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与寻回: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探讨
2011-02-20秦素粉
秦素粉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2160)
遗失与寻回: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探讨
秦素粉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2160)
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入,校企合作日益受到重视。企业作为校企合作中的一个主体,其话语权的缺失将使校企合作的实效受到严重影响。通过对企业话语权遗失原因的深入分析,以期探讨唤醒企业话语权的主体意识,构建校企平等、互利双赢的对话机制。
企业;话语权;校企合作
近年来,我国高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要求,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工荒”愈发严重。在毕业生就业难与企业“技工荒”并存的环境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使命的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更多挑战:给在校学生提供扎实的教育和宽广的基础训练、给失业者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给在职员工提供新的技能培训……。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等职业教育研究者也越来越体悟到,没有企业的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就举步维艰。但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却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在高职人才培养和利益共享等方面几乎丧失了话语权。
一、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失语”情境
话语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下,决定自己该说什么,怎样说的潜在制约机制”。[1]话语权是一个人的话语权利,它体现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自主地对现实生活、实践活动进行真实、具体的表白,理性或感性地反映自己的理念、思想、态度、价值的权利。一个人拥有了话语权,也就意味着他首先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个体。话语权问题是个多视角的问题,可以从区域、个体等不同的层面去加以分析和理解。事实上,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谁掌握着话语的主导权,谁的话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谁就受益最大。而企业由于自身话语权的弱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几乎濒临“失语”状态。
(一)企业主体性话语权意识淡薄
主体性话语权是一种非此即彼的言语权,是一种声音对另一种声音的掩盖,一种话语对另一种话语的剥夺和占有,也是话语权本质的异化和对话语权本真内涵的扭曲,在本质上否定了多元话语主体的存在,显示了其在话语权中的独占地位。这也表明了话语一方要利用另一方行事、话语一方要利用话语的另一方实现自己的利益,话语一方要以另一方做为自我实现的手段。[2]
近年来,无论是政府、行业企业,还是教育部门,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客观性、必然性、必要性的理论认识与实践之间,虽然达成了一定共识,但企业认识还不到位,主动参与的意识不强。企业仅以追求盈利为目的,行为短期化,还不能从知识经济的高度、人力资本的高度出发,把企业教育培训看作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高职院校对邀请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教学的意识不强,只流于形式和功利性需求;对参与企业科技服务的意识不强,只重视单纯的学历教育;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关注不够,这些都相应地影响了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致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深度也不够,主体性话语权丧失。
(二)企业话语权在高职人才培养上缺失
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带来庞大的用工缺口,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尚处于全民教育的边缘位置,发展滞后于社会需求。高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教学改革相对滞后,从而造成与社会需求脱节。高等职业教育在深入生产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方面欠缺,对人才需求预测不能作充分的分析,与行业或企业联系不够紧密,造成培养目标与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脱节。另外,部分教师在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经验不足,教学观念、教育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普通高等教育模式上,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仍未彻底改变,致使职业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上不及本科生,动手能力不及技工生”,不能适应企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受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影响,企业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上话语权缺失。虽然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以企业为依托,高职院校的社会声誉和长远发展以企业为支撑,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目标的确定、专业课程的设置等难以有行业企业专家的参与,难以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难以准确地搜集到高职教育改革的全面信息和形成科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校企合作机制。企业也因制度和政策平台缺失,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企业话语权在利益诉求中遗失
企业在被动地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与高职院校也形成了不对等的利益关系。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动因主要源于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要为企业内部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承担为企业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高职院校对外的教育责任。[5]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必须加强与高职院校的联系以选聘优秀的毕业生,并利用高职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为其提供科技服务支持。
从理论上讲,企业能够从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但现实中缺少规范的政策制度保障,企业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即使在投资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也很难真正获益。此外,企业还认为高职院校才是主要受益者,他们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了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并为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为高职院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企业话语权缺失的原因分析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话语权的缺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除了企业自身认知外,与一些社会因素也有着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场域中“惯习”式的思维
“惯习”是布尔迪厄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6]行业企业在传统场域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习”式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地认为教育理应由政府和学校去承担,对参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无主动意识。而如今,场域已被置换,普通高等教育被置换成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发展联系紧密,这便出现了惯习与场域间的严重脱节。企业在应对中国产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庞大的用工缺口,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紧缺一时不知所措。因为他们习惯了之前所处的情境和与之相关的行为方式,而当他们处于新的场域时仍会自然而然地沿用原来的“惯习”。因而,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很难真实地看到他们的身影,听到他们内心深处的声音。
(二)平等话语权保障机制的欠缺
从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来看,校企合作之所以顺利实施,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支持,依靠法制来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许多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文件,重视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参与办学及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但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政策性措施和保障性法律法规或条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没有真正构建起来。企业如何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合法合理地介入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职业教育,似乎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说法。许多企业即使有意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也师出无名,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统筹和指导,工作内容和结果不具法律效应或者自律效应。[7]
