会与经济

《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两条线索*

王 雷

诚如《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译者张雁深所言,本书“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译者序部分:“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在这样一部鸿篇巨制中,作者本人其实也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阅读方法:“要对整本书,而不是对几句话,加以赞许或非议。如果人们想寻找著者的意图的话,他们只有在著作的意图里才能很好地发现它。”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著者原序部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发现作者在全书中的写作线索是抓住作者本意的重要方法。我认为孟德斯鸠在本书中铺陈了形式的和实质的两条重要线索。

一、作为形式线索(明线)的“法的精神”

所谓的形式线索,就是作者对“法的精神”的诠释。作者认为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可以说法律和影响法律的种种事物或者事物秩序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具体地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第一,政治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公法)或者民事的(私人生活领域的私法)都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第二,所有法律都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这些自然状态表现为国家的气候、土壤、人民的生活方式、人口、贸易、风俗乃至宗教等等,作者眼中的这种“自然状态”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国家的客观物质或者精神生活条件。第三,法律相互之间、法律和其渊源之间、法律和立法者目的之间、法律和事物的秩序之间也都有关系。所有的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其实作者从“关系”的角度来界定法的精神,是同其在本书中对法的定义相关的。作者开宗明义,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可见,作者不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而是从法律与其所处的周边环境的关系角度来界定法。作者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这些“关系”之所在,在作者的眼中,“法的精神”和法实际上是可以不作区分的。所有的这些“关系”的综合体就是法律,而这些关系又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相关性的分析结论,实际上仍然处于事实的层面,只不过是对事实的规律性总结而已。从这个角度界定法律,具有从事实遽然飞跃到法律(价值)的嫌疑,这些规律性的综合就可以用作者开篇对法界定中的核心要素“事物的性质”来概括,可以说“事物的性质”担负起了填充从事实到价值飞跃鸿沟的任务,是全书的“题眼”所在。实际上不管是英文的law,还是法文的loi,都是一个多义词,都有“法”、“法律”、“规律”等意思。①见张铭、张桂琳《孟德斯鸠评传》,第184-18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法律本身就至少包含了作为事实的规律、着重规范的法律和面向价值的法的三层意思。孟德斯鸠主要从事实的、规律的、事物的性质的层面出发探究“法的精神”,这是一种about law的法社会学视角,从这个意义上说,孟德斯鸠堪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当然在讨论of law的自然法学视角时,作者也是更多地从人为法应该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来展开的,即人为的公道关系符合自然的公道关系。不管是法社会学的视角还是自然法学的视角,作者都强调人为的制定法应该符合自然的规律性的“法的精神”。结合作者所处的启蒙运动背景,反对宗教神权专制是需要策略的,不能一下从上帝的理性过渡到人的理性,否则会受到更大的外来阻力,孟德斯鸠反复强调作为人为理性的制定法实际上是符合这些规律性的关系的,是有现实客观根据的,这是特定政治、宗教高压背景下必要的论证策略。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作为妥协的产物,作者在开篇也承认上帝法的存在。

法的精神是作者在全书中铺陈的形式线索,法的精神的第一个层次在随后的第一、二卷得以展开,第二层次在随后的第三、四卷展开,第三层次在第五、六卷展开。在讨论法律和一个国家的自然状态之间的关系时,孟德斯鸠特别谈到法律和气候的关系,指出法律受到气候的很大影响,很多读者解读孟德斯鸠时都喜欢为其贴上“气候决定论”、“地理环境决定论”等标签。②见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等译,第371-372、38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我认为,从作者论述的整体看,孟德斯鸠不是一个气候决定论者,只能说是气候影响论者,原因如下:第一,作者并不是说气候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类型,而是认为气候影响人们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感情,法律因此应当和这些感情差别及气质差别有“一定的关系”。③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三卷第十四章第一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可见是气候影响人的性格、气质乃至外在的生活方式,并进而要求法律与人民的这些内在性格的或者外在行为的特征相适应。而且作者说的也是“一定的关系”,而非决定的影响。第二,作者特别强调,好的立法者应该同气候的弱点相抗争,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克服不利气候因素可能带来的人民的懒惰、骄傲等性格。第三,作者认为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如气候、宗教、法律、政治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等等,这些不同的因素在一个国家中的影响程度是此消彼长的,气候因素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影响因素中的一个部分,并非全部。④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三卷第十九章第四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第四,分析前述不同因素的影响作用时,作者还特别暗示,气候的因素几乎是野蛮人的唯一统治者,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影响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因素越来越多,气候只是物质条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上层建筑中的其他部分对法律的影响作用也越来越重大。可见,孟德斯鸠本人在法律和气候的关系上也是持宽和适中的态度,“气候影响论”比“气候决定论”的概括表述更合理。⑤见阙伟民《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吗?》,《地理研究》第15卷第4期。

