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民权利的缺失与救济
2011-02-19□顾颖
□ 顾 颖
女性公民权利的缺失与救济
□ 顾 颖*
公民身份作为维系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涵义,但其视角却是以男性为中心和落脚点,在社会历史的演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女性一直处于政治话题之外,更谈不上具有独立和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本文运用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权利的三要素理论,对女性公民权利的发展历史做一梳理,并分析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及其缺失问题,最后试图探讨对女性公民权利缺失的救济。
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前景
在政治科学中,公平、正义、民主和平等的理论长盛不衰且常谈常新,这些理论却一直都是以男性视角和男性身份为中心和落脚点。在柏拉图界定了城邦的正义是由男性公民执行时,女性就成为政治之外的家庭劳动者,甚至在近代以来阶级理论兴起和发展后,女性也没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在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期,女性曾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历史的发展却使女性在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以及文化领域中逐渐处于从属地位,以致后来根本没有独立的身份权利和平等的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进步,多元文化的互相交流、教育的普及,女性已经觉醒,开始争取属于自己的公民权利。
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包含哪些因素?有哪些缺失?为何女性在取得了法定的权利之后却没有在公民身份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而且在现实中依然遭遇不公正待遇?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前景如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改善和救济从而使其拥有最终指向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笔者试图在文中对这一专题作一详细阐述。
一、女性公民身份权利
(一)公民身份权利与女性公民权利
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①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那么公民身份理论就是研究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的政治理论与社会理论。
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马歇尔提出,公民身份权利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公民的要素,是由个人自由必需的权利所组成: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拥有财产以及订立有效契约权利和司法权利。而司法权利是通过法律程序、以人人平等的方式来确立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这意味着,法院是与公民权利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政治的要素,是指公民拥有实体的政治权力或是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要素,是指一定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充分享有社会遗产,能够享受社会通行的文明生活标准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社会要素联系紧密的是教育体制及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公民身份权利既然是一种作为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且所有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那么女性公民身份权利也应当是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构成,并且取得与男性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司法权利、选举权、教育和享有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妇女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①杨宇冠《: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见《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由此可见,女性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在历史长河中不竭的努力,收益却甚小。另一项国内调查是有关1000名应届本科生的:在求职过程中,有58.8%的女生认为遭到了性别歧视。有的专家将此称为“玻璃天花板”现象,即女性劳动者不断的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精力,从而提高自身能力,却只能是透过玻璃看到就业机会,无法触及。②麻宝斌、董晓倩《: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人大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3期。到了自由、文明极大发展的今天,在联合国联合颁布了种种条令后,各国制定了多条法律后,性别上显性和非显性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女性的公民身份权利也始终是停留在消极的权利争取上,而并没有完全积极的公民身份的权利和意识。
(二)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历史与现状
在公民身份发展到一定阶段,催生着女性的觉醒,开始努力争取和发展自己的权利。
1.女权主义运动
