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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职业价值的方向性认知

2011-03-31夏金华

关键词:公务员价值政治

夏金华

(南京晓庄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1171)

论公务员职业价值的方向性认知

夏金华

(南京晓庄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1171)

社会系统中的公务员,在社会有机体中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他既具有理性的话语,又要具有在理性指导下的实践价值。政治价值要求公务员从治理权利和政治责任的角度维护政治社会的正常运转;职业价值强调公务员对公众负责、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社会的要求转化为公务员的职业伦理;社会文化价值在于公务员在社会公众行事的平等性,以及公务员所具有自身和社会的双重身份如何对待文化的传承;舆论诉求减少公务员异化的可能性以及它们本身应该具有的人文关怀。

角色;权利;文化;职业;舆论

公务员制度作为一个官僚制组织发展兴起在我国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但是作为一个积威型的国家,显然任何的改革都是非常艰难的。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地进行公务员改革的尝试,英国撒切尔政府对公务员进行大规模的减员,并将公务员和政府之间变成合同制关系,从而结束了公务员的终身制;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期间,政府机构调整和政府人员的减少使政府成本得到了降低,对公务员的考核加强了对结果的重视,部分地抛弃了政治中立性,这样公务员就可以带有政治性,使公务员有了政治“资本”;日本虽然强调对公务员终身制,但是近年来大量聘用临时人员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也在精简机构和精简人员。我国随着职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竞争的加剧,公务员成为社会上一个“点击率”很高的话题,也是大众向往的重要职业之一,许多人把他作为精神的乌托邦加以留念,但是许多人只知道公务员的精神的外壳,不知道公务员精神的实质,甚至觉得公务员是一个无风险、无责任、无需太大能力的职业,只要知道繁琐的程序和官场的潜规则以及一套日常的时间安排就行了。本文从价值性方面对公务员职业本身具有的特点进行探讨,说明社会对公务员有很高的要求。

一、政治合围与角色认知

公务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肩负着重要的功能,没有他,社会的正常的运转很难进行,但是在他的身上有着多重职能,这就决定了他的价值结构的多样性。但是公务员身上的政治性是公务员的基本社会角色特性。公务员作为政府官员,他们肩负着治理国家的重任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职责,其职业的社会职能以及统治职能从最根本上来说是体现统治阶层的意志,但是它本身构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和规律。而公务员的政治性就处于这种种合围之中。

第一,公务员政治价值要从权利的角度认识他的治理性。这种治理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职能即阶级统治(一个阶级对另外一个阶级的压迫、剥削和斗争,反之进行一种反抗和斗争,非你即我,两者之间具有深刻的矛盾性和冲突性,随时蕴涵着激化的可能,这种阶级之间的分歧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价值是从权利意义上去理解的,治理不是一种统治特权或统治权力,它是社会大众或社会群体对其的认可和理解,处于社会公平和平等地位的一种非超然的社会实体,它是社会可以监督和控制并予以评价的特殊群体,它的治理作为一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转让的,既然权利不可让与,那么治理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一些规范条件,这构成了治理权利的义务性成分。赞同是重要的条件之一,这种赞同主要有两个基本来源:首先,合乎法律性。法律是社会中竞争各方或利益团体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它表征理性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来越不具有工具性的特征而具有竞争各方或社会群体权利性特征。公务员行使他的公务职能从法理型的角度来说,他所遵从的是法律、规章和规范化的东西,他们的治理行为是一种社会所赋予的权利,在社会体系中他们面对的环境不是一种特殊的周边环境和内部生态环境和系统,而是根据一些抽象规范、原则去化解现实中的具体要素,以可预见性的结果透视社会生活中的现象,这种法律层面使公务员以社会可信的方式来实现他们治理价值,达到他们治理权利的社会化。其次,公务员所治理对象的同意。同意是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的而非消极的意义上来说的,在整个一种政治共同体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态势,这样一来,被治理者自身就存在着一种功能: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地行使治理权利,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中个人却可以获得行为的权利和主体的资格。这种赞同实际上是表达他们积极参与的愿望以及体现他们对事物进展过程的密切关注。这种赞同虽以个人满意度为重要指标,但是它牵涉到复杂的心理和社会情况而绝非个人利益斤斤计较的产物,从而保证了社会和政治的连续性。这样公务员就从政治权利的角度去驾驭自己的政治价值。

