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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分析

2011-03-18王欣妮聊城大学图书馆山东聊城252059

图书馆建设 2011年6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图书馆员馆员

王欣妮 (聊城大学图书馆 山东 聊城 252059)

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各国图书馆协会制订,是加强各系统图书馆行业自律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图书馆员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图书馆员社会角色意识的规章制度。美国图书馆协会早在1939年就发布了《图书馆员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起步较晚,于2002年11月15日才正式向社会发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填补了我国图书馆界的空白”[1]。当时,《准则》的内容成为图书馆界理论研究热点,图书馆实践工作者也较为关注《准则》的制订与贯彻实施,同时社会媒体也对《准则》的内容进行了大量报道。时至今日,《准则》已发布7年有余,并且已经落实到每级图书馆、每位图书馆员。然而,时代在发展,由于我国图书馆界积累的经验不足,《准则》在制定之初难免有些局限。本文将对比分析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中国香港及内地图书馆协会(学会)发布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以期为我国《准则》的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1 文献综述

《准则》发布后,关于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及对《准则》的评价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多为评价其意义、作用与特色。笔者以“图书馆”+“职业道德”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题名检索,共检到在2003—2010年我国学者发表的相关文章321篇,以“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为检索词,检索到相关文章36篇。在《准则》正式发布后,李国新发表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突破和问题》[2]一文,对《准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黄俊贵也著文阐述了职业道德规范的特点,在肯定《准则》的基础上指出其中的不足,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与完善,并提出了修正方案;孙海英[4]在评价《准则》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行业自律引导、监督体系制约的运行模式;汤骅在《对比中日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5]中对我国与日本的道德规范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了两个准则的共性与不同点;程焕文与黄国彬[2]在2003年图书馆学年会征文中对比分析了中美日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韩淑举与李福贵[6]撰文论述了《准则》制定的国际经验,分析了几个发达国家图书馆职业伦理规范的主要条款,得出9个价值比较趋同且对我国图书馆界有一定影响的内容。虽然近3年内我国图书馆界对《准则》进行的研究较少,但对图书馆员道德规范的研究从未停止,如张世良[7]提出我国图书馆界对职业道德的功能定位不准、职业道德建设主体不明,造成图书馆员对职业责任不清楚、缺少坚定的职业信仰,职业道德建设制度严重不足,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效果不佳,影响了图书馆的行业形象,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诚如李国新[2]所述,我国图书馆实践活动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制约了理论探索,所以《准则》所作的阐述或概括是初步的、有限的。

2 样本选择

本文的对比分析对象为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中国香港及内地图书馆协会(学会)发布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样本来源于《图书馆权利与道德》[8]一书,样本选择原因如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研究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于1930年就提出了面向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Librarians' Canon Ethics),在历经10年的研究修改后于1939年正式发布了面向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本文分析的样本是1995年美国图书馆协会修改的最新版本——《道德规范》(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日本是亚洲最早发布此类文件的国家,日本图书馆协会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制订与《图书馆自由宣言》一致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于1980年6月4日通过,本文分析样本即此版本。

英国是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所以本文选取英国图书馆与信息专业人员特许协会于2006年制定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Ethical Principles and Code of Professional Practical for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这部文件分为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两部分,由于后者不具备普遍适用性,所以本文选取第一部分进行分析。

法国《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是法国图书馆协会国家理事会于2003年3月23日发布的,由于其发布日期与《准则》相近,所以以此作为样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同一时期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制订的异同。

《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 是韩国图书馆协会于1997年10月30日发布的。由于韩国与我国毗邻,其规范制定时间早于《准则》5年,所以选择其作为样本便于借鉴其优势。

中国香港《道德规范》是香港图书馆协会于1995年发布的。通过分析对比中国香港与内地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准则,有助于总结各自特色,为日后互补优缺提供参考。

3 对比分析

3.1 形式上的异同

这7份文件基本都采用序言与条款结合的形式①,只有《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在文后附加了文件制定的具体程序。除此之外的具体差别包括: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韩国)在正文中依据图书馆发展背景选择了几个方面制订规范,有具体的条款相对应,其中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表述最为详尽,字数最多;美国、英国、中国香港与内地的4份文件内容相对较为精炼,其中中国内地的《准则》是最为精炼的,正文部分每条均为12个字,对仗工整,独具中国文化特色。值得一提的是,这7份文件的文字表述中,只有美国的《道德规范》是以第一人称“我们”来表达的,凸显其承诺与誓言的真诚、生动。