随着欧洲封建社会文化对人类精神的束缚逐渐松动,西方的女性最早开始为自己争取独立的权利,并且被冠以女权主义运动的称号。女性主义(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许多女性主义的支持者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妇女的权利、利益与议题;女性主义理论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平等的本质以及着重在性别政治、权力关系与性意识(sexuality)之上;女性主义探究的主题则包括歧视、刻板印象、物化(尤其是关于性的物化)、身体、家务分配、压迫与父权。③JanetA.K ourany、李燕《:女权主义哲学:问题,理论和应用》,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及工业革命的爆发后,女权运动者的初衷是:自然、法律和造物者对人都是公平的,无论是男还是女,即女性追求在生活、自由等方面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女权主义运动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由其推动所产生的一种精神文明追求,更多是一种被动的产物。
2.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
西方女权主义可以分三个阶段。
①起源于法国的第一代女权主义(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源起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带来的影响),追求在教育和立法上的权利,试图寻求在经济上的平等,通过经济平等来诉求妇女的自主和解放。然而这一时期的女权主义还只是一些实践,如“三八国际妇女节”的诞生,由于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无法通过强有力的理论来凝聚更多的力量。但女权主义运动已经拉开了序幕,并逐渐登上了政治舞台,女性开始关注更多的权利问题了,即公民身份。在这一时期,伴随着工业革命,有很多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和女性形象推动着运动的发展,如易卜生的“娜拉”、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呼吁女性走出家庭,寻求自主和自由。
②现代女权主义(20世纪初至60年代)。20世纪初开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社会动荡不安,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制度瓦解,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崛起,推动着民主自由的发展,推动着各国的发展;女权主义也最终分道扬镳:“激进主义女权主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主要是从阶级理论出发,要求妇女和男性在经济和阶级斗争方面的平等,诉求妇女在物质上的公平地位。而“激进女权主义”和“自由女权主义”却是挑战整个男性社会,挑战“性阶级”体制;要求女性可以在“性”方面诉求“解放”。她们将女性和男性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父权制”(主要是米丽特的观点)。于是这一时期不仅有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和保障,更有统一的实践战线,为后现代的女权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③后现代女权主义(20世纪60年代至今)后现代女权主义开始于上个世纪60-80年代,在现代女权主义呼吁“性解放”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系列家庭破裂、问题儿童和单亲母亲的问题,引起人们反思:女权运动给社会带来的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同时很多女性主动走出家庭,开始担任政府、学校和企业的领导,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呼吁着后现代的女权主义的产生。可以说,第一代的女权主义只是开始唤醒人们关注种种的社会不平等,开始有了独立的思想、信仰自由等公民要素方面的进步;而第二代的“现代女权主义”则是在理论指导下重在实践,妇女也开始拥有独立的选举权;在不断的实践之后,第三代的“后现代女权主义”开始反思,开始超出女性范围的哲学思考,披上了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更像是对女性全面公民身份的思考,即女性个体与男性、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争取及缺失
(一)女性权利的争取——以美国为例
世界女权运动起源于欧美国家,英国是女权运动的发祥地。而1869年美国成立的妇女选举协会则注定美国的妇女运动的发展要比任何一个其他的国家更加蓬勃。然而即使是素来以民主自称的美国,其女权运动和女性权利解放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其女性公民身份的意识也并不那么成熟。
1.妇女角色的转变——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
在18世纪之前,掌管家庭的妇女可以在公共事务中拥有发言权,但18世纪中期之后,白人妇女的角色仅限于在家庭事务方面,妇女的权利从公共事务中完全退出。到了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所掀起的世界范围内的革命,再一次改变了妇女的命运,使妇女的合法权利日益增加,同时扩大妇女的影响力。首先,她们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做各种各样的事情,而之前则被认为这些事情只有男人做;另外,革命中强调自由平等的言论也对妇女们产生了影响,革命改变了人们对妇女教育的态度,妇女教育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在设立了女子学校后,妇女的文化水平逐步提升。促使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充斥在各个纺织厂和“缝纫行业”,越来越多的妇女在工业劳动力大军中担当重要的角色。至此,妇女获得了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
然而在所有的工作领域里,妇女的工资比男人要低的多。也不像男人一样可以升职:在1869年,《纽约时报》就谈论到一个事实,妇女这些年来发现了许多新型工作,新建的百货公司里售货员和收银员中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商店售货员和“打字员”赚的钱比非技能工人多,工作条件也更好,不过女性升职的机会是很少的;这些领域的管理职位几乎无一例外都掌握在男人手中。此时的女性虽然开始从家庭走出去,拥有人身自由、财产、订立契约和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却无法真正的独立,成为独立的个体。这促使女性继续寻求权利,从而有助于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到了19世纪,内战爆发,废奴主义者所高举的《独立宣言》中的武器(人人平等),激发妇女开始反叛,对她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采取激进的态度。然而这些努力仅仅是呼吁出女性内心的权利需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①马克·C·卡恩斯,吴金平译《:美国通史》(第十二版),山东书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429-430页。
