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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述评

2011-02-20胡全柱

关键词:权利犯罪青少年

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2010年度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述评

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2010年度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集中表现为三个主题: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与2007年、2008年以及2009年儿童社会学研究的主题相比,本年度的研究主题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拓展性。

一、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研究

本年度有关儿童生存与发展状况研究围绕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孤残儿童展开。

(一)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本年度学者们对留守儿童的研究主要关注了留守儿童的养育模式、社会支持网、犯罪、监护、心理以及价值观等问题。

姜又春以湖南潭村为调查点,探讨了该社区在打工经济背景下留守儿童的养育模式。该研究发现,由于抚育留守儿童功能的需要,潭村的家庭结构由以核心家庭为主转变为以主干式家庭、扩大式或者联合式家庭为主。随着家庭结构的转变,家庭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表现在婆媳关系趋向陌生或融洽,妯娌关系变得淡漠或利益化,家庭的“抚育性社会化”功能弱化导致了亲密关系日益疏远。在此背景下,潭村为解决留守儿童的养育问题,逐渐形成了五种养育模式,即祖父母养育模式、单亲养育模式、外祖父母养育模式、叔伯养育模式以及母系亲属养育模式(姜又春《打工经济背景下农村家庭关系的变迁与留守儿童养育模式研究——以湖南潭村为例》,载《西北人口》,2010年第3期)。

养育模式可被视为社会支持的一种形式。张克云与叶敬忠在《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的特征分析——基于四川省青神县一个村庄的观察》(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2期)一文中通过对四川省某村庄的研究,分析了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的特征。指出,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亲属、朋友和邻居构成了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网络所提供的社会支持是留守儿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也是留守儿童生存环境的主要表现。父母外出打工使留守儿童的社会空间发生变动,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既反映了一般的农村儿童社会支持的特征,在某些方面也反映出父母外出所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的成员主要是家庭成员、亲属和朋友。在亲属中,最主要的是祖辈,其次是父系一方的女性亲戚。亲属支持的来源与监护人的社会关系有很强的关联性。二是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异质性较低,其异质性程度受到监护人社会关系的显著影响。三是外出父母在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中的重要性显著降低,父母主要提供经济支持,但情感支持不足,一些留守儿童寻求朋友支持和“母亲替代”角色以满足情感需求。作者进一步指出政府要制定强化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建立支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外出家长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农村家庭的咨询机构,以及通过政策宣传和引导,在农村地区提倡和谐家庭、和谐邻居关系的社会风尚。

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H乡为个案》(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的研究中,胡滨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具有群体性、侵财性等特点,罪犯呈现低年龄和低文化特征。其中,财产型犯罪居多,且暴力化倾向明显;同时,性犯罪呈增多趋势。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重“养”而不重“教”、不良的社交途径等。作者指出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包括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积极发挥学校功能,以及基层司法机关要担负起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重任等。

正如胡滨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留守儿童的犯罪与其是否受到有效的监护有关。针对这一问题,董士昙和李梅的研究进一步阐明了两者的关系。他们研究发现,在山东农村,留守儿童约占全部儿童的三分之一,其不良行为率、犯罪率大大高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犯罪率高达12.54%,比非留守儿童高出近11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定监护人严重缺位,委托监护不力,其他监护尚未充分开展。据此,他们指出:应重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尽快完善父母监护制度,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组织,加重国家的监护责任,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改革委托监护制度,赋予受委托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建立健全社区和学校监护制度;加强国家监督职能,将监护纳入社会公益范畴(董士昙、李梅《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与犯罪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除了留守儿童的养育、监护与犯罪受到研究者的重视以外,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以及价值观也同样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赵峰通过对农村9-15岁留守与非留守儿童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和心理测试,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在人际关系、适应性、情绪失调、焦虑等方面与非留守儿童相比,均存在显著差异。为此,他提出要转变留守儿童父母的观念,既要满足子女的物质需要,又要满足其情感需要。此外,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问题,需要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好(赵峰《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张东辉对两名有着不同家庭背景的河南留守儿童进行为期10个月的质化访谈和田野追踪,运用民族志的手法展示了他们的社会化经历,以及他们与远在城市的父母之间存在的价值观冲突。研究发现,在农村长大的留守儿童与身居城市、接触城市文化和价值观的父母之间存在价值观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反映了代际之间(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差异,更体现了城乡、阶层之间教育价值观的不同(张东辉《农村留守儿童与外出父母的价值观相冲突》,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2日,第9版)。

