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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探讨

2011-03-31靳良成

关键词: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者

靳良成

(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信息管理中心,湖北荆门448039)

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探讨

靳良成

(中石化荆门分公司信息管理中心,湖北荆门448039)

2008年,《劳动合同法》公布并施行,在实施中存在认识不高,落实不力的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施行与金融危机的发生只是时间上的巧合,二者并无联系。相反,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新思路摆脱困境的内在要求。政府应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劳动监察执法、法律救济力度,采取措施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保障;劳动合同法;科学发展观

一、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首先,金融危机不应成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借口。本次金融危机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包括其后之蔓延皆与《劳动合同法》的公布施行毫无关联。金融危机对中国的最大影响在于外部需求锐减,以出口主导的企业订单大幅下降,对企业主要是沿海一些外向型企业产生较大冲击。《劳动合同法》既非导致危机的诱因,更非危机深化的催化剂,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及时提供了法律保障,尽管企业受到金融危机较大影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了稳定有序。应该说,这部法律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目的是平衡劳资关系,而非损害资方利益。《劳动合同法》根据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一些企业大幅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迅速整改不合理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待遇,使劳动者增强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守法自觉性,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为不少人所诟病的所谓施行《劳动合同法》后,会导致企业成本,特别是人工成本的大幅提升,从而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使得不少企业被迫停产和破产之说法,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一是部分沿海企业因国际市场订单大幅减少,产品价格大幅降低,《劳动合同法》尚未施行便已破产或倒闭。二是在金融危机期间,市场劳动力价格因需求下降并未走高,相反不少行业集体降薪以求度过危机。总体来讲,到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仍旧十分低廉。三是如果企业之前一直守法经营,执行《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会引起人工成本上升。只有当其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可能因支付经济补偿(赔偿)而增加成本。至于部分企业一直以低工资、超时加班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降低人工成本的手段维持生产经营,则需另当别论。

其实,早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已对有关内容做了规定。比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人之所以极力反对施行《劳动合同法》,有其如下原因:一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长期化及裁减人员须报告的规定,使其无法大量地、随意地解雇员工,亦即其所称失去用工灵活性。二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其无法再继续“一个岗位,两种待遇”,按身份进行薪酬分配。三是《劳动合同法》对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力度加大,使那些(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为员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企业感到巨大压力。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四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了更多的法定情形。五是违法的成本高、代价大(如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严厉的惩罚性措施令其无法承受。以上关于《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成本上升的观点,只不过是阻挠法律施行的借口。

第四,企业应对危机,企业经营者不应囿于降低人工成本,而要苦练内功,下大力提高管理水平。比如进行机制创新、削减企业管理者高薪、开展开源节流活动等举措降低企业成本。同时,进行科技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利润,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分体现人本精神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因此,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及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行动,同时也是检验各级干部是否真正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的试金石。

(一)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现有社会经济发展特点,进一步完善了1995年《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着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合理约定合同期限、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支付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法律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近些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继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International standard,简称SA8000)之后,欧盟于2001年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并辅以诸多与之配套的认证标准,由此给欧盟各国的贸易对象设置了诸多准入条件。我国除少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自觉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作了一些应对准备外,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认识还有待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让劳动者 “体面的劳动”。这就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给予相应的福利和待遇(至少不应低于最低工资)等,但实际上一些企业为了榨取更多的利润,它们的精力不是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是放在提高管理水平上,而是一味压低人工成本,以低价格产品占领市场。这种做法十分短视,也是不可持续的。且不论国际形象和国际压力,单单我国人口红利将消耗殆尽,低成本的路子难以为继一项便足以致命。

对于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它们对此浑然不知觉或者视而不见尚可理解,但政府则应清醒应对。政府不应期待这些问题由市场自然解决,更不应抱有船到桥头自然直的幻想而不作为。正确的态度是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迫使企业及早采取应对措施,走科学发展之路,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一)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注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政府办任何事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丧失民心为代价,而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固然有诸如人手不够、经费不足、缺乏手段等客观因素,但工作压力不够、动力不足恐怕是主要原因。这就需要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促使广大劳动保障工作者增强党性和责任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环境

