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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道德社会学方法、内容及启示

2011-04-01劲,徐

关键词:涂尔干契约群体

赵 劲,徐 超

(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涂尔干道德社会学方法、内容及启示

赵 劲,徐 超

(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鉴于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结合相关资料分析了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方法和内容。分析认为,涂尔干提倡道德科学,希望遵循严格的方法建构基于不同主体的实在道德;在其道德体系中贯穿着对职业群体的重视,体现了涂尔干介于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社群主义的思想,也体现了其借助职业伦理应对社会失范的思路。分析结果表明,虽然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对转型期的中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人们应避免“学西”中的“问题错位”。

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社群主义;问题错位

埃米尔·涂尔干、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并称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建国前,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一度在中国占主流地位;20世纪50年代,由于社会学被取消,涂尔干及其思想也渐渐杳无踪迹了;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学重建后,许多学者也把目光转向新的思想潮流,对涂尔干的冷落也没有改观。随着中国学术界对学科基础问题的重视,涂尔干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涂尔干生活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及其关注的诸多问题与我们当前的社会现实有一定的相似性。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问题的深刻见解,对于我们当前的研究无疑是一笔重要的财富。

一、道德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涂尔干的学术思想丰富,其主旨可以概括为:如何在社会转型期、宗教衰落时重建道德,实现社会均衡。为此他大力提倡道德科学,认为“能够把科学和道德调和起来的唯有道德科学,因为道德科学在教会我们去尊重道德实在的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改良道德的方法”。本文就结合其社会学方法准则,首先对道德科学的方法加以阐述。

(一)界定研究对象

涂尔干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爱,抽象无私的取向是不存在的。实际存在的是婚姻和家庭中的爱,友情的自由奉献,市民的自豪感,爱国主义和人性之爱;所有这些感情都是历史的产物,这是构成道德实质的事实。”因此,道德是一种社会功能,是在集体需要的压力下形成和巩固起来的一套功能系统。这说明了道德的客观外在性。

其次,道德的本质不在于自成一体的概念体系,而是一种精神力和道德力。每个人身上都流溢出这种力,它们具有抑制运动或推动运动的属性,这就表明了道德的强制性。正因为道德来源于社会外,在于个人意识。同时道德对个人意识具有强制性,满足了这2个特点也就符合了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界定。因此可以说,道德是一种社会事实,是科学的对象而不是科学本身,道德的意义并不是自明的。需要也能够像建立其他科学一样建立一门道德科学。

(二)区分原因与功能

涂尔干在对冯特《伦理学》的评介中曾经提到一个道德演化的“目标易质法则”:“我们行动的结果从来都不是真实的动机,今天激发我们行动的动机也绝不是最初引发行动的动机,一个物体落入平静的水池,我们会看到水面上的一圈涟漪,随后周围又会出现一圈更大的涟漪,第一圈不断向外扩展,似乎将越过第二圈,但是在第一圈追上之前,第二圈已经跑地更远了……,道德观念的发展也是同样的,我们行动的结果总会超出它们的动机,只要动机想接近它们,就会跑地更远。”[1]这一法则说明了心理原则的不可靠,也体现了涂尔干解释社会事实的第一个准则,就是在寻找因果解释时要分别研究产生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因为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一事实是怎样产生的,人们对于物的效用的感觉,可以激励人们使这种原因发生作用和产生效果,但不能凭空造出这种结果,使物存在的是另外的原因。心理学与社会学之间,像生物学和物理、化学各学科之间一样存在着非连续性,大量社会事实都是无意识的结果,用一种心理现象直接解释一种社会现象必将是错误的。

(三)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

排除心理因素后,涂尔干进一步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第二个准则:“如果从孤立的个人出发去研究,不能了解团体内部发生的一切,撇开个人,就只剩下社会,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寻求对社会生活的解释。”[2]