2.改革时代——选举权与政治权利
1874年,马萨诸塞州限制妇女和儿童工时每天10小时……伊利诺伊在1893年通过女工8小时工作法……到1917年,几乎所有州对产业女工工时实行了限制,大约有10个州为妇女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州立法标志着妇女改革时代的真正到来,给平等权利的追求拉开了一个序幕。②马克·C·卡恩斯,吴金平译:《美国通史》(第十二版),山东书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429-430页。
美国妇女选举权的进展:1869年,当时还是准州的怀俄明,通过投票给予妇女选举权。第二年,摩门领袖布伯翰·杨赞成妇女选举权,犹他州继而同意。然后是地处边疆的科罗拉多州(1893年)和爱达荷州(1896年),以此吸引妇女来定居。1911年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至关重要。15年前,加州选民拒绝了妇女的选举权要求,但在1911年,尽管酒店老板执意反对(20世纪初,酒馆是美国人纵论政治的主要场所,酒馆老板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给妇女的选举权的提议还是得以通过。三年内,大量中产阶级妇女首次开始为选举权进行鼓动宣传。1917年,纽约坦慕尼厅的老板们——他们在两年前成功阻挡该州妇女选举权提案——得出结论说,妇女终究会获得选举权,于是赞成给予妇女选举权。随后,争取妇女选举权的人把斗争又提升到联邦层次,1919年修正案终于赢得了国会的通过。1920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赞成,正式成为法律,旷日持久的斗争落下了帷幕。(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在这前后相继通过了妇女选举权的立法。)
(二)女性权利的缺失
在女性公民权利的发展过程中,正如马歇尔所分析的,大致发展过程也分别是公民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社会的因素,且到了当代,社会权利尤为引人注目。但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单独存在或是取代其他权利唯一存在。然而在争取过程中,却将其中的一些因素割裂开了,因此最终只有消极的政治选举权等一系列法律上显性的平等,而不能自动保证她们在现实中得到公平的待遇。
虽然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男女平等的条款,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司法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教育、就业、出版自由等方面,甚至是人人都知道这样一个条款。但事实上,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性别差异的鸿沟,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强大背景,远不能希望通过法律来改变那种身体结构和心理上的差别,从而实现性别的平等以及公民身份权利。
1.公民权利的缺失
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在今天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家庭中的男女分工依旧愿意遵循这样的传统,这在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家庭事务将女性牢牢的锁在了家庭里,不可能也无法取得相应的收入,也就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拥有财产的权利。言论等各方面的公民权利在女性群体中也不充分,尽管在法律上明确了人人平等,人人拥有人身自由、言论、司法权等权利,且不说运用实施的如何,更多的女性,连条款都尚且不能知道,更不用说了解这些权利的内涵和内容了,这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权利的缺失。
2.政治权利的缺失
在上面提到,美国第19条修正案获得批准即妇女赢取了政治上的权利之后,很多活动家以为她们的斗争已经赢得了胜利,开始失去了倡导改革的兴趣。她们相信选举权修正案已经给了她们意见法宝,能使她们赢得任何妇女所缺少的东西。然而,事实很快就摆明了妇女并没有作为一个集团和男性公平参与选举。很多已婚妇女把她们的选票投给她们的丈夫所支持的候选人,她们并没有行使独立的选举权。妇女选举权运动的最终意义只是在于立法上的条款,政治权利也只能是停留在法律条文中,女性因为家庭、生理特征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只能是被动的争取权利和消极的行使。
当前,各个国家女性在政治活动中依然也是次要的地位,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远远低于男性。
3.社会权利的缺失
有研究显示:至20世纪70年代末,在英国的社会学界,许多关于社会就业的经验研究,实际上是被看作与男性就业研究相同的。在此情形下,社会学家都不假思索地反映了一个同劳动的性别分工相联系的假定——“男性养家活口”。“男性养家活口”模型衬托出这样的事实——女性的领域就是家庭和家内劳动;有酬工作和市场是男性的领域;在衡量关乎家庭经济命运时,女性的有酬劳动则被认为是次要的,且她们在家内的劳动根本就不在考虑之内。女性的家庭劳动、贡献甚至是经济收益完全被内化,也使女性对社会的贡献被边缘化了。然而,随着更多的已婚女性进入有酬就业队伍中,有的甚至担任重要职位或为家庭带来相当比重的经济收益时,那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男性养家活口”的假设看来也就不合时宜了。因此,女性应该根据自己的贡献赋以“阶级地位”,而非传统上附属于身边最近的男性养家活口者。但是,职业隔离的持续、社会的现实使这种新的女性独立的身份和阶级地位模式很难实现。①参考戴维·李、布莱恩·特纳,姜辉译:《关于阶级的冲突——晚期工业主义不平等之辩论》,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在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调查中也显示:全世界妇女在享受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植根于传统、历史和文化之中,包括宗教态度,而这些因素是无法在短时期内消除的,尤其体现在女性就业等社会权利方面。
三、女性公民权利的救济
