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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发逻辑及矫正路径*

2011-02-21姚望

中州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转型期制度化渠道

姚望

转型期中国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发逻辑及矫正路径*

姚望

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心理认知偏差的存在以及有些基层政府对农民利益关注不够,使一些农民的利益要求不能得到有效表达、传递与反馈,产生了非正常上访、群体性抗争以及关系网络表达等非制度化行为。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不仅危及农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实现与增进,也威胁到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为此,必须完善与拓展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利益表达素养、引导与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使农民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利益同质性与单一状态被打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部分农民由于掌握资源较少,加之自身素质较低以及居住分散、生产方式封闭、集体行动困难,使其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表达、传递与反馈,于是产生了非正常上访、群体性抗争以及关系网络表达等非制度化行为,影响着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鉴于此,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研究转型期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缘何发生,并探讨有效措施减少或防止这些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对于维护、实现和增进农民利益,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主要表现

从转型期中国农村现实利益表达运行实践来看,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非正常信访。非正常信访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一切信访行为。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农民在收入、健康与教育机会、享受现代生活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对待,为了改变不利地位,维护、实现和增进自身利益,他们就以非正常信访方式表达着自己的利益要求,最常见的就是集体信访与越级上访两种。一是集体信访。集体信访是指5名以上的上访者聚集在一起,为了同一信访目的,有领导、有组织、集体到信访部门或领导机关反映问题,要求给予解决的一种行为。集体信访具有共同心理或利益需要,相同的信访目的使信访者临时组成信访集合体,以集体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一般来说,农民集体信访所涉及的绝大多数都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能自发地形成一个非正式群体,具有涉及面广、牵涉人多、较难处理等特征,释放能量较大,对转型期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潜在冲击也较大。二是越级上访。越级上访是指上访人未向本地党政部门、本单位组织提出申诉,直接到上级机关申诉的行为。越级是指既可直接越过县、市,也可直接越过省,甚至直接到北京上访。越级上访使上级有关信访机关不得不重新配置资源以面对这些上访农民。这不仅影响了信访工作效率的提升,也影响到部分农民利益要求的聚合与反馈。同时,由于越级上访具有较大示范及波及效应,个别农民的越级上访可能引起更多农民的同情与支持,进而形成集体的越级上访。

第二,群体性抗争。群体性抗争参与人数较多,采取的方式较为激进,波及与示范效应较大,破坏力较强。群体性抗争不仅包括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抗、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紧张,也包括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抗。在农村现实利益表达运行逻辑中,农民利益表达不仅对一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某些权力造成冲击,使一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陷入责任困境,而且也冲击着一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既有目标与利益追求。同时,有些农民在心理上认为,利益表达手段越激进,人数越多,可能越容易引起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注意。个人无力感、对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不信任也使一些农民对利益表达认知、态度、看法相异于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有的农民认为市级以上的政府还是可以信赖和依靠的,是自己的“亲人”和“恩人”,而将县及县以下的基层政府和组织视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①当有的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没有处理好某一事件时,这一事件就会被放大,进而有更多地农民参与到该事件中来,并将在处理事件中沉淀下来的怨气抛向基层政府,形成农民冲击基层政府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其次,村民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对抗。在个别农村,一些村民委员会存在非正常选举问题、财务问题,还有一些村民委员会不能很好适应后税费时代的放压环境,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村民委员会与部分农民之间出现矛盾,形成了部分农民与自治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部分农民之间的对抗。在转型过程中,农村收入分配也逐渐出现差距,部分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劳动者,对一些高收入阶层产生妒忌,甚至对党和政府现行的一些政策产生不满,并将这些矛盾以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抛向一些收入较高的农民,从而造成部分农民之间的对抗。另一方面,在农村,同一村落或不同村落之间生活着不同民族的农民,他们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互不相同,也可能在某一事件的诱发下形成抗争。

第三,关系网络表达。关系网络表达是在突破程序性规定条件下进行的非制度化表达,是单一个体农民的主动行为,是借助于关系网络,利用人情影响而进行的表达。首先,初级关系网络表达。在亲属、血缘关系的影响下,一些农民需要进行利益表达时首先思考的不是选择哪条制度化的渠道,或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是思考有哪些亲属或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实现有帮助,希望通过亲属等关系网络影响利益表达客体,以维护、实现和增进自身的利益。其次,次级关系网络表达。当有的农民在初级关系网络表达失败或没有可以有效利用的初级关系网络进行表达时,便会想到运用次级关系网络进行表达,主要思考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样的老乡、同学、师生或战友,通过他们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维护、实现和增进自己的利益。

二、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发逻辑

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一些利益表达客体对农民利益的漠视及外部环境等因素,诱发了转型期中国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产生。

第一,诱发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渠道因素。利益表达渠道是否畅通关系到农民利益表达是否能完成及完成的情况如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影响农民利益要求的有效表达、传递与反馈,引发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首先,信访制度作用有限。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人民群众反映利益要求的一种重要渠道。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信访利益表达渠道的间接性、信访运行中的政绩观错位、信访协调性缺失以及信访执行权力的缺位使一些农民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从而引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不完善。由于农民代表数量不足、代表提名制度欠合理、代表与农民联系管道缺失以及农民代表自身素质较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未能有效地发挥其理论上作为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最后,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利益表达功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下降,农民对其利益表达功能认同度降低,对通过基层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这种渠道的选择由过去的果断变成现在的犹豫。

