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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

2011-03-09陈跃红

产权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排污权焦作市环保部门

■ 陈跃红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焦作 454100)

焦作: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

■ 陈跃红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焦作 454100)

2010年9月1日,焦作市根据《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正式启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场交易试点工作,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全部实行了有偿使用,从而结束了焦作市企业无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历史。

1 主要做法

1.1 “焦作模式”的主要特点

1.1.1 从新、改、扩建项目入手。为尽可能减小改革阻力和风险,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和先易后难的原则,焦作市把推行难度较小的新建项目领域作为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切入点,而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仍然实行无偿使用。

1.1.2 进行一级市场建设。焦作市目前的交易模式为一级市场模式,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模式,企业的排污权只能出售给政府的交易机构,企业也只能从政府的交易机构购买。排污权交易市场带有政府主导的特性。

1.1.3 确立交易平台。2010年6月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焦作市政府指定中心作为排污权交易平台,受市环保局委托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1.1.4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支持地区经济建设,在加强排污权交易管理的同时规定,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费优惠30%;并建立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的“绿色通道”,保证企业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能够随到随办。

1.2 排污权交易操作规范

1.2.1 交易指标及品种设计。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交易基准价:化学需氧量(COD)1685元/吨.年,二氧化硫(SO2)2520元/吨.年,排污权有效期5年。

1.2.2 交易方式。目前仅限在一级市场政府和企业间进行有偿分配,采取签约协议转让方式。以后随着二级市场的开展,排污权交易将主取挂牌网络竞价等方式。

1.2.3 交易程序。一是意向受让企业向市环保部门提交《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环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版)、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是焦作市环保部门出具《受让核准意见书》;三是成交后,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支付成交款,市环保部门委托交易中心与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四是交易中心出具《排污权进场交易证明》;五是受让方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六是环保部门办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1.2.4 资金管理。按照《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排污权交易资金,必须全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进入财政专用账户。即受让方应按有关排污权交易文件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汇入非税局排污权专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权交易资金主要用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减排企业的补助、排污权的回购、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及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1.2.5 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程序管理,按照“流程+表单+规范”的要求,编制了《排污权进场交易服务手册》,规范了操作流程,压缩了弹性空间;二是加强交易动态监测,建立了《排污权交易项目动态管理与监测台帐》,对排污权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三是加强科技手段,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和网络竞价交易系统,为交易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接受市纪委交易监察室的驻场监督。

1.3 交易启动和效果

2010年9月1日,中心对市环保局转来 COD(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SO2)各自年200吨的首批排污权启动指标进行公开挂牌,实行有偿转让,在《焦作日报》、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人民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等媒体发布了挂牌出让公示。2011年4月11日,焦作市2010年污染减排腾出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COD)200吨/年、二氧化硫(SO2)4000吨/年进行第二批挂牌出让公示。

截至2011年9月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办理排污权交易44宗,已交易89.53吨COD、3729.77吨SO2,交易金额3419.79万元,交易总额名列河南省第一。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促进企业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开始显现。

2 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试点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交易品种设计单一,无法满足企业对排污权指标的多样化需求;二是排污权交易没有收费许可证,政策不配套,无法为企业提供正规票据,企业不能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新老企业在有偿使用环境资源上没有体现相对公平,排污权交易进行实质性交易阶段尚待时日。

3 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建议

3.1 尽快协调解决收费许可证问题。河南省环保部门应尽快与省财政、省物价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好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的收费政策配套问题。

3.2 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问题。一是着手开展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分配研究,制订分配方案稳步推进,使新老企业资源使用上能逐步体现相对公平;二是现有排污权交易品种设计应体现多元化,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要;三是根据“十二五规划”污染减排的需要,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交易体系,实行有偿使用。

3.3 加强平台建设问题。根据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财办建〔2011〕103号文《关于征求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交易机构可对单笔交易收取不超过交易金额2%的交易管理费,管理费由交易双方均担”。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排污指标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可见,国家允许收取管理费的政策倾向比较明显。为此,在中心名下成立“焦作市环境权交易所”, 构建市县统一的交易平台,经营性事业单位,兼具行政管理和企业的双重优势,既能解决目前的收费瓶颈问题,更有利于平台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研究探索,下一步,中心将联合环保部门着力在加强平台建设、壮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活力、优化交易品种和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实践的力度,力求在拓展排污权交易的增值功能上有所突破,为排污权交易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更大的空间。

(作者为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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