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煤炭物流 保障能源安全
2011-03-22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谢如谦
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谢如谦
发展煤炭物流 保障能源安全
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谢如谦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跨越发展,福建省能源需求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部分煤炭必须依靠省外或境外调入,发展煤炭物流是保障福建省能源安全的重要环节。该文针对福建省煤炭物流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促进煤炭物流发展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
煤炭物流 能源安全 保障措施 政策建议
福建省无油气资源,水利资源的开发已近饱和,新能源正在兴起,煤炭仍然是福建省的主要能源。
2010年,福建省一次能源消耗为9800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57.5%、石油24.6%、水电11.9%、其他2.6%。经预测,福建省2015年一次能源消耗总量为14000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52.2%、石油20.6%、水电7.7%、核电9.8%、天然气7.3%、其他2.4%。“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耗年均增长7.6%。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耗比重从2010年的57.5%下降至2015年的52.2%,但绝对量从2010年的7116万吨上升到2015年的10000万吨,年均增长7%。福建省是产煤小省,2010年全省产煤2400万吨,预计“十二五”期间全省资产煤炭保持在2300万吨。福建省70%以上的煤炭需求必须从省外或境外调入,这是由我国煤炭产运销格局产生的,由于境外调入容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和气象等因素影响,煤炭物流成为保障煤炭能源安全的重要环节。
1 福建省煤炭物流存在的问题
1)我省现有接卸煤炭的泊位19个,7万吨级以上泊位5个,5万吨级以下的泊位10个,深水泊位不足,这与我省丰富的港口资源、水运资源不相称,也与国际上大船舶、深航道、深泊位、低运费的航运趋势不相适应。
2)煤炭装卸泊位分布不均匀,13个泊位为电厂专用码头,公用煤炭泊位无专用码头,都是散杂货码头,基本无配煤等深加工能力,这使得煤炭物流企业进行煤炭深加工和物流服务受到很大局限。
3)煤炭应急储备机制尚未建立,尚未建立大吨位可调配的运输船队,以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海运保障能力;尚未建立全省并辐射周边省份的电煤应急储备体系。
4)我省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走出去”规划早,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进展缓慢,目前还没有占有任何省外或境外煤炭资源;我省福清、长乐等地民营企业,虽然占有一些省外煤炭资源,但普遍存在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缺乏政府或商会的引导和联合,对福建省煤炭需求影响不大。
5)尚未建立全省完善的煤炭物流信息中心。
6)尚未建立煤炭物流园区和煤炭储备基地。目前省内干散货港口众多,但没有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建立大型煤炭储备中心,煤炭深加工能力不足;同时由于港口的疏港铁路支线不足,影响海铁联运,影响福建省港口对江西、湖南等内地省份的辐射作用。
2 促进煤炭物流发展的对策措施
2.1 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建立可靠煤炭供应来源
一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加强福建省与中国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大型煤炭供应企业以及山西、内蒙古等产煤大省之间的良好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合作关系,主动争取与他们签订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确保每年相对稳定的煤炭供应量。
二是积极开拓国外煤炭市场规模及供应渠道,积极鼓励企业根据国内外煤炭市场形势和需要,多渠道进口煤炭,为企业进口煤炭提供各种便利。通过采取规模化集中采购方式批量进口煤炭,形成进口煤价格上的优惠。
三是推进省外煤炭供应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省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煤炭资源丰富的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开办煤矿,寻求与国内大型港口、码头的经营与合作,确保港口适当数量的煤炭库存,逐步形成产运一条龙发展;发挥闽籍私营企业在内蒙等地办矿的优势,通过政府引导,成立闽籍商会,帮助他们协调和解决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困难,凝聚他们的力量,逐步实现所产煤炭集中供应福建。
2.2 构建信息设施完善、技术装备先进、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煤炭物流体系
建立福建省煤炭物流信息中心,统筹煤炭生产、经营、运输调度、储备、供应,加强煤炭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合理确定生产、销售经营权,降低成本,平抑煤价,化解风险,保障煤炭供应安全。
2.2.1整合运输市场,降低运输价格。加大力度整合运输市场,通过运输企业间收购或重组的方式,形成大、中型的运输公司,并通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或条例,对煤炭运输市场进行规范操作。以合同、契约的方式与煤炭企业及用煤企业约定运量、价格、质量,保证运输市场的平稳发展。制订规范煤炭销售、运输、储备合同范本,加强合同管理经批准后生效。在经营中,以物流理念为核心,以双赢为目的,通过对运输路径、运输方式进行统筹安排,以降低物流成本。
2.2.2建立大规模的物流配送中心。在罗源湾、湄洲湾、江阴港、古雷港、三都澳等水路运输条件优良的港口建立大规模的煤炭物流配送中心,针对各客户的煤炭需求进行配送。由于港口设施设备先进,可以进行大规模化运作,形成规模效应;同时由于水路运输具有运输成本低、运量大的特点,可以大幅度降低运输价格。通过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以较低的价格、较快的速度配送给煤炭需求企业。