第二,公务员政治价值要有政治责任。公务员作为一定身份的代表,具有政治调整和政治整合的任务,他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整体的需求,当政治社会需要时,他既可以使既成的社会现实模糊化,也可以使混乱的现实明晰化。但是作为他的职能性的身份,政治责任首先是他的活动的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他活动的公共范畴而非私人领域。因而他的活动是一种有限的权力,“一切”的概念在他们身上并不具有,当情势所赋予他们以弹性的方式处理事物和事件时,他们就具有在有效的时间内可自主决定的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自主的空间可以无限的延长或者在这方面可自动获得自由的空间。他们的决定和行动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并且时刻注意政治的需要,把下面的信息及时地反馈给上面或最高层,把上面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从而形成信息有效的互动过程。这种政治责任具有社会评价的结果,这种评价也可能是一种法律的评价,如果其作出决定的后果造成对共同体不良影响,并且这种责任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那么他就面临着受到惩罚的可能,这种理念在政治责任的概念中绝非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价值,那么责任的概念就是抽象的,是一种虚无的存在,个人的权力具有无限的张力,治理权力的基础就会遭到极大地破坏,治理的可信度就会降低,政治运行的成本会大大地增加,造成政治共同体运行机制不畅甚至发生“癌变”的可能。作为治理的政治责任概念,是对公务员有限制性政治权力的承认,是对其政治行为合法性的检验,同时也是对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保护,当公务员失去责任概念时,那么被治理者也就失去了对他们服从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治理者和被治理者是相互负责的。

显然以上是对公务员的政治角色的本性要求,它是公务员最基本的特性之一,任何公务员都应该对这种政治态势和角色定位进行认知。

二、职业价值与精神家园

公务员的政治价值在社会对其要求中往往会转化为职业上的要求,公务员日前己经成为了一种职业称号,每个国家都有从事这种职业的庞大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关照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作为一个职业,他一定有自己运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价值,有自身精神的内在要求。

作为公务员的职业价值,它是由公务员自身的特点和公众的期望决定的。传统中的公务员具有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职位常任、政治上中立等特点,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达地区对公务员进行改革,强调了对公众的责任,职业由永久性改为合同制并且公务员的流动也很经常,公务员的政治倾向也日渐明朗化,公务员在社会变动的舞台中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潜在的职业伦理价值对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对公众负责是公务员重要的职业价值。公众是社会上流动的群体,他们是重要治理对象之一,但也是统治权利得以进行的重要的要素,没有他们的配合,那么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就很难进行,秩序的扩展就无法推动,社会整合就是无效的。对公众负责,首先,要对公众所推崇的理性的价值进行保护。法律条文是公众认同的博弈表达以及他们想法的具体阐述。如果不是从法律上进行治理而是从心理层面和情感层面去进行治理,那么社会就处于变动不安的环境之中,这种动态的环境就会造成社会的盲动,制造社会的盲点,进而使社会生活无序化,所以对公众负责,要尽量使社会生活合乎法律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实践法律的要求,不能以个人的价值体系取代法律的秩序体系。其次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准备,投身于为人民服务的实践活动中去。当然这种实践不是个人本位的社会实践,不是利己主义的实践,它是一种基于职业价值上的实践,是一种合乎职业性的隐性的要求,是公众对其合法期望的反映,是公众权利的一种要求,是对其人格上的一种价值。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邓小平说过“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对于选拔国家工作人员,邓小平强调“要选那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斗争中经得起考验的人;要选那些党性强,能团结人,不信邪的人;要选那些艰苦朴素,实事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风正派的人;要选那些努力工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有魄力,有实际经验,能够办事的人”,对公众负责其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能够密切协作,协调一致,保障社会可期望目标的实现。

