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负责制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
2011-03-26陈宇英
陈宇英 徐 波
内部负责制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
陈宇英 徐 波
伴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建筑业潜在的市场是巨大的,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95206亿元,同比增长24%,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70.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9%。在如此巨大的建筑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则必须规范企业管理,特别应理顺企业财务管理,目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模式。
一、内部负责制下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为提高竞争力,往往将施工项目作为一个能单独产生经济利益的实体,唯此建筑施工企业才能针对各个项目存在的不同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该种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模式与工程分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建筑企业财务风险则变成了如何规范内部负责制下的财务管理。就目前而言,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上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二、内部负责制下企业财务风险探析
(一)避免内部负责制变为转包、分包或挂靠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总分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三种:第一种分包企业(人)是总承包企业(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项目工程部、班组等,是企业的非独立法人;第二种分包企业(人)是独立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种分包企业(人)为总承包企业(人)的个人。
从企业外部来看,以上三种分包形式当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并不是法律认可的分包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与内部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并缴纳社保)通过某种形式许可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项目最终盈亏由公司承担,并且仍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公司员工一定的奖励,在该种形式下项目的利润基本上由公司享有,即本文所称的内部负责制,而第二种由于分包商为独立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含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因项目投标所产生的财务风险
1.投标时因缺少对业主及合同的了解所产生的财务风险
很多建筑企业在对外投标时,由于缺少对建设方或是业主的必要了解,只是急于中标,并没有考虑到业主的经济实力可能因财务状况恶化而拖欠或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风险,可能最终导致施工项目未能顺利完成。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总是找各种借口延迟支付款项或根本不支付款项,而建筑施工企业因施工技术或是其他原因不太可能马上就停工,但是继续施工要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工程施工成本,造成了施工企业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严重地,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经营。
合同是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源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建筑企业各方面的工作重心,自签定施工合同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即是按期如约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的被动。许多业主利用建筑施工企业急于揽到施工项目的急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附加不平等条款,致使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有的业主单位为将物价变动风险转嫁给承包商,招标发包时要求签定固定造价合同或是其他限制性条款,而这些条款在建筑企业取得招投标文件时就已经明确固定。
2.因缺少对投标项目的财务分析所产生的财务风险
如果企业在投标时一味地为了中标而不考虑盈利,或是未能仔细评估项目盈利状况,则会使得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中标而竞相压低报价,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最终只能以微薄的利润或成本价格,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当然此处需将为了在某地树立标杆工程而不计盈亏低价中标该项目的情况除外。
此外,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价值大,生产周期长,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是人工费用上涨,如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同比增长3.6%,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同比分别增长4.9%、4.3%、9.1%、2.9%、0.3%,而项目成本分析时未能对此类因素有较为准确地估计,则很可能使原先预计的盈利降低甚至变成亏损。
(三)对分包施工项目的资金控制的弱化
项目中标后,在企业内部,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将该施工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该项目的内部负责人员具体管理,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往往由该项目的内部负责人员支配,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能全盘掌控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则无法准确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以便合理安排资金,若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的人员未能认真负责地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各项数据,包括该施工项目所欠的材料款与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获得施工项目的真实情况,从某种程序上来说弱化了对该施工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资金安排,这必然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安排的被动性。
(四)资金运营的财务风险
因建筑产品的高价值性,而施工初期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往往需要大量材料,而且每个月需要足额及时发放人工工资,有些业主会根据合同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等,如果该施工项目合同中未规定业主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则这些资金需求必然会挤占公司其他施工项目的资金,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甚至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另外,业主往往按合同进度来支付项目进度一定比例的进度款,使得建筑施工过程需要大量的垫支,分包商资金实力不足往往会要求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如果项目一多,则建筑企业需要向外部融资。虽然债务融资具有利息支出抵税效应,财务杠杆收益等积极作用,但负债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工程项目利润率小于银行贷款利率时,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将骤然提高。
(五)建筑企业财务核算风险缺少足够重视
由于建筑行业的自身特殊性,国际上或是国内也没有比较规范或是比较专业的建筑企业核算办法,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建筑业从属于工业,所以在认知上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一个财务人员只要工业企业财务能做,建筑企业财务就会做的,其实不然,虽然工业企业财务与建筑企业财务从形式上看大同小异,但在具体核算时,因建筑行业的自身特殊性,其财务核算也就有了自身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的模式,特别是在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税金缴纳与计提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有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企业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对待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未能足够重视建筑企业财务风险。
(作者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