2.2.3推进煤炭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新技术在煤炭物流中的研发和应用,推进对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物联网以及各项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和应用,提高煤炭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煤炭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煤炭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煤炭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
2.2.4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煤炭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煤炭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煤炭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煤炭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煤炭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煤炭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煤炭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煤炭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2.3 加快海上通道、港口、铁路建设,建设煤炭物流跨区通道
一是加快海上通道和港口码头建设,大幅提高煤炭吞吐能力。充分利用福建丰富的水运资源,加快海上通道和码头建设,尽快建成一批能通航、接卸大船舶的深水海上通道和深水码头,如罗源湾可门港、湄州湾东吴港、江阴港、厦门港、古雷港、三都澳等港区的大吞吐量的煤码头,到“十二五”末建成能吞吐9200万吨煤炭的能力,使我省能充分利用国家北煤南运的“海上通道”,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我省煤炭物流的竞争力,确保我省的煤炭供应安全,并能辐射服务海西内陆省份的煤炭中转供应保障能力。
二是加强港口协作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建成“三纵六横九环”海峡铁路网,完善疏港铁路支线、公路建设,完善海铁联运、水陆联运、水水联运和多式联运体系。
2.4 建设煤炭储备基地,保障煤炭供应安全
确立科学、合理、优化的煤炭资源储备,建立立足本省、辐射周边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
在可门港、江阴港、湄州湾东吴港、古雷港、海沧港区、三都澳等主要港口加大煤炭储备场地建设,加快建设可门港、江阴港、湄州湾东吴港、古雷港等现代化、高效的大型煤炭储备中转基地,将可门煤炭应急储备中转基地、湄州湾东吴煤炭应急储备中转基地尽快建成我省省级煤炭应急储备中转基地,并争取将其中之一逐步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国家级煤炭应急储备基地。
集中煤炭储备,集中部份销售权,依托省内市场,开拓省外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统筹经营,从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各环节,降低成本,有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的安全性。
2.5 发展壮大一批大型煤炭物流企业
一是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物流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切落实国家和省里出台的促进煤炭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资金、人才各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支持其做大做强,发展壮大一批大型煤炭物流企业。
二是大力支持国有煤炭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国有煤炭物流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大力支持福建省能源集团等国有企业建立大型煤炭物流中心、大型煤炭物流企业、大型煤炭运输船队车队等;大力鼓励、支持其发挥市场引领和导向作用,在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帮助其迅速做大做强,使其发展成为我省现代煤炭物流的骨干力量,承担起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煤炭保障的任务。
三是建设、整合煤炭物流企业,使煤炭物流企业实力明显提升,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更加融合,综合运输体系、物流节点、物流信息网络建设显著进展,物流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煤炭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煤炭物流的总体实力显著增强。
四是支持煤炭物流企业建立大型现代化煤炭储备中转基地,并以之为依托,保障我省煤炭供应的安全,并在此基础上辐射江西、浙江、广东、湖南和台湾等周边市场,发挥海西煤炭物流储备中心的作用。
3 促进煤炭物流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煤炭物流园区等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煤炭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煤炭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煤炭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煤炭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煤炭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煤炭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2 确保煤炭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促进符合条件的煤炭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3.3 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