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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现状及监督对策

2011-03-20孟献臣

文教资料 2011年12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腐败权力

孟献臣 陆 军

(阜阳师范学院 审计处,安徽 阜阳 236041)

高校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现状及监督对策

孟献臣 陆 军

(阜阳师范学院 审计处,安徽 阜阳 236041)

“如何防止高校腐败”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有效构建高校有关教育机制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当前中国高校反腐倡廉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中归纳共性问题,探析其产生的原因。其后,着重探讨高校监督体制、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力图达到加强和完善教育机制的目的。

高校反腐倡廉监督 监督体制、体系 监督措施

一、高校反腐倡廉监督存在的问题

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加强监督制约。事实上,当前高校监督工作虽然力度在加大,监督的范围、领域也在扩展,但监督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在一些环节上还有缺失,没能形成监督链条,监督工作的效果仍不尽理想。

首先,表现在高校反腐败工作监督体制方面,监督缺乏权力。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校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正是在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其中监督领导体制实行的是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从而导致了高校纪委既要监督同级党委,又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的局面,使监督机构在监督方式和效率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近来高校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暴露了高校纪检监督机构面临的制度性束缚。正如学者所言:“在上游的堤坝不牢固时不去设法加固,反而寄希望于在下游能够力挽狂澜,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近年来,在强调抓“一把手”、“一把手”亲自抓,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下,权力过度集中于学校的主要领导。党政一把手和部门负责人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即使是集体讨论的决策,他们往往也可以顺利地将个人意志强加在集体决策上。虽然权力逐级下放,但“一元化领导”的现象不但没有根本扭转,反而在一些高校发展得更为严重,特别随着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规模的扩大,很多二级院系的规模得到很大提高,高校的管理重点下移,而相应的监督措施没有跟上,基层监督的基础性和预警性重视不够表现得尤为明显。

再次,高校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大学内部存在行政权力过度化,以及行政职能部门隐性权力的合法性危机”。当前,在高校日常几大块工作中,从招生、人事任免、职称评审到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等,高校基本上具有最终决定权,这样权力就成为高度稀缺的资源。近年来,一些高校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就是这种缺乏监督的行政权力过度集中的结果。而在现有监督体制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即使能对一些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但也只能是程序上的一种表象监督。有时程序看起来周全,但往往出现人为操纵现象,使正常的程序呈现虚拟状态。

最后,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真正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组织部门的调查联动机制。在群众来信来访中,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干部考察考核环节中发现和查处的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沟通和移交。高校内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以及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不能及时向高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馈,导致跟踪问责督查缺失或滞后。另外,当前高校虽强调要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但对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权提供保障方面没有细化,导致群众监督时顾虑重重。此外还存在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介入深度不够等问题,以致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二、监督体制、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一)改革现行监督体制。

对近年来查处的高校腐败案,特别是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案发原因进行探究,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些腐败案件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腐败案件,没有一个是高校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和查处的,其腐败行为之所以被查处,要么是群众举报,要么是其他腐败案件带出,要么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介入查处。比如,近日,武汉大学曝出的腐败案件,据媒体披露,此前虽有群众举报,但不了了之,后来还是因为承建该校公寓工程建设的施工方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查检举带出。当然这里有一个干部管理权限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很大的原因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这个监督主体在实际监督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权力。因此,权力需要监督,同时监督也需要权力,当前高校应探索建立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管理制度,实行垂直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领导体制。也可以探索建立高校纪委直接隶属于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体制,使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任免、经费使用及其他资源配置直接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解决。高校纪委直接对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而对学校同级党委直接执行监督权,淡化依附关系。

(二)构建反腐责任体系。

重视构建反腐倡廉完善的责任体系,在现有体制下,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党委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将其列入学校党建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学校发展总规划中,融入到学校各项中心任务中,及时定期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行政领导班子也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指导和督促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对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院系党政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高校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借鉴中央对各省派出巡视组的做法,主管部门党组织建立巡视组负责所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并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列入对高校的巡视内容进行巡视。

