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2011-03-31杨小琴
杨小琴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杨小琴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在缓解就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完善我国的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因素分析
一、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新生力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在缓解就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现实中我国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参保率低,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拒不给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仅让极少数职工参保,有些以发放少量保险补贴敷衍;二是缴纳保费低,一些民营企业仅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缴纳较少的养老保险费;三是民营企业家和员工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参保认识和意识存在局限。
二、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困难的因素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却相对滞后,造成民营企业中养老保险现状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1](P26)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近20年,酝酿起草多年的社会保险法经过3年4审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我们既要看到《社会保险法》在填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空白方面的历史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先行、立法在后所带来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缴费年限及退休年龄的规定排斥了部分愿意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该规定将一部分年龄较大有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的民营企业人员排除在政策之外。
第三,社会保险账户“五险合一”企业负担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只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便让五大险种同时缴费,账户设立全面。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主,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低成本、低价格的竞争优势仍是民营企业取胜的主要手段,而低价格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劳动力的低成本,五大险种同时缴费,成本负担大幅上升,会使企业产生抵触情绪而拒绝参保。
第四,缴费率较高。企业和员工双方按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承担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第五,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缺乏约束机制。保险管理相应的部门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没有将民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工作范围,没有设立专职的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职工参保率等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也未形成综合整治的合力。以上因素一定程度助长了民营企业的逃缴养老保险费现象。
第六,从业人员参保意识淡薄,缺乏参保动机。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劳动保障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压力大,工作不稳定的情况下,加上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不了解,职工普遍不敢对企业提出更多的要求。另外,一些企业钻社保政策的空子,将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象征性”地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鼓动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职工要求企业参保的意识。
第七,民营企业员工缺乏维权机制。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履行就业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同时,民营企业员工也缺乏像国有企业那样的党、工、妇组织的有效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较少,即使建立,往往也是一种形式,难以起到维护职工利益的实质。[2]员工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必要的保护组织。最为明显的就是内部工会组织不健全,即使有工会组织,职工的权益也难以通过工会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和谐的,稳定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竞争。
第一,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出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保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现实和未来的角色,决定了需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
第二,建议推行新加坡的养老模式和灵活的缴费方式。建议民营企业参照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3](P141)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
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和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一群体的人才流动性非常活跃,如果对民营企业就业人员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管理,在缴费方式上允许按年、按季缴费,或有收入时缴费,无收入时停缴,依据其缴费额折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将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稽核民营企业,建立民营企业参保信息发布制度。实行养老保险稽核,能够遏制企业变相逃避养老保险责任,防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漏洞,确保企业职工 “应保尽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完善缴费诚信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民营企业参保相关信息,促使企业在社会舆论与诚信机制的双重制约下,主动参保缴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调整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民营企业对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全部落实,其负担率将近达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对于民营企业及职工来说,这个缴费率的确有些偏高。如果民营企业参照新加坡的养老模式,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的职工工资和企业经营利润的情况,政府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保险征缴率设置不同的档位,员工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交费档位,这样既可以促进员工交费积极性又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的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健全民营企业职工组织建设。健全民营企业的党、工、妇组织的建设,尤其工会组织的建设,通过教育和引导,提高职工的素质,使员工自觉地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组织建设中,充分发挥各项组织的作用,通过各项组织的协调共同监督本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
第六,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增强参保意识。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新闻媒体配合,积极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通过宣传教育,来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家及其员工的参保意识,以增强企业家的责任感,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教育,使私营企业的业主认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义务,也是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
第七,加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部门在完善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健全对民营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建立起劳动保障部门、民营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等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拒不参保的民营企业,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保尽保。
总之,老龄化国家,养老都是大问题,对于未富先老的国家,养老金问题关系未来的社会稳定。民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民营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徐志仓.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调查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3]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F842.6
A
1673-1395(2011)02-0057-03
2010 -12 21
杨小琴(1971—),女,山西定襄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