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快推进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立法的系统思考

2011-02-21刘德强

职业教育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教育法校企职业

刘德强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093)

加快推进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立法的系统思考

刘德强

(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093)

校企合作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拓展和延伸,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径,也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本文在分析我国校企合作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加快推进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性,着重论述了通过校企合作立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与法制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开展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与可持续发展。

高职;校企合作;立法

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以培养适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模式。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不仅可以改善学生实习条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率,还可以使学校的培养目标与企业的岗位需求更趋于一致,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减轻企业在培训方面的人力物力开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由此可见,校企合作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拓展和延伸,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径,也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国外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实践和我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充分表明:只有通过立法,使校企合作教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才能实现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度融合和可持续发展。

加快推进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性

20世纪,我国对校企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调查,全国的高职院校普遍在企业设立了实习基地,校企合作的形式既有“产学结合、顶岗实习”,也有“工读交替、勤工助学”,还有“订单式合作办学”。部分企业通过“合作建设”或“捐赠”的方式对合作学校的实验实习设施与设备进行了投资。一些企业在学校设立了奖学金,不仅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包括参与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还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学校的授课、实习指导等兼职教学活动。但总体上,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还处在“辅助性校企合作”阶段,即合作企业主要是为学校提供实践场所。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更多地还停留在倡导、研讨和自由实践阶段,虽然不排除个别高职院校、企业或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纵观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还存在着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校企合作的深度还不够。只有少数做得比较好的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开展了部分 “订单式合作办学”。绝大多数学校的“校企合作”还属于“辅助性校企合作”,毕业生到合作企业就业的比例偏低;在高职院校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合作企业不多;合作企业向高职院校提供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很少。很多企业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合作存在“企业只想用人,不愿在学校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问题。合作企业没有全面参与专业建设,合作企业的专家参与教学的人数比例及承担的课时比例偏少,没有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合作参与高职人才培养。学生到合作企业参加实习的时段偏晚,二三年级多,而一年级少。高职院校的教师缺乏主动参与科研活动的意识,满足于教学工作的现状,“产学研”结合还不到位。在科研方面,为合作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科技开发”的能力弱,无法满足或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二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表现在一些学校与企业的互动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脱节现象,企业希望获得大量的熟练技术工人,却又缺乏参与合作办学的热情,只想用人而不愿意培养人,在实际操作中,不愿提供先进的设备,不愿提供技术熟练的技师或工程师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学生到企业实习只能做一些简单的、甚至是打杂的工作。部分企业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让学生去跑推销、做业务,实习的学生无法学到真正的技术。更有甚者,还有企业竟然拒绝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由于与企业脱节以及实训条件的限制致使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较低,学生仅仅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普遍不高。这就导致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优秀的技能型人才和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水平,也妨碍了我国快速地从制造业大国走向制造业强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政策因素,也有管理体制因素,还有社会意识因素等,但归根结底,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是根本原因。校企合作是学校、企业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两者隶属关系和任务目标等的不同,仅靠它们自身,或者各自的主管部门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在一定的法规体系保证下,才能实现校企双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校企与学生等各方面的协调。这就需要政府对校企合作教育进行立法,要通过立法明确上述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和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和可持续发展。

校企合作立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构建校企合作多维度保障体系

校企合作需要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及高校间的伙伴关系来实现,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形成稳定的伙伴关系,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调节和指导。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的校企合作之所以搞得有声有色,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并且不断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行修订,使得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德国为了使“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先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改进培训场所法》等十多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立法给企业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企业培训行为主要由联邦一级的法律进行约束,为此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手工业条例》等。其中,《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的义务、培训者的资格、培训的组织程序等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培训职业及其培训规则交由联邦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撤销,而职业学校行为则在各州颁布的《学校法》内进行调整。澳大利亚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来为校企合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保障TAFE学院与产业的有效合作,联邦政府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颁布了《就业、教育与培训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等。正是有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法律的保障作用,企业参与TAFE学院培训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立法,1951年6月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职业训练法》等,用法律形式规范产学合作职教的实施,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各自的职责和权力。2006年,日本政府还出台了“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也称为“实践型人才培养体系”,并将其写进了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同时配合修订了《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以确保政府对实施“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的中小企业及事业团体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美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要求,适时制定法律法规,运用立法手段确保校企合作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从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开始,就有关于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条款;1962年制定了 《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方向;1982年制定了《职业训练合作法》,积极推动社区学院和当地企业的“合作教育”;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把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20世纪90年代又制定了著名的《帕金斯法》,使产学合作双方有法可依,强化了政府与社会各界对产学合作教育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大都流于形式,根本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应该说,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一部,而且这部法律中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仅仅是倡导性法律规范,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再加上该法颁布后地方政府并未在该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规约。有鉴于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开展校企合作的经验,从国家层面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校企合作教育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章,从而构建起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教育多维保障体系。