1.分类的比较

比较法尤其是共变法,是涂尔干非常重视的方法,因为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可以广泛运用观察和实验而得出结论。道德既不是真理,也不是谬误,每个道德体系都有自己的合理性,认识道德现象需要揭示它的社会基础。这就需要借助历史学和民族志等知识来认识道德与社会的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道德,最好是对从古至今交替出现的道德理论进行比较,通过对不同国家的道德进行比较,梳理出道德现象的一般规律。但在实践中,人们不能无一例外地观察所有国家的道德,不能做到穷尽列举,所以建立人类社会的等级分类,在每个类型里检验人们想要研究的现象就十分必要。

2.分析的综合

涂尔干反对道德进化论、反对道德演绎,主张进行比较和比较基础上的综合。但他同样反对事实的堆砌,反对量的累积。混乱堆积起来的模糊难辨的事实只能起到探索性的作用。科学的出发点是事实,而不是假设,但科学在起步阶段离不开主观意见和猜想。道德现象是一切事物中最复杂的事务,因此涂尔干反对通过类比将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观点转嫁到人类道德上,但他认为这些观念可以作为一种范导、一种可能的假设,然后通过对事实的归纳、分析加以检验。

3.发生法

由于法律、道德等方面创造的东西比起过去遗留下来的东西相对要少一些,也次要一些,因此要说明属于某一社会制度,如在说明家庭组织时,应该找出最简单的、曾经存在过的家庭类型,然后逐步考察它是怎样逐渐复杂化的,要重新唤起已经衰微的家庭精神,只让大家知道家庭精神的优越性是不够的,还必须直接求助于那些唯一可能产生家庭精神的原因,在因果链条中上溯,一直找到能有效影响人类行为的那一环,这个可称之为“发生法”的方法。

二、道德社会学:基于不同主体的实在道德

涂尔干认为“我们的道德信仰是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前后相继、小心翼翼的脚步、勤勤恳恳的工作,失败等所有的结果……我们应该尊敬地对待它们,因为我们知道,人类经过这些辛苦和坎坷之后,没有找到更好的东西。”因此,涂尔干反对以人性的某个点为基础建构普世的道德原则,主张从观察出发,用科学的方法,在历史梳理中发现不同主体,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情境下应遵循的实在道德。

(一)人格与财产权

对于个人道德来说,首要的是禁止杀人和侵犯私人财产。通常认为这两条标准是出于对人格的尊重。但是涂尔干通过分析表明:对人格的尊重来源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在历史演化中形成的。土地是最古老的财产形式,揭示了土地神圣性的来源也就说明了财产的来源。“每一块土地周围都有一条狭长地带,与周边私人或公共土地划清界限。这个狭长地带是神圣的,谁侵犯就会遭到诅咒,并定期举行仪式,周而复始,这一地带界标或界石就成为神的标志,不可移动的界标就意味着不容侵犯的财产,只有举行仪式的人才能使用土地或房屋,通过祭祀,他们与这块土地的众神之间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所以人的财产仅仅是神的财产的替代物而已,神圣性本来就贮存于物中,人的这种属性是从物中来的。”

由此可见,财产有它的宗教基础,而宗教的基础不过是以物质形式人格化和结晶化了的集体力,人们在财产权基础中发现的宗教信仰,都是采用一种隐喻的方式来表达社会现实,信仰者所崇拜的是社会,神对于人的至高无上,就是群体对其成员的至高无上,人们分割土地会亵渎神,也是对社会的亵渎,因为社会是隐藏在这些神秘概念背后的实在。

最后,财产起初是集体的,那财产的个体化又是怎样产生的呢?这样的结果有2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家庭成员中的一个成员获得了较高声望,成为家庭群体的代表,比如在父权制下家长变成了高高在上的权威,他像社会本身一样具有了凌驾于成员之上的优先权,成为维系物与群体的纽带,个体就变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所有者,人便凌驾于物之上,特殊个体也便享有了所有权。第二个原因是私有财产或动产的发展。只要产业是农业性的,动产只能是地产的附属物或附加物,但随着商业和工业的进步,私有财产和动产越来越重要了,持有它们的个体发现他本人比物还要高,可以随意处置它们,人格也便立于财产之上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二)契约的公平

