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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进一步治理淮河指导意见要求5~10年基本完成进一步治淮主要任务

2011-02-15

治淮 2011年5期
关键词:蓄洪区国务院办公厅淮河流域

2011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继续把治淮作为全国水利建设的重点,用5~10年时间,基本完成38项进一步治理淮河的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主要目标是:用5~10年时间,基本完成38项进一步治理淮河的主要任务。淮河上游拦蓄洪水能力有较大提高;中游行蓄洪区启用标准提高到10~50年一遇,按计划运用时基本不需要临时转移人员,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保障;下游洪泽湖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防御100年一遇洪水时水位有效降低;重要支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标准基本达到5年一遇,部分区域达到10年一遇;流域综合管理明显加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明显改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得到加强,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指导意见》确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主要任务是:实施行蓄洪区调整和建设;加快重点平原洼地治理;推进堤防达标建设和河道治理;保障城乡饮水安全;适时兴建上游防洪水库。同时,积极推进淮河行蓄洪区和淮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加强水利管理等。

《指导意见》要求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治理淮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全力支持。淮河水利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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