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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62年来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

2011-03-20王征国

武陵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腐败干部教育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 讲师团,湖南 长沙 410011)

中国共产党执政62年来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 讲师团,湖南 长沙 410011)

新中国成立62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反腐倡廉的伟大历史。前30年中共在执政考验和外部环境压力下,主要靠运动反腐;后32年中共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考验,主要靠制度反腐。这两个时期的反腐倡廉,既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又烙下了各自鲜明的时代印记。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运动反腐;制度反腐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成了执掌全国政权的党。新中国成立62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反腐倡廉的伟大历史。依顺其历史踪迹,可划分为1949年到1978年、1978年到2011年两个时期,即前30年和后32年。前30年中共在执政考验和外部环境压力下,主要靠运动反腐,其成效不容磨灭;后32年中共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考验,主要靠制度反腐,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新路,其成就显著。我们既不能用后32年否定前30年,也不能用前30年否定后32年。这两个时期既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又烙下了各自鲜明的时代印记。

一 运动反腐: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中共反腐的主要特点(1949~1978年)

早在夺取全国政权前夕,中共领袖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这“两个务必”吹响了中共执政后反腐倡廉的进军号。当党中央由西柏坡向北平搬迁时,毛泽东曾风趣而坚定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我们决不当李自成”[2]。毛泽东充分认识到,执政党的地位与和平建设的环境,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条件的同时,也使自己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

(一)新中国成立初的反腐倡廉(1949~1957年)

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政权建立之初,政治廉洁不再是一个口号和希望,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新中国的领袖们也自以为找到了战胜腐败的法宝。但是,不久即发现,惩治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于是中共采用了自己最熟悉的斗争方式——运动反腐。随后,各种运动使人们应接不暇,在政治的高压钳制下,腐败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

首先,建立了专门的反腐机构。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新成立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00名委员组成,朱德任书记。在党执政初期,纪委对于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根据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监察部。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不少弄虚作假、贪污盗窃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事件和一些重大事故进行了检查和处理。1954年9月29日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检察院正式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并沿用至今。人民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1955年3月31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察委员会有三个显著的变化:其一,机构成员增加,由1955年的7 500人增加到1956年的14 000人;其二,监察职能增加,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一切违法违纪案件;其三,领导体制的变化,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了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其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腐运动。1951年11月30日,面对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报告,毛泽东流着眼泪作了批示。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 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我建议你们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3]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要求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和清除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由此拉开“三反”运动的序幕。为了配合“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城市范围内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开国伊始,百废待举,为了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连军队“整编”这样的大事都停止了。1952年10月25日,历时11个月的“三反”斗争宣告结束,全国县以上机关参加“三反”运动的总人数达383.6万人(未包括军队人数),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有贪污错误的人120.3万多,其中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地县级以上干部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撤职查办、逮捕法办者4 029人,其中省级干部25人,地级干部576人;另有5%以上的党员不合格,被劝退。1952年全国性的“三反”运动刚刚结束,紧接着于1953年又发动了以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反”运动。1954年,中共在领导“新三反”运动的同时,还展开了新的反贪污运动。

再次,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整风整党运动。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共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中共反腐倡廉的锐利思想武器和显著特点。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整风整党运动,主要包括:一是1950年下半年的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这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反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纠正贪污腐化、政治堕落、违法乱纪等一些不良现象,改善党群关系。这次党内的整风运动到1950年底宣告结束。二是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运动,重点解决包括贪污腐化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1951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当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普遍的整顿,对每一个党员进行一次党纲党章教育和认真审查。三是1957年的全党整风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对整风运动的目的、要求、方针、方法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和明确的规定,希望通过这次整风运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包括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但遗憾的是,这次运动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阶段的反腐倡廉(1957~1966年)

从1957年反右斗争到“文化大革命”的爆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探索中曲折发展,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也体现了这一特点。总的来说,中共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日益丰富,成效愈加明显。但这些经验和成效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取得的,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中共反腐败斗争必将受到新的严峻考验。