(二)流动儿童

与留守儿童研究不同,学者对流动儿童的社会学研究聚焦于社会交往中的行动逻辑、社会距离以及身份认同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与流动儿童的流动性密切相关,因为流动意味着社会交往。

史晓浩和王毅杰考察了流动儿童城市社会交往的行动逻辑。他们发现,与其父辈不同,流动儿童的城市社会交往遵循着独特的运作逻辑。从流动儿童城市生活的社会情境出发,学校类型、家庭教育与社区结构,都会影响到流动儿童与城市社会的接触机会、交往过程,从而产生不同的交往后果。学校在流动儿童城市社会交往中扮演着格外重要的角色,流动儿童的学校类型不同,其城市社会交往的逻辑有很大差别。在不同的学校空间,流动儿童建构了不同的交往文化。公办学校的流动儿童获得了更多与城市儿童及其家长接触的机会,他们与城里人的交往频率也更高,因而更有可能冲破身份制度的藩篱,从结构上实现与城市的社会融合。民工学校的流动儿童则正在经历从“文化再生产”到“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史晓浩、王毅杰《流动儿童城市社会交往的逻辑——指向一种质量互释的混合研究》,载《南方人口》,2010年第2期)。

社会信任,是嵌入于社会交往中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本。在陌生的城市社会里,流动儿童如何在社会交往中获得这种社会资本呢?在《流浪儿童城市社会信任的建构机制:一种情境的解释》(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一文中,史晓浩和王毅杰认为文化的、制度的以及个体理性的解释路径对流动城市社会信任的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需要转向一种情境的解释。在定量和定性资料的基础上,他们描述了流浪儿童在城市社会里的信任建构过程,发现这种社会信任是流浪儿童对城市社会中具体生活情境进行主观定义的反映;在生活实践中所积累的库存知识,决定着流浪儿童的社会信任模式先赋性和自致性相互杂糅而又依次排列。

然而,无论流浪儿童的城市社会信任通过何种机制建构而成,与其建构过程相伴的必然是某种社会距离的产生,换句话说,有信任就有距离。钟涨宝和陶琴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学生之间的社会距离展开了研究,他们通过设计信度和效度较高的社会距离量表,以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学生的社会距离问卷数据为基础,分别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学生双向度测量二者的社会距离加以比较,并研究社会地位、交往网络对两个群体之间社会距离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本地学生的社会距离与本地学生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社会距离是对称的,但在投入感情和信任较多、自我暴露机会较多、接触等级较高的交往项目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对本地学生的社会距离高于本地学生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社会距离;第二,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法,从社会指标中提取出家庭社会地位因子、自致性个人社会地位因子和先赋性个人社会地位因子,得出自致性个人社会地位因子与社会距离呈负相关关系的结论;第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学生的社会交往规模大小一致(钟涨宝、陶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学生的社会距离研究——基于双向度社会距离测量》,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在《农民工子女生存状况及发展问题》(载《当代青年研究》,2010年第3期)一文中,钟一彪立足于农民工子女自身的切身感受,从农民工子女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家庭及其生活质量、受教育状况、社会交往等维度系统地考察了他们的生存状况及发展问题。研究发现,从总体上来说,农民工子女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家庭、教育、社会关系等方面较为正向,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第一,农民工子女的自我认知有待调适;第二,农民工子女的社会交往关系尚需优化;第三,农民工子女的家庭教养模式有待变革;第四,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育人环境需要改善。

此外,流动儿童的身份认同也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石长慧通过对北京市“城中村”流动少年多元身份认同的定性和定量研究发现,在城乡身份方面,大多数流动少年认为自己是“农村人”,但同时也出现了“城市化了的”流动少年。流动少年的籍贯身份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它受到情境和文化等多元因素的影响。在社会表征性身份方面,流动少年并不认同“农民工子女”的称谓,对“流动人口子女”身份也提出了质疑。在先赋性身份与后致性身份、社会表征性身份与自我认定的身份之间,存在着冲突、矛盾和张力。多元异质的流动少年群体可以统合在“外地人”的社会范畴身份之中(石长慧《我是谁?流动少年的多元身份认同》,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