《劳动合同法》颁布已两年多,但现状是众多劳动者对其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而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并不知情,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就使得一些违法经营者认为违法成本低,风险小,根本无需守法。为此,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多层次的座谈会,到企业和社区等公众场所进行宣讲,政策赶场等,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声势。二是在政府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包括要求企业在新员工上岗培训)课程中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内容,让劳动者上岗前即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既能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又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真正收到扎扎实实的效果。三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众多、传播面广的特点,一方面以生动活泼、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比如,知识竞赛、专题讨论、案例剖析等),广泛进行《劳动合同法》普及宣传,使公众能够知法守法,了解维权途径;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及经营者,特别是要解剖典型案例,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用工诚信守法企业,表彰激励先进,警示不法者,从而形成有利于《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的舆论氛围。

(三)全面推行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等应急措施,保民生、保稳定

依法裁减人员及自主确定、调整员工薪酬,本应属于企业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减缓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政府只能出台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的举措。这明显是行政手段,属于应急办法,但实践中(据了解,有部分地方政府已采取要求企业承诺不裁员、不降薪等类似措施)证明在非常时期确实必要,也确实有效。对此,笔者认为各地均应统一办法,规范全面推行。第一,要求企业签订不裁员、不降薪承诺书。这应是有时限或条件的,当特定时期过去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就应及时解除。第二,依法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报告,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实施。第三,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重点从合法性、是否按程序、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第四,鼓励劳动者举报。对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降低薪酬待遇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重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规定不可谓不清楚,职责不可谓不明确。但近年来,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整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均不容乐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少问题(如不签合同、不交保险、严重超时、不同工同酬、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环境差、不注重职业病防治等等)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对此,虽然存在社会大环境不利和执法难的问题,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辞其咎。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尽快扭转不利局面,成为摆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五)畅通、拓宽法律救济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劳动者的法律救济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诉讼。目前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实行先行裁决、终局裁决、先予执行、支付令等,但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

如何实现劳动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援助,是法律救济的关键和目的所在。这就需要降低门槛,畅通、拓宽法律救济渠道,简明程序,减少拖沓,提高效率,让劳动者有时间、有财力打得起官司。同时,还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劳动者的权益最终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当然,与此同时,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国家还要出台一些诸如减税、增加出口退税、减少收费项目等一些特殊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保障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循如下途径:一是法院受理劳动者支付令申请后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周内未提交书面否决意见及证据,则发出支付令;二是用人单位在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则法院转交劳动监察部门查证;三是两周内查证无证据支持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以劳动者申请标的的1~2倍给予用人单位处罚,同时法院发出支付令;有证据支持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书面回复,法院据此驳回支付令申请;四是劳动者不服,可在支付令申请被驳回后两周内,对劳动监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可在支付令生效且支付行为完成后两周内,对劳动监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办法的主要优点,一是以人为本。该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有利于劳动者,有效保护了弱势群体。二是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既有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任的查证,又提供了追诉有关部门的法律途径。三是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第三方——劳动监察部门,更显公平、公正。四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监察部门三方互相制约,法院居中裁决,不易造成权利失衡、显失公平的问题。五是程序简明,可操作性强。

总之,我们只要秉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情系弱势群体,再难的问题也能设法解决,沉重的话题将不再沉重。

[1]程延园.用理性双赢实践《劳动合同法》[J].工会博览,2009(1).

[2]太译彬.《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再变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0(14).

[3]马跃如.新劳动合同法下劳资双方的进化博弈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D922.52

A

1673-1395(2011)02-0066-04

2010 -12 26

靳良成(1964-),男,湖北荆门人,政工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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