第二,诱发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主体因素。农民是利益表达活动的推动者、实践者,对利益表达手段与方式的选择具有随己性,并影响着利益表达行为的发展态势与方向。首先,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组织化程度较低使一些农民不能利用强大的组织力量进行利益表达,呈现出原子化状态。原子化的利益表达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是比较零散的,感性色彩较浓,如果得不到满足,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诱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其次,一些农民存在心理认知偏差。由于受群体压力、社会环境影响以及自身的感性认识,在农民表达利益要求过程中产生了从众效应、晕轮效应、投射效应、经验效应等心理认知偏差,这些心理认知偏差也诱发了一些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再次,部分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转型期中国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部分农民的公民文化及主体意识缺失。公民文化的缺失使一些农民不愿通过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是在物极必反效应下以非制度化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第三,诱发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客体因素。利益表达客体是农民利益表达诉求的对象。从理论上来说,农民利益表达客体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可以充当农民利益表达的客体角色。但对农民来说,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是其利益表达的重要对象。但一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存在角色错位、责任意识缺失、关注中心变异及自利化等现象,漠视农民利益。一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存在着“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一些农村基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不仅不接受农民的利益表达,甚至还压制部分农民的利益表达。这种情形使农民的利益要求不能得到有效表达、传递与反馈,从而引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

第四,诱发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外部环境因素。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落后的农村经济、不到位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宗族势力的非法干预等,使转型期中国农民利益表达处于一个复杂的外部环境中,这些外部环境也诱发了部分农民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首先,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村经济落后影响该区域部分农民的利益表达自觉意识的形成,制约着该区域部分农民的利益表达权利的理性发挥与使用,一些农民较难支付制度化利益表达成本,从而增加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发生的几率。其次,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部分农民面对着城乡发展的差距,有一种相对受损感,在这种感觉下,他们可能将一些不满归结为城乡二元结构,并以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抗争城乡二元结构。最后,宗族等势力的非法干预。一些大姓宗族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来干扰部分农村自治组织的选举与管理,甚至干扰一些基层政府的事务。宗族的消极影响加深了一些农村地区的内部矛盾,影响着部分农村的和谐稳定。

三、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矫正路径选择

为了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增进农民利益,引导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出来,必须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利益表达素养,引导与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第一,完善、创新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农民利益要求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传递到有关利益表达客体并通过政策反映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与否。如果农民表达的利益要求在传递过程中受到阻塞或停滞,就会造成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产生与扩展,所以完善与创新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是矫正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现实选择。首先,完善原有利益表达渠道。一是畅通信访渠道。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农民,化解农民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从最原生态问题、矛盾入手,了解农民的利益要求,并在基层认真处理和解决农民利益要求;要积极利用电子信访,有效沟通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提高信访机构处理农民利益要求的效率,降低农民利益表达成本;要加强信访协调,实现信访信息共享,整合信访部门,充分发挥信访部门整体合力,引导农民归口反映。二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在实践中保障城乡平等选举权的实现,改革和完善代表提名制度,引入必要的选举竞争机制,加强代表与农民联系的制度化建设,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三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表达农民利益要求的能力,以适应转型期农村社会利益分化情况下农民的现实需要。要深入到农村做好农民的利益表达工作;要创新利益表达形式,广泛听取农民利益要求;要广开言路,倾听其他群体、阶层声音。四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利益表达功能。要增加农民委员并增设农民问题专业委员会,提高人民政协涉农提案质量,增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方便一些农民利用政治协商机构表达利益。其次,建立新的利益表达渠道。要根据转型期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民的需要开辟新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比如,建立民主恳谈会利益表达渠道、听证会利益表达渠道、社情民意调查利益表达渠道以及建立专有农民网站等。

第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避免单个人利益表达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②在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利益表达环境下,一些农民利益表达容易采取原子化与非制度化方式。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组建农民利益表达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利益表达的理性化。一是要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要继续发挥村民委员会在表达农民利益要求中的作用,正确选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使其能理性行使权力;要有效筹措经费,还要合理定位村民委员会职能。二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其凝聚力、战斗力,使其更好地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利益要求。三是大力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些合作组织,使其敢于表达农民利益要求,善于表达农民利益要求。

第三,提高农民利益表达素养。农民利益表达素养如何,决定着其对利益表达行为方式的选择、手段的运用、渠道的支配及最终利益表达效果。提高农民利益表达素养有多种途径。首先,必须发展农村经济,奠定农民利益表达素养的物质基础。其次,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再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以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两委”的组织依托、尊重农民主体性的乡村治理结构范式,提高农民民主意识。最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保障农民利益表达权利,增强部分农民对自身权力、权利拥有状况的了解和认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主动性,用好现有权力,在制度规定范围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第四,引导与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一些农民在表达利益过程中,基于理性人假设,在心理认知偏差作用下,产生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这些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不仅影响着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实现与增进产生影响。同时,“如果一切需求都统统表达出来,也就是说所有需要都变成需求提出来,这个体系没有多久即将被淹没”③。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政策引导、利益引导、价值引导、榜样引导、角色引导,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舆论规范、习俗规范等,将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到政治系统可控制的轨道上来,引导、规范农民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

注释

①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②陶元浩:《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社会化途径的完善》,《新东方》2007年第4期。③[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王祖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91页。

责任编辑:思齐

D621

A

1003—0751(2011)01—0026—05

2010—11—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建和谐:转型期中国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发逻辑及矫正路径》(10YJC81005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姚望,男,浙江传媒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博士(杭州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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