值得一提的是,有研究者将问题流浪儿童的形成作为研究问题提出,并试图做出回答。例如,李晓凤与李细香以某流浪儿童工读学校为个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立足于社会排斥理论视角,分析了问题流浪儿童从家童、街童到工读生转变的生命历程,诠释了问题流浪儿童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不断遭受社会排斥的过程(李晓凤、李细香《社会排斥视角下流浪儿童的生命历程》,载《当代青年研究》,2010年第11期)。对问题流浪儿童形成过程的探讨具有发生学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类型的研究要比其他类型的研究更为重要。

(三)孤残儿童

有关孤残儿童的社会学研究,重点是围绕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社会交往能力以及社会融合等方面展开。此外,孤残儿童的监护问题也是研究者关心的重点话题。本年度有关孤残儿童的社会学研究基本上是上述话题的铺展和深入,分析思路呈现出从微观向宏观,由分立向综合架构的转变。

社会福利内容广泛,其中康复护理就是孤残儿童享受的一种重要福利形式。徐怡在《孤残儿童康复护理之策》(载《社会福利》,2010年第2期)一文中探讨了痴呆症型和自闭症型孤残弱智儿童的康复护理。认为,痴呆症型儿童知觉速度缓慢,直觉内容笼统而不精确;记忆速度缓慢,记忆表象贫乏,不稳定;言语发展缓慢,词汇量小,缺乏连贯性,词义含糊;情绪紧张、压抑,性格孤僻。而自闭症型儿童的社交能力、行为模式以及运动等方面存在明显障碍。痴呆症型儿童的康复对策主要是:提高工作人员的康复护理水平,做好安全和生活护理,做好心理护理,做特殊护理,做好早期干预,以及做好特殊教育。而自闭症型儿童的康复对策主要是:创设环境,建立情感;身心接纳,建立依恋情感;创设机会,建立同伴依恋情感;情感支持,树立幼儿良好自信心。

那些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可以享受到专业机构的康复护理和监护等服务,然而游离于儿童福利院之外的农村孤残儿童如何得到照料呢?有研究者就探讨了农村孤儿的抚养模式问题。王飞鹏通过对烟台市55位农村孤儿的实地调查,采用系统分析法对孤儿的形成原因、抚养模式及不同抚养模式下孤儿的生活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是农村孤儿形成的主要原因;亲属家庭抚养是农村孤儿的主要抚养模式,并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抚养责任;目前孤儿身心健康、人际关系基本正常,但孤儿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相对匮乏,生活面临一定的困难,急需国家和社会力量的补充和参与。为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孤儿救助体系(王鹏飞《农村孤儿的抚养模式与生活状况的实证分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2期)。

不论是由专业的儿童福利院还是由亲属抚养的孤残儿童,都面临着同样的监护问题,而孤残儿童的监护比正常儿童的监护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涉及到法律关系问题。聂阳阳就我国孤儿监护现状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孤儿主要由亲友、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收养人等监护。关于孤儿监护的制度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滞后于现实需要,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孤儿权利缺失,发展受到制约。作者进一步指出,完善孤儿监护的途径需要做到:第一,规范、完善孤儿监护主体,包括积极建设儿童庇护机构,完善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大力发展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第二,提升监护质量,细化孤儿财产权的法律规定。第三,确保监护资金到位。第四,建立监督机制(聂阳阳《我国孤儿监护现状及法律问题分析》,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上述研究多是在城乡分野的基础上讨论城市孤残儿童和农村孤残儿童的生存状况和保护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孤残儿童无疑是一个数量巨大的弱势群体。那么从宏观结构上如何关注和保护孤残儿童呢?有研究者就以宏观结构的视野考察了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的生存和服务状况。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与脆弱儿童的数量规模与构成状况、社会经济特征,需要救助的比例,保护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与脆弱儿童所需总体经费预算、政策与服务,保护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与脆弱儿童的优先领域与政策建议等方面描绘其生存与受服务状况。研究发现,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的生存与服务状况令人担忧,迫切需要国家承担责任,加强社会保护,制定发展规划与行动策略,建立普及性和生活化儿童福利制度(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刘继同《中国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脆弱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研究》(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

