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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的观念史之新探索——民国妇女婚姻问题研究漫谈

2011-02-19余华林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妇女观念婚姻

余华林

婚姻问题向来是社会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民国这样一个新旧交替的大变革时代,这一问题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在当时许多人看来,民国社会出现的一切社会问题,都与不良的传统婚制有着程度不同的关联。这种看法虽不无偏颇之处,却也有一定的道理。社会学家通常把婚姻、家庭和性,看成是人类初级社会圈。[1]215因为所有的社会关系归根结底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婚姻中的两性关系既是亲属关系的源泉,也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婚姻问题中,不仅涉及男女两性的问题,还包含家制问题、生育问题、亲属问题、儿童问题、妾制问题、奴婢问题、继嗣问题、遗产问题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的变化,不仅反映特定时代整个社会的变迁,还往往成为当时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变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对于民国时期婚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为我们打开透视当时整个中国转型社会的一扇窗口。

对于民国婚姻问题的观察,离不开对女性视角的关注。这首先是由于,笔者在阅读民国资料过程中经常发现,妇女、婚姻、家庭问题往往纠缠在一起、实在密不可分。近代国人对妇女问题的思考是极为重视的。在当时的报章杂志及书籍上,讨论妇女婚姻问题与家庭问题的文章汗牛充栋,这些文章虽然理论价值高低不一,却都真实地记载了当事人的所思所感,它们不仅成为笔者研究当时社会婚姻问题的重要史料来源,而且其本身也是今人需要加以集中透视的直接的观念载体。其次,选择从妇女角度来研究民国婚姻现象,也是基于对那个时代妇女命运的特别感悟和关注。傅立叶曾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2]250恩格斯曾引述过这句名言来论证妇女地位对于了解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性。在中国这个妇女长期受到压迫的国度里,在传统社会逐渐实现现代转型的民国社会,妇女的命运也就格外引人关注。人们屡屡发现,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许多改革的最后受害者仍是女性。这种情况在民国时期婚姻生活的变革中,也有同样的表现。有些人可能会将其解释为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做出的牺牲,可是为什么在中国,从古至今作出牺牲的总是妇女,即便在“妇女解放”的旗帜已经高举的近代也不例外呢?正是这样的好奇心,促使笔者探究民国时期各种新式观念是如何作用于实际的妇女生活的,它们对于妇女的“解放”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这样的问题。

一、揭示新观念的社会“呈现”之方法自觉

观念乃行动的先声。近代中国婚姻问题最显要的特征就是“变化”,而变化最明显、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莫过于主张婚姻变革的各种新观念的出现及其所促发的社会化实际后果。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在其近代发展中受到了国内外各种新观念的巨大影响。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学界引进西方各种新式思想和学说的力度之大,史无前例。一时间各种不同流派的新思潮风云际会。在婚姻家庭方面,强调妇女“母性”论的保守派主张,要求“废婚毁家”的激进派主张,积极要求婚姻改革的折中派主张,在当时都不乏鼓吹者和奉行者。这些新思潮之间,以及它们和中国传统婚姻理念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交锋。因此,在现有成果中,对各种婚姻观念的探索,一直是此期婚姻史研究中的重中之重①参见吕美颐:《二十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史学月刊》1987年第6期;徐建生:《近代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蒋美华:《辛亥革命前夕婚姻家庭新观念》,《山西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徐永志:《晚清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演变》,《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安秀玲:《清末民初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历史教学问题》2002年第5期;梁景和:《二十年代关于“废婚”的论战》,《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刘小林:《五四时期婚姻观念变革的时代特征》,《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徐永志:《晚清婚姻与家庭观念演变述论》,《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这实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对于民国婚姻问题的研究也应从观念,尤其是各种新式观念入手,揭示民国时期人们婚姻观念的重要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笔者所谓的“新观念”,是指在清末民国时期出现或逐渐流行开来的那些具有时代新内涵的婚姻观念,如现代爱情观、妇女独立观、自由离婚观、一夫一妻主义等。当然,关于观念的新旧之分,具有相对性。近代的许多“新”思潮和“新”观念,就其社会存在的最终样态而言,实不可简单地被归类为新或者旧,多数都是不新不旧、亦新亦旧、新旧杂糅的。这个杂糅的结果,也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随着各种观念或思潮不同内涵的不断呈现,并通过与其他观念或思潮的冲突与融合,逐渐互动形成的。因此,通过研究揭示出各种婚姻新观念社会形态的具体“呈现”过程和实际“生成”状态,就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了。

