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金融支持
2011-03-26姜春梅
姜春梅
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金融支持
姜春梅
一、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与金融支持的发展情况
内蒙古地处蒙古高原地带,地理形态复杂多样,除东南部外,基本是高原,占总土地面积的50%左右。另外,内蒙古地区所处纬度较高,距离海洋较远,边沿有山脉阻隔,气候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有降水量少而不匀,风大,寒暑变化剧烈的特点。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使得内蒙古这个农业大省,无法成为农业强省。农业产业化从整体上推动内蒙古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但是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其中,资金不足是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商业银行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大量撤并机构以来,内蒙古地区许多旗县出现了金融盲区,打破了原有农村商业金融供求的均衡。农业发展银行自1995年2月13日成立以来,经过一系列的业务范围调整,其信贷资金绝大部分集中于粮棉油流通领域,在2007年,粮油贷款余额、棉花贷款余额分别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余额的83%和16%。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弱化为单一的“粮食银行”,抑制了政策性支农作用的发挥。邮政储蓄经营依靠的是吸收存款转存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邮政储蓄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只吸收存款,资金转给人民银行,自己不发放贷款。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存款方式外流近年来受到大量的关注,由于只存小贷,其快速的膨胀使得它已成为抽取农村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十分有限。自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以来,其市场定位于面向城市社区和为农村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但由于商业金融逐利本性,其资金的运用只限于对农民的小额质押贷款,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内蒙古地区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仍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很不适应,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金融制约因素
1.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服务缺位严重
随着内蒙古地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而内蒙古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服务缺位严重,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在落后地区和农村的逐步退出,致使金融机构和服务的减少严重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大多数旗县只有农业银行一家,并且农行在农村的经营网点也大量减少,邮政储蓄主要只在旗县一级经营业务,涉农范围较小,所以旗县以下只有信用社在充当着全能的金融机构。在1995年到2005年内蒙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减少了2972个,减幅达到61.85%,一些旗县成了金融盲区,最近五年也没多大的改观。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唯一与农村农户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它几乎遍布了全区所有的乡镇嘎查。但是,最近几年信用社也悄悄的发生着变化,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牵引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自身规模有限,资产质量低,信贷风险管理薄弱等,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民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也限制了他们获取贷款的能力,包括提供贷款抵押品、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谈判的能力等等。另外,分散的农户往往无法有效地抵御农业生产中所出现的各种(自然和市场)风险,也无法有效进行一些必要但对资金要求较高、外部性较强的公共投资,这无疑会影响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从而影响到农户的贷款需求,也会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三农”贷款的动力起到负面影响。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不畅
在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那些起带头作用的龙头企业,但由于一些龙头企业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自由流动资金先天不足、资信等级低等自身原因,导致这些企业在资金融通和资本运作方面具有弱质性。另外,银行信贷资金都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多数其他所有制经济的龙头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且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条件要远高于大企业,严重制约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在利率政策上,对国有企业给予较多优惠,而对农业龙头企业则不实行,少数金融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此外,农业龙头企业单笔借款额小,笔数多,商业银行监管难度大、风险大、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高,这反过来又抬高了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门槛。
3.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的问题
农村经济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信用等级低。一是农村社会诚信呈现原始性,诚信的社会基础还不够坚实。二是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透明度较低,金融生态的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较弱。资金需求方较为依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他们有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没有账,建假账、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从而让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给信贷留下风险隐患,所以金融机构尽可能减少贷款数量及规模以达到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三是地方政府没有有效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机制,这里主要的是县级以下的政府没有真实、合理的建立起能如实反应群众的信用征信体制。另外本来应由政府财政解决的资金问题,地方政府避让给金融机构来承担。
三、加快内蒙古地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对策
1.创新农村金融,完善内蒙古地区农村金融体系
面对内蒙古地区农村金融的诸多不足,政府应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加强财政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并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以下)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实施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农村贷款。另外,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扩大农业贷款和小城镇的业务范围和网点设置,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益有潜力的企业经营和小城镇建设。农发行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把资金支持的重点逐渐扩大到支持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上来,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作用,使其贷款增幅与农村经济增长相适应。农信社应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外,人民银行可以通过降低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允许其办理再贴现业务等措施,扩大农信社资金来源,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
2.完善农村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
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各地政府开展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险补贴,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此外,完善农村风险分担机制并建立农村风险补偿机制,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对农村金融机构因灾导致的贷款呆账损失按比例实行税前核销,同时,大力推广农业科技保险,在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开发创新、良种培育和种植养殖业产业化推广等领域,统筹科技保险支持性政策和农业保险支持性政策,拓展农村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扩大财政补贴比例。
3.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目前农村最重要的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农业发展的作用,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成果,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水平采取不同模式,适合搞股份制的搞股份制,适合搞合作制的搞合作制。加强管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抓制度建设搞好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两个素质,四是加强“窗口建设”促进业务发展,五是发挥“反映”“监督”智能当好参谋,六是鼓励农村信用社仍然服务“三农”,加大对其投入力度。显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主角,但仍须强化它的主导地位,信用社仍然应继续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开辟新的支农点。
4.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地方政府要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政府须不断创新金融发展理念,组建更多类似乡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方便农户的资金需求。比如可以推出一款类似城市居民所使用的信用卡,当地金融机构可选择一批信用良好的、还款能力强、有致富项目的农户发放信用卡,每卡可以有2万或若干元的透支额,农户可用该卡到当地供销系统网点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另外,小额信贷具有“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和优势,在服务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优势突出,应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小额信贷公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