二、未成年人保护研究

2010年度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围绕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以及救助服务等铺展,其中儿童权利和法律保护始终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

(一)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根据一个社会的道德或法律而享有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以及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儿童权利到底包括哪些权利,学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然而,儿童权利的思想却早在启蒙运动之后就已经诞生。王本余追溯了在儿童权利思想史上三位重要人物洛克、卢梭以及康德的儿童权利观念。由于各自的政治理想不同,因此他们所建构的儿童权利观念也存在着内在差别。洛克在“有限政府”观念下建构儿童权利观念,认为儿童尽管受制于父权,但儿童仍旧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并不直接表现为儿童本身的自由,而是通过父母的自由而自由;此外,儿童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卢梭在“道德理想国”观念下建构儿童权利观念,强调儿童权利中的积极权利与集体权利,认为权利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自由不是选择,而是公共意志的强迫。康德在“法律共和国”观念下建构儿童权利观念,认为儿童所具有的权利乃是源于一个人对于自身的义务而产生的对人的权利,这一权利加诸子女身上,就产生了保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儿童既有享受父母照看和管教的权利,也有免受父母专横干涉的消极权利;儿童是生而自由的,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由(王本余《儿童权利的观念:洛克、卢梭与康德》,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尽管儿童权利的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游戏权、发展权以及受保护权无疑是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那么,这些基本儿童权利在中国的状况如何,学者们对此做了分析。在《儿童游戏权面临重重困局》(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18日,第9版)一文中,丁海东指出,现代社会从人权层面和法律精神上对于儿童游戏的确认,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中的游戏罪恶论和游戏无益论,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体验。然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现实中,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存在诸多困局,表现为传统观念不提倡游戏,法律法规未突出儿童的游戏权,以及课业沉重使游戏成为奢望;此外,现代传媒消逝了传统游戏。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受保护权的目的在于减少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彭俊英认为,每个儿童都有受保护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关心与保护;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儿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文化中缺乏儿童权利意识,导致侵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要使儿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根据儿童保护的国际标准予以立法或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家庭的功能和责任,增强教师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儿童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协同合作(彭俊英《儿童受保护权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18日,第9版)。

儿童的发展权主要指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虞永平认为发展权是儿童的核心权利,而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核心。因此,保障儿童的发展权,主要是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同时,受教育权也包含了受教育的质量,而对学前教育质量影响最大的是师资水平,学前教育的发展取决于政府投入(虞永平《发展权:儿童的核心权利》,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18日,第9版)。在虞永平看来,只有政府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才能确保儿童享有受教育权,从而实现发展权。

(二)法律保护

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种含义是承认儿童权利和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另一种含义就是要有法律来保障儿童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由于儿童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除了人们的认识问题以外,就是法律制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探讨如何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是2010年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又一个重点。

刘东根和王砚图讨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问题,认为我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规定,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和矛盾之处;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在某些地方试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我国来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当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尤其是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的全过程。作者重点分析了合适成年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刘东根、王砚图《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完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在《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中,赵国玲和李强通过对403名法官、323名公众、24名律师和1 400名未成人罪犯的调查和实证研究,试图厘清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深入讨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运行模式、法律后果、具体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构建了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胡江在法理层面上讨论了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结构问题,认为未成人保护地方法规不应当规定“自我保护”,而对于残疾未成年人、孤儿、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人数较多、问题较为严重、保护难度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则可以在其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中以专章形式规定“特殊保护”,而专章设置“国家机关保护”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这种立法结构安排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胡江《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结构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

除了上述在具体法律层面上讨论儿童权利和利益的法律保护以外,也有研究者从整个法律框架出发探讨有关儿童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蒋娜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保护的新动向》(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和《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刑罚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戴一云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发展与改革》(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以及倪铁的《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等等。

三、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特点,以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2010年度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原因与特点

