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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2011-02-20江斌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生高职

江斌



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江斌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保卫科,福建 漳州 363000)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顶岗实习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就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从根本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高职学生;实习实训;安全保障;社会保险

顶岗实习,就是高职学生在完成学校一定的理论知识学习之后,在最后一个学年到专业相对口的企业去定岗实习3至6个月,从而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体会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它是强化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在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还可以在实习中了解职业环境、提前进入工作状态,甚至通过实习,找到自己合适的工作岗位。学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以“准员工”的身份进行生产实践,有利于实现由“学生”向“员工”身份的转变,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有效地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接触”,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近年来,顶岗实习在高职教育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高校实践教学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显示了它在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顶岗实习中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在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引起的实习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比较普遍的现象如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学生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甚至有些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还有的实习生未签订劳动协议书,若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出现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不能做工伤保险赔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成了顶岗实习中最大的维权问题。

有劳动就有劳动风险,尤其是职业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在生产一线从事技能操作,技术性强,机械没备操作危险性大,刚接触这些操作规程还不熟练,容易发生工伤事故,所以,顶岗实习中因各种意外而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是一个防不胜防的客观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部分高校和实习单位劳动安全保障的缺位、实习生本人风险意识与工作经验的匮乏等,大大增加了这类事故发生的概率。逃避和心存侥幸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当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后,在个人、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各自具体责任如何划分、承担比例等问题上往往有较大的分歧,如果家长和学校、用人单位在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便会进一步升级;有些家长既不愿意协商、调解,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解决,而寄希望于通过上访,通过教育行政的压力机制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补偿,而获取行政压力的过程和手段必将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当前,全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频发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安全事故的普遍性、复杂性、可预见性也引起教育界与法学界人士所的广泛关注。

二、司法救济的尴尬与校企合作的困局

(一)司法救济的尴尬

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对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及权益受到侵害责任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是空白。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适用《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而从雇佣角度分析,实习生前往实习单位实习,也不能视为一种纯粹的雇佣行为,因为一般是由学校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而非用人单位的直接雇佣,所以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也不能直接以雇佣关系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1]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即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学生、学校以及实习单位在实习生伤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如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上岗培训等,也会考虑学校在实习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失职等因素,来判决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这与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相比,显然不能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利益。鉴于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多情况下法院都是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调解,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判决的尴尬。

(二)校企合作的困局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当前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业、企业的参与程度。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极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将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取的主要条件。为此,各高职院校想方设法为学生实习拓展渠道,与公司、企业等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校企合作、互惠双赢”的实习活动也日益彰显出特殊的育人功效。

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视实习生为一种“负担”和“包袱”,认为接受实习生会干扰单位正常的工作进程、增加管理和运营的成本,因而不愿意接受在校生进入单位进行实习。当然,也有一些单位出于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友情接收”了实习生,或是学生本人凭借其个人的社会关系落实了实习单位。可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问题,就面临着企业和学校之间互相推诿的状况,这不仅给实习学生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带来很大的伤害,而且也影响到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以及给人才培养质量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如上所述,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是件有益于学生、学校、企业并对社会和谐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大事。因此,除了要“防患未然”,学生们要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培养学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国家相关立法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联合制定《勤工助学办法》,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与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人群相比较,顶岗实习的学生涉及面更广、问题也更突出。

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中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已刻不容缓。只有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了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问题,解决了实习学生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因此,在《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出台专门规范高职学生实习管理的单行法规,对我国的实习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

路径一:把实习生视为“准劳动者”

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否定,也没有另外作出规定。因此尽快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生确认为“准劳动者”,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并赋予他们“自然享受作为受薪雇员可以享有的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社会保险立法规定的待遇。”[2]

路径二:建立学生实习强制险制度

通过学生保险分担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分摊学生伤害事故损失已经成为国内外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与主流趋势。[3]从社会的角度看,学生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提供风险经济保障。[4]在职业学校推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面向社会最广大民众的角度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设计具有广泛推广意义、薄利的职业教育保险产品为目标,以有利于通过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化解职业学校学生面临的实习风险。对密切校企合作,减少校方压力,实现校企合作无忧,学生顶岗实习无忧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纳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并由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该条例还设立了垫付抢救费用、追偿、赔偿程序等制度。此举值得借鉴并运用到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2009年12月2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并要求中职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第12条规定: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校园责任险由政府购买。虽然该文件的意外伤害保险仅限于校园,但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除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外,其他本科院校、中职学校乃至中小学学生因为教学实践的需要,同样也需要走出校门,同样面临着安全保障问题;此外,高职院校还有校内实训、短期校外见习、参观等非顶岗实习的教学实践,以及志愿者、社会调查、三下乡等校外社会实践和校内外勤工俭学等非教学的社会实践,同样也需要走出校门或同样面临着安全保障问题。因此,国家如果能够推行一种涵盖所有全日制学生身份、渗透每个学习阶段全过程的《学生强制保险条例》,比起本文视野下的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更有前瞻性和深远意义。

(二)校企签订实习协议,强化各方管理意识

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2号])中指出,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等。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的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范。

这些办法、通知的出台和实施,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建立合作协议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今后实施学生实习强制险后,保险公司对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进行追偿,以及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依据。

学校在与企业、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学校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共同约定安全、薪酬及责任保险事项,确保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2.实习协议的签订一定要建立在学生对实习企业、岗位、待遇等多方面了解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让学生做出选择后再签订;

3.如果只是学校与企业双方签订协议,则必须要提前与学生签订实习承诺书,对学生的实习行为进行约束,为开展实习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4.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时必须要把握细节,加强对顶岗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实习协议除了要对合作期限、人数、专业、岗位、待遇等做出明确约定外,还需要在实习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保障学生实习的安全;

5.企业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内容、场合、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学生在生产、服务中受到身心伤害;

6.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实习协议中必须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做出详细说明,特别要对常见实习事故责任做出约定,为可能产生的实习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7.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总之,虽然顶岗实习中因各种意外而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是一个防不胜防的客观现实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政府、社会各界、学校、企业和学生个人共同努力,就能够把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为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顺利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做出积极的贡献。

[1] 李迎春.实习生,你知道如何维权吗[J].职业,2009(7):30-32.

[2] 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88-93.

[3] 高顺伟,吴志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赔偿的现状、困境与对策[J].上海教育科研,2008(10):42-45.

[4] 马永伟,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Thoughts about Building Security Machanism for Work Placement of Vocational Colleges

JIANG Bin

(Z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hangzhou ,Fujian ,363000, China)

Work placement is a critical stage in the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for vocational colleges. It plays a fairly important role in talents training. However, during the course of work placement, there are all sorts of problems.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security problems which the college students are faced with during work placement, and then furtherly tries to build an effective security machanism basically.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work placement; security; social insurance

2011-05-28

江斌(1968—),男,福建漳州人,助理研究员,学士。

G718.5

A

1673-1417(2011)03-0104-05

(责任编辑:马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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