在涂尔干看来,最早的契约是以血缘盟约的形式出现的。在氏族内部,人们信奉同一个神或图腾,每一个人都分有神的血脉,人与人之间也血脉相连,这时人们不需要约定。当人们觉得有必要与其他氏族建立联系的时候,就理所当然地把与之联系的纽带想象成同伴间的血缘纽带,也就产生了血缘盟约;后来交往增多,日常生活的事件不能总是以血盟为前提,所以作为替代形式的物权契约产生了,债权人先交付某物,然后债务人履行义务,与现在的支付定金相类似,之后,直接的钱物被其他简单的形式所替代,比如麦秆等。而语言一旦说出来,如果并以特定的仪式为保证也具有物的特点,一些手势符号也具有同样的效用,像宣誓、按手礼、婚约中的仪式等,这样物权契约便发展到形式性契约或要式契约。之后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也由于宗教观念的模糊,传统的契约形式日益简化,一种新的基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它不再借助于任何中介,而只是凭借单纯的意志宣布,只要意志一旦表述出来,就是不可撤销的,就像受到庄严仪式的保护一样,这种简化的形式使缔结契约更加容易,也使真正的契约成为现实。

合意契约是简化形式,但同时也是契约的最高形式,它虽没有各种仪轨,但它对合意的要求更高,其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标准:第一,达成契约的双方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只有当人们能够自由达成合意,这种合意才属于他自己,只要契约有压制的成分,就会失效,这种压制可以包括各种强力,也包括自己的艰难处境等;第二,合意契约要尊重双方的权利,比如买卖价格要符合平均价格、劳动契约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等;第三,合意契约反对一切继承制度,个人财产应该对应于他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只有当使人们分化的经济不平等全部来源于不相等的服务时,财产权中的不公平现象才能得到根除。涂尔干认为合意契约将演化出公平契约,只有公平契约才符合人类的同情感,人们都会从同胞那里感受到同情,激起人们反对施加在其身上的痛苦,而这种由公平决定的义务将发展成由仁爱决定的义务,实现最大意义上的平等,即道德的平等。

(三)职业群体与伦理

涂尔干认为社会在向工业社会发展,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但这种环境的道德色彩不浓,人们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规范可循,公民道德也随之世风日下。这是现代社会失范的病症,而要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须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规范体系。在诸群体中,家庭与经济已经疏远,而国家范围过于宽泛,能担当此任的只能是职业群体,它与经济活动关系紧密,由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单独聚集和组织起来的人们所构成。

一般而言,自从有了贸易行为就有了法人团体。但在希腊时期法人团体还不为人所知,在罗马共和国相当长时期内也默默无闻,直到西塞罗和帝国时期,才得到了巨大发展。不计其数的劳动阶层都组成了社团,但这时社团的宗教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并且过于依赖国家,皇帝用强制手段维持其存在,因此帝国崩溃以后职业社团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在11、12世纪,社团开始复活,而其地位也随着商业、工业的发展变得日益重要,到了13世纪,这些组织又重新繁荣起来。而此时法人团体的地位与罗马时期显得截然不同,它是由第三等级资产阶级组成的常规组织。到了18和19世纪,伴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法人团体逐渐失去了信誉,因为大工业发展并不局限于城镇,可以建立在远离人烟的地区;它的活动领域也不限于特定的地区,主顾可以来自四面八方,这样以地方生活为基础的法人团体已经不再适用,而法人团体也缺少足够的灵活性,没有认同出现的新生活,所以生活就抛弃了它。在大工业初期,国家曾经提供过帮助,许多工厂被视为皇家工厂,但国家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制力量,大工业发展和分化到一定程度,皇权也无能为力了。因此,面对社会失范的病症,国家、家庭都难以发挥作用的时候,人们必须重新审视法人团体的作用。第一,法人团体之所以消失,是因为它囿于城镇的工匠阶层,不能适应国家市场的需要。因此,只要法人团体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建立全国的统一组织,它依然可以按照不同的工业种类制定相应的法规,同一地区的同种工业工人也可以根据各地区的需要提出特殊规范,这样经济活动得到了规定,又没有失掉多样性。第二,以往的法人团体带有狭隘的自治性质,受着习惯的约束,带有自治地区的保守性,与日新月异的大工业是不相适应的。但国家范围的法人团体,由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内在因素相互影响,不断重组,可以进行自我更新,能够与各种需要和观念相协调。第三,法人团体除了具有纯粹的职业功能、规定成员生活的道德权威外,还可以散发集体的温暖,为每一个人提供生机勃勃的生活,使娱乐与严肃的生活并行发展,起到调剂生活和弥补生活的作用。

