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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有序统一:三非外国人治理研究

2011-02-18

政法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外国人

叶 氢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外国人入出中国的人次不断增多。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计,1978年前全国入境外国人每年不足50万人次,1984年猛增到300万人次,1996年为674万人次,2001年为1123万人次,2004年为1693万人次,2010年仅上半年达1255.4万人次,同比增长23.0%。如果从外国人出入境来看,人数则更多。2001年全国外国人出入境为2239万人次,2006年为4424万人次;2007年为 5207.19万人次;2008年外国人出入境为4800万人次;2009年外国人出入境为4372.7万人次。入境外国人绝大多数在中国合法活动、生活。但是也有部分外国人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 (简称“三非”)以及贩毒、走私等。外国人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非法就业。因此,本文重点从治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角度来探讨三非外国人治理。

一、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现状与特点

伴随着外国人大进大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断增加。1996年①1996年,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外国人必须先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开始,各级地方政府对外国人就业管理实行许可制度,要求外国人办理就业登记。十年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开始第一次将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持就业证的就业数字列入统计项目。到2006年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达18万人,比2003年底增长了近1倍。“洋打工”主要集中在东部大城市,上海最多,到2006年底在沪就业的外国人达54608人;北京第二,持就业证的外国人有30484人。第三是广州,今年一季度持就业证的外国人约6800人。18万肤色各异的“洋打工”,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1]《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15万人。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2.3万人。①领导决策信息,本周数据看点,2010年6月第22期。

外国人非法就业也在逐年攀升。由于统计数字的缺乏,目前究竟有多少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不得而知。但从不断增多的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可以“管中窥豹”,了解到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的情况。据报道,2004年“外国人在华求职非法打工增多,每年查处 2万”。[2]“2006年,我国公安机关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外国人3.6万人,遣返出境9560人。此前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三非’外国人122690人;此前近10年间,全国共遣送‘三非’外国人6.3万人次。”[3]仅广东省2007年,共查处“三非”外国人7000多人,以非法就业居多,其中拘留审查700多人。[4]广东省发现和查处的“三非”外国人逐年增多,平均逐年增长率达40%[5]。总之,从1996年开始至今,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呈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如下特点:

(一)非法就业地域波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且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西部地区较少。从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外国人非法就业案件的地域统计看,波及面广,几乎全国可见;从学术文献资料看②中国知网搜索到的关于外国人非法就业文章提到的城市。,以广州、深圳、上海、北京、义乌、威海、珠海、东莞、海南、中山、苏州、台州、无锡等经济发达地方的外国人就业、非法就业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多,集中度高;从媒体报道看,报道珠三角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云浮,长三角的上海、杭州、苏州、湖州、江阴、台州、无锡、义乌等地“洋黑工”多。

(二)非法就业领域涉及面广,且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娱乐服务业、语言培训业。一是制造业。由于中国在世界经济链条中仍处在低端产业链上,珠三角第三产业占到52%,是中国低端产业——制造业的集中地,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现半数的劳动力集中在制造业。广东省外办领事处处长罗军说: “持续稳定增长的外国籍就业人口表明,中国市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依旧保持了吸引力,他们已经从过去的‘来宾’、‘过客’,逐渐变成广东经济社会中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③百万外国人在广东居住工作,珠三角成为全球“淘金”热点,《国际人才交流》2009年11月第47页。大量以非洲、中东国家和周边贫困国家人员为代表的非法移民开始来华滞留、打工。《南方日报》2008年8月4日报道了“因一迷路外国人牵出61名非法打工越南人”。广东严查外国人非法入境就业07年拘留761人。在近年出现的用工荒中,不少东莞、珠海企业雇佣越南籍、缅甸籍等外国黑工来应对;二是娱乐服务业。外国人在餐饮、酒店、家政、广告、表演、娱乐等服务行业非法就业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的外国留学生在社会上擅自谋职,非法居留;有的宾馆、饭店、舞厅非法雇用外国人充当服务员或从事陪酒、陪唱、陪舞等活动,有的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目前,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已从零散、小批发展到有组织的大批非法劳工输入,非法就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仅1993年各地查处、遣送的就有近800人。深圳市去年12月份一次就查处了外国非法打工者223人。④《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1994年发。本世纪开始在广州、上海、深圳、北京、温州等城市,由于雇主追求较高品质的家政服务,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菲佣纳入他们的视线,又出现非法雇佣菲佣的现象;三是语言培训业。随着中国外语热的出现,市场对外籍教师需求加大,一些学校和培训机构自身本不具备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而私自聘请。一些学校和机构即便具有聘请资格却不经过正规的途径聘请或聘请不符合资格的人任教,例如聘请在中国的留学生;邀请持旅游签证等短期入境签证外国人;聘请不具备教师资质的的外国人;让顾问、咨询师身份的外国人从事具体教学活动等。

