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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图书版权保护考略

2011-03-18高新亮

图书馆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文告印记图书

高新亮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42)

任何国家,其政府管理的职能都包括保护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这些遗产的载体是图书档案,因此国家对图书强制力的保护方式是客观存在的。中国古代各级封建官府以文告的形式发布“禁止擅镌”令,就是这种国家职能的反映。

1 版本

版本之称谓始于宋代。最初版本仅指雕版印本,亦即刻本。版,《说文解字》:“判也,从片,反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校正:“片也,旧作判也,浅人所改,今正。”朱骏声《说文解字通训定声》:“判木为片,名之为版。”即剖成片状的木头称为“版”。版作为书写材料,早在先秦时已经应用。《仪礼·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名”即字;“方”,郑玄注:“版也。”是一尺见方的版。行文超过百字,一块板写不下,就写在若干根竹简上,编成简策。古人写信时一般用一块板,所以书信又叫“尺牍”。《说文解字》释“牍”:“书版也。”秦汉时,奏议也多用版。除了木质之物外,版还可用金质、玉质、石质材料。“本”最早见于西汉刘向《别录》: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曰雠。(《文选·魏都赋》李善注引,又见《太平御览》卷618引)“版”、“本”二字合为一词,当始于北宋,最初专指雕版印刷的印本书籍,以别于写本。一般称印本书为“版”,写本书为“本”,叶德辉《书林清话》卷1[1]:“雕版谓之版,藏本谓之本。藏本者,官私所藏未雕之善本也。”近人吴则虞《版本通论》[2]:“雕版行,锓椠之木称‘版’,抚印之文称‘本’。”版本即印本书与写本书的合称。版本一词的本义就是:用雕刻好文字的木版印制而成的图书本子,其目的不过是为了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写本、拓本(碎本、石本)相区别而已。”《辞海》(1979年版)对版本的定义是[3]:“一书经过传写或印刷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即版本是图书的各种实物形态。

2 版权保护的几种形式

在中国古代,按照雕刻的主体不同版本被划分为官刻本、私刻(家刻)本和坊刻本3种。官刻指中央政府各殿院、监、司、局和地方政府各州、府、郡、县,各路安抚司、提刑司、转运司和公使库等机构主持雕刻印刷的书。宋代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雕板(版)印刷术的推广,使得翻版较前朝便利,于是就产生了对版本保护的要求,刻书家要求官府保护其印刷图书的专有权,出现了版本保护的文告。这些文告名称有公据、榜文、牒文等。文告的发布,明令禁止其他人擅自随意刻印图书,起到了规范印刷行为的作用,当然其重点保护的是印刷出版人的权利。在中国,自宋代普遍采用了雕版印刷术以后,就有了版权保护的事例。叶德辉的《书林清话》记载:“书籍翻版,宋以来即有禁例。”这些古代版权保护的事例之一就是对版本的保护,各级政府通过发布告示,明令“翻版有禁”。

2.1 公据

中央官府对私刻本发布“犹禁擅镌”令。例如,中央国子监颁发禁止翻版《丛桂毛诗集解》的公据。所谓公据是政府文告之一种,即官府颁发给申告人的权利凭证[4]。

国子监颁发禁止翻版《丛挂毛诗集解》公据:“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之。印山罗史君瀛尝遣其子侄来学,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成编。本之东莱《诗记》,参以晦庞《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名曰《丛桂毛诗集解》。独罗氏得其缮本,校雠最为精密。今其侄漕贡樾锓梓,以广其传。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市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遭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祐八年七月给。”这是国子监发布公据以保护私刻本。该公据说明,作者“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翻版之害:“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保护该书版本的方法:“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以及“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即该文告颁布给申告请求方罗贡土,以及两浙、福建路运司所管辖之书肆。颁发给前者是作为其受保护的权利凭证;给后者是为了规范书肆的印刷出版行为,防止其翻版。对于违反者,“不遵约束违反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返还“须至给据者”。可见,该公据对著作者、刻书者的辛劳予以认可,对翻板(版)的危害予以揭示,且对公据的效力范围和违犯者的处罚均有所涉及,对于该图书版本的保护较为全面,是一份比较完善的保护文告[5]。