三、监督措施的加强与完善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种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当前,在不放松思想教育的前提下,最关键、最重要、最能立竿见影的举措是对高校权力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使想腐败者没有腐败的条件,腐败就难以发生。正像美国纽曼教授所说:“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目标与条件,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

(一)强化二级监督制约。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是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目前很多二级院系的规模得到很大提高,这一点在省属高校尤为明显。为此,必须按照“合理配置,科学决策”的原则,探索并逐步健全与高校发展相适应的校、院、系三级管理的监督体制和机制,重视基层监督的基础性和预警性,积极探索建立二级机构监督的新模式。借鉴中央、省对各部委办局派驻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做法,尝试纪检监察部门在所属院系设置分纪委及监察派出机构,直接隶属于校本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体制和机制,并将院系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纳入其管理,改变院系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形同虚设的现状,在人员调配、经费使用及其他资源配置等方面直接由校本部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所属院系分纪委及监察派出机构直接对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而对所属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直接行使执纪监督权。同时,应该充分发挥院系教代会、工代会的群众监督职能,建立自觉的、有组织的、制度化的监督机构。

(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权力的过度集中,会造成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而滥用的权力会与腐败联姻。当前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就高校而言,腐败现象基本上都与资金运作、权力运行有关,强化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必须强化对权力运行和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注重程序规范、透明与结果公开、公正。必须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尤其加强对校院系级“一把手”的监督,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程序,使“一把手”的权力置于集体领导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行为失范。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校务、院务、事务公开制度,不断加大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增加决策透明度,防止徇私和失误。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内工作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紧盯“重要岗位”,即校院系级“一把手”和掌管人、财、物、招生等重要权力的岗位。关注“重要时期”,即学校招生录取、人员聘用、职称评聘、项目招标等时期。聚焦“重要事件”,即在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重要项目、重要活动、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

(三)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结合。

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是保持高校干部队伍生机和活力的有力措施,也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党组织而言,党内经常性监督除党章规定的对党员的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廉洁从政方面的监督也是经常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重视过程监督,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主动监督和针对性监督,注重事前防范,建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的机制,变被动督查为主动防范。实行警示提醒制度,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用制度和纪律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从教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形成廉政预警机制。建立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前的提名、推荐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力争选好人,用对人。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事中监督机制。落实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事后监督。

(四)发挥监督合力作用。

建立纪委、监察、内部审计、组织部门的调查联动机制。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根据工作需要,以上各个部门要及时相互函告、转阅、沟通或会商办理。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高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交流,分析成因,研究提出建立源头防范和治理的制度和机制。高校内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以及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反馈,并由其对被审计单位开展跟踪问责督查,充分依靠和发挥联动监督。同时认真落实高校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民主监督权,强化群众的监督权,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在加强同体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代会的民主监督职能。同时重视外部监督,建立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司法审查积极介入高校管理不仅能为师生个人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而且能保证高校在充分自治的基础上,信息沟通,相互配合,会更好地促进高校健康发展。

(五)重视纪检队伍建设。

作为高校党纪政纪监督主体,纪检监察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肩负着特殊责任和使命。纪检监察干部绝非天然具有拒腐防变的能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正己方能正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必须始终铭记“政者正也”的古训,牢固树立并严格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行使权力,严守行为规范,“心不动于利禄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守住党纪国法和道德的底线,原则问题决不越雷池半步,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耐得住寂寞和清贫,才能做到不负重任、不辱使命,才能永葆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政治气节,才能做到自身净、自身硬、自身正。同时,注重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深入探索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建设一支学习型工作团队,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总之,在当前高校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高校拥有更多自主权的情况下,监督权力、制衡权力,是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只有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才能营造一种使腐败分子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高校廉政氛围,才能将产生腐败的机率最大限度地降低。

[1]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中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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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高校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和服务职能作用的研究”(2007sk259)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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