(三)非法就业主体的国籍涉及国家多,不同国籍外国人在全国形成多个聚居区。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具有毗邻港澳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络,为从事商贸、旅游、探亲等活动的国内外人士提供了一条极为便利的出入境通道。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广东入出境外国人1308万人次,占全国的26.9%;2009年上半年,广东入出境外国人615万人次,占全国的 30.4%。[6]由于广东气候比较湿润炎热,非洲人容易适应。非洲裔黑打工多集中在广东地区,在广州、南海形成了聚居区。在广西,周边国家外国人入境谋生现象严重,形成了“越南村”、“缅甸村”。北京望京也有“韩国村”。随着低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内迁,出现外国人向内地城市涌入的现象。

(四)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主观方面包括过失与故意,但故意违法者有增多趋势。外国人主观上不知道办理就业证或不及时办理变更造成的非法就业属于过失违法。但近年来随着网上申报及执法部门的宣传力度的加大,过失违法减少,故意违法就业增多。伪造证件、变造证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入境,滞留不归,故意私自谋职的个案越来越多。

二、中国治理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现状及其发展

世界人口流动是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必然产物,全球化则加速了人员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西方发达国家比中国早几十年就遭遇了非法移民非法就业问题。即便是现阶段,美国所遇到的外国人打黑工现象也比中国要严重得多。因此,要理性、客观看待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现象。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GDP排名世界第二,成为了世界经济大国,外国人涌入中国就业、非法就业具有不可避免性。然而,中国是个人口大国,自身就业压力就很重,历史上也不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可能无条件接受外国人就业,一定是有所控制,其基本原则是吸引国际优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的,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从而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富民强战略。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

就业也被称为谋职、打工。百度将就业一词的科技名词定义为,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百度词条给出的解释:就业的含义就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所进行的活动。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则需要把就业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就业条件,指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就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为谋生而付出劳动并获得合法收入的行为。

按照就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将就业分为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笔者认为,合法就业,主要是指就业者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年龄条件、收入条件和时间条件、证件条件、资格条件的工作行为。包括就业主体合法(年龄、资格、证件)、就业内容合法 (时间、收入)。传统上,谋职与雇佣联系在一起的,谋职者与雇佣者之间往往有实际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利用互联网或电话赢利的自我雇佣或经营的行为已经出现。因此,形式上的雇佣或自雇关系均可称为就业。非法就业,也被称为非法谋职、非法打工、非法经营、打“黑工”等。非法就业就是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谋职行为。只要谋职者在身份条件、证件条件、年龄条件、时间条件、收入条件中至少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的,就属于非法就业。例如,未成年人的就业属于不符合年龄条件的非法就业;工作时间低于或超过所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最高时限属于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非法就业;未持有法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或特别的批准文件的就业属于不符合证件条件的非法就业。未持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资格的属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非法就业。

2.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按照就业形式,就业可分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传统的在正规单位的签订劳动 (雇佣)合同的就业行为,这种形式属于薪金就业。对正规就业人们已经达成共识。而对非正规就业则有多种解释。按照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权威解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称为非正规就业。中国学者对“非正规就业”的解释则有更多的解读。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1)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狭义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广义非正规就业包括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在正规组织的灵活就业 (即非正规用工)。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7](2)非正规就业包括了自己作雇主的自经营的非薪金的就业行为。这种观点认为以谋生为目的未受法律禁止和未完全具备正规就业要件的有收入的活动就属于非正规就业。其外延包括或者有正规单位、正规职业,却无标准工作时间的就业(如非全日制就业);或者无正规单位、但有正规职业、正规报酬的就业 (如在未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中从事饮食服务);或者虽有正规单位、正规职业却无正规报酬的就业 (如一些长期低于法定工资保护的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或者虽在正规单位有正规劳动报酬却从事非正规职业的就业 (如正规宾馆陪聊小姐);或者无正规单位、正规职业无正规报酬的就业 (如哭丧)。(3)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8]

就业有合法和非法之分,有正规和非正规之分。非法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两者是交叉关系。非法就业包括非法的正规就业和非法的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可能不受政府的直接管制,可能处于法律的盲点。然而某种就业形式一旦与法律法规发生明显的冲突,就属于非法就业,而不是非正规就业。

3.外国人“非法就业”与外国人“非正规就业”。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按照国际惯例,包括无国籍人。按照在中国居留的时间长短,可以把外国人分为常住外国人 (一般居留时间为一年以上)和临时居留 (一般居留时间为一年以下)外国人。按照是否具有定居权,分为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定居权的外国人。有定居权外国人 (获得中国“绿卡”为标志)在中国享有较大的权利,可以自由就业,不需要就业登记。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二是在中国没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对第一种情形,根据中国涉外法律,在中国拥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只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一般年龄条件、收入条件和时间条件可在中国自由就业,国家没有过多的限制。对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通常情况下国家对其是有诸多限制的,即除年龄条件、收入条件和时间条件等一般限制外,还有身份限制、地域限制、职业限制等。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目前执行的涉外劳动政策,从事各类高科技行业、在华进行高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我国急需行业的外国人才允许在华就业。非正规就业的领域往往是中国政府禁止外国人在中国谋职的领域。中国目前法律政策中所指的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第二种情形。

