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高收入群体征收高额累进税的制度设计
2011-02-19潘义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广州510610
潘义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勤奋劳动先富起来,从而产生带动效应,使更多的人学有榜样,干有奔头,更好调动和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业精神,投入改革开放实践,诚实劳动,艰苦创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从而使我国城乡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均有了较大的提高。因此,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功不可没。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今后仍要鼓励有能力的人先富起来,并帮助更多的人也富起来。
一、超高收入的特殊群体正在日益积聚社会大量财富
我们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有能力的人先富起来,但并不鼓励奢侈浪费,更不鼓励先富裕起来者,拼比阔绰和挥霍。然而,在这先富起来的这一部分群体当中,有一个靠特殊职业导致超高收入的特殊人群正在形成,这个特殊人群格外引人注目。这些人中少的日进几万、几十万,多则日进百万、月进千万、年进上亿。如此的收入使他们在先富起来的人中如鹤立鸡群,非常引人注目,这部分人包括演艺界人士、信息网络界人士、房地产私有企业主和国企高层主要负责人等。艺人们一场演出会、一个代言人形象广告等,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进账;私企房地产老板早期靠批文拿到地皮然后出手,转眼间赚取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差价。如果再放它几年再出手,则会有千万上亿甚至数十亿的收益进账。国企管理人员中的国有企业代理人,年薪动辄几百万,数千万,甚至巨额年薪还可以转作股权。这种超高收入的特殊人群的消费超出一般人的消费常态。国企老总和国企员工同为国企服务的代理者,只是岗位有别,身份相同,但前者动辄年薪几百几千万,年终还拿股份分红,普通员工则年薪只有几万,且无权分红,相差悬殊。
这些暴富起来的人,呈现炫耀性消费,上千万几千万一栋甚至成亿元一栋的花园豪宅被超高收入者抢购一空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当大众工薪阶层为筹不足区区几十万元的经适房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尚且发愁时,这些人群只要一亮相、一张口、一签字,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财富。这个超高收入的特殊群体,与广大城乡为温饱而挣扎的大众形成巨大的反差,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畸形的社会现象。
1993年9月16日,邓小平在晚年退休后的一次谈话中指出:“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贫富悬殊,差距过大,社会财富是否高度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检测标准。通常认为基尼系数为0.3和低于0.3属于均等、正常,超过0.45便属差距过大,如果“基尼系数”是0.5,则说明1%的人口已经占有50%的社会财富,我国“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0.3上升到2008年的0.47,已经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这与我国平均主义的纳税方式,缺少对中低收入群体免税保护,缺少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不无关系。如不改革纳税制度,不实行对高收入者征收超额累进税制度,我国的“基尼系数”将会进一步扩大。
二、超高收入特殊群体的挥霍无度产生的社会负效应
经济发展必须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只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才能成为榜样,让后面的人也逐步富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起来是必然的。但是先富起来者如果不能成为榜样,而演变为一种特殊性垄断社会财富的特殊阶层,不仅无法带动后者也陆续富起来,反而会成为抑制和阻碍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的绊脚石,使后者不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改革开放成果就为一些特殊的人群所垄断。
超高收入人群的炫耀性消费,与我们正在继续推进的工业积累的发展阶段是不相适应的,也与我们的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精神相去甚远。奢侈消费比阔消费,与中国国情也不相适应,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尚未完成,需要大量财富投入其中,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和福利,另一方面大量资本财富聚集在相对极少数人身上,造成社会奢侈攀比成风,社会价值观和价值评价标准发生严重扭曲,不是比事业成就、比贡献,而是比排场、比阔气、比住豪宅、比坐名车豪华车、比吃豪宴、比赌豪资、比周游世界,导致整个社会奢侈浪费成风,不良社会风气正在侵吞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一方面少数人大量摄取社会财富,漠视低收入民众,挥金如土,奢侈、铺张、浪费成风,另一方面不少人失业,为一天三餐而忧愁,长此下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攀比挥霍浪费并非小事一桩,它关系国计民生、政权和社会稳定。如不通过高额累进税调节和制止,将败坏社会风尚,产生与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它将阻碍和断送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历史上号称“开元之治”的中唐盛世,使唐朝走向繁荣发达,然而就是由于富而忘俭,在全国上下一派奢侈浪费比阔消费之风的侵害下,唐朝从此开始危机四伏,由盛世转向衰落到最后亡朝。因之,这种行为和风气不能等闲视之,放任自流。我们不仅要防止某些官员,不以为然,放弃公务员职业道德操守和泯灭良知,与社会奢侈浪费之风同流合污,沉匪一气,更要防止官员利用纳税人的钱带头搞奢侈浪费,或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之机,对不良社会风气推波助澜。
三、对超高收入群体实行高额累进税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城市化工业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期,要实现现代化,建成小康社会,尚需要艰苦创业。对超高收入的特殊群体征收高额累进税意义重大。