廖菁和郑定锋以广州市萝岗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为例,分析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特点。研究发现,从青少年犯罪的内在因素来看,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特征有关,未成人认知能力有限,自控能力差,是非判断能力缺乏,另一方面缺乏法制观念,思想上贪图享乐等等。从青少年犯罪的外在因素来看,不良的家庭环境是导致子女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客观因素;学校也是将部分青少年推向犯罪边缘的重要因素;此外,暴力色情文化、不良社会风气、社会管理不力等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并以侵财为主、团伙作案、年龄介于16-18岁、外来未成人涉罪人数比本市多、文化素质偏低、网络犯罪增多等特点。对此,研究者也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廖菁、郑定锋《“天使”缘何“堕落”——广州市萝岗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为例》,载《青年探索》,2010年第5期)。

与廖菁和郑定锋从总体上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的方法不同,周娅将研究重点进一步聚焦,以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地点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应用环境犯罪学的“犯罪机会与认知空间交叠”理论做出解释。研究发现,基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青少年犯罪地点的选择曾具有很大随机性,但近年来的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已具有场所化倾向。这种倾向是犯罪思想和意识成熟的表现。不良娱乐场所是典型的青少年犯罪场所,而校园内外也是青少年犯罪高发地(周娅《犯罪地点选择之实证研究——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察》,载《青少犯罪问题》,2010年第6期)。

在《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以上海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3期)一文中,费梅苹对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后发现,青少年以同伴圈的方式聚集,当一个具体情境出现时,他们长期以来在街头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角色分工等立即在具体情境中呈现和发挥作用,其结果导致了一个犯罪事件及犯罪青少年的产生。即时的具体情境,反映了一群青少年的长期街头社会生活,犯罪是他们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的必然结果。

此外,屈琦和田超从社群隔离的视角讨论了闲散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社群隔离与闲散青少年犯罪》,载《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李莉莎分析了弑师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角色互动(《弑师犯罪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角色互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陈伟对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的互动原因作出解释,并提出了化解机制(《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的互动归因及其化解——兼评网络游戏的原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

(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在《对少年司法改革之应有认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一文中,姚建龙分析了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性。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文明程度、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尺;少年司法改革具有改善司法机关社会形象的社会效应;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和试验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意义;少年司法制度是社会转型时期强化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具有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功能。

同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全面检视的另一位研究者皮艺军认为,少年司法理念在现实中催生司法实践成果,实现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转换与对接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理论碰撞和司法实践的模糊行为。因此,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守一定的司法理念,才能实现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最恰当转换与对接,这些司法理念包括:少年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成人与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有质的区别;国家责任的确立以及社会与家庭为未成年人分担责任;“儿童利益最大化”涉及到所有儿童和所有儿童权利;儿童权利优先原则——对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就是对社会权益的保护;少年司法是柔性司法——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少年司法中没有“惩罚”,只有保护(皮艺军《中国少年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对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6期)。

除了从理论上探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以外,也有研究者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改革措施。俞亮和张弛就认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比例极低,缺乏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儿童导致诉讼过程的“成人化”,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构建未成人民事审判中的庭下对话机制,既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深入改革。他们从案件范围、当事人的年龄范围、适用阶段、适用程序、对话方式的基本要求等方面构建了庭下对话机制

(俞亮、张弛《构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庭下对话机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8期)。

谢佑平、余剑和肖波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量刑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独立度与各方参与性不够,该量刑程序的形态应该表现为法官主导下庭审各方的相互协作与理性沟通,达到适宜的量刑结果。尤其要关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量刑程序的契合,量刑建议与量刑答辩的平衡,两简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差异,以及量刑说理与庭审教育的并重。他们提出少年刑事审判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为:圆桌审判——协作式的量刑程序;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未成年被告人一方进行量刑答辩;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谢佑平、余剑、肖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程序构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6期)。

另外,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建构(俞亮、张弛《关于构建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思考》,载《中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少年法庭的运作机制与困境(秦明华、王列宾《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以及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问题(莫洪宪、邓小俊《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等等,都成为研究者讨论的热点。

纵观2010年度的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不论是在研究主题、研究力量还是在研究视角上,与前几年的研究状况相比,具有继承性和拓展性,并呈现出“不足之处,依旧存在,但在弥补;优点之处,不断增加,但显不足”的特点。因此,中国儿童社会学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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