4.本文定义的外国人非法就业 (从法律角度)的内涵与外延。外国人非法就业内涵是指在中国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过中国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在未经许可的领域或未取得规定的资格身份非法从事某项职业的行为。其外延:不符合证件条件。包括外国人未持有工作签证、外国人未办理并获得劳动就业许可证、未获取的相应的工作准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某些就业领域需要就业者有某种资格,若未取得该种资格就业的情况;不符合收入条件。外国人获得劳动报酬或变相的报酬 (免费旅游等);不符合年龄条件。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符合地域条件。经营地点超越法律规定;不符合职业条件。在法律不允许的职业领域就业。

(二)中国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制度梳理及评价

1.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始对外国人在华就业作出规定。《外管法》第八条规定,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第十八条规定,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也没涉及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具体内容,仅仅是规定了主管机构与处罚。1987年10月,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颁发了《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现已废止),明确规定持 F(访问)、L(旅游)、G(过境)、C(乘务)、X(留学)签证来华的外国人转变身份就业须经劳动部门批准。1988年,原劳动部发《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原劳动部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10月,公安部、原劳动部、外交部又发《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

2.1996年,原劳动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明确对外国人来华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外国人必须先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就业。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持有“Z”字签证 (互免签证除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居留证件。外国人必须取得了“Z”字签证 (持“L”、“F”字签证的外企驻华首席代表及随行家属,投资者、法人代表、外方高管及随行家属,经文化部批准来华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艺人员若就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到公安机关变更成“Z”字签证),其他部门才能签发相应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签发居留证件。劳动部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 [1996]65号)对外国人就业做补充规定。然而,2004年1月,公安部颁布实施《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持“L”、“F”字签证的外国人凭其他四个部门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即可在公安机关申请到居留许可,单方面改变了必须持有“Z”字签证 (互免签证除外)才可就业的条件,而劳动部门仍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首先到公安机关变更成“Z”字签证后方才签发《外国人就业证》。

3.1999年4月,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9月1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 [2005]323号)。函中规定: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 (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 (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该文的发布是为了弥补对现实中出现的外国专家、一般就业者资格认定的困境。

总之,中国现行的外国人就业制度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初期,针对外国人就业量不大的情况设计的。只是在《外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外国人就业作了简单规定。它没有采取授权立法的形式来授权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法规。单就其在有关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既没有概念界定,相关内容也单薄得很,概述偏颇,没有界定出其基本内涵。随着外国人就业、非法就业的大量出现,通过制订行政规章不断地进行规制。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相互之间不衔接,不匹配,影响了执行力度,造成治理的低效。

(三)中国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治理措施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治理成本高,治理效果低下集中表现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上,公安机关在特定时间段,集中大量警力,开展打“三非”活动,提出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遣送一个的口号。在个案处罚中,公安机关查处成本高,处罚力度低,外国人重复非法就业严重。其他部门缺乏对公安机关的协助。例如,劳动保障部等只局限于本部门的专一审核发证工作,没有参与到外国人就业管理中,没有及时反馈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给处罚部门。作为文化部门,主要是做好外国营业性演出的审核工作。作为外国专家局,主要做好外国专家证的审核与颁发工作。造成治理低效主要原因:

1.对就业状态缺乏合理区分,缺乏分类治理。外国人在华就业,如果按照合理、合法为纵横坐标,构成四种形态:合理合法、合理不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理不合法。见下图:

合理合法就业 (合法就业):指就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符合中国人才战略与岗位要求。合理不合法就业 (非法就业):指就业尽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符合中国人才战略与岗位要求或有现实需求的就业。不合理合法就业 (合法就业):指就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不符合中国人才战略与岗位要求或无现实需求。不合理不合法就业 (非法就业):指就业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不符合中国人才战略与岗位要求或无现实需求。

目前,对外国人就业呈两分法,即非法就业和合法就业,没有再细分为合理合法就业、合理不合法就业、不合理合法就业、不合理不合法就业四种形态。从治理的角度看,没有从发展眼光对就业细化分类,治理对策过于简单化。

2.多头管理体制低效。一是多头管理。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外事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工商部门、外国专家局、文化部门等多头管理,权力分散,形不成合力。劳动部门重发证,轻管理,无处罚权。公安部门重处罚,无管理权。二是管理和执法主体分离,严重消弱管理力度,影响管理效果。[9]在中国,劳动保障部是外国人就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涉及许多方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向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通报情况,取得共识,协调行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在审批就业许可证,应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了解拟聘用的外国人是否符合在中国居住的条件,然后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外交部、外经贸部管理,主体多头分散,没有统一形成合力。