3.2 内容上的异同

(1)职业观念

职业观念是对职业社会价值的认识和理解,是价值观在职业认知中的体现。正确的职业观念是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的前提。7份文件中只有中国内地的《准则》中明确出现了“职业观念”这个概念,但是由于其制订过程中遵循行文精炼的原则,并未表明职业观念的内涵,而其他文件均未提及这个概念。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将与职业观念相关的关于使命及社会责任的说明纳入此类,并在统计中发现,美国的《道德规范》在其“序言”中陈述了图书馆职业成员的性质及特殊义务:“我们是明确地承诺知识自由和信息利用自由的职业成员,我们对当代和后代担负着确保信息和思想自由流动的特殊义务。”[8]300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强调图书馆员要“在所有职业问题中关注公众利益”[8]294。法国在其《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中明确了图书馆员的使命[8]163。《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主要从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说明,图书馆“促进民主社会发展,确保人类自由和尊严”[8]199。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对图书馆员的主要职责进行了阐释,即“使信息易于利用以满足用户需求”[8]148。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并未对此内容进行说明。

(2)服务态度与要求

服务态度是考查各个样本在制订中对图书馆员为用户提供服务时态度与服务标准的承诺。美国的《道德规范》中提出“准确、无偏见且礼貌的回应用户请求”[8]300及“提供高品质服务”[8]300的承诺。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定义了图书馆员的基本服务态度,“努力预测、把握、分析和具体化社会的期望和公众需求”[8]189,但未对服务要求作出明确承诺。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仅对服务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可获得的资源范围内提供最好的服务”[8]294。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要求图书馆员具备“尊重文献,促进一种开放、宽容和轻快的图书馆理念”[8]163的服务态度及“确保信息可靠性,不断更新与科学知识当前状态一致”[8]163的服务水准。《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要求图书馆员始终以“和蔼友好态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8]199,针对资源组织标准化方面制订其服务水准。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承诺图书馆员要提供“组织良好的馆藏及精确、无偏私、最好的专业服务”[8]148。中国内地的《准则》并未涉及此类内容,因此修订时可以考虑添加此项内容。

(3)平等原则

各文件中仅中国内地的《准则》未体现“平等、公平”字样,这并不能说明中国图书馆员不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为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因为我国许多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中都有提及要为读者提供无差别服务、为弱势群体服务等内容。美国的《道德规范》对平等原则的阐述较为全面,在其条款中体现的字样有“所有”、“每一个”、“公平”,并在为所有用户提供公平服务、平等的信息利用途径、回答所有请求、对待同事公平等方面进行了承诺,并提出要保护“每一位”用户的隐私[8]300。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主要使用的是“不歧视”和“公平”字样,并承诺不因国籍、种族、信仰、性别、年龄等歧视用户,自由、公平地提供文献[8]189。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也使用了“所有”和“公平”的概念,主要指机会平等、尊重人权、公平对待所有用户、关注所有形式的信息等方面[8]294。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与美国的《道德规范》承诺相近,即尊重所有用户和回答所有请求[8]163。《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主要承诺两个方面的内容:利用途径平等、不歧视用户,而与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不同的是,并没有提及“国籍”、“种族”、“信仰”等字样,而是用“意识形态倾向”、“社会地位”来表达[8]199。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的表达是“不歧视地保护用户自由、平等利用信息资源”[8]148。由此可见,关于公平、平等原则的承诺,只有美国的《道德规范》中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各国和各地区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

(4)知识自由

美国、日本、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均明确承诺支持“知识自由、抵制审查”。英国、中国香港和内地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并没有这方面的声明。《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仅在“帮助公众获取知情权”[8]199方面支持知识自由。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承诺保证“阅读自由”及“不受外界群体利用职权影响采购政策的压力影响”[8]163。

(5)保密原则

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7份文件均作出相关承诺。美国的《道德规范》除此外还声明保护有关资源查询与利用方面的机密[8]300。日本和英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提出“尊重”用户隐私。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要求“确保用户使用的机密性”[8]163。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承诺尊重“用户与图书馆关系的机密”[8]148。中国内地的《准则》声明“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1]。由此可以看出,用户隐私是各国(地区)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普遍规定的内容。只是在各文件的表述中有所不同。

(6)知识产权

关于尊重知识产权问题,仅美国、英国、中国内地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几份文件并未提及图书馆员要尊重知识产权。

(7)职业义务

职业义务是自觉的道德责任,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而不以谋取回报与补偿为目的,是付出、给予、奉献。英国、法国、中国内地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中并未对禁止图书馆员牺牲图书馆或同事及他人利益来谋求私利作出相关要求。其余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文件,其差别在于不应牺牲哪些“对象”的利益。例如,美国的《道德规范》中规定的对象是用户、同事、雇佣机构;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规定的对象是图书馆、同事和用户群;日本与韩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并未明确对象,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声明“不基于个人利益收集、提供文献,不试图实现个人经济利益”[8]189,《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声明“不因职务之变获取非法利益”[8]199。乐于奉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内地的《准则》并未对此提出要求,在日后的改进过程中应重点考虑。