第二,公务员自律性的客观状态和主观努力构成公务员职业价值的重要因素。公务员在社会所搭架的平台上进行可预见性的操作,当然这种平台是建立在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而首先要求他建立在它所要求的不偏不倚的基础上的,这种平台相对于个人状态而言形成了社会性的评价尺度,它相对来说比较公允,并且这种社会评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这样一种相对的客观状态希望创造一种可能忠诚于其所要求的对象的形象,这样一种客观状态其实是一种复原于社会现实的模式,通过客观真实地描述社会的主题和社会的景况来给予公务员以现实、公正的评价,进而用社会的准则来检验公务员个人的态度以及个人能力。这种平台一方面为公务员的价值构成了客观要素,另一方面公务员也在这种平台上尽量进行个人的自我展示,这种展示是按照社会的要求来塑造自己,是依靠个人的才能和努力为自己拓展个人的自由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来行事,例如恪尽职守,服从纪律,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等等。由此可以知道,公务员的活动必须在客观和主观之间进行交流的空间内进行,由公务员理解的意愿所产生的行事状态也应该在这一空间内发挥作用。目前大量有关西方公共行政文章中很多谈到要创建一种“有使命感的政府”,这种主张要求对政府工作人员要进行内部放松管制,废除大量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公务人员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这个方面来说,客观性和个人主观性的张力是公务员价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生态政府”的系统性是公务员群落得以扩展能量的重要基石,也是职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作为公务员个人的资源和能量是非常有限的,并且他汲取政治和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消化政冶和社会资源的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个人行为的效力以及个人选择的范围只有在整个政府机构内才能得以发展,这样公务员个体行为在实践层面正确与否只有纳入集体的视角内才能够得以审视。只有根据政府的集体目标,公务员的某种选择和行为才能被判为是否符合社会的合理性。如果公务员的行为超越了政府的整体目标,那么公务员个体对外行为的价值将极大的受到阻碍,并且常常引发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以及群体利益之间的纷争。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政治资源包括公务员个体资源,公务员和公务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并且用一种理性的不断调试的办法,采取一种渐进式的方式,使人员、设备、责任、判断、情感、资金、制度等各种主导性资源和辅助性资源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有机结构,变离散型政府为聚合型政府、变被动型政府为主动型政府,从而使政府呈现生态性的良性发展,使政府的各个部门的机能能够发挥最大的优势。这种生态性从政府内部来说它是一种开放的,从政府与外部来说,它也是开放的,这样作为开放的系统,它可以获得最大能量,并保持自身生存发展的趋势。这种“生态政府”是一种开放的系统结构,是一种呈现出高级发展的态势。

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有一个值得寄托的家园,不会对自身的反叛,使自身融入到整个公务员群落的有机体之中。

三、文化价值与社会伦理

除了政治价值和职业价值外,由于公务员是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而存在,在其周围由环境、观念、历史、文化等构成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领域,公务员在这种社会的变换中不是一个流动的幻影,而是真实的参与其中并积极承担起个人责任的社会中的角色。要真正合格地担当起这种角色就应该以社会文化的视角来努力塑建自己的价值结构,更需要以社会角色的身份建构自己的价值文化,使自身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伦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一,公务员要具有平等的社会价值。公务员作为掌握权力的人员,有时不可避免地认为自己的活动高于其他活动,自己的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自己的价值优越于其它价值。因为公务员是法律原则的实践者,所以在此过程中,他要把法律、原则、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能因为个人财产和权威的不同而不同,不能因为身份、种族的不同而变换,在进行这种实践时,公务员本身脱离个人躯体的制约和不同利益成份的干扰,他们变成了一种具有非人格的社会精神的代表,从事着社会活动,以社会和个人所赞同的最高理念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除此以外,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公务员还必须以同样的情感对待相似的环境或景况,不能以等级制的方式来看待同等地位的人或事。平等原则已经深深植根于公民的普遍认识之中,作为社会的道德而被接受,这原则如果由于和公务员在其行事过程中的不负责任而导致亵读,那么就会使公民自身能力和行为能力发生,这样就有可能引发深刻的社会不满,反思潮就会被大量引发,这又很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所以,公务员对平等的价值要求对个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的个人性进行学理上和行为上的解说。

