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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的缺失现状及建设对策

2011-03-18王振伟

图书馆学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公平主体资源

王振伟

(广东科技学院图书馆,广东 东莞 523123)

王振伟 男,1984年生。学士,助理馆员。

1 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概论

1.1 信息公平

1.1.1 信息公平的概念

关于信息公平,蒋永福教授认为:“信息公平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和对等状态。”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信息公平是指一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分布和信息财富的分配具有公平特性,各不同信息主体之间在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方面是平等的。”对信息公平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点。信息公平具体包括: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要公平,主要指社会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的对信息选择机会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平等;二是社会公平,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从上面可以看出信息公平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作为分配规则,它决定着不同主体应享有什么样的信息权益;作为裁判规则,用于处理不同主体的信息权益关系;作为主观体验用以反映个人对信息资源权益配置关系的满意或认同程度。

1.1.2 信息公平的意义

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为了绝大多数的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信息公平的宗旨就是信息资源的人人共享与普遍受益,通过信息公平的规则,既可以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又可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从而从总体上保证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信息公平可以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和人的潜能,是社会实现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

1.2 信息平等

1.2.1 信息平等的概念

信息平等(information equality),是人类平等理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信息权利(information rights)平等、信息机会平等和信息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信息权利平等是指信息面前人人平等,而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和政治面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信息机会平等,指社会上的所有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都应向所有人开放和提供,而不分人的自然禀赋差别和社会条件差别。信息分配尺度平等,是指在信息资源的配置和信息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对所有需求者一视同仁而不采取强行的区别或歧视性对待。由此,我们可以将信息平等定义为: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人们在信息资源的获取、分配和利用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

1.2.2 信息平等的意义

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主体的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与信息获取结果,对决定其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平等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每个主体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信息,有利于发展壮大先进文化,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使人们在精神世界得到满足,提高自身素质;也可以把获得的知识、技术、信息运用到生活和生产中来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为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步伐。同时信息平等也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村人口约占70%,公民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信息平等虽然不能从质上彻底解决教育问题,但可以使近9亿的农村人口在素质上有所提高,实现自救,减轻国家负担。

2 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的缺失现状

2.1 信息资源分布不平衡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越发达,信息资源建设投入越多,信息资源就越丰富;经济越落后,其信息资源建设投入越少,信息资源就越贫乏。在信息投入方面,美国2000年IT业投入3万亿美元,我国2007年投入4326亿元人民币;网络资源方面,2006年中国网民有1亿人,人均IP地址0.7个,而日本有8600万个网民,人均拥有IP地址1.7个,是中国人均IP地址的两倍多。由此看来,发展中国家的公民利用网络比例较小,网络信息资源获取量也较少。另一方面,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了信息投入和信息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如我国东西经济、沿海内地经济、城乡经济差距的增大,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上海、河北、河南2006年GDP上万亿元,而西藏、青海分别是290亿元、540亿元,巨额差距直接导致我国各省区信息化建设的不平衡。上海未来4年信息投入将达到400多亿元,而青海、西藏年投入只有10多亿元。这将导致我国各地公民的信息资源拥有量严重不对等。

2.2 公民获取信息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差距拉大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地区之间的市场购买力也不均等。我国沿海和东部地区图书馆、信息中心的市场购买力明显要强于内地,如:河南省光山县图书馆几十年来基本上没进过一本新书,更谈不上购买电脑及网络设备。广东省通过省馆举办“流动图书馆”与县区图书馆联合的方式,使大部分县区图书馆书刊、电子资源大大增加,该地区的民众享受图书馆和网络服务的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县级以上才会有公共图书馆,极少有农村图书馆。大部分农民不知何为“图书馆”,更不知道书店和图书馆有何区别。对于城市贫困公民来说,一张书证的办证费用就足以把他们挡在图书馆的门外。因此,对于大多数贫困者来说,毫无信息权利可言。