(四)政治的民主

涂尔干是一位社会本体论者,但他并没有否定个体,反而认为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个体的解放。个人有各种权利,有独立人格,但这些权利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演化发展的。在历史进程中,个体被集体提升起来,但也受到集体的压制,要实现个体解放,一方面需要扩大社会规模,另一方面也需要平衡机制,来削弱这些群体的强势地位。国家可以看作是个体与群体之外的中介机构,因为国家的性质不是地域、也不是人口,国家是由各种次级群体构成的政治社会。国家的责任就是制定对集体有利的表现,这些表现与风俗、传统等类似,只是更清晰,更具反思性。

如何使政府既能了解民众的意见,又能有自己清晰的意识,恰当的政体就很重要。政体主要有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3种类型,判断是哪种政体不在于统治者人数的多少,而在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方式。近来推崇直接民主,国家与个人组成的群众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但这是民主的倒退,选民们所使用的“强制委托权”,使代表几乎完全忠实地贯彻委托人的观点,使国家只能发现“大多数人”普遍的观念和意志,那实际上对社会没有什么帮助。因此,涂尔干主张政治议会的成员应至少通过2个阶段的选举产生,由此设置的中介人并不会束缚政府的手脚,也不会割断政府会议与民众的联系,使个人与国家之间尽可能达成和谐状态。地方群体即因籍贯产生的一些社群组织,由于人口的流动性难以胜任这一中介机构,而职业群体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与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有望成为未来政治代表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基础。

总体来讲,个体权利离不开国家的保障,个体同样也需要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即承担公民道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能够把个人与某一国家维系起来的观念和感受,国家的作用越来越指向内部,因此爱国主义也表现在遵守法律、参与选举等方面。

综上所述,个人解放需要国家来均衡各种群体的强制;国家要发挥作用,需要职业群体来弱化个人“联合起来的强制”;个人又需要履行对国家和群体的义务。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便形成了力量均衡机制。

三、启示:比较视野中的职业群体

仔细梳理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主要内容,可以发现其中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对集体意识和职业群体的强调。比如在个人道德中,对人格的尊重源于对财产的尊重,而个人财产是从集体财产中衍生而来,集体财产过渡到个人财产需要经过宗教仪式,而宗教代表的就是一种集体力;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道德中,涂尔干认为实现契约公平需要反对各种不公平的继承制度,比如地位世袭、财产继承,甚至天赋的不平等也需要予以补偿,取消财产继承之后,每一代留下的无主财富应该由一种次级群体来继承,唯有职业群体能胜任这一工作;针对工业社会的道德问题,涂尔干提出重建职业群体对治愈社会失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对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提出个人、职业群体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与涂尔干对职业群体的重视相比,当前中国许多学者也在呼吁社团的发展,从而为转型期政治经济变革奠定基础。“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社团作为第三部门将同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部门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部门一起,直接影响着21世纪整个人类社会的前进,同时也将直接影响着整个中国社会在新世纪的发展。”[3]涂尔干道德社会学的内容告诉人们职业群体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其道德社会学方法却提醒人们,虽然中、西方国家都面临着社团的兴起,但两者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诉求是不同的,忽视这些不同容易造成“问题错位”。

