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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

2011-02-20张士磊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学法庭教学活动

张士磊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

张士磊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改变原有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方式,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相继开展,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模式,有必要进行教学改革。为了切实有效地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介绍模拟法庭教学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其现存的缺陷,并据此提出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模拟法庭;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情景剧

众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认为,法学实践活动主要是通过寒暑假及毕业前的集中实习来实现。然而法学教育不仅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对法律执业能力的训练。为了让学生毕业以后能够迅速适应法律执业者的角色转变,必须在本科教育阶段进行法学实践锻炼。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随着社会对法学教育认识的更新,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已不能满足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

一、模拟法庭教学概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概念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1]。模拟法庭教学一般是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开设的实践性教学课程,旨在检验理论教学效果,以应用理论知识,锻炼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将课堂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

1.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补充。传统法学教育强调教师的主体地位,强调教师在授课中对法学知识的灌输。另外,由于部分法学教师是从学校毕业之后即进入高校法学院系从事教学工作,没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经历,在课堂上也没有更多地涉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这样就使学生仅仅从书本上学到一些相应的知识,往往忽略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没有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法学理论相结合。

模拟法庭教学要求教师在提高学生积极性时选择与现实贴近的案例进行模拟,这就要求教师和学生应该关注社会中新出现的现象,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之中。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使法学理论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让学生们学有所用,从而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2.情景教学法等主体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体现。传统的教学主要是采用教师讲授、学生练习,教师演示、学生观摩等方式,忽视了学生自学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学教育是一个知识综合型、素质型教育,实践性很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知识,不仅要了解法律规定,也要掌握如何适用法律。学生毕业以后要想迅速地适应法律执业者的角色转变,必须在本科教育阶段进行法学实践锻炼。

在传统的主体性教学模式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因而不能只把其中一方仅看做教学的主体,或把任何一方仅看做教学的客体[3]。情景教学法是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整个教学过程,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4]。模拟法庭教学就是通过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执业技能;促使学生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体验不同的角色,从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思考问题。

3.能够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模拟法庭是通过模拟庭审过程重现真实法庭场景。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不仅依赖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同时也依赖于对心理学、逻辑学等相关学科和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综合应用、分析和固定事实材料、临场应变、语言文字表达、现代化办公软件操作等能力。

二、现存模拟法庭教学的缺陷及分析

作为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方式,高校法学院系都开设有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但没有统一的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一)没有被专门设置成必选课程

尽管法学院系都开设有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但是随意性较大,没有专门设置成专业必选课或任选课,导致开展活动时需要指导教师去动员学生参与。由于教学安排的现状,只能选择同一年级的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参与的学生大多是学习成绩较好、主动性较强的学生,而那些学生成绩较差,教师希望能够通过模拟法庭的仿真训练提高他们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学生反而不愿意参加。学生的参与是自愿的行为,这样会导致学生之间的能力参差不齐。

对于指导教师来说,由于不是一门课程,指导教师参与指导模拟法庭也是由法学院系作为一种鼓励性的实践活动开展的,指导教师也就不固定,这样开展的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教师的个人研究领域及其兴趣,导致模拟法庭活动没有具体的规划,指导教师也只是将其当做一种课堂外的实践活动来实施,也就没有开展某一项具体活动的目的以及活动开展后的经验总结和信息反馈。

有的法学院系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依附于其他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助性教学活动。其弊端是诉讼法教师可能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但由于课时限制等原因,模拟法庭演练中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大大减弱[5]。

(二)以指导教师为主,追求观赏性和对抗性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作为法学院系重要的第二课堂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具有普法教育的功能。基于服务地方和教学育人的办学理念,笔者所在的地方师范院校经常将模拟法庭向全校公开展现,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不仅要注重教学效果,更要注重教育意义和观赏效果。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学生的综合能力、执业能力和执业技巧得到锻炼。如果过分追求观赏性和对抗性,就会曲解模拟法庭教学的作用,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以仿真司法训练和提高综合能力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为是公演,为了避免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出现失误,指导教师就会下很大工夫指导学生事先准备好法律文书和庭审程序,这样就遏制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造力,模拟法庭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指导教师为主,体现指导教师的“成果”,而学生只是将指导教师的“成果”通过活动表现出来,更像是表演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根本没有起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应有的作用。

(三)指导教师的选择随意性较大

由于模拟法庭教学没有被设置成一门课程,没有专职教师制作教学大纲,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仅仅是靠自己的兴趣。每学年开展一次活动还行,若开展多次活动就会导致学生的兴趣越来越低,这就是经济学上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体现。由于不是专门的教学任务,就不会有专职负责这一门课程的教师,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都是法学院系下达的指标,每学年必须完成多少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基本上是由教学任务少的教师负责选择案例和组织学生,这就导致在选择指导教师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活动又不好开展,指导教师也就没有参与的动力。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一般都有兼职执业经历,他们在日常教学任务之外,还有科研任务及校外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指导模拟法庭活动。而毕业后就专职从事教学的教师又没有实践经验,有些问题可能他们自己都没有搞懂,很多时候是纸上谈兵,学生不能得到仿真执业训练。