二、作为实质线索(隐线)的“政治自由”

我认为法学上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在以调整私人生活为主的民法领域,价值判断问题表现为对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进行利益的取舍或者排序;在主要调整权利和权力以及权力和权力关系的公法(即本书所称的“政治法”)领域,价值判断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利的保护和权力的限制,以及权力互相之间的分立制约。后者就是孟德斯鸠政治制度架构中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作为这个学说深层次基础的政治自由理念。

作为一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政体,倡导并发展英国君主立宪政体,而这都是为了为人民赢得更多的自由。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界定如下:第一,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有法律的社会里,政治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第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一章第三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我认为孟德斯鸠讲法律约束下的政治自由是恰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不等于个人恣意。公民不能违反禁止性法律,但是对公民来说,政治自由的核心也体现在“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自由不像公权力那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或者许可,公权力的自由是限定范围的自由,而公民的自由恰恰贯穿于除法律禁止外的全部领域。因此说公民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不如说公民政治自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公民的政治自由同公权力的行使最密切相关,政治自由作为核心价值判断,需要由一些配套的技术措施来保证其实现。这首要地体现在对公权力的限制上,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因此,孟德斯鸠进一步主张应该通过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做法来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三权分立就是他借鉴并发展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得出的结论。②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一章第四节、第六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结合这些分析,我认为,政治自由乃至自由的含义可以系统总结为以下层次:第一,自由是法律限制下的自由。第二,不强迫公民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情的自由。第三,不禁止公民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第四,法律所不禁止的即为公民的自由。第五,公民的自由需要通过限制权力的恣意来实现。其中第四层次是政治自由乃至自由的核心,第五层次是对自由的技术保障,第一到第三层次是对自由含义的全面展开。孟德斯鸠主要是对政治自由做正面的界定,对他的分析结论可以演绎拓展到民事生活领域,即可以上升为“自由”这一总概念的层面。

对公民自由的技术保障其实也是贯穿本书全篇的,比如奴隶制违反自然、刑罚应该适中且轻重协调、法律应该注意不变更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税收的多寡影响人民的自由,等等。就税收和自由的关系来说,孟德斯鸠的一系列保障自由的税赋观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对此总结展开一下:第一,税收的目的是确保纳税者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这实质上是税收的社会契约论观点。第二,税收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根据正当的财政支出来决定税收收入,即量出为入。第三,要掌握税赋轻重的合宜感,税赋过重会损害人民从事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第四,税收应该本着民富国强的目标来征纳,而非竭泽而渔,不能只看短期税收收入的数字增长。第五,税收要简易、清楚,不能随意增税。第六,不能将全部税收一次用完,应该有所结余,以应对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时的需要。③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二卷第十三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这些其实都是现代税收的最基础理论,资产阶级革命前孟德斯鸠就早有发现总结,实在可贵。税收确实是公民自由和政府权力博弈的一个重要砝码,税收合宜感掌握不好就很可能引发公民对政府的反抗,法国大革命就是以政府对第三等级加税为导火索的,我国封建社会很多朝代的农民起义也往往都以天灾欠收、政府苛税为导火索。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等做法也都注意到对人民轻徭薄赋,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实际上也是税收简洁性的体现,遗憾的是这些做法的实效并不好。

总之,通过“法的精神”的三个面向,作者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的规律性事实;通过“政治自由”乃至更上位的“自由”,作者将蕴含在这些“精神”背后的价值展现到了我们面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体系庞杂,抓住作者的写作线索,就更容易抓住作者的意图,也就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同时,本书广泛涉及人文社科各种知识,读者阅读时常常不宜过于拘泥于其个别的字句语段,应该有更超越的视角,以朴实的态度、高贵的姿态进行审视性的阅读,不要迷失在作者丰富的知识海洋中。本书的写作是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的,时时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来阅读,就更容易发现作者着力解决的问题,也就更容易把握作者的意图。

* 本文为2008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民法学方法论”的课题成果之一。

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八级民商法博士,《人大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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