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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2011-04-02王西阁

当代青年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信仰权利法治

◎王西阁

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王西阁

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大学生的法治信仰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前程。由于传统法文化的影响、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极为不足。培育大学生法治信仰,要扬弃传统法文化,创建新的现代法治文化;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价值取向,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纾解阻碍法治的实践症结,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大学生 法治信仰 培育

一、大学生法治信仰现状

法治认知不足。法治信仰是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治的信服和尊崇。法治认知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信仰最基本的表现,没有对法治的了解和熟知,法治信仰便无从建立。法治认知并不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熟知,而是对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律权威至上、控权、权利本位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解和认知。多数大学生对法治的理解仅限于: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社会民众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逾矩,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社会的普遍守法。把法治理解为普遍的守法是表面的、肤浅的,这种理解只是说明了社会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的表征,但是并未说明人们为什么要守法,在这里人的需求与法治、法律是脱节的,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对法治的信仰。人们之所以要守法是因为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的和谐,始终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和关怀。法治中的法律是非人格化的,它是正义的化身,是民众权利的保护神,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都应充满两个字——权利,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①理解了法治的本质和终极目标,才能建立人的需求与法治、法律的链接,才能对法治、法律产生热情和忠诚,也才能由对法治的认知进而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法治情感不足。法治信仰中包含着情感因素,这种情感表明,法治主体对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充满热情,对法律忠诚、信任、崇尚,以至依赖,对法治社会具有强烈的期盼之情,并以巨大的热情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没有对法治的信任与热爱,法治信仰便无从建立。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情感,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纯粹从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这类情感的存在,有赖于人们对他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②只有当主体对法治具有发自内心的热爱、信任、依恋情感时,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建立。现实中,大学生的法治情感是缺乏的:虽然多数大学生对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都具有认同意识,但对法治还谈不上真诚的信任与热爱,对法律还缺乏一种神圣崇拜和依恋意识,遇到事情不是首先想到求助于法律,而是求助于人情、关系、权势;同时对法治建设的参与表现出被动、冷漠。

法治理性不足,知行脱节。理性是人们从理智上选择、调节、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法治理性是人们根据内化于意识中的法治原则、法律规则要求,来调控自我行为,控制非理智行为、冲动行为的能力。相比于认知和情感,理性精神是法治信仰中最高层次的组成部分和最根本的标志,因为法治信仰的归宿和最高表现是法治行为。只有具备了足够的法治理性精神,法治信仰才能外化为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看,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是不足的。法治理性精神不足最直接的结果和表现就是知行脱节。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例中,多数人对法治、法律有认知甚至认同意识,但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对法治精神的背离,有些是明知不可为因心存侥幸而为之,有些是明知不可为因冲动而为之,表明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选择,控制情绪化的冲动行为。大学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求优良法治秩序的主动精神和行为也很鲜见,要么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么是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求助于权势、关系。

二、大学生法治信仰不足的原因分析

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德主刑辅”,其主体精神是权力本位、义务本位、集团本位的,法只不过是“绳顽警愚”的“防民之具”,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传统法文化中“只有家、国,而没有个人;只讲人应该、必须或不得怎样,而不讲人能够怎样,至于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更是闻所未闻。法主要就是刑,它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听命于权力,从属于礼教,从来都是统治者的镇压工具,就不能做捍卫民众权利的武器”。③这样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只能让人们对法敬而远之。“无讼”思想是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付诸实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厌讼”甚至是“仇讼”心理,这种思想和心理由于文化的惯性,至今仍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今天,在很多人的思想意识里,进法院,成为被告,是耻辱的,丢人的,一旦被对方告上法庭,就意味着双方的根本对立和彻底决裂。“无讼”思想让人们进一步远离法律,甚至是轻视法律。同时引礼入法,以礼为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更是让人们把法律放到了一边。因法文化导致的法治信仰缺乏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几乎涉及到所有现行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受这种法文化影响的所有社会成员。大学生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里,也必然要受到这种法文化的影响。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有的法治教育途径比较单一,仅是在大一阶段开设法律基础课(专门的政法院校和法律专业除外),通过课堂教学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理性、法治信仰的价值导向教育,忽视对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法治人格的塑造 (这种重知识灌输轻法治理念教育的倾向即使在专门的政法院校和法律专业也是普遍存在的)。同时高校管理特别是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过分强调学生对校规校纪的遵守,而忽视学生应有的权利,再加上个别领导的弄权腐败,使得高校缺乏法治教育的氛围。这些必然有碍于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

