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及其完善

2011-02-19樊长春陈丽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1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机构

樊长春,陈丽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及其完善

樊长春,陈丽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决定》的出台,打破了传统的司法鉴定模式,为高校司法鉴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希望。与一般社会鉴定机构相比,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从这一基点出发,围绕高校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位、不足和完善展开论述,以期实现高校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发挥主力军作用。

司法鉴定;高校司法鉴定;社会司法鉴定

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讨论的声势日趋激烈,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把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关注推向了高潮。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增速更是堪居各类鉴定机构之首。

高校司法鉴定带给了人们许多期待与惊喜。从1998年起,司法部开始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重新审核资质,并且着重发展依托高等院校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运行,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当事人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信任,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采信的占总数的90%以上[1]。

在我国司法鉴定面临诸多困境时,高校司法鉴定却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高校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和教学科研中的独特作用,是其他鉴定机构无法替代的,它确立了高校司法鉴定的优胜地位。

1 高校司法鉴定的作用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组成决定了高校司法鉴定具有多方面的双重属性:人员的双重性、设备双重性、教学和司法服务的双重性、科研和实践的双重性等等[2]。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高校司法鉴定的作用时,必须从对司法鉴定的作用和对教学科研的作用两方面着手。

1.1 司法鉴定的原则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从司法鉴定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出发的。笔者总结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原则有:科学性原则、交叉性原则、中立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而高校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对我国司法鉴定的作用,可以从司法鉴定上述四大基本原则在高校司法鉴定特有的体现中得到印证。

1.1.1 科学性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高校正是现代科技和前沿技术的发源地,在高校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高素质人才、先进技术设备与司法鉴定的结合与统一。作为证据材料的鉴定结论要上升到证据层面范畴,首先就得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特点,而高校司法鉴定具有的科学性原则,是鉴定结论客观性的重要保障。

1.1.2 交叉性

司法鉴定是一门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结合的边缘学科。司法鉴定涵盖的具体学科领域主要包括六大类: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精神病学、法会计学、法工程技术学和法商品学等[3]。比如说,司法会计鉴定就涵盖了会计、审计、法学专业。可见,综合性的高等院校在司法鉴定中所涉及领域的学科优势,能有力地保障司法鉴定的可行性。

1.1.3 中立性

鉴定活动本质上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断过程。其科学性的特殊要求决定了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必须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高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殿堂,在现实生活中是一方“净土”,世俗和腐败的渗透因素较少,因而相对于其他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更容易保持机构独立、意志独立,更能以科学的态度实施鉴定并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

1.1.4 合法性

有学者认为:“作为人类有意识设计的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一环,司法鉴定制度必须符合人类对司法价值的最一般追求,那就是公平和正义,即公正。[4]”法正是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至于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问题,有学者认为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规定的违法惩戒机制;二是通过鉴定主体内在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强化,以及惩戒机制的威慑作用。而高校司法鉴定印证合法性原则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二种途径上,即一种事先的、内在的约束机制。高校开展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大多是知名的教授专家,他们忠于事实和法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由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公信力高的特点,更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

1.2 对教学科研的作用

高校司法鉴定在促进整个司法鉴定机制发挥最大效率和作用的同时,它也反哺了高校本身。

1.2.1 实现软硬件设施的价值优势

高校集人才、设备、科研于一身,因而在高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充分发挥高校人才的社会价值,为司法鉴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提高高校设备的利用效率。比如物证类的仪器设备原先的利用率都不高,类似足迹提取、印章印文的比对和显微镜检验这样的课程在很多高校开展次数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设备资源的严重浪费。而在高校设立司法鉴定可以极大地提高原有设备的使用率,同时因鉴定而得的经济收益又可以为更新设备和培养人才提供经济基础,从而形成鉴定与软硬件资源的良性循环。

1.2.2 搭建师生的实践平台

教与学都是应用型学问,它要求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不能脱轨。在司法鉴定中,学生可以体验司法活动的真实过程、从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务实严谨的学科态度。教师可以在司法鉴定的工作中发现和总结相关学科问题,为教学积累和提供丰富的案例,最终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

