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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60问(之五)

2011-04-01卢栎仁

产权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转让方国有产权产权交易

■ 卢栎仁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南昌 33007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60问(之五)

■ 卢栎仁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南昌 330077)

41、什么是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的权重指标主要有哪几项?

(1)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产权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

(2)网络竞价权重指标一般包括产权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分值权重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42、什么是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两个平等主体,对产权交易结果和其他有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及安置方案;

(5)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6)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7)产权交割事项;

(8)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9)合同的生效条件;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3)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43、国家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有哪些特别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做了以下特别规定: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3)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4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转让方拟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和转让方案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将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必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受让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应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评估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评估报告由政府土地矿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还需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国有企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报批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46、什么是外商收购?外商收购有哪些特别规定?

外商收购是指外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通过产权市场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经济行为。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外商收购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2)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4)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47、什么是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包括哪些范围?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哪些特别要求?

管理层收购(即MBO),原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买断或控制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变成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6)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7)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48、哪些情形下管理层不得进行收购?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收购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49、什么是场外协议转让?场外协议转让有哪些特别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由此可见,场外协议转让,是指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告挂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经济行为。

场外协议转让有哪些特别规定?

(1)认真审核和监控场外协议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2)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的范围。

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转让后失去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不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

(3)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才能审批场外协议转让:

中央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地方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4)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5)建立场外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

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和其他特殊原因的,转让方可以采取场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拟采取场外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转让方采用场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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