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思想信仰需要实践的印证与支持。如果大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法治理念,培养的法治情感信仰,得到了社会现实的支持,他们确实感受到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平等和正义,法治所带来的良好社会秩序和人际的和谐,那么他们的法治信仰会更坚定,行为会更积极。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其一,法治最首要的特征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法至尊,权在法下,然而现实中公权力在一些地方和一些人手中的嚣张和恣意妄为是怵目惊心的,能摆平一切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人们在现实中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威力,而不是法的威严。其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法给人的感受不是人们利益的保护神,而只是各级官员手中治国、治省、治市、治县……的工具,人们在法律面前感受到的不是权利,而是遵守的义务。媒体中的一些法治节目也主要是一再地告诫人们要守法,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样的法律思想和宣传,只会让人敬畏法律,疏远法律,而不会产生亲近法律的情感和需求。其三,司法体制不完善,双重领导体制以及财政权、人事权不独立,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司法权难以行使;司法实践中腐败现象严重,办案中索要钱财,办关系案、人情案,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律事实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立案难,结案难,执行更难,司法的天平不是倒向权力,就是倒向金钱。如果说权力的嚣张恣肆让人们产生的是“用法律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期待,那么,司法的不公却会让人们放弃这种期待,丧失对法治的信心,诚如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④残酷的社会现实会让大学生在学校里培养起的法治情感和信仰顷刻间荡然无存,造成大学生知行的脱节、法治人格的分离。

三、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对策

(一)扬弃传统法文化,创建新的现代法治文化

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人创造文化,反过来,文化也能塑造人。要培育大学生的现代法治信仰,必须从根本上解构以人治思想为主体精神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现代人文精神。为此就要大胆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成果,理性地设计法治建设的目的、任务、手段,有目的、有意识、有步骤地灌输、宣传、普及现代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用“法至上”、“权利本位”“自由、平等、权利、民主”等现代法治意识涤荡人们的心灵,解构其头脑中传统法文化的人治理念,摈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培养健康的诉讼心理。

解构传统法文化,并不意味着对传统法文化的全盘否定。相反,“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⑤传统法文化从总体上是缺乏法治传统的,但不可否认,传统法文化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对现代法治文明有着借鉴意义的合理因素,如体现民主性精华的罪刑法定原则;德治与法治互补;以法为教,综合为治;民贵君轻的民主意识;有教无类的平等精神;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理、情相统一以缔造和谐的法律环境,等等。这些原则、方法、精神、理念不仅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可以跨越时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⑥而且,产生于西方的法治文化也只有获得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对法治并不排斥的文化内容的支持才能扎根、生存、发芽。

在法治宣传和教育中,一方面我们要用具有世界意义和全人类价值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精神等来解构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真发掘和总结传统法文化中的先进性资源,使两者恰当对接,在传承、借鉴和创新中创建现代法治文化,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确立奠定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价值取向,营造校园法治氛围

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养成,奠基点是在学校,校园的法治氛围对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高校的法治教育,做到两个“突出”:突出法治教育中的价值取向;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