第二,公务员要具有公正的社会价值。公正是和平等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果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去处理一些事物可能会带来不公正的后果,反之,以公正的方式处理一些事物可能会带来不平等的结果。亚里士多德说过,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情况有两种,一是平等的人与事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一是不平等的人与事受到了平等的待遇。显然公正的方式本身就带有差别性的要素,如果一概用平等主义的方式处理含有差别的公正问题,就会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公民的内心挫折感就会增强,他们就有可能用自身封闭的方式来反对社会上的一些人和事,甚至使其活动具有破坏性。公务员只有在自己的意愿被社会所能容忍的情况下才能把自己的行为价值提升到相对客观的道德价值的评价中去,因而公务员的公正价值也具有社会性的后果。公正的价值要求平等对待平等和按其固有的不平等对待不平等,这样公务员就应该了解个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人们所起的作用,了解关于人类平等和不平等的事实,在这个基础上来公正地对待和处理社会事务,而不能搀杂个人情感因素和自私自利的因素。公正又不是一个自动的、机械的机制,它是人类生活的经验之一,它关系到如何调试个体相互之间、个体和群休之间、个体和国家之间的需求和共存。

第三,在文化层次上,公务员要对社会文化的特性有一定的了解。表现在:一方面公务员要对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绵延的价值,对即时的流行潮流以及短暂的社会现象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要对公众舆论的客观性成分和主观性成分进行较深刻的洞察对于社会文化和文化现象,它们有时以自发的、零碎的非理性方式散发出来,有时又以自觉的、系统的即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有时它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样公务员社会文化价值就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公务员需要以自身体验的方式来达到与社会的磨合。他们首先承载着传接社会文化的重任,其次又担当起阐述文化的职责,另一方面又以实践文化的方式满足社会的需求,防止社会裂变的发生,完成社会合力的工作,以推动社会的演进。

四、舆论诉求与主体限度

作为制度化的批判者和社会前进的推动者——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舆论往往催生公务员的行为活动边界,也催生着公务员的制度创新和个体创新。它是公务员难以用社会控制的方式来约束每个个体的行动。他对公务员权力的驰聘形成了一个合理的张力,是他的权力在社会可控制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伸张。

第一、舆论的批判精神与公务员主体异化的有限性。舆论往往诉求的是道德合理性的概念,往往代表着民意管道,它的本身的内在要求在于他的真实性,虽然在获取公众的兴趣方面,它有可能具有新颖性和娱乐性,但是这是在基本制度臻于成熟,社会理念价值已经大众化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在基本方面上它不仅反映主流的社会民意,而且它还反映非主流民意。非主流的批判往往成为创新的东西或者成为对世俗积弊的批判,这样它就使世俗权力和理念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一方面不至于使公务员异化为主体的对立面,成为人民所唾弃的对象;另一方面也基本上为公务员自身权力的伸缩划定了跑道。

第二、舆论所体现的人文关怀使公务员对权力的行使戴上了温情的面纱。现代舆论的转向使舆论的严肃性大大降低。这样社会要求官僚制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舆论也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一旦当政者的制度形态或体制形态成为社会的“魔咒”,它就要担负起解除“魔咒”的功能。公务员无人性的程序化操作很少具有终极性价值的人文关怀,而公务员制度层层防护自己体系崩溃的构造又使它缺乏取向别人的一种视角,这样僵硬的“表演”使公众对其深恶痛绝,对之失望、冷漠。这时舆论作为社会温情的“孵化器”肩负起融通两者的重任。新闻、报刊、杂志等等梳理公众的要求和期望对公务员进行压力,在外来冲击下,他们慢慢地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强调了对公众的互动效应,积极调整自己的姿态对公众进行人性化服务。

第三、舆论的警示与公务员自身的造血功能。作为大众化的预警器——舆论,它能够集合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差异化的社会主体和社会评判尺度的多样化必须同步进行,当需求的多样化不能满足时,舆论的导向就会在这个问题上集中和爆发出来,舆论的汇集就往往导致公众焦点的聚焦,当不满达到一定的限度时,群众就会行动起来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公务员要想保持自身的地位必须对现状进行“医疗”以保持自身肌体的造血功能。一方面,公务员要对社会的反映具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勇于承认现实状况及对现实进行合理的分析;更为重要的是要对自身的能力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剔除自身肌体的流毒;另一方面,要有足够的胆魄和毅力来改造或重新塑造公务员的核心灵魂,寻求公务员制度本身的增长点,积极地调整核心领地的保护带,使保护带和核心能够相互互动,共同塑造公务员制度的自身结构,使公务员能够造舆论的警示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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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尼采和现代道德”(编号:08JC870001);2009年江苏省教育厅基金指导项目“理性主义政治批判”(编号:09SJD720011);南京晓庄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编号:2007NXY12)。

夏金华(1971-),男,南京晓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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