(四)事实认定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锻炼

受硬件设施、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模拟法庭教学不可能像真正的执业活动中那样固定证据以及对事实去伪存真。更多的时候是指导教师选择案例,甚至为了有更好的观赏效果,从网上选择别的院校已经做过的案例进行训练。有的指导教师为了完成课外教学任务,会组织学生讨论分析案件,所以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前就知道案件处理结果。这样就使得模拟法庭更多地是围绕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实践中最主要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以及遇到对方使用诉讼技巧时的应变能力,在现存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体现不出来。

(五)缺少对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评价和反馈途径

由于模拟法庭不是一门课程,指导教师更多的是完成一项课外教学任务,学生则是出于兴趣参与,教学双方都没有动力去评价自己在此次活动中的得失,也没有对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活动提供一些反馈信息。这就导致每次活动基本上都是在重复前一次活动的经历,没有经验和教训总结,也就不可能有所提高。

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通过对模拟法庭教学现存缺陷的分析,结合笔者在实践教学中的探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

上述缺陷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流于形式,没有注重实践性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只有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课程定位与目标定位,才能使该课程教学起到应有效果。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将模拟法庭教学设立为一门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实践课,由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撰写教学大纲,对参与的学生进行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进而让学生都能在大学期间得到模拟法庭的仿真训练。应当明确教学活动的评价和反馈途径,学生能够在模拟法庭教学大纲的指引下更加积极主动地完成实践活动。指导教师也能够从反馈信息中吸取经验,促使指导教师学习新知识和学科前沿问题,从而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

(二)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指导教师的选择标准

确立课程定位与目标后,还应当明确指导教师和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地位,避免从由指导教师主要负责的一个极端走向完全由学生自主进行的另一个极端。学生主动参与并发挥其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固然重要,但必须由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找出不足,不直接告诉解决方案,让学生自己通过寻找相关材料来解决问题。只有亲身体验才能对知识记忆深刻,才能在实践中不再犯类似错误。要选择理论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即选择有法律执业经验的教师来担任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最好选择“双师型”教师。还可以聘请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给予现场指导。

(三)明确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目的

模拟法庭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仿真训练,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包括法律是什么、法律制度、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运行、法律的精神和理念等问题以及在人际沟通、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辩论和陈述、把握社会动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6]。

我们要让学生学会适用法律、收集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在选择具体案例时,不能仅局限于对抗性强或观赏性强的案件。将普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都可以展示给学生。例如,债权人甲起诉债务人乙归还到期借款10万元,乙的户籍所在地是A地,但经常居住在B地其女儿家。如果甲到B地基层法院起诉,首先就要证明乙的经常居住地是B地,否则,B地基层法院就没有管辖权。而要证明这个事实,对于甲来说是有难度的。这些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在具体模拟法庭活动中有时会被忽略。

(四)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形式,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为了使学生具有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应当通过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形式训练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应变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笔者建议借鉴《今日说法》《庭审现场》《法治编辑部》等电视节目,采用情景剧、纠错式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例如,以情景剧的形式让学生学会如何去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将诉讼前和诉讼中当事人的内心变化展现出来;通过纠错式案例教学方式让学生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更加深刻地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这些方式能够提高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认识到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是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力图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7]。

(五)处理好普法教育和日常实践教学的关系

普法教育是法的教育功能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而模拟法庭作为学校普法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建议,可以在保证日常实践教学的同时,指导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倾向于选择本地经常发生的一些纠纷以及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纠纷,例如遗弃、抚养费纠纷,邻里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等。让其他专业的学生也能够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得到普法教育,还可以通过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的方式,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接触具体案件,做到学有所用。甚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促成地方法院开展“真实法庭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1]单丽雪.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拟法庭教学[J].航海教育研究,2007(4):75-77.

[2]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08(23):1-5.

[3]李海涛,彭豪.大学主体性教学的内涵、特征及原则[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16-118.

[4]赵惊涛.浅议高校法学专业的情景教学方法[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3):59-60.

[5]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87-90.

[6]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7]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3-7.

Discussion on simulation training educational reform of the moot court

ZHANG Shilei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Zhoukou 466001,China)

As changing existing law education mode of important ways,the moot court teaching successively develop in the legal professional law department of China.Because an unified effective model,so we must undertake teaching reform.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arry out the moot court teaching activities,the author introduce the function of the moot court teaching.Based on this,the author analysis the existing defects,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suggestions on the reform of the moot court teaching.

the moot court;legal education;educational reform;sitcom

G642.0

A < class="emphasis_bold">文章编号:1

1671-9476(2011)01-0145-03

2010-11-20

2010年度周口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研究”(J2010036)的阶段性成果。

张士磊(1982-),男,河南信阳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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