1.2.3 提供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资源短缺,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司法鉴定人才的短缺。2006年我国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司法鉴定人占我国司法鉴定人数总和的56.7%[5]。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属于精英教育,而高校正是司法鉴定后备人才的培育摇篮,能为司法鉴定实践输送大批优秀人才。同时,也实现了高校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价值。

2 高校司法鉴定的定位

《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对高校司法鉴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以《决定》的出台为分水岭,分别界定高校司法鉴定在我国整个司法鉴定体系中的地位。

2.1 《决定》出台前,充当拾遗补缺的角色

高校司法鉴定并非一种新生事物,自从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以来,高校就一直参与其中。70年代后,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由传统学徒式改为由高校承担,通过成立专门院校或设置相关专业统一培养鉴定人才。这些高校主要分布在公安、政法和医学类院校,一般都设有自己独立的鉴定机构,独立地对外接受委托[6]。高校司法鉴定虽说具有一定历史,但是在《决定》出台前,司法鉴定业务主要由公、检、法三机关垄断。而作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只是起到遗失补缺的作用,绝大部分发展缓慢,少数甚至呈现停滞状态。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当时对“司法鉴定”概念讨论的一个主流观点是密切联系的,即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主体论”。该观点认为只有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对涉案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定才是司法鉴定,甚至主张将司法机关限制为人民法院,如“只有在诉讼中,法官决定委托的专门性鉴定才称之为司法鉴定”[7]。《法制日报》曾报道,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论文“150例重新鉴定分析”,说有150例司法鉴定在该院重新法医鉴定中,被该院更改鉴定意见的有109例,更改率高达73%,且被更改的几乎都是针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8]。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采信本部门所作的司法鉴定,而不信任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主体论”影响下的传统司法鉴定模式,极大地阻碍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2.2 《决定》出台后,应当担当司法鉴定主力军角色

实践证明,我国司法鉴定模式充满了弊端。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侦鉴合一”,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问题,这引起了人们对于司法鉴定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极大质疑。此种情势下,人们对“司法鉴定”概念便有了进行重新认识的必要。一种原本声音较小的观点逐渐得到了更多人的支持而走向舞台的中央,即以社会力量为代表的“过程论”。该观点认为不论何种机构做出的鉴定,只要该鉴定涉及到各类案件的专门问题,即构成司法鉴定[9]。

《决定》的出台顺应了这一呼声,其实施给社会中介类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无限生机与希望。《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可见,该条的规定打破了我国公、检、法掌控司法鉴定的传统局面,为我国司法鉴定模式新局面的形成扫除了一个重要障碍。任何事物都有此消彼长的规律,《决定》的出台在遏制了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同时,必然会促进社会鉴定机构的迅速发展。

根据《决定》的规定,而获得国务院批准通过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该条明确规定了高校享有依法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分析到这里,就得解决为什么说高校有望成为司法鉴定的主力军问题了。首先,从本文第一大部分论述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越性,可以看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中国鉴定机构的主力军。高校从事司法鉴定的历史相对于一般性的社会鉴定而言是较长的,这就使得其具备一定的鉴定经验和实践基础;高校人才辈出、设备先进、实验室完善,无需额外投入,而且专家学者云集,其主流观点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所有这些软硬件实力为高校跻身司法鉴定领军行列排除了障碍。其次,从司法部批准的已经向社会公告的鉴定机构可以看出,先后三次公告的16家鉴定机构中,有11家是高校,比例高达70%。最后,从国外的实际做法看,以法医学为例,在苏格兰地区,凡是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德国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均由医学院设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法院、检察院都不设法医。德国现有77所大学设法医学研究所,均由教授领导。日本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基本上承袭德国的制度,现有的80所医学院均设有法医教研室,大多由教授领导。综上,可见高校司法鉴定有望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的主力军,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地位能得以保持。

3 高校司法鉴定的不足与完善

高校司法鉴定在拥有诸多得天独厚资源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有针对性地弥补这些不足,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司法鉴定的资源优势,服务社会、反哺高校,并为高校在司法实践中主力军地位的形成与巩固起到推动作用。

