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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施工合同后索赔问题的处理

2011-02-15卜凡坤侯仰增田明魁

治淮 2011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补偿

卜凡坤 侯仰增 田明魁

解除施工合同后索赔问题的处理

卜凡坤 侯仰增 田明魁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索赔类型,是工程管理活动中承发包双方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也是承发包双方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手段。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很多,包括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施工图纸的变更、政策的变化等。按照索赔的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类。现就在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对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问题,谈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一、事件背景

某工程合同约定于2008年1月中旬开工,6月底竣工,计划工期6个月。因征迁补偿工作未落实,工程实际于2月底开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征迁补偿问题,多次发生停工事件,6月底工程全线停工。2010年12月,发包人决定解除施工合同,并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承包人提出了多项索赔要求。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了索赔事件的处理,较好地解决了索赔问题,顺利解除了施工合同。

二、审定索赔事件成立的标准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最重要依据,任何经济要求的处理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对索赔的处理也是如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各种原因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针对其提出的索赔要求,首先要审查索赔项目是否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有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才可能认定其索赔要求的成立。同时,对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后提出的索赔要求,则不予受理。

2.索赔的理由必须充分

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必须是非承包人原因,并在承包方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后仍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的事件才可索赔;如果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虽然事件的发生并非承包人的原因,但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事件继续扩大,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索赔报告的支撑材料要完善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索赔款额的审定

对于审定可予支付的索赔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索赔数额的审定,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对误工费和设备闲置费索赔的审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征迁补偿工作未落实,造成了多次误工事件的发生,其误工费统一按照15元/人/天(正常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补偿;机械设备闲置费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机械设备一类费用的40%(地方台班定额)的标准进行补偿;设备调遣费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设备调迁费的标准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进行补偿。

2.对甲方设备看护费索赔的审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发包人为每个标段配备数量不等的变压器,并要求承包人予以看护,以保证设备安全。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的设备看护费用,不予支付;对停工期间设备看护发生的费用,按照每台设备2人看护,30元/人/天(当地正常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3.对供电线路损耗费索赔的审定

在变压器看护期间,当地供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了一定的供电线路损耗费。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供电部门正式发票的金额和承包人投标文件的税金比例予以补偿。对虽然事实发生,但未能提供供电部门正式发票的索赔申请,不予支付。

4.对已购材料费索赔的审定

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尚未完成部分合同内容,但因施工需要已购置或已签订施工材料购置合同并已交付一定比例定金的情况下,对已购置的材料,承包人愿意自行处理的,不再予以赔付;承包人不愿或不能自行处理的,对质量符合要求的已购置材料按照材料购入时的正常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已购置材料不予收购或赔付;对已支付的材料购置定金,依据材料购置合同和定金收据原件经核实后原额予以赔付。

5.对利润补偿索赔的审定

解除施工合同时对管理费不予补偿,仅对利润进行补偿。利润补偿按照承包人合同价款(扣除预备费)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同内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差值和承包人投标文件的利润比例和税金比例进行赔付。

四、结语

该工程索赔问题的处理给发包人两点启示:一是要强化合同管理,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二是要正确对待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依法合理处理索赔问题

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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