(三)不对等利益下企业话语权的悬置
尽管国家出台各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在国家高度重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引导下,高等职业院校也具有与企业合作的强烈意愿,希望企业能够参与到高职教育教学中来,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些企业缺乏合作的态度,只是被动地接受,在认识上有偏差。他们只是从短期考虑,目光较为短浅,认为职业院校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短时间内达不到企业生产和经营岗位的技能要求,无法为企业产生实质效益,反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使有些企业表现出校企合作的诚意,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无法容纳过多学生的实习或是企业产品单一,无法使学生的专业综合技能得到提高,从而影响校企合作的效果。[8]企业受校企间不对等利益的影响,对能够拥有的话语空间疏于利用,没能有效掌握在校企合作中话语权,使话语权最终被悬置起来。
三、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话语权的赋予与拾回
如何帮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确立与拾回话语权,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享有与高职院校平等的主体地位,拥有与其对等的话语权,获得相应的收益,将需要企业、政府和高职院校共同参与构建校企平等、互利双赢的对话机制。
(一)打破传统场域的思维惯习
每个场域中都会形成特定的惯习,我们必须改变旧有的惯习、形成新的惯习,以达成新惯习与新场域的相生相长。在新的场域中,企业要打破传统场域的惯习思维,使主体意识逐渐觉醒。首先,企业领导要不断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开发对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鼓励员工终身学习;充分认识到高职院校是企业人才选聘和对企业员工在职培训的重要载体,从而不断提高参与职业教育的自觉性。同时,高职院校领导要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根本任务出发,主动推进校企合作,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积极寻求校企合作双赢的途径。在新的场域中,高职院校要积极作为,为唤醒企业主体意识创设良好情境,如积极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寻找有经济实力、有发展前景、有人才需求、设备先进、管理现代化,能起到带动作用并有合作愿望的企业与之进行合作。
(二)完善企业话语权的保障机制
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意义重大,从国外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看,他们都坚持立法保障,出台行政法规,以保障和规范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如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把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德国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条例》等。[9]
我国政府应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在合作中享有与高职院校平等的话语权。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和条例: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职业教育一章中有条款专门写到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明确指出省级政府要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积极支持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或者是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加大相关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支持企业更多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
但关于校企合作教育的指令性条款较少,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动力,学校也没有足够压力。具有长效机制的校企合作并不是简单地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是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政策的指导下,需要进一步制定关于校企合作的具体条款。通过双方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如,制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具体激励机制,明确企业利益,激发企业参与的动力,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够拥有话语权;细化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应为企业承担的培训责任、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和技术指导等,给高职院校以压力,使其积极寻求企业支持。
(三)构建互利双赢的参与机制
企业与高职院校都是利益主体,企业的根本目标是盈利。高职院校与相关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取决于合作能否给双方带来良好的效益。现阶段,我国企业虽然面临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困境,但仍能轻松招聘到普通劳动力的现实抑制了他们对校企合作的热情,因而企业对合作的积极性依赖于高职院校的主动性。此外,企业对合作育人的积极性发挥的前提条件则是他们能否从合作中受益。一般而言,能够有助于企业合法盈利的行为与合作都会受到企业的欢迎,否则,合作迟早会被企业拒绝。构建以学校为主导的校企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因此,高职院校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起与企业利益共享的参与机制:(1)根据社会企业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开发符合企业岗位能力要求的课程体系;(2)适应企业生产流程需要,改革实践教学,实行弹性学制;(3)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如为企业员工提供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轮训与鉴定,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等;(4)为企业培养优秀毕业生,合作企业具有对毕业生的优先选择权,根据企业需要和毕业生意愿,进入毕业实习阶段的学生可以直接签订就业协议;(5)将具有教学能力的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退休老职工返聘至学校担任校内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制定对合作企业、兼职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于校企合作关系好的企业、兼职人员给予额外奖励。
[1]胡学常.文学话语与权利话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1.
[2]王安全.实现学校内话语权的主体间走向[J].教育评论,2007(5):64-67.
[3]曾金传,郭秀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障碍与对策研究[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113.
[4]韩伟平.论校企合作双赢的价值取向[J].教育与职业,2009(18):36.
[5]陈仙.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硕士论文,2008:10.
[6]布尔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70.
[7]曾金传,郭秀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要素分析[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12):75.
[8]李向红,李向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博弈论分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93.
[9]徐丽华.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职业技术教育,2008(1):49.
Abstract:Along with vigorous development and thorough reform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people attache great importance to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day by day.As a main body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enterprise’s loss ofthe discourse right will have a serious influence on the actual effect ofit.It will awaken the enterprise’s main body consciousness and build equal and mutually beneficial win-win dialog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byanalyingreason for loss ofthe enterprise’s discourse right.
Key words:enterprise;discourse right;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Lose and Retrieve: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Enterprise’Discourse Right
Qin Su-fen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Electric Engineering College,Chongqing 402160,China)
秦素粉,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研究、职业教育研究。
G710
A
1674-7747(2011)05-0001-04
[责任编辑 曹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