(二)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校企合作是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公共事务,各自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义务和责任,当校企合作开展不力时,政府部门、高职院校和企业各应承担什么责任,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政府部门、高职院校和企业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校企合作才能不断发展。然而,《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组织只规定了其应承担的义务,没有明确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没有对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职业教育法》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导致政府只停留于倡导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企业却无意问津校企合作的根本原因。

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及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明确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对校企合作负有统一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的义务,享有对不履行校企合作义务的主体进行处罚的权利。企业有义务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场所、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职业院校应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服务功能,积极参与企业的项目开发、技术公关、员工培训,帮助企业解决他们急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职业院校的学生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要通过立法加强行业组织对校企合作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发挥行业组织在专业开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人才需求信息、办学质量评估、师资培养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各责任主体,特别是合作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具有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的权利,具有要求高职院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具有要求实习学生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实训实习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等等。

(三)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校企合作的成败和实际效果的关键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其参与程度,而企业的动力和责任感来自于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能否给其带来相应的利益以及拒绝校企合作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价值判断。为此,不仅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规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罚则,以增强企业的义务感和使命感,更需要采取有吸引力的措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企业主动、自觉并且乐于参与校企合作。国外发达国家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都给予了包含实际利益(如减免税额)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的全过程。比如,德国政府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英国政府规定,安排学生实习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免交教育税。此外,发达国家还通过财政资助手段来促进校企合作的间接实现。如美国政府自1990年起每年用于企业员工培训预算均超过70亿美元。德国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会和政府部门分别承担,并且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企业最低投资比例,同时鼓励政府、企业、团体和私人投资职业培训。日本职业培训经费由国家、地方和企业三方共同承担。我国政府也应借鉴发达国家好的做法,例如:对于支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企业应实行税收优惠或专项补助政策;对于能够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而不提供的应实行税收调节;对于企业在接收学生实习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应进行扣除;对于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税收减免或抵冲税收,等等。总之,我国政府应为校企合作教育增加经费投入,支付一定的机会成本,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校企合作,以形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

(四)建立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管理机构

市场经济下,要建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关系,取决于能否形成一套良性的长效管理机制。由于校企双方的任务目标和隶属关系不同,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校企合作涉及许多政策问题,各责任主体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引导、规范和监控,校企合作的成果也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也需要进行引导和推动。所有这些仅靠校企自身或其主管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必须要有一个上下联动的机构来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引导,才能形成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国的校企合作之所以还停留在倡导、研讨和自由实践阶段,处于混乱状态,与缺乏能够担当起这一重任的长效管理机构有很大关系。校企合作教育先进、发达的国家无不建立了这样的长效管理机构,如德国设立了“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和监督;美国成立了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全美院校的合作教育工作;英国为了使企业在地方的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立了80多个“培训和企业协会”,专门协调学校和企业关系。因此,我国也应通过立法,设立国家层面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来对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职能部门应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和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和监控本地区校企合作的开展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校企合作工作做得好的学校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具体落实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各职业院校应成立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高层管理者、院系负责人等组成的学校层面的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宏观调控本校校企合作的发展,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等所带来的企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规格与数量的变化,合理配置学校的资源,使之与企业和市场对接。总之,只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能打破目前的混乱状态,使我国的校企合作由自由实践阶段迅速迈上规范有序之路。

结语

校企合作是现代高职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实现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推进校企合作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及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校企合作各责任主体的义务感和紧迫感,形成开展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充分调动各责任主体,特别是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确保我国校企合作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腾飞培养更多的高技能实用型人才。

[1]杨春英.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制约因素分析[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26-27.

[2]胡昌荣.高职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培养的现状调查[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3-70.

[3]宋文秀.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宁夏教育,2009,(7):42-43.

[4]杜佩莲.借鉴国外经验,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9,(3):98.

[5]王乐夫,姚洪略.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剖析及对我国职教发展的借鉴[J].高教探索,2007,(3):54-57.

[6]石丽敏.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分析与研究[J].高等农业教育,2006,(12):82.

[7]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若干难题的理论破解[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2009,(6):5-8.

[8]常小勇.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教育现状与对策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8,(2):54-56.

[9]丁金昌.关于高职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再认识[J].高等教育研究,2008,(6):54.

G718

A

1672-5727(2011)01-0159-03

刘德强(1977—),男,湖北孝感人,硕士,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

猜你喜欢

教育法校企职业
立足“农”字做文章 校企合作风生水起
守护的心,衍生新职业
色彩健康教育法在老年消化内科护理中的应用
激励教育法在农村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应用
深化校企合作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实现校企生三方共赢
职业写作
我爱的职业
机械制造专业校企联合培养机制的探讨
校企合作五反思
“职业打假人”迎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