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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

2011-03-31兰德旭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经济学

兰德旭

(1.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2.吉林省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 长春130061)

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

兰德旭1,2

(1.吉林大学 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2.吉林省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 长春130061)

运用经济学方法可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分析。在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动态进行研究后,找出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思路,提出应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分析基本理论的研究,从产品质量品牌、标准、责任、监督四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经济分析,从而从法经济学的分析中提出完善产品质量法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产品质量法;法经济学

一、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还涉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产品质量好的产品总是受到影响,有的人主张严厉打击,有的人主张鼓励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和研究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法是对经济问题的规定,法律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其实还是个经济问题。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个形式,是为了立法目的的实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与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仅仅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法律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目前的现状和现实需要。目前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如何把法律与经济联系起来,用经济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去引导市场,去规范市场,达到最佳的法律实施效果,达到法律立法目的。

法的经济学分析为人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可以产生关于法律和社会问题多元化解决方案,并最终充实我们关于这个社会改造发展和完善的知识宝库的巨大潜能。同样也能为产品质量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切入点,找到更好的适用的方法,通过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更好地完善和实施好产品质量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谓法的经济学分析,就是把法律问题作为客体,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又称法经济学。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研究,可以使法经济学的理论运用到产品质量法这个部门法领域。一方面扩大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产品质量法的研究打开一种新的思路。

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经济学分析,本身就是研究和分析法律的一种方法。产品质量由于与人类生存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成为了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基本要求。因此,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经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社会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社会实践促进了理论的发展,理论又进一步指引实践的前进,因而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是,由于法经济学的发展时间尚短,其理论体系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目前,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只是集中在产品质量法的个别子制度上,如产品责任等,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系统化的经济学分析目前还没有。

二、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学分析动态研究

(一)有关产品责任的经济学研究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正义经济学》、《侵权法的经济结构》、《产品责任的实证分析》等著作中对产品责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先以汉德公式(过失责任)进行了分析,看谁的防护成本更低则产生义务。防护的容易性就可能产生防护义务。对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经济差异性进行了分析。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产品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考特、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通过产品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当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私人间达成协议,侵权责任可以使得施害人将其施加于他人身上的成本内部化。并对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责任原则下的预防动机进行了详细分析。

国内对产品责任进行经济学分析研究的著作有很多。曲振涛教授认为,通过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演变历史来分析,确定哪一种归责原则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认为它应该以效率最大化原则为基点,在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资源和权利的优化配置,减少诉讼费用和相关成本;同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减少限制,以便促进社会成本的减少和社会收益的提高。

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方面也集中了不少研究成果。如李胜兰、周林彬、毛清芳(1996)论述了产品责任中,产品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王成(2002)对预防成本、预期成本、边际成本等理论进行了详细论述。史晋川(2007)提出了在我国立法领域运用问题,认为应该先从立法入手,以效率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废除现存的无效率法条,创设新的法律原则。应对过错的衡量标准、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界定、赔偿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刘大洪(2008)通过对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提出了把严格责任明确规定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完善关于严格责任抗辩事由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规定。

(二)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经济学研究

谢地(2003)认为产品质量监督是社会规制的一部分,主要是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特别是从信息优势规制的角度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分析。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信息偏在”,容易使市场机制失灵,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给信息劣势方带来了不健康、不安全的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发挥社会性规制职能,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制工具,最大限度地规避由于信息偏在问题所带来的社会性危害,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健康、卫生。

孙志国(2006)以具备“给定环境限制内的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人为出发点,认为个体能够基于主观效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构建了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的模型,并得出了实现产品市场分离均衡的条件。进而具体考察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规则体系,并得出个体在规则现状下的选择模式,并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

史晋川(2007)认为产品质量法是市场管制法的一部分,对产品质量的管制包括标准的制定、对营业活动的限制等。认为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性出现市场失灵,从而导致假冒产品的泛滥,政府可以运用其公共权力,以法律为基准,运用行政手段对产品质量实行有效管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三)有关产品品牌的经济学分析研究

波斯纳认为,商标所作的只是指明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商标法为生产者保持质量提供了激励,从而也减少了消费者在相反情况下购物时对注意的需求。即使由于生产者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所作的投资而使有商标的产品的名义价格比较高,但消费者的总成本可能因为商标传达了在相反情况下他要花很高的成本才可能取得的质量信息而变得比较低。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就可能愿意为该生产商的品牌支付超过一般品牌本身的额外费用。

考特、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也对产品品牌进行过分析,认为品牌是许多现代商业和服务性组织投入金钱确立一个容易识别的标志,使消费公众便于识别特定的销售商。它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上的无知所导致的问题。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并为生产者提供了生产优质产品的激励。