在当代情境中,公民身份的社会权利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我们却看到很多方面存在着隐性的不平等,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在社会分工、工资待遇、升迁机会等社会权利方面的问题愈来愈严重,也更加引人注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这种问题。而我们无法推翻当代的情境来给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创造发展的路径,因此,女性公民权利的发展只能在当代这样的情境中进行,而笔者认为最终的实现必须是在消除性别的不平等的基础之上。
第一,以性别平等为基础,实现女性公民权利的社会因素的发展。
当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公民社会时代,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教育、公共服务、工作等经济、安全方面的生活权利。而要实现这些方面目标,就必须抛弃植根于传统中的偏见思想,打破传统的性别桎梏。
目前,女性在就业和家庭中的地位仍然是受传统思想和分工的影响,虽然“女性从事有酬工作的人数在不断增加,那是很普遍的事,但是女性所从事的有酬工作的范围和种类,还是受她们家庭中地位状况的显著影响(就男性的情况来说,就不是这样)。这本身就是那种认为女性应该承担大部分家庭责任的观念造成的结果。”①戴维·李、布莱恩·特纳,姜辉译《:关于阶级的冲突——晚期工业主义不平等之辩论》,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费雷德里克森认为:社会公平是一种复合的公平和平等,包括个人的公平、分部化的公平和集团公平三类。而当前女性在就业、同工同酬方面的要求实际上就是集团公平和分部化公平的需求,从而最终达到个人的完全的平等和公平。这也是公民权利的指向。因此,必须解决性别集团平等的问题,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女性在就业中所遭受的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意识和问题,获得平等的分工权利。从社会权利的公平达成最终公民权利的公平,而在《印度女性社会地位探析》中看到“今日印度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数和经济活动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女性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变。而女性有了收入使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发生了改变,而家庭经济结构一旦发生变化,就能促使女性在经济上独立,使女性减少了对家庭和丈夫的依赖,有更多的机会成为家庭和社会中的决策者,社会地位显著提高。”②蒋茂霞:《印度女性社会地位探析》,《东南亚南亚研究》,2009年第4期。不能不说是一个趋向平等和公平的趋势。
第二,借助于社区的发展,培养女性公民意识,在新的领域里获取更多的权利和发展。
社区是近代以来,对公民社会影响极大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甚至有些美国学者把社区作为基本价值观恢复的一条途径,是公民社会的承载基础,它也是目前个人和社会之间的一种最有益的中介机构。那么女性可以藉着这一特殊而又有着重大意义的中介平台来实现自己的身份权利的发展和完善,作为女性可以接触的最近的一个发展平台,社区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大。中国当前社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社区的重要特点是自治,因此,在社区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女性能够积极的参与其中,就能够很好的培养女性的政治权利意识,从而形成积极的公民身份权利意识。当前我国的社区居委中女性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第三,践行法律中的女性平等的权利,使法律的显性平等成为事实平等。
在立法的过程中,妇女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却没有最终践行在实际中,只有在妇女权益受到威胁时,她们才会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极少有人主动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迄今,妇女在政治的舞台上还只能是星星之火,无法燎原,各国的政治领域、政府部门都依旧是以男性为主,同时在关键职位中也是男性占据。因此,只有女性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发挥自己自身的优势才能最终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实现积极的权利。
第四,设置性别特别预算,促进性别平等。
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如招聘单位认为男性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等学识的女性要高,且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和家庭重任必然会成为招聘单位的顾虑因素。各国如果能在预算方面设置特别预算,加大对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从而将平等的意识灌输给每一个人;同时奖励用人单位的公平用人的措施,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使用人单位积极实施平等招聘的政策;促进女性就业,完善女性的各方面保障以促使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提升,从而最终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获得平等的权利。
女性权利的缺失是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综合造成的复杂结果,但是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各国,必须要突破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最终实现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全面发展,实现女性公民权利意识,让女性拥有独立的公民身份,拥有平等的权利。这必定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唯有逐步推进发展。
(责任编辑: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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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1)01-0117-05
顾颖,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