(一)社会结构方面:社团的不同意义

从涂尔干提出重建职业社团,到20世纪80年代社群主义在北美和欧洲的兴起,这实际是欧洲封建时代“小共同体主义”的复兴,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泛滥的一种纠偏。而中国自战国以来就不再是封建社会,钱穆将隋唐以来的中国社会概括为平铺的、缺乏社会组织、缺乏力量的社会[4]。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也提出“中国人切己的便是身家,远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来甚小,大起来甚大,像传统欧洲那样的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中国传统中是缺少的”[5]。此外,中国自由主义更没有到泛滥的地步。比如传统农村并不是温情脉脉的伦理自治社会,而是“编户齐民”,中国城市工商业缺少活力,近现代同业工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有所发展,但更多的是要与外来资本主义相抗衡,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团数量增长很快,但“政府在社团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6]。

因此,同样是社团兴起,西方是复兴传统,平抑自由;而中国则是个人与“小共同体联合”来抗衡“大共同体本位”,为个人权利,也为公民社会争取空间。虽然有关社团的性质、法律地位等还有诸多问题尚需讨论,但中国“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已经形成,人们需要做的是立足传统,面向未来,在中西比较中探索中国公民社会之路。

(二)思想方面:传统与现代性

涂尔干历史发生学的方法揭示了西方权利意识、契约经济、民主政治背后的宗教、文化基础。马克斯·韦伯也提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具有“选择亲和性”,而儒教不利于现代化。中国启蒙学者也从五四时期便反对封建伦理,继而在文革中批孔,以此为现代化扫除障碍。但“反儒不反法的结果是反掉了一个虚构的、至少在抵制现代化的负面传统中只是非主流的家族本位社会,却空前强化了传统中最负面的反宗法的编户齐民社会;反掉了仁义道德,却空前发展了法、术、势;反掉了清流清议,却使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泛滥成灾,法道互补之弊形成积重难返之势”[7]。

因此,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面对道德滑坡,面对西方现代性在人的异化、人与环境间的危机,新儒家主张复兴传统儒学责任伦理,实现对西方现代性的超越。而全盘西化者认为,道德危机源于西化不彻底,应将启蒙进行到底。西、儒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但两者都混淆了论战的前提,那就是中国到底是儒家伦理社会还是“儒表法里”的“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界定清楚了这一前提,人们就会认可在目前的变革阶段,西、儒之间更应该互补,将西方的权利意识和传统的责任伦理相结合,共同解构法家的“大共同体本位”、实利主义以及权威丧失下的犬儒主义,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传统的桎梏又避免现代性的危机[8-9]。

四、结 语

涂尔干生活的年代距今已有一百多年,但其理论依然蕴含着现代意义,比如对职业群体的重视与当前社群主义思潮相一致,对社会失范、道德的关注与人们对现代性的反思相符合。这些理论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具有借鉴意义,而其比较、发生学等方法准则又提醒人们:不同社会有其自身演变状况,不同制度、理论有其生存的社会土壤。人们应该借鉴西方,更应该在中国社会自身内获得生机。

[1] 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 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 邓伟志,钱海梅.中国社团发展的八大趋势[J].学术界,2004(5):16-25.

[4] 钱 穆.国史新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1.

[5]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6] 马秋莎.比较视角下中国合作主义的发展:以经济社团为例[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26-138.

[7] 秦 晖.传统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8]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 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

[9] 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 东,汲 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Methods,contents and enlightenment of Durkhe im sociology of morals

ZHAO Jin,XU Chao
(School ofManagement,Dalian JiaotongUniversity,Dalian 116028,Liaoning,China)

The sociology ofmoralsofDurkhe imis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present social transfor mation of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thods and contents of Durkheim sociology of morals based on the related documents.The analysis shows that in his thought,he wishes to follow strictmethods to construct different bodies ofmorals,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professional group so that the communis m between socialism and liberalis min theDurkheim thought can be embodied.The paper finallywarns that althoughit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social transfor mation,people should still avoid the dislocation problemin“learning from the west”.

Durkhe im;sociology ofmorals;communis m;dislocation of problem

C91-03

A

1671-6248(2011)02-0076-06

2010-12-17

赵 劲(1982-),男,山东费县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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