2.2 榜文或牒文

嘉熙二年(1238年),祝穆《方舆胜览》载两浙转运司录榜文及福建路转运司牒文记载:“两浙转运司录白。据祝太傅宅干人员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奉台判须至指挥。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晓。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嘉熙贰年十二月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上述两个公文,即榜文与牒文均纳入《方舆胜览》一书的卷首,与该书发行的同时公诸于众。《录白》为祝宅于福建转运使司告状经认可后发下的榜文。而祝宅同时还于两浙路转运司有同样内容的状子上告,也发下了榜文。因为状子及榜文与上述相同,故“不再录白”。从其内容可以见案件的来源为“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称”,出自著作人家人自诉。受保护的著作为著者“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它剽窃编类者比”,说明作品是著作者独立完成[6]。翻版的主体、目的、方式、危害,如“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版”,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披阅,实为利害”。官府对申告的处理,该书籍已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给榜,禁戢翻刊”。该文告的扩大效力:以官府文告的方式通知各地方受理此类案件,并对今后有人翻版取利,允许“本宅陈告、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庶杜翻刊之患”。对翻版行为的处罚方式相对严厉。这则榜文对私刻图书保护条理清晰、处罚有度,说明宋代存在着版本权利保护的案例。

2.3 牌记或印记

明代在图书牌记中发表“版权所有,不得翻印”之类的声明,以期维护作者或出版者的权益[7]。明时官刻书只准翻刻不准另刻。例如曹士珩《道元一气》,明崇祯刻本。书前有告白:“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告白中著者表露的那种理直气壮神态,给当时社会禁止翻刻的风尚作了形象的注释。明代政府对触犯版权者处以极刑,“钦天监奏准印大统历日颁行天下,伪造者依律处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如无本监历日印信,即同私历。”其版权声明简明、一目了然、态度强硬。例如,《唐诗类苑》牌记云:“陈衙藏版,翻刻必究。”仅说明刻本之所属及告白,凡有翻刻,必须追究。《月露音》牌记及印记云:“静常斋藏版,不许翻刻。杭城丰乐桥三官巷口李衙刊发,每部纹银八钱。如有翻刻,千里究治。”所刊版权声明更为简略,语气异常强硬。《皇明文隽》印记云:“陈衙发锓《皇明文隽》,自洪永以迄隆万诸名公作家无不博搜精选,跨轶汉唐宋,尽堪举业嚆矢。敢有翻刻必究。”《骈枝别集》印记云:“凡吾绅士之家,或才堪著述,或力足缮梓,雅能创起,绝不翻袭。倘有好徒,假冒煽惑,重究不贷。”《皇明经世文编》印记云:“本衙藏板,翻刻千里必究。”直接在印记中说明图书保护的文字,而不另设牌记,也可以收到告白于天下,假冒、翻刻必须追究的目的。以上牌记及印记类似于现代图书在版权页上加注的“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结合以上几则版本保护公据、榜文、牒文、牌记、印记史料可知,官府对于版本的保护是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救济对象是个别的,不同于近代版权法的普遍救济,但它是中国古代文化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中国著作权法律文化的源头。而且,牌记标志“擅镌千里必究”是刻书者自我权利的宣誓,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的反映。肯定了中国古代存在着著作受国家保护的丰富的公法文化。

3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12月18日,资政院将该律议决后会同民政部具奏,请旨裁夺,当日即得到批准通行,是为《大清著作权律》[8]。规定“颁布文到三个月后生效”。该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程序、权利限制、附则五章,对著作权的概念、著作物的范围、著作权的权利年限、侵权与处罚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大清著作权律》颁布后,民政部即通咨京内外各衙门知晓,而且“恐未及周知,致届时或难发生效力”,还将原律条文摘要宣示,出示晓谕,咨行各督抚立即“饬属晓谕周知”,以利推行。《大清著作权律》直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替代。因此,《大清著作权律》届时生效,且从辛亥革命到北洋政府1915年《著作权法》颁布期间,国家调整文化关系的主要法律就是《大清著作权律》。清末颁布中国近代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国际上的重视,而且对中国著作权立法观念的确立及其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叶德辉.书林清话[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吴则虞.版本通论[J].四川图书馆学报,1978(12).

[3]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4]周林,李明山.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0.

[5]王兰萍.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0[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曹之.中国古代著作权考略[J].图书与情报,1998(3).

[7]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Z].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8]张小莉.《大清著作权律》述论[J].学术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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