突出法治教育中的价值取向。法治教育不仅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领会法的精神,体认法的价值,培育法治理念,形成法治信仰。从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例中可知,犯罪行为与主体的法律知识并不是正相关关系,甚至有的大学生本身就是法学院的学生。丰富的法律知识并不必然产生守法行为,相反有时反而给主体提供了规避法律的优势。自觉的守法行为来自法治信仰,而法治信仰源自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源自对法律正义性的信任。“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的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⑦突出法治教育的法治价值取向,一要引导大学生体认法治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早就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是实践证明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趋向。法治代表了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和走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法治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好,是因为,法治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追求公平与正义,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这是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法治也能通过一系列非人格化的原则、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法治价值的实现。只有通过课堂教学,通过法律实践,引导学生对法治的价值从理论上认知,实践上体认,才能使大学生对法治产生认同感、亲近感。二要启蒙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的着眼点是权利,法治的各个环节都是以权利为核心:立法是为分配权利,执法是为落实权利,守法是为得到权利,司法是为救济权利。如果个体没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就不可能产生对法治的需求,法治的价值对其而言是无价值的,又怎么可能产生对法治的亲近与信仰?因此在法治教育实践中,要着力对大学生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启蒙,这是培育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前提。三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想。大学生的法治信仰,不仅关系到自身人格的健全、权益的维护,更关系到国家法治的未来。当信仰与国家、民族甚至人类的未来相连接时,会更坚定,更执著。因此,在法治教育中要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大学生不仅要自身信仰法治,更要把法治当做社会理想,做法治的“布道者”,执著追求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管理制度、决策、行为中无不体现出权力是老大,利益向权力倾斜,师生合法权利如不求助于权力则很多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至于教职工争着干行政,学生争着当干部,“校长一走廊,处长一讲堂,科长一操场”,虽然有些夸张,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高校的现实。权力集中,决策“一言堂”、“家长制”作风盛行,官本位倾向严重,大学应有的民主自由精神普遍缺乏,有法(包括校内的规章制度)不依、权力腐败时有发生。如果高校管理不能做到法治化,想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坚定的法治信仰,怎么可能?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首先要给予大学生一个法治氛围浓厚的校园环境。这就要求高校管理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首要问题是政府要依法行政,做到“放手”(还高校办学自主权)和“补位”(提供制度规范、财政投入、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实现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科学性和法治化,阻断高校行政化的诱因。其次是高校内部管理循章办事。一要依据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本着权利本位,科学规范教师与学校、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要各级管理者和教师率先垂范,严格循章而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三要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特别是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并保证其良好运行。

(三)纾解阻碍法治的实践症结,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进入社会,大学生的法治信仰能否坚持,关键在于是否得到实践的印证与支持。如前所述,社会现实给以大学生法治信仰的支持是欠缺的,现实中存在着阻碍法治的诸多因素,其中主要由公权力缺乏制约,权大于法现象严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和做法盛行;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正义难以保证。纾解阻碍法治的实践症结,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制约公权力,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的价值和特征之一是对公权力的限制。什么时候公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制约,什么时候法律权威才能得到树立。制约公权力首先要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即通过立法严格界定各级各类权力的边界,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慎重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次是要把权力“晒在阳光下”,即发动社会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律的执行。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新闻自由、检举人保护等制度,让民众有条件监督,敢于监督。只有如此,才能让权力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地行使,防止权力行使者滋长贪欲、越轨行权、腐败变质。

祛除法律工具主义,启蒙法治精神。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强调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母庸讳言,现实的法律具有工具的价值。但法律的工具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既可能是维护正义之剑,也有可能变成权力的奴仆,按权力的需要任意塑造,如果“权力腐败了”,那么“法律也会变得无耻”。⑧具有不确定性价值的工具自然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如果不祛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重塑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无异于痴人说梦。在法治领域里,法律是一种价值理念,是人类理性的化身,是正义的代表,是民众权益的保护神。法学理论工作者应着重于法治精神、理念、价值及法治实现条件的研究,而不应再纠缠于法治是工具还是理想、法律可不可以信仰等争论之中;大众普法教育,应着眼于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和信法情感的培养,而不应只从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主义角度变普法教育为“守法教育”,应多宣传民众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少讲法律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多运用法律对民众进行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

改革司法体制,惩治司法腐败,彰显司法正义。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正义,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实现司法独立,目前主要是实现司法系统在财政权、人事权上的独立。只要财权、人权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和党委手中,司法独立只能是痴人说梦,司法公正也就难以保证。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可以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垂直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法院的体制,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以及党的关系脱离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地方党的机关的领导,尝试法官终身任职制,确保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二是要通过提高司法机关进入门槛、完善奖励和淘汰机制,提高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的素质,同时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的公正。“没有什么比起司法者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就法官而言,他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正义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⑨

注:

①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②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译本)[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③梁治平.法辩[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53.

④[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3:193.

⑤⑥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428-429.

⑦[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43.

⑧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11.

⑨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3.

责任编辑 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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