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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历史解读

2011-03-31陈留彪

关键词:洛克教会上帝

陈留彪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历史解读

陈留彪

(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宗教宽容思想是洛克对他所处时代的政治所做的回应,是他从理性、国家、社会安全等角度出发对宗教问题进行的阐释。洛克并没有局限于宗教宽容,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宽容原则问题,指出教会与公民社会在各自领域内宽容的应用范围。

洛克;宗教宽容;理性;信仰

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洛克总结了欧洲宗教发展的经验教训,指出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主要在于拒绝对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他认为,由于宗教信仰是人们追求灵魂永生的一种形式,宽容应该成为教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宗教的本质是个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洛克又强调了宗教的存在对于国家统一和强大的必要性。

一、人类的理性与上帝的存在

洛克是一位对理性怀有深深的敬意,同时又对上帝充满虔诚的哲学家,他的思想体现了宗教虔诚与哲学思辨的结合。洛克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是凡事必有原因的原则。他认为,任何生灭之物都必定有一个外在原因,由此推理,则肯定存在一个第一原因,这个原因本身就是永恒的,否则,任何事都无法解释,包括我们的存在。另外,宇宙中的秩序则向我们证明了第一原因肯定是有智慧的。由于我们是道德的存在物,所以这个终极原因也肯定是道德的。由此,我们就“可以充分知道有一个上帝存在”[1](P620)。洛克相信,“唯一上帝的存在是与理性相合的;两个以上的上帝的存在是反乎理性的;死者的复活是超乎理性的。”[1](P686)

在此逻辑基础上,洛克对理性与信仰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人心由观念所演绎出的各种命题的确实性或概然性;信仰则是根据说教者的信用,而对命题所给予的一种“坚定的同意”,是以特殊的传达方式由上帝而来的。洛克认为,“信仰和理性不论怎样相反,可是信仰仍只是人心的一种坚定的同意。而坚定的同意,如果调节得当,又只有根据很好的理由才能赋予任何事物,因此,它是不能和理性相反的。”[1](P687)一个人如果没有信仰的理由就去信仰,那他并不是在找寻真理。信仰不仅需要理由,同时也要求信仰者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洛克认为理性与启示并不是相对立的,当启示和理性相契合,它可以证实理性的意旨;当它和理性不相契时,并不能减弱理性的命令。只要有理性的判断,则任何相反的意念都不能借信仰的名义,使我们抛弃那种判断。

洛克认为狂热不是建立在理性或启示之上的,而是由兴奋的或傲慢的脑中幻想得到的。“所谓狂热就是要排弃理性,在本无启示处,妄来建立启示。”[1](P698)洛克认为狂热的由来在于它满足了人们懒散、无知和虚荣的心理。狂热貌似启示,可实际上却只是一种幻想,它要比艰难的理性分析来得容易,同时也更容易建立权威并以此来推动人们的行动。

由此可见,在启示、信仰这些关乎基督教本质的问题上,洛克始终坚持理性的原则,但同时他又认为,强调理性并不意味着否认上帝;恰恰相反,坚持理性与肯定上帝密切相关,因为理性本身就是上帝“最神妙的作品”。因此,洛克虽然借助上帝来肯定人的理性能力,但他又企图依据人的理性来为上帝的存在做论证,这样一来就把人的理性能力往前大大推进了一步。

二、理性的宽容

以人的理性能力为出发点,洛克认为,人民把财产和安全委托给国家和政府机构,这是公民社会契约的一部分。然而,信仰并不属于契约的一部分,因为人们并没有把自己的灵魂委托给公共权威。因此,洛克反对国家权力对人的信仰进行强制干涉。洛克认为,“一切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2](P23)人的精神与信仰的权利,与人的财产或健康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的职责在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或健康不受他人侵犯,而无权强迫一个人必须关心他的灵魂得救。“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2](P8)只有当公民的宗教活动违反了法律,国家才可以而且应当予以干涉。

洛克也对教会进行了理性的考察。他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2](P8)。因此,“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2](P11)此外,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教会或个人都不太可能拥有关于神学的全部真理,也就是说宗教问题是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那么,不同教派之间就应该相互予以宽容。洛克坚持认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其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只有具备“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2](P1)的人,才是真正的基督徒。

但是,洛克对宗教自由所进行的辩护也是有限度的,无神论者以及天主教徒并不包括在他所主张宗教宽容的对象之中。洛克坚持认为上帝的存在是道德养成的基础,而无神论会削弱道德,进而削弱社会的凝聚力;至于天主教徒,由于他们唯罗马教皇的马首是瞻,因而也不能得到宽容。但另一方面,洛克又把宗教信仰的权利完全划归给个人,认为国家、教会和他人都不能干涉个人做出选择的权利,“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2](P18)。这些观点体现了洛克思想的妥协性与折衷性。

在洛克看来,欧洲历史上和英国当时存在的宗教迫害,都是由于人们的偏执和缺乏仁爱造成的。洛克在论述中充分否定了不宽容的暴力行为,认为信仰是人内在良心的事业,“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信仰,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2](P6)。用暴力来干预是不会有效的,强力不能将真理带进人心,反而会逼人伪善,以谎言来欺骗世人和上帝。只有在宽容的环境中,用劝勉、启发、印证的方法,真理反而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播。

三、从信仰自由到思想自由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可以说是人类迈向思想自由道路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洛克把“每个人应当享有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2](P45)作为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的根本依据,这比以往很多思想家更为有力地论证了宗教宽容。在洛克的时代,信仰问题是思想领域的主要问题。因此,洛克的宽容思想主要涉及的是宗教宽容和宗教信仰自由。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当人们把眼光从宗教问题上投射到更加广阔的领域时,洛克所论述的信仰自由原则就自然地扩展应用到其他问题上了。

19世纪英国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认为,人们要想使自己少犯错误,最好的方法就是自由讨论,即允许别人批评自己;人类应该有形成意见并毫无保留地发表意见的自由,否则,人类在智慧和德性方面将产生毁灭性的后果。在密尔看来,言论自由是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政府无权控制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无权控制人们的思想自由。

洛克的宗教宽容学说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对后来欧洲宗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后人留下了一份非常宝贵的精神遗产。“数百年来,随着自由思想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实现,英国乃至整个欧洲终于实现了广泛的宽容,不仅在基督教内部,而且在不同的宗教之间,不再因为宗教信仰的差别而兵戎相见。”[3](P34)

[1](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英)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M].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顾肃.宗教与政治[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B561.24

A

1673-1395(2011)07-0074-02

2011-04-10

陈留彪(1982—),男,河南叶县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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