3.1 高校司法鉴定的不足

高校司法鉴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产权不明、分配不公。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性不明,民众分不清高校司法鉴定与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系,甚至有人将其认为是隶属于司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所得收益的分配不合理,极大地打击了参与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其次,随着高校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量逐年增加,但是鉴定人员却未得到相应增加,再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如此种种,势必引起司法鉴定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协调。此时,委托人的不断催促会导致教师放低教学要求,出现教学质量下滑,甚至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形。再者,司法鉴定本身具有法律性的特点,但在实践中,不乏出现鉴定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鉴定结论出现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情形。最后,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还处于混乱期,容易出现多头鉴定、鉴定效力冲突、鉴定标准不统一等棘手问题,高校司法鉴定同样也不例外。

3.2 高校司法鉴定的完善

3.2.1 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定性,合理分配利益

依照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知道,高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以独立法人的形式也可以以其他组织形式申请。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托高校而设立的,因此,其除了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外,还必须接受所在教育机构(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但在对外承揽业务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或者合伙人的共同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此,需明确的是,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笔者认为,该资金的表现形式只能是货币,而不包括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价值,因为这些硬件设备还有承当教学的重要任务。此外,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以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文本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所得利益的分配机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参与人员的积极性。

3.2.2 走专职鉴定人和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

教师作为兼职鉴定人,是高校宝贵的鉴定资源,兼职鉴定人能更好地将实践与科研结合起来,从而推动高校司法鉴定的快速发展。同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一部分优秀的专职鉴定人,以此扩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规模,有效解决教师有时出现的鉴定业务与教学任务相冲突的情形,最终促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向权威化和规模化发展。

3.2.3 凸显法学专业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学科交叉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司法鉴定会涉及法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会计学、计算机学、金融学、医学等学科。而作为专门学科的鉴定人员很难掌握如此多的专业,这就需要法学专业人士发挥作用了。司法鉴定活动本身是一种诉讼活动,任何一门鉴定从头至尾无不渗透着法学知识,这就需要有深厚法学功底来解决鉴定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程序与实体正义。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要来源是接受法院和当事人的委托,而法学专业的教师是与法学实务接触最密切的人,他们经常与法官及当事人打交道,更能为高校司法鉴定提供业务来源。可见,高校司法鉴定离不开法学人士的参与。

3.2.4 建立高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和鉴定档案库

行业协会对促进一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而高校司法鉴定有望成为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主力军,在这一形势下,建立高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迫在眉睫。行业协会可以监督高校司法鉴定活动,颁布统一的鉴定标准以解决实践中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设立鉴定档案库,仿照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做法,以便充分发挥鉴定档案库在以后的司法鉴定中的借鉴作用。这方面可借鉴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和江苏警官学院的做法,其目前已建立了“指纹鉴定作业库”、“印章鉴定作业库”和“笔迹鉴定作业库”。

总之,高校以其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有望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凸显主力军地位。虽然目前高校司法鉴定存在一定不足,但是在保证司法鉴定充足的人员、技术、设备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尚存问题,高瞻远瞩地及时建立配套制度,相信我国高校司法鉴定必能走上权威化、精英化的发展道路,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的中坚力量。

[1]姜志刚,林坚.利用高校综合优势开展司法鉴定工作[J].中国司法鉴定,2002,(4):55.

[2]廖志钢,潘新民.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学校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8,(3):6.

[3]徐立根.论鉴定.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

[4]樊崇义,陈永生.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最高追求[J].中国司法鉴定,2002,(1):9.

[5]闵银龙.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J].中国司法鉴定,2008,(3):13.

[6]赵杰.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J].中国司法鉴定,2006,(6):13.

[7]刘家琛.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M].贺志宏.走出司法鉴定误区,实现高校公正司法[S].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6.

[8]胡志强.沉重的法医鉴定[N].法制日报.2000-01-07(3).

[9]包建明.司法鉴定杂谈[A].司法部法规教育局.司法鉴定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

(本文编辑:胡锡庆)

DF794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18

1671-2072-(2011)01-0072-03

2010-04-20

2009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教改项目《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研究与实践》(湘教通字[2009]321号)

樊长春(1968-),男,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研究。E-mail:fan19682@sina.com。

猜你喜欢

司法鉴定机构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机构鉴股
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追忆司法鉴定事业的忠诚卫士——徐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