首先,注重防范党的高层出贵族阶层。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监察工作进行了新的规定,明确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新当选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为贯彻“八大”党章提出的反腐倡廉新思路,并鉴于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出现的特殊“统治阶层”这个严重问题,毛泽东同志告诫全党,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在党内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贵族阶层;刘少奇同志也认为,为了防止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阶层,特殊的“经济阶层”,除了注意在党内、在人民中间进行教育外,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订出一些群众监督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接近人民群众;朱德同志也指出,铺张门面、讲究排场、随便挥霍老百姓的金钱的严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动员全党来抵制这种不良的倾向。为此,中共中央采取了一些办法和措施,如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等等,特别是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制度,防止我国产生特权阶层。1963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关负责干部会议上,专门就领导干部要过好“五关”作了报告。这“五关”是指过好“思想关”,就是领导干部要改造思想,解决世界观与人生观的问题;过好“政治关”,就是领导干部要解决好工作态度、政策水平、群众关系和党性修养等问题,解决政治立场问题;过好“社会关”,就是领导干部要时刻警惕旧社会习惯势力的影响与侵蚀;过好“亲属关”,就是领导干部要作表率、严格要求和管理子女及亲属;过好“生活关”,就是领导干部要做到知足常乐、艰苦朴素、厉行节约,了解人民的疾苦,艰苦朴素,勤俭创业。并指出这“五关”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的长期要求。

其次,继续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由于前苏联政府废止合同撤走专家,加上三年自然灾害,我国国民经济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遭受了严重的挫折。196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继续开展反对贪污、反对官僚主义、反对铺张浪费的斗争。随后,毛泽东同志对前期工作进行了反思,并在“七千人大会”上作了自我批评,着重强调要健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全国城乡开展一场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在1963年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决定在农村进行以“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城市开展“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1964年底至1965年初,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制定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部分地纠正了1964年下半年“四清”运动中的一些过“左”的做法,但它强调这次运动的性质是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甚至认为在省和中央部门存在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了对他们的批判和斗争,使得“左”的错误继续发展,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再次,从干部教育入手纯化社会风气。195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决定》,要求干部除年老有病或只能参加轻微劳动者外,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个月的体力劳动。1961年9月15日,又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要求采取短训班的形式,对地市县委书记以及相当于县委书记以上的其他各行各业的党委书记进行普通轮训,培训内容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两个方面。同时,把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途径。1963年2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雷锋日记摘抄和评论员文章,报道了雷锋的光辉事迹。3月5日,毛泽东同志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全国迅速掀起了学雷锋的热潮。1966年2月,全国又迅速掀起了学习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的热潮。这些热潮有力地改善了党风和政风,社会风气也得到了纯化,老百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并积沉为中国共产党人廉洁从政的光荣传统。在这一阶段中,毛泽东同志就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着眼于社会主义江山“千秋万代永不变色”,提出了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它虽然具有“阶级斗争”、“反修防修”的时代烙印,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反腐倡廉精神,至今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文化大革命”及拨乱反正阶段的反腐倡廉(1966~1978年)

1966年5月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其出发点是为了反修防修,但问题在于我们对党内和国内的形势作了违反实际的估计,对什么是修正主义没有做出准确的解释,“文化大革命”中的一系列做法离开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了错误的斗争方针和方法。林彪、“四人帮”之流利用这些错误,把它推向极端,在全国推行了一条极“左”路线,使全国人民遭受了一场大灾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也遭到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但是,就是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我们党一方面抵制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尽可能减少“文化大革命”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进行了反腐倡廉斗争。

首先,抵制“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活动。正是由于各级党员干部、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知识分子的抵制、抗争和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也正是由于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要克服频繁的政治运动的重重干扰,所以,反腐败斗争也只能是一种特殊社会环境下的畸形斗争,看起来似乎有成效,但实际上我们付出的代价和产生的副作用都是相当大的。就毛泽东的主观设想来说,“文化大革命”是为了反修防修,明显的是为了克服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但他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估计过于严重,更不应该踢开党委领导进行反腐败斗争;搞“穷过渡”的廉政建设也不切实际,使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极端。比如,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把它变成了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建设的本来意义。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否定“文化大革命”而否定这一时期我党反腐倡廉的成效。

