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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

2011-03-31孙清华

关键词:转型期社会转型利益

孙清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46)

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

孙清华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46)

中国目前进行的社会转型与同步的法治建设密不可分。社会转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冲突,只有依靠完善公正的法律制度,寻求各阶层利益的平衡点,社会转型才能最终成功。社会成功转型是法治建设的目的,完善的法治建设是社会转型的制度保障。

社会转型;法治建设;利益平衡

社会转型不仅仅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显著的改变,还体现在组成社会的人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逐步更新。社会转型应该始终包含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应当把以实现人的各种需要为目的的全面自由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视为其根本价值。[1]

一、制度创新

一个社会究竟是“以权为本”还是“以人为本”,是启动社会转型的价值引擎。“以权为本”的社会,对人权的保障仅仅只停留在初级阶段,国民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只能耗费巨大的行政成本来维持整个社会的基本运行。“以人为本”的社会,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紧紧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点,通过制定《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来确立基本框架,让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原则,颁布相关的基本法律,通过大量公正、经典的判例,唤回民众对法律的信赖,一步步推动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按照有无外力介入分为自力型转型和外力型转型。前者指统治阶层为了社会发展,由上而下地自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推动社会进步。后者指统治阶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外部势力的强力干预下,通过制度移植来改变社会状况。不论自力转型还是外力转型,制度创新都是社会转型的关键。因为社会转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此期间,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时常发生冲突,为避免陷入转型期的价值观混乱和唯利是图,有效而及时的制度创新能保障转型健康平稳进行,避免使社会转型陷入社会各阶层为各自利益而拼命争夺的无序状态,把转型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而制度创新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是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由一系列的制度创新积累渐进而成,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更需要科学人性的制度安排来平衡和化解,才能使社会平稳转型;同时,必须培育和构筑法治的本土社会根基,以促进多元权利主张、多元价值关怀、多元利益追求的形成,藉此构成对国家权利的有效分解、平衡和制约,从而克服法治表面化的倾向,使现代法治真正在中国的大地上生根发展。

二、法治建设

社会转型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根本利益,为了降低转型的社会成本,兼顾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法治建设的及时配套跟进显得尤为重要。立法本身就是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是利益相对冲突各方的博弈过程,因此,必须考虑到社会资源的现状,寻求转型期各方利益的平衡。比如,2010年7月1日,我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针对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适当加重了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审慎义务和执业医师的责任心,改善医患关系,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的现状,也不能过于偏向患者,这样会束缚医师的手脚,反而不利于医疗体制的转型和医疗技术的提高。

[1]李钢.社会转型刍议[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1).

[2]朱丽霞.社会转型期政府利益问题的制度分析[J].桂海论丛, 2007(3).

B82-05

A

1673-1395(2011)05-0024-02

2011-03-11

孙清华(1965-),女,江苏南京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行政、教育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社会转型期尤其要通过法治建设规制政府利益。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政府的存在并非总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其实现公共目的的同时,也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转型社会的诸多利益因素刺激了政府成员的内在需求,导致这些实际操控政府的人,往往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甚至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偏离公共利益的利益形式。为了保障社会转型的有序进行,应该正确对待政府利益,对于正当的利益应当提倡,使之成为政府有效作为的激励因素,但对于非正当利益,应通过逐步完善的法治建设予以遏制。[2]

社会转型离不开各阶层人员的合理流动。如何保障各阶层人员依法合理的流动,是摆在法治建设面前的重要课题。作为向上的通道,公务员考试、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与此配套的法律、法规,已做出有益的尝试,并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较为迫切的问题是,对于一部分由于自身诸如年龄、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原因,确实无法流动的弱势群体,如何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让他们不至成为社会转型的弃儿。要想成功转型,必须通过完善的法治建设,打通各阶层依法合理的流通渠道,严惩腐败,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生存权利,把社会转型的阵痛降到最低。因此,法律生活的现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和移植现代国家的法治,应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成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加强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法律至上、以法治权和以法处断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培养和塑造公民意识创造有利条件,以完成整个社会的成功转型。

制度创新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需要超常的智慧和勇气。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经过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突破原有的社会模式而发生的全方位的革命性转变。它使得传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社会成功转型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建设是社会转型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法治建设,社会转型会偏离预先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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