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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问题探究

2011-02-20姜群英雷世平

职教通讯 2011年5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职业

姜群英,雷世平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4)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问题探究

姜群英,雷世平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4)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需要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制化。校企合作立法要解决如下具体问题:必须对校企合作的概念、立法依据、适应范围、合作原则、法律位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或界定;必须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教师、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保障和激励性措施,从财政、税收、信贷以及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给予校企合作扶持和引导;校企合作立法不仅要强调参与主体的义务,同时,更要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具体问题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促进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需要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制化。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实践中,宁波市先期进行了探索。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对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支持等公共服务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在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明确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等方面,该条例实现了校企合作的六大突破。它的出台标志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在经过近多年的等待和期盼之后,通过地方政府的先行实践与探索,终于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2010年7月29日,国家颁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2010-2020)》,正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然而,一项法律或法规的出台并非一件简单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牵涉面广,涉及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多,是一项开创性工作,需要深入系统的立法研究作为支撑,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了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进程,确保立法的质量,争取这一事关职业教育发展根本出路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笔者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校企合作立法的基础性问题

当前,校企合作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能否肩负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使命,关系到能否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这一根本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制或制度建设助推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一部法律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应包括体系的完整性、结构的严密性、法理的逻辑性、语言的规范性以及调整关系的全面性等许多方面。在制定校企合作法律或法规时,必须首先对校企合作的概念、立法依据、适应范围、合作原则、法律位阶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

1.校企合作概念的界定。校企合作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学结合,也不是泛指所有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它主要是指职业教育领域学校和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一种制度,因此,校企合作只是特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我们在界定校企合作时,其涵盖的内容既要比较全面,不留死角或盲点,又不能产生歧义。具体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1]

2.校企合作立法的基本依据。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校企合作作为教育与经济合作的具体化形式,其实质就是教育根据企业需求,主动适应并为企业服务的合作,体现了教育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规律要求。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制度既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制度的一种创新,也是劳动力市场供给(或建立劳动力特殊市场)的一种新的可贵探索,所以,校企合作立法必须以教育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作为基本的立法依据。

3.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两类不同社会组织的结合。校企双方,作为校企合作关系的直接利益关系方,一个是非营利性组织,一个是营利性组织,二者的行为规则和利益诉求均不相同。职业院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教育公共产品,以服务为宗旨,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商品和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校企合作是企业、职业院校在各自不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们能否进行合作,取决于是否具有确保它们谋求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互利双赢的基本原则,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和调节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4.校企合作立法的法律位阶问题。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换句话说,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层级和效力。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考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的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利益关系相对复杂,为了提高校企合作立法的法律效力,增强立法的普适性、权威性,建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普通法律的形式立法,法律名称可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

二、促进校企合作的扶持性措施问题

要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必须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障和激励措施,从财政、税收、信贷以及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给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扶持和引导。

(一)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事业的发展,而且该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级政府负责的推进全国或区域性校企合作综合性重点建设项目;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等校企合作项目[1];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所发生的物耗、能耗的适当资助;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业院校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用于促进校企合作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二)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税收政策

中央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用于支持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现金和实物)亦可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培养、吸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按照一定比例接受顶岗实习学生就业的,应当给予税收优惠。企业给职业院校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可以从税前列支等。

(三)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信贷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辟校企合作信贷业务,如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险种,以加强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障。

(四)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保障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应在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创新,优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环境。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的责任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去实现:(1)直接提供企业和民间机构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2)动员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民间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服务;(3)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加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具体表现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扶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1]

三、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的责任或义务问题

要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关键是要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校企合作机制的形成不是自发的,而是要通过规范校企合作参与各方责任或义务,并通过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来培育。在现实校企合作关系中,由于存在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教师、学生等多重主体,他们在校企合作机制和校企合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校企合作教育立法时,必须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教师、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调整和规范他们之间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规范各自的行为。[2]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或义务具体如下。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导责任

职业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特征。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负有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责任。在校企合作关系中,政府虽然不是校企合作的参与主体,但它是校企合作机制的培育者,在校企合作机制形成和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校企合作立法中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着重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体系、机构、制度和章程的建设,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议事与工作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本区域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公共服务、督导评估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强力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优化校企合作环境。

(二)行业组织的引导与协调责任

行业组织或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在调控经济的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并非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由政府去实施和完成。在当前的经济管理活动中,行业组织发挥着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因其聚集了该行业的企业,对该行业的经济活动又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而,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机制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校企合作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职业院校的主动参与责任

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校企合作的最终受益者,因此,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积极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许多方面开展合作。职业院校应当主动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顶岗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进行实践锻炼。此外,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主动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并指派指导教师予以指导。

(四)企业的社会担当责任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当事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校企合作立法中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并从如下几个方面来鼓励和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明确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进行实践锻炼;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确保学生到企业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服务岗位实践的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等。

(五)职业院校教师、学生的道义与法定责任

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但他们不是校企合作关系中的独立参与方,而只是校企合作关系中校方的直接承载者,校方参与校企合作主要通过教师的实践活动和学生的实习活动等具体体现出来。因此,在校企合作立法中,学校和企业既要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明确教师和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所属的行业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校企合作实践活动中,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作为参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员,他们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校企合作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

校企合作作为一项多方参与的公共事务,缺少有效的监督、约束制度是很难深入发展的。因此,在校企合作立法中,不仅要强调参与主体的义务,同时更要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尽管不是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强制性法律,但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对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追求相关法律责任。比如说,职业院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下厂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追求相关法律责任。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收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或取消其收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院校、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1]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Z].2008-10-22.

[2]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0(34).

Abstract: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road that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must follow.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is required to be legalized when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echanism,as well as promotingthe healthydevelopment of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egislation should solve the followingspecific issues:A series ofproblems about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ike concept,legislation bases,range,cooperation principle,legal status and so on should be made clear or defined.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its functional departments,industry organizations,enterprises,schools,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education must be explicitly.State and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must take safeguard and incentive measures to support and guide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from the finance,revenue,credit,public services,and many other aspects.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egislation should not only emphasize the obligations to participate the principal part,but alsostipulat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tobe undertaken when failingtoperformobligations.

Key words: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legislation;specific problems

Specific Problems Probing on Legislat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Jiang Qun-ying,Lei Shi-ping
(Air Force Aeronautical Maintenance Technology College,Changsha 410014,China)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研究——基于高职院校与政府、社会关系的重构”(项目编号:0YJA880026)

姜群英,女,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高等职业教育;雷世平,男,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高职教育、农村职业教育等。

G710

A

1674-7747(2011)05-0005-04

[责任编辑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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