其次,扫清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一举粉碎了“四人帮”。1976年9月9日,毛泽东逝世,全国人民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毛泽东逝世前后,“四人帮”加紧了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阴谋活动。10月6日,以华国锋、叶剑英等为代表的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及其在北京的帮派骨干实行隔离审查,毅然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粉碎“四人帮”,从危难中挽救了党,挽救了国家,扫除了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使各项工作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轨道上来,开辟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

再次,在党章中恢复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的一些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了严重破坏,为此,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两年,中共反腐败斗争从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抓起,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开展真理标准大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如何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考。特别是197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大”,顺应党心民心,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为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正式恢复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我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自此,新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追寻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反腐倡廉的踪迹,我们发现,中共的反腐倡廉所采取的措施是有力的,所收到的成效是显著的,所获取的经验是宝贵的,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例如,在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中,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过于强调阶级的原因,而对经济的和体制的原因注意不够;反腐败是要依靠群众,但运用“大民主”和“群众运动”的方式,产生了许多负面作用。这些教训启示我们:反腐败斗争,一是不能运动化,二是不能扩大化,三是不能无序化。

二 制度反腐:改革开放后32年来中共反腐倡廉的主要特点(1978~2011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分子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环境条件的变化要求我们寻找新的反腐途径。

(一)改革开放初的反腐倡廉(1978~198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两项重大决策:一是在政治上,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行改革开放;二是在组织上,重新组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建设。

首先,从制度入手完善党规党法。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时说:“大家都赞成作这样的规定,而且要求规定得更严格一点,更具体一点。”“现在再不作这样的规定,我们就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待了。大家知道,最近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当中主要议论之一,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4]215-2161980年2月29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总结了中共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教训,是对党章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它对于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强调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333在党内发出了“制度反腐”的先声。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做出了整党的决定。邓小平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强调加强党的建设,端正执政党的党风。这次整党从1983年冬季开始,历时三年半,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整党分期分批进行,党员重新登记,自此党风和社会风气开始好转。

其次,恢复和重建反腐败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被污蔑为“黑公检法”,被无情砸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被完全摧毁。其中,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152名干部,有80人被诬陷有各种政治问题,被戴上“叛徒”、“特务”、“走资派”等帽子,除留下5名办案人员外,其余全部下放到东北农村“五七干校”劳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全部瘫痪。改革开放以后,反腐败专门机构逐步得到恢复和重建。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的建制。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挂牌,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反贪局正式成立。随后其他省区市反贪局也相继成立。

再次,坚决依法查办腐败案件。依照法律查办腐败案件,是全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邓小平多次强调“不搞运动”,“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5]156。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对腐败案件坚决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前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80年代后,查处省部级高官的帷幕拉开,第一个被查处的是前国家商业部部长王磊。

(二)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的反腐倡廉(1989~2002年)

1989年6月28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形成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当这个领导集体刚刚形成的时候,邓小平就语重心长地说:“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5]314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这既是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政治交代,也是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树形象的一项重大工程。

首先,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的三年多时间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立案查处了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曾引起中外媒体的极大震动。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有关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工作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腐败现象有所抬头,有些甚至相当严重,腐败问题再度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据统计,全国查处的党内违纪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993年占29.4%,居各类案件之首,1994年上升为42.6%,1995年上半年又上升为44.3%。从1993年9月到1995年6月,全国纪律监察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44 913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237 627人,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35人,地厅级干部546人,县处级干部6 582人。1995年4月上旬,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市长陈希同相继落网;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而被处以极刑的省级领导干部;2000年9月14日,又依法对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被处以极刑的拥有最高职务的领导干部。由此可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决反对腐败,既要打好一个个阶段性战役,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对腐败分子决不能手软。

其次,形成反腐倡廉新格局,重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首次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6]并强调要着重抓好三项主要工作: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了反腐倡廉三个方面的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中共“十五大”以后,在坚持反腐倡廉新格局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着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内容,先后开展了“三项公开、四项改革”,并逐步发展为今天的“六项改革”、“四个公开”、“四个规范”。其中“六项改革”是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四个公开”是指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四个规范”是指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

再次,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这是一部惩治腐败的专项法律。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定。1997修订刑法时,将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受贿罪”,这标志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成熟。随后,多次修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商业受贿罪”。