目前,对于民国婚姻观念的研究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人们往往简单地将整个近代社会的婚姻改革思潮或者某一个具体的新式婚姻观念作为一个内涵从一开始就确定的整体,来论述它们的起因、历史意义、理论局限等方面内容。例如,有的研究者在研究五四时期的“恋爱自由”思潮时,就是按照这一思路来进行论述。首先指出“自由恋爱”的内涵与实质,然后阐述它的重要性、迫切性及其实现途径等方面的内容,接着是评价其积极意义。实际上,任何新观念的内涵都不是自明的,其自身的外在形态也不是天然固定的,都是在实际讨论中,在各种表述中,甚至通过大规模的论战呈现出来。新观念与传统观念的分界,它自身的合理性与不足,也在争论中得以呈现。时人也正是在类似的论争中,对各种新思潮的内容进行有意无意地选择,糅合新旧,从而形成具有时代性和国别色彩的特殊观念形态的。这种争论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们对新观念的自觉选择过程。因此,对于婚姻观念的研究应特别注重通过动态地重现围绕新观念所进行的论争,来呈现新观念丰富多彩的内涵及其内在层次性,以及人们对哪些层次的内涵进行了实际选择。例如,“恋爱自由”观念的内涵,就不是一个一开始就定型,并一成不变的整体,它有着丰富的内在层次性。近代国人正是通过对究竟什么是恋爱自由、爱情能不能变迁、恋爱与贞操的关系等问题的广泛争论,才逐步形成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和实际奉行的观念。不仅“新观念”如此,其他各种观念包括许多人眼中的“旧观念”也是如此。例如,“贤妻良母”的观念(包括“新贤妻良母”、“超贤妻良母”等)在许多人看来无疑是传统的旧式观念,研究者对其评价也一直多持否定态度。②参见吕美颐:《评中国近代关于贤妻良母主义的论争》,《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刘丽威:《浅议中国近代关于贤妻良母主义的论争》,《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3期;吕美颐:《抗日战争时期华北沦陷区关于贤妻良母主义的争论》,载李小江等著:《历史、史学与性别》,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80页;刘晶辉:《论中国东北沦陷时期对“贤妻良母”主义的倡导》,载李小江等著:《历史、史学与性别》,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195页;欧阳和霞:《回顾中国现代历史上“妇女回家”的四次争论》,《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就“贤妻良母”主义的整体主张和历史作用来看,这种评价或许不无道理,但是要强调的是,“贤妻良母”主义的内涵也不是天然形成、固定不变的。这种看似守旧的社会观念有着不同层次的内涵,其中虽充斥着带有封建伦理色彩的陈词滥调,然而在与论敌的不断交锋中,它也不可避免地融入了许多新鲜的时代内容。如果不重视当时“贤妻良母”观念的呈现过程,就很容易简单地将其贴上守旧的标签。因此,在考察民国时期新旧婚姻观念的存在形态时,注意到其各自内涵的多种层次,是十分必要的。在有的层次上,它们明显存在本质的差别,而在另外一些层次上,它们又可能大体相似,或存在交叉。由此看来,动态地揭示其“呈现”和作用过程,应成为婚姻观念史研究的追求之一。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可以利用当时的大量报章杂志资料,如,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青年》《申报》《大公报》《东方杂志》等,特别是反映妇女婚姻问题的各种妇女类杂志,如,《妇女杂志》《妇女共鸣》等。这些报章杂志记录了当时大量的妇女婚姻观念和“解放”思想,并且有不少知识青年还著文记载了自己思想的前后转变过程,这对我们了解新观念本身的内容,以及时人对各种观念资源的选择,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认知价值。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报刊资料所记录的往往是思想的变革,而很少有对实际生活变革过程的描述,而且大多是反映城市里知识女性的婚姻观念和实际状况的,对于下层群众的实际生活则反映很少。这些不足都有赖于借助社会调查资料及档案资料等予以补充。

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当时的许多有关婚姻、家庭小说来帮助说明问题,尤其是注意利用一些著名女性作家如庐隐、凌叔华、陈衡哲、冰心等人的作品。这些小说的作者,本身就是新观念的承载者、传播者,有的甚至就是新观念的创造者,其性别身份,又使得其对于女性在当时社会的命运格外关注。小说的创作者在受到新式观念的影响后,借剧中人物来表达他们本人对现实问题的思考。这些小说在当时也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度,有的甚至还远远大于当时许多报章杂志,对于中下层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来说尤其如此。可以说,它们不仅反映了婚姻新观念的影响,其实也是这些新观念发生实际影响的重要途径,因而亦可成为我们研究婚姻问题的史料来源之一。