曲振涛(2005)对假冒产品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是增加的,但是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损失,并且会打消所有者持有或者采用新技术开发研制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从长远看,社会的总收益还会下降的。史晋川(2007)认为企业品牌品质的信息,可以节约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从而要求产品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品牌所有人不断投资的自我执行过程和防止仿制搭便车的法律保护。

(四)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研究

曾婷(2007)认为标准化法律制度是以标准化法为中心而形成的法律实体,是对一国标准化社会关系的调整。WTO/TBT协议是国际标准化法律规范,是指导各国标准化法律制度建立的最高准则。提出从我国标准化法律制度的现状出发,完善我国标准化法律制度主要是做好与WTO/TBT协议的兼容工作,确立我国标准化的立法原则,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运行机制。韩可卫(2006)通过对欧美日等国标准化战略的研究,提出标准化国际性的战略意义。安佰生(2004)认为标准化在社会经济生活诸多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标准化的社会和私人需求空前增长,需要政府通过补贴等形式进行干预。同时,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政府对标准化的干预存在边界。

三、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对产品质量法系统性的经济学分析研究,无论是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侵权责任研究,还是涉及产品质量监督的政府规制研究,仅仅是就经济学或者法学的理论扩张到产品质量方面,没有综合性的专门理论论述,研究分散不系统。二是没有抓住产品质量法的本质进行经济学分析研究。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经济学分析,就是要通过经济的分析方法,运用经济的内在原理,找到一种符合市场经济的措施,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而不应是就事论事。三是仅限于理论研究,没有提出现实可行的操作措施。四是学科分割现象依然严重,法学和经济学各自研究。大量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视角都集中在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上,法学领域主要集中在产品责任上。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产品质量法问题至今在学术界还相当薄弱,尚缺乏应有的、全面及系统的研究,尤其是对市场自然竞争条件下和政府干预条件下产品质量法的建设问题更是缺乏研究,以至于在理论上尚未深入准确把握产品质量法的内在机理,在实践上影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及实施。在我国产品质量不断出现问题的今天,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系统研究,通过经济学分析的方法,为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找出一条合适的方法和途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四、产品质量法经济学分析思路

笔者认为,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经济学分析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经济分析基本理论的研究。包括价格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科斯定理、信息不对称及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等。将这些经济学分析理论充分运用到产品质量法的分析之中,会为产品质量法的研究提供一个崭新的路径。

二是从产品质量品牌、标准、责任、监督四个方面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系统的经济分析。品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然竞争的结果,标准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手段,是以市场的方法干预自由竞争。如果说品牌追求的是差异化,那么标准就是追求统一化,标准可以防止垄断产业提供产品质量下降,又可防止竞争产业提供低劣产品。与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相对而言,品牌和标准都是市场方法。产品质量责任是以法律的形式以内化后果。产品质量监督是直接的行政手段。

树立品牌可以说是运用了市场手段提高产品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产品质量品牌的形成、保护和品牌域名的保护进行经济学分析,特别是运用效率分析、外部性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以及假冒行为等方面对品牌保护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而确立我国的品牌战略和措施。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经济学分析可以从标准的产生、性质、交易信号、政府干预等方面进行。对产品质量责任需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认识,从责任种类、归责目标、预防行为三个方面分析产品质量归责原则,并对产品质量严格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进行经济分析。产品质量监督可从市场激励、成本效益的角度对监督方式的选择进行分析,可以运用博弈分析和成本分析方法对产品质量监督进行经济学分析。

三是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经济学分析应该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产品质量法是一个部门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此进行分析不应该是理论上的空对空,而应该是落到实处。也就是说,对足以影响产品质量的品牌、标准、责任、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其中的落脚点是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通过具体措施提高我国产品质量。这个完善措施表面上看是立法和执法上的完善,但背后却渗透着经济学的内涵,透过法律的表面完善达到其内含的经济学原理。法律只是一种进行社会管理的措施,其规则的效果如何,其立法的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则要依靠经济学的理论来检验,如果我们在制定这些规则的时候就能够考虑到其背后的经济学元素,则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应该采取的措施就是四句话,即品牌带动、标准引路、强化责任、监督到位。换成法律领域,也可以说成是在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李铁.“运动战”消灭不了食品“恐怖主义”[N].南方周末,2011-05-19-F29.

[2]〔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美〕考特,尤伦.法和经济学[M].施少华,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李胜兰,周林彬,毛清芳.产品责任原则的经济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4).

[5]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史晋川.法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8]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孙志国.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6.

[10]曲振涛.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11]曾婷.标准化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7.

[12]韩可卫.欧美日标准化战略分析[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6,(3).

[13]安佰生.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经济学分析[D].中国人民大学,2004.

兰德旭(1968-),男,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省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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