(三)中共“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2002~2011年)

党的“十六大”以前,处理了相当多的大案要案,包括一些大官要员,为什么腐败现象依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治党不严、治政不严,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在这一阶段的反腐倡廉中着重更新观念,遵循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谋求新发展、取得新成就。

首先,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了新特点。从1992年以来,党内教育活动不断,先后开展了以党章、准则和党纪为主要内容的党规党法教育、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反腐倡廉的形势教育与警示教育等等。从2005年1月到2006年6月,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历时一年半,又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反腐倡廉教育呈现出新特点,即在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上,面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中,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格局与强大合力。从空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横到边”,拓展到各地区、各部门,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和家庭;“纵到底”,上到党员领导干部,下到普通群众,都成为宣传教育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坚持常抓不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从形式上看,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既要进行示范教育,又要进行警示教育。由于这个阶段的反腐倡廉教育始终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道德规范逐步完善,大多数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召开的5年间,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不同范围内述职述廉522.5万人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49.8万人次,721 435名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后及时申报了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并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

其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了新进展。主要是从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两方面实现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据统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300多项。2003年,中央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共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2005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2008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格局,这六个方面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六个关键环节,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六大支撑点。其中,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障;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改革侧重于创新,是动力;纠风侧重于遏制,是抓手;惩处侧重于处罚,是手段。这六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有机地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之中。只有坚持统筹推进,切实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

再次,反腐倡廉监督与惩治有了新举措。主要是从监督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及监督主体等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对于监督对象,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于重点环节,提出要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等环节和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提出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又要与惩治相结合。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中共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并注重领导干部的生活情趣。因为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落马高官大多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被查处的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都被指控“生活腐化”;62岁的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因包养情妇而被指为“道德败坏”;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除了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外,还涉嫌重婚犯罪;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被捕后也坦言自己在亲属、下属的管理教育上存在问题,并承认自己生活作风不够检点。对此,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在这四大危险中最令人担忧的是消极腐败。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7]

追寻改革开放32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轨迹,我们发现中共反腐倡廉实现了五大转变:一是实现从群众运动到依法治腐的转变,即在反腐败思路上不搞运动,实现了从领袖号召和发动群众运动来反对腐败,逐步转向到依照法律进行常态化反腐败,在此期间,逐步建立起了国家法律法规与党纪党规相结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二是实现从打击为主到注重预防的转变,即在反腐败手段上转向注重预防,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党的“十五大”为止,“反对腐败”的提法始终是主流,而查处大案要案打“大老虎”更是90年代前期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腐败打击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仍处在治标层面,除恶务尽的决心和行动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领域腐败依然易发多发,甚至有的腐败分子敢于顶风作案,于是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反对和防止腐败”的问题,预防腐败从此摆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位置;三是实现从应急抓到源头治理的转变,即在反腐败方式上转向源头治理,针对特定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果断地采取应急措施来应对和治理,出现什么腐败就及时打击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亡羊补牢”不如“釜底抽薪”,于是提出了“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等从源头上来治理腐败的新方式;四是从单纯工作到构建惩防体系的转变,即在反腐败格局上转向构建惩防体系,以往的反腐只是单纯惩处,倡廉只是单纯说教,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中国共产党越来越强调“反腐倡廉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五是从清除腐败到控制腐败的转变,即在反腐败目标上最务实的是有效地控制腐败,这是鉴于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就可以铲除的,根绝腐败、清除腐败,只是党和国家反腐败决心的表达、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良好愿望,而把腐败控制到一个比较低或者很低的水平,才是科学的务实的目标选择。

[1]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38-1439.

[2]黄少群, 张弛,罗庆宏.“进京‘赶考’去”——开国前夕的一段轶事[EB/OL].[2009-11-26].http://theory.people.com.cn/GB/10455332.html.

[3]新华网.毛泽东亲批处死的七个犯罪官员[EB/OL].[2009-02-14].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8819470.html.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26.

[7]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07-02(2).

(责任编辑:张群喜)

D264

A

1674-9014(2011)05-0047-07

2011-07-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研究”(05AZX002)。

王征国(1951- ),男,湖南武冈人,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学科研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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