首先,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对超高收入群体实行高额累进税,是西方工业化国家一向通行的做法。如美国个人所得税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一个演员哪怕是知名演员一场演出收入如果达到或超过100万,征收税率额度就会高达90%以上,如果一年演出收入达到一个亿,必定有九千万作为高额累进税上缴。通过征收高额累进税,限制了社会财富过度地向社会某些特殊超高收入者集中,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财富的分布。第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通过征收高额累进税可以进行社会财富的均衡分布和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本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宗旨。实行高额累进税,对平衡社会分配,化解社会矛盾尤其重要。我国高收入人群大有人在,一天收入几十万、几百万的人也不计其数,他们能够取得如此高额收入,是因为各方面环境因素背景等综合因素所致,与个人的素质、能力与劳动也有关系,但并不完全是能力和劳动付出所致,更多的是国家和社会创造的环境条件,并与具有比大众更多公共资源优势有很大关系。离开国家政策和公共资源支持,个人的本事再大、才艺再大也难以发挥作用。如同一个艺人在不同场所举办演唱会带来的收益便有很大差异。如果利用国家歌剧院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一场下来收入以几十万、几百万计,而如果在简陋的场所或街道马路上演唱,可能收入就不足万元。收益差距之大,并非是完全取决于个人才能,更多的是取决于对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享用程度,大众很难有机会像艺人、尤其是著名艺人那样占用国家和社会的稀缺资源。既然如此,就应把获得巨额财富的绝大部分,通过高额累进税的方式上缴国库,回馈社会,回馈给人民。再说你本事大,才艺高,获取财富多,你的价值应体现在对社会贡献上,而不是体现在你占有金钱财富的数量上,更不是体现在比拼奢侈享受和挥霍消费上。诚然,一个国企高管与一个普通员工,一个演艺界名旦与一个普通艺人所作的贡献有别,获得收入也应体现差别,甚至可保持较大的收入差距,但必须合理有度,而不能无限地扩大这个差别。第三,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由于资源乘赋和人的能力差异,使地区发展和人的收入永远处于不平衡状态,差别总是永远存在的,但是我们的政策导向和目标,是既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保持经济发展活力,又要缩小贫富差别,这就需要通过高额累进税调节特殊超高收入者的财富,让更多的人成为社会的中产阶级。形成两头小中间大,即极富者和贫者都占极少数,而中产阶级占绝大多数,并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成为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中产阶级人数越多越有利社会稳定和谐和持续发展。唯有通过高额累进税方式调节和缩小特殊人群的高收入与普通大众低收入之间的差距,并保持在一个国际公认和为我国绝大多数民众认可的适度差距,这样,才是既鼓励了先进又带动了后进,既提高了经济效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平。
四、对超高收入者征高额累进税与对低收入者免税及增加他们收入是一致的
对超高收入者征高额累进税与对低收入群体的免税是一致的。对超高收入者要实行累进税,而对低收入者实行免税,其中一个措施就是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和小商小贩减免税收。对工薪阶层调高起征点,降低税率,由目前的起征点为2000以上、争议中提到的3000元以上,建议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上,并且每隔一个时期调整一次起征点。原则上避免对低收入者收税,对中等收入者收轻税、微税,让中低收入者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收入不断增长,而对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的重税,对超高收入者征收高税率累进的超重税。让高收入和超高收入者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缴税越来越多,而不是相反,以调节因社会财富的悬殊而产生的社会不公。避免对低收入者的收税,避免对中等收入者收重税,与避免对高收入和超高收入者收轻税是一致的,目标都是有利于社会资源共享和合理分布,在较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的发展进步,始终是把效率与公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特殊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绝不是要限制他们创造财富的能力,而是要防止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急剧地大量地被极少数人垄断和占有。避免社会财富过度地聚集在少数人身上,才能增强国家宏观控制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使社会财富真正做到来源社会用之于社会,取之于民造福于民。对低收入者不但要免税,而且要通过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加社会购买力和消费能力,从而促进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这些措施对于促进就业率回升,实现社会稳定等均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因此,作为决策和管理者,既要创造条件让有才干的人施展能力,创造财富,又要对特殊高收入群体征收高额累进税,这是符合效率、公平与正义原则的。
因此,要把眼睛紧盯住占社会极少数的特殊高收入人群,而不要把眼睛老盯住大众的住房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说,个税要想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有差异化的税制设计,目前我国大部分群体的收入还不足2000元,起征点多少跟他没有关系,而一些富人的收入却往往逃离在税收体系之外,无法真正发挥税收“托低、稳中、限高”的作用。可见现行的个税税收没有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有人认为,发达国家对普通民用住房也是要收税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收取住房税的发达国家都是中产阶级占国家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社会结构是两头小中间大,即非常富有和非常贫困者在整个社会中构成比例很小,中间的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对中产阶级以上群体和主体收取住房税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我国城乡居民绝大多数还是中低收入
者,对这个群体和主体收取住房税,无疑会加剧他们的贫困。再说,即便是发达国家在他们还没有成为发达国家前,即处在发展上升阶段时,他们也是只对特殊超高收入人群收高额累进税,并不收大众的住房税。因此,鉴于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社会主体人群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大众住房税不宜收,特殊高收入群体的高额累进税开征要抓紧,不容迟缓。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2]杨绪盟.中国贫困群体调查[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