二、注重观念与社会互动的研究路径

观念史的研究,除了要展示各观念自身的理论价值或理论局限外,还要揭示这些新观念对于当时的实际生活究竟产生了哪些影响,又是如何发生影响的,影响力度有多大等问题。如果说思想的争论多表明自觉的观念选择,那么这种实际影响的研究,则主要体现社会不自觉的实际“选择”。

毋庸讳言,目前的民国婚姻观念史研究,在这方面常常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目前,有关民国的婚姻问题,学术界虽已经做过不少有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但是总的说来,存在着观念史和社会史两种不同研究路向的区别,其研究虽各有千秋和侧重,但同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就民国婚姻问题和家庭问题来看,观念史的研究者通常喜欢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强调新观念带来的“变化”甚至“巨大变化”①参见陈文联:《冲决男权传统的罗网——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思潮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赵连跃:《从清末民初婚姻家庭的新变化看妇女地位的变迁》,《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董江爱:《从近代婚姻家庭的变迁看妇女地位的提高》,《理论探索》1997年第31期;陈蕴茜:《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制度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乔志强、徐永志:《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载《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华书局1994年版;徐永志:《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徐永志:《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中州学刊》2001年第6期;蒋美华:《辛亥革命时期女性家庭角色的变迁》,《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1999年第3期。,却又不能准确揭示这些变化的具体历史形态,特别是其不同层次性、微妙性;而有关民国婚姻社会史的研究,则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许多人往往乐于简单地“认定”实际社会婚姻现实(尤其是农村中的婚姻现实)变化很小,甚至“可以忽略”①参见陈文联:《冲决男权传统的罗网——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思潮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赵连跃:《从清末民初婚姻家庭的新变化看妇女地位的变迁》,《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董江爱:《从近代婚姻家庭的变迁看妇女地位的提高》,《理论探索》1997年第31期;陈蕴茜:《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制度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乔志强、徐永志:《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载《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华书局1994年版;徐永志:《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徐永志:《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中州学刊》2001年第6期;蒋美华:《辛亥革命时期女性家庭角色的变迁》,《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1999年第3期。,没有意识到新式婚姻观念在争论中得以呈现本身,就已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变化的基点,更不注意去揭示新式婚姻观念之实际社会影响的不同层次性、微妙性的具体方面。在谈到城市和乡村的婚姻问题时,虽一般都能注意到两者间的重要差别,却常常忽略城市或乡村各自内部婚姻观念和现实变化之间的历史关联。[3]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中的婚姻状况也并非是毫无变化的,有些地方志就记有该地新式婚姻现象的出现,如,自由婚姻、文明婚礼、寡妇再嫁、离婚现象的增多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妇女的婚姻生活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正如有学者所言:“进入民国以后,与巨大的社会变革相一致,家庭的变革尤其是城市家庭的变革并不小,只是可能‘变’得很微妙、很‘特别’,不好简单化解释罢了。”[4]这一分析同样适宜于对婚姻问题的考察。在巨大的社会变革和强力的思想宣传之下,城市中下层民众的婚姻生活不可能毫无变化,关键在于以什么方式对这种变化加以揭示会更为有效?

相比于新式婚姻观念自身的内容,笔者更为关注的是这些新观念的社会化程度及其影响。

在进行这部分的研究时,我们可以利用档案资料来予以论证。由于报刊的写作主体和受众主要是大小知识分子,不能充分反映新观念在普通民众中的影响程度;而在民国时期留下来的档案史料中,尤其是法院诉讼类档案中,十分具体而生动地记载了城市下层妇女对新观念的认知程度,及其对新观念的接受方式,应成为我们需予以特别关注的史料来源。档案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例如,美国学者白凯就利用档案成功地说明了法律条文与具体司法操作中存在的矛盾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妇女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5]我们也可以通过档案史料来透视观念社会化的问题。

档案史料不仅具体而生动地记载了城市下层妇女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十分细致地描述出下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选择不同的思想资源(包括各种新式观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由此可以透视新式观念对现实生活的实际影响及其影响力度。例如,在当时诉请离婚的档案中,清楚地记载了夫妻在离婚斗争中,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种种辩护手段,和对各种思想资源的利用。新观念当然也是其思想资源的一种。通过对档案资料的细致解读,有时能够较清晰地看到一些新观念的社会化过程和程度。在离婚档案中,诉讼双方的供词、证人的证词、法庭的辩论、法官的调解和最后的判决书,都清晰地反映了当事人、证人、法官及其他人士对于各种观念的选择和接受状况,也清楚地记录了双方当事人是如何利用新观念来为自己的行为和利益进行辩护的。例如,有人认为下层妇女的生活方式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但通过档案发现,已经有大批的妇女主动提出了离婚,这是妇女生活方式和生活内容发生变化的显证。在离婚申请中,还有许多妇女运用了“女权”的话语维护自身权利,这更是妇女生活中时代特色的明显反映。