3.立法低效。一是核心概念界定不清,模糊。例如,什么是非法就业?内涵与外延?什么是外国专家?如何认定?标准?机构?造成查处的行政成本高。二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关于外国人就业方面的行政规章内容有抵触之处。三是缺乏程序规定。例如,对采用“奖励”、兼职、非现金收入等方式非法就业的,无相关适用法律,使执法机关寻求法律支持,收集违法证据时,比较困难。这是立法时“重实体,轻程序”的结果。四是缺乏一部统一的规范外国人就业的法律。

4.执法低效。一是执法尺度不统一。有权签发签证的外事、公安部门签发尺度不统一,前者松,后者严。二是由于主要法律的不可操作性,导致各级地方政府主要是根据规章执法,然而由于规章的制定主体多,内容有冲突,导致执法效力低下。三是缺乏合作,行政效率低下。[10]主要表现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导致执法低效。

5.技术低效。一是信息不共享。尽管各地公安机关正在建立大外管信息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资源系统,以完善涉外信息。但是各地建设的情况不一致,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二是信息失灵,主要反映在信息更新不及时。

三、借鉴国际社会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经验,完善中国治理缺陷

分析中国现行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了解国际社会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从而找出现行制度的漏洞并完善之。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包括法制环境,解决外国人非法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由于对外国人非法就业进行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包括劳动、公安、外事、安全、信息产业、商业、文化、教育等部门。因此,对在华外国人非法就业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一)国际社会的经验借鉴

国际社会在解决外国人非法就业问题方面主要有三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关于对外国人就业的立法层次高,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美国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74条专门规定非法雇佣外国人的问题。殴盟在建立迁徙法宪法性法律制度基础上确立共同的迁徙政策,以“惩罚令”形式对雇主非法雇佣第三国国民进行立法。

2.主要通过控制雇主的雇佣行为,严厉打击雇主非法雇佣行为,在源头上减少外国人非法就业。美国《移民改革与控制法》制定“雇主查证体制”来确保未经授权的外国人无法在美国找到工作。对非法雇佣的雇主处罚严厉,除民事、行政处罚外,还科以刑事处罚。

3.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尤以移民部门为主导。各国移民法一般禁止外国人以一般身份入境后再申请就业许可,而是移民部门通过职业签证的审批,发挥主导作用,控制外国劳工,并在他们入境后通过签发居留许可实施管理。

(二)中国治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路径选择

1.体制统一。从分散到统一。针对行政业务的断片化,建立整体性政府。建立统一的外国人就业管理体制,加大对非法就业的打击处罚力度。

2.立法统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迁徙法 (移民法)。在移徙法的框架之下专门立法规制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问题,同时将现有劳动部门有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的职权整合入边防出入境管理部门是有效解决目前打击外国人非法就业问题[10]。2009年两会期间,时任广州市市长张广宁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完善外国人就业管理法规体系”的议案,建议制定《外国人就业管理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办法》,改变对外国人合法就业管理尚无法律规定的现状。在迁徙法中统一就业规范,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开展就业管理,打击非法就业。

3.分类治理。制定外国人就业等级制度、职业类别等。区别不同情况以打击、规制、治理、鼓励。对不合理不合法就业严厉打击;对合理合法就业以鼓励,提供更好的服务,如免办证件,方便签证;对不合理合法就业,修改法律,进行规制;对合理不合法就业,使之合法化,进行有效治理。

4.先进信息技术支持。建立统一的资料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程再造,提供一条龙服务,及时更新信息,防止信息失灵。

[1]伍巧玲,金燕博,武雪梅扫描18万“洋打工”[N].人民日报 (海外版),2007-05 -31(01).

[2]瞪望东方周刊.外国人在华求职打工增多-每年查处两万 [EB/OL].新浪网 http://finanee.sina.eom.en/towor成0041012/19371074347.shtml.2010-12-15.

[3]庄会宁.“三非”外国人究竟有多少?[J].人民公安,2007,(5).

[4]广东严打非法“洋打工”,去年查处逾7000人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 灯 2008一08/05/eontent——8958805.htm,2010 -12 -15.

[5]季明,陈冀,李舒.外国人非法就业新动向 [J].瞭望,2008.

[6]王阿方,张玉光,李喆.“入境热”,我们准备好了吗?[J].人民公安,2010.

[7]顾栋.从西方就业理论看非正规就业 [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75.

[8]中国非正规就业的争论与共识 [EB/OL].http://finance.qq.com/,2010-12-16.

[9]刘正让.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劳动,2000.

[10]尹晓飞.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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