(8)职业形象与声誉

职业荣誉是从业者对履行职业行为的自我肯定,包括社会对从业者履行职业行为的赞赏与评价。良好的职业形象与声誉可以促进社会对图书馆职业的认可,提高图书馆员被社会接受的程度。美国的《道德规范》中规定图书馆员的职业形象应是“公正”。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规定要“关注信息职业的良好声誉”[8]294。《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中提及要保持尊严,维护诚实、自重的形象。中国内地的《准则》规定要“树立职业形象”[1]。其余3个文件并未涉及职业形象与声誉的内容。中国内地的《准则》中关注“职业形象”的建立,表明《准则》的制订目的在于极力改善目前图书馆员的社会地位,提高其个人与社会对图书馆职业的认可度。

(9)专业素养与技能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类知识不断增长,图书馆保存与传播的知识更为庞杂、丰富,图书馆员要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积极提高自身知识与技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7份文件均从不同角度对此项内容进行了阐释。美国的《道德规范》声明要“区分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8]300,同时还要鼓励馆员以潜在专业人员的态度考虑职业发展问题,可见美国比较注重专业素养的发展。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强调要“努力熟悉自己的专业目标、图书馆内外文献”[8]189。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提出要“尊重他人(用户、雇主和同事)的技巧和能力”[8]294。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规定了不允许个人观点干扰工作,而且要回报工作。《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规定了馆员要“具备专业自主性,取得社会地位”[8]199。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规定要维持高水平的职业素养。中国内地的《准则》提出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质”[1]。由此可见,各文件均对于专业知识与技能较为关注,一些国家与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与内地)的文件还对职业素养提出了要求。

(10)个体与集体、社会的关系

图书馆员要加强与同事之间的合作,从而增强图书馆的竞争能力。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时代,图书馆员要积极促进、增强所在馆的馆际合作能力及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协作关系,充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7份样本文件中仅中国香港的《道德规范》并未涉及此项,其余的6份文件均进行了多方面的阐释。美国的《道德规范》主要是从机构内的和谐发展方面进行阐释,如同事与机构内工作环境。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从参加馆内运作、服务计划制订、工作环境、馆际合作、当地居民、特定团体和组织等多方面进行声明。英国的《图书馆及信息专业人员道德原则与职业行为规范》仅规定“关注现有、潜在用户与雇主合理需求间平衡”[8]294。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的规定类似于日本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要求馆员参与文化政策的制订,结识同仁,加入职业协会,鼓励合作,积极影响新职员的招聘和职员晋升,并致力于使图书馆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韩国图书馆协会馆员伦理准则》声明图书馆员应成为文化领袖,开创并完善知识社会,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加强合作,保持合作意向。中国内地的《准则》规定“发扬团队精神。实践馆际合作,推进资源共享。拓展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明”[1],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内地图书馆界对于馆员团队精神及馆际合作、社会协作的关注。

4 结 语

通过对上述7个地区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内容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内地的《准则》言语简练、内容涉及较为广泛,但是相对于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道德规范》还有一定的差距。美国的《道德规范》虽然制定年代较早,但是其内容较为广泛,对于上述10个考察内容均有所涉及,同时文字也较为简洁,值得学习、借鉴。日本制定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是7份文件中文字最多、内容阐释最为详尽的文件,与中国内地的《准则》的制定风格正好相反,两者各有所长。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与中国内地的《准则》的发布时间较为接近,但是关注点不同: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声明了平等、知识自由原则,而我国的《准则》并未涉及;我国的《准则》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法国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未包括。而且二者对于职业义务、职业形象与声誉两个方面均未涉及。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准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文件的比对分析,为我国日后《准则》的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借鉴。鉴于篇幅有限,研究中不能涉及各份文件的全部内容,有待日后研究的进一步完善。

注 释:

①7份文件中,只有《准则》明确标有“序言”与“正文”字样,其余6份文件没有详细标识。笔者为便于说明,将各文件中前面的说明文字定义为“序言”,下面的条款定义为“正文”。

[1]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开始试行[N]. 中国文化报, 2003-05-27(P1).

[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突破和问题[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3(5):2-6, 13.

[3]黄俊贵.21世纪中国图书馆的大事:感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J].图书馆学刊, 2004(1):1-2.

[4]孙海英.图书馆行业自律摭谈:兼议《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特色[J].图书馆建设, 2006(6):104-106.

[5]汤 骅.中日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比较[J].江西图书馆学刊, 2006(3):110-111.

[6]韩淑举, 李福贵.弘扬职业精神 恪守职业道德:《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读后[J].山东图书馆季刊, 2005(3):14-19.

[7]张世良.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反思[J].图书馆建设, 2010(10):106-108.

[8]程焕文, 张 靖.图书馆权利与道德[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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