当然,档案史料在细致、生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其缺点是所记录的个案往往较为琐碎,不能给人提供一个宏观上的把握。要想通过档案反映思想的社会化过程和程度,及其对妇女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尤其是要反映哪些观念社会化程度比较高,哪些观念对妇女生活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掌握相当数量的案例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在利用档案资料展开分析、说明问题时,就会显得随意性太强,得出的结论不能足以令人信服。因此,王跃生、黄宗智和白凯等人在通过档案资料说明问题的时候,都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统计,并通过案例之间的比较来说明问题,并得出结论。

除了呈现新观念丰富多彩的内容外,笔者还特别关注观念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力度问题。在观察新观念对于社会现实的作用时,我们不能将“新观念”作为一个死板的整体,来笼统地论述人们是接受了它还是没有接受,而应该在不同的层次上对其进行分解认知,看看人们是在哪一个层次上接受了新观念并对之加以利用的。例如,爱情观念、离婚自由观念对于妇女的生活确实产生了明显的实际作用。但是我们不能过高地估计它们的作用,以为这些观念在整体上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以前,我在看到一些有关妇女主动离婚人数激增的统计以后,就简单地认为这足以证明妇女地位的提高,他们已经开始摆脱对丈夫的依赖了。但是在仔细解读妇女提出离婚的诉状后,发现尽管他们也利用了“女权”、“人权”的观念,但这却并不妨碍其极力描述自己守旧、对丈夫依赖的一面,并以此成功地争取到法官的同情和法律的保护。另外,很多妇女之所以提出离婚,并不是为了摆脱对丈夫的依赖,而是为了寻找一个更好依赖的丈夫而已。由此可见,尽管妇女提出离婚的行为符合离婚自由观念的要求,但有些妇女并不理解也没有接受离婚自由观念中的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等内涵。如果仅仅因为妇女提出了离婚,就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全新的独立的价值观念,认为其家庭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就不免失之简单化了。

当然,观念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各种新旧观念在对实际生活产生复杂而微妙的影响的同时,也在接受着社会生活对其的改造。以妾的问题为例,在民国时期,随着恋爱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主义等观念的提倡和传播,废除传统妾制的呼声也一度高涨。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观念甚至作为立法原则在法律的制定中也得以体现,这无疑对许多妇女(为妾者或其丈夫纳有小妾的原配妻子)的婚姻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面对民国社会达官贵人、巨商大贾,甚至平民百姓的纳妾之风,近代中国从未形成强大的反纳妾的社会舆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断修正着他们对于妾的同情态度。因此当1935年黎元洪遗妾危文绣改嫁时,许多人对其行为横加指责,集体声讨。这种观念与实际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当时的法律制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观念与实际生活之间作用纽带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秉承各种观念尤其是新观念而制定,并对实际生活产生规范性影响;另一方面又必须照顾原有的文化传统与固有习俗,保持文化的延续与传承。为了符合国民党党义和立法原则中对一夫一妻的要求,民国后期的法律中删除了关于妾的内容;但是出于保护现实中大量纳妾者利益的考虑,民国法律又从未明文禁止纳妾,法律虽规定不许重婚,但同时又规定纳妾不是重婚。这种观念与现实的冲突,直接导致了妾地位的“尴尬”,他们既不是合法的,严格来说又不是非法的。从他们的这种独特命运,能清楚地看到新观念的影响及其限度,以及观念与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对民国时期妇女婚姻问题的研究,应充分重视婚姻观念与现实婚姻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既重视新观念的出现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注意它的社会化途径、影响程度和方式。通过对观念与社会实际互动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民国时期妇女婚姻问题中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此时的各种新式婚恋思潮,在民国社会是如何通过各种论争,呈现出自己丰富多彩的时代内容,又如何与旧式传统观念发生激烈碰撞,在彼此不能完全取代的情况下,相互妥协、融合,从而形成新旧杂糅的特殊观念形态的;二是新旧观念及杂糅后的特殊观念形态在发生社会化传播,由精英分子的提倡普及到一般知识分子,并波及城市平民阶层以后,是究竟如何作用于妇女的实际婚姻生活的。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陈蕴茜,叶青.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J].近代史研究,1998,(6).

[4]黄兴涛.近代中国家庭史研究漫谈[N].光明日报,2001-12-18.

[5]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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