2.3 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素质差异较大

信息素质包括信息理论修养、信息意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分析与鉴别能力、信息组织与整合能力、信息开发与利用能力、信息控制能力等。贫困人群在信息内涵的各个方面,都有明显的欠缺表现为信息意识差、信息获取能力弱、信息分析与鉴别能力差、信息组织能力低、信息利用能力弱,这将直接导致信息的不公平。

3 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建设策略

3.1 能力保障策略

信息主体应是国家和群体、个人的统称。信息能力包括个人信息能力和社会信息能力两大方面。我国社会信息化的进程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即已开始启动,近20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大力推进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仍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任务,因此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是信息公平的保障基础。我国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尽快建立起健全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先进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加快对信息资源的开发。

目前信息能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社会成员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知能能力,是社会成员在信息社会实现信息公平最重要的条件。提高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和提高个人的信息能力是填平数字鸿沟,消除信息分化,实现信息公平与平等的根本措施。

3.2 观念保障策略

信息公平与平等的观念保障策略是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信息价值等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影响的产物。所谓信息意识,就是信息技术、信息资源、信息价值等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人们对信息价值的一种认识,是人们掌握信息、应觉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对外界信息环境变化的一种能动反映,因此,信息意识对信息主体的信息行为必然起着控制性作用,信息意识的强弱则直接影响到信息主体的信息行为效果。信息意识包括信息主体意识、信息获取意识、信息传播意识、信息保密意识等多种形式。只有具备了信息意识,人们对信息价值在认识上才能升华,在行动上也必定会促使和推动人们去自觉地掌握信息和应用信息,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才有可能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境地。因此,加强人们的信息意识,必定能大大促进和推动我国的社会信息化进程,消除信息分化等信息不公平现象,最终消除差距,实现公平。

3.3 制度保障策略

制度作为一个社会运转的深层次机制,对于数字鸿沟和信息分化的解决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一个社会的主导,信息公平与平等是通过政府(社会公共权力部门)来实现的。它在实现信息公平中的主要责任在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从而为社会的各个阶层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并重视社会成员应当普遍具有的发展条件。因此,政府作为信息公平与平等制度保障的实现者,主要通过制订国家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调控。它对信息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体法律资格的平等。机会平等意味着在信息资源获取和利用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有通过正当方式参与的均等资格和均等机会,不能因人而异,限制或取消一部分人的资格。另一方面是平等待遇,是指在信息资源获取和利用过程中社会主体应提供相同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待遇,创造平等的机会。现阶段我国信息资源分布和占有上存在的不均衡导致各类主体利用信息机会的不平等。在政策法规导向作用下进行信息资源配置,一方面各种信息资源平等地向社会主体开放,不因个人的地位、天赋或能力等而有差别。同时根据不同主体信息资源占有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源的倾斜配置,以保证形成“公平的信息机会”,如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通过该项制度尽可能地让社会公众知晓并共享政府机构各种信息;另一方面网络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在其利用上不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有差别,应消除信息富有和信息贫困的差距,消除在信息获取手段和获取成本等方面的差距,要使人人得到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发展之后所带来的好处。如加快中西部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使人们特别是贫困人口以低成本获取外部信息,进而获得各类发展机会。

3.4 伦理保障策略

信息伦理是社会成员进行信息活动和在信息社会生存和发展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以及国家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如果说主体的信息能力和制度公平是保障信息公平的硬件条件,那么主体之间良好的信息伦理关系则是保障信息公平的软件条件;如果说信息政策和法律是保障信息公平的正式规则,那么主体之间好的伦理关系则是保障信息公平的非正式规则。信息伦理涉及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价值观的确立和信息利益分配机制、信息独占、信息垄断、信息共享、信息自由与社会责任、信息犯罪与法律控制等各个方面。对信息活动中违反伦理的不道德行为,如使用非正版软件、过度使用信息资源、侵犯个人隐私等,国家应加强信息伦理观的教育,同时应设定涉及信息活动各领域和行为的伦理准则,将道德的内在自觉控制力量与外在法律强制力量结合起来,为信息公平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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