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死亡观与安乐死和临终关怀
2011-02-14贾国燕
贾国燕
(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 济南 250355)
1 安乐死与善终
安乐死(Euthanasia)有“美好的死亡”和“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要内容就是病人在治疗无望、濒临死亡、忍受巨大痛苦的情况下,为了摆脱痛苦,自愿要求通过医学技术手段,在无痛苦的状态结束生命。[1]民众很容易将安乐死解读为“无痛致死”、“仁慈杀人”、“无痕自杀”等。中国的传统文化普遍表现出对生命的珍重,对死亡的厌恶和不接纳。[2]这种乐生恶死思想导致多数民众排斥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包含了对死亡的厌恶,同时还有对死亡的顺应与超脱。不管是强调“重生”的儒家,还是崇尚自然的道家,都有这方面的论述。如儒家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并提出了“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也”的“善终”思想。在道家,生死被看作是一种自然状态:死亡是对生命困顿的解脱,是通向安乐之途。庄子曾言:“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3]兰州医院副院长赵健雄从敦煌《自行诣冢》(公元781-847年)壁画中,也发掘出了我国早期善终观念及实时画面。此画描绘了一位银须飘逸的老人,端坐坟茔,家属亲友与其告别,老伴以袖拂面,面带悲怆之情,而老人却神态安详,拉着老伴的手嘱托后事。
由上可知,原始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尊严而幸福地离去的过程,是人类理想的死亡状态。而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则是强调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过程,将结束痛苦作为一个理由和目的而进行的对生命的强制性终止,即当一个人在生还无望而又痛苦异常的情况下,选择以人工的方法结束生命,同时结束痛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顺应死亡”、“善终”的思想,并不强调以人工方法结束生命,而是强调树立一种安乐死亡的观念,以一种顺应死亡的态度对待死亡,体面、尊严、从容而安然的死亡。这恰与安乐死的原始意义相契合。
2 推进中国特色的安乐死进程
中国的文化背景、道德传统、社会现状、法制建设等都没有为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提供土壤。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安乐死应回归其本意,通过安乐死亡观的树立、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服务的开展,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中国民众所期望的“善终”。
2.1 开展死亡教育
对生命的眷恋是人的本能。在当前中国,大多数人或忌谈死亡,或恐惧死亡,大多数人否认或不接受死亡。而这种回避死亡,也导致了家属或者医务人员难以和濒死患者进行有效沟通,最终,使得患者在希望生存与恐惧死亡的矛盾心理冲突中离开人世。因此,要实现“善终”,必须帮助民众直面死亡,接纳死亡,树立安乐死亡观。
树立安乐死亡观的有效途径就是进行死亡教育。所谓死亡教育,就是引导人们科学、人道地认识死亡,对待死亡,以及利用医学死亡知识服务于医疗实践和社会的教育。进行死亡观教育要关注两方面的受众:一方面,死亡教育要面向大众,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背景的民众,结合他们的信仰、理念和习俗,采用适宜的教育手段,帮助公众正确认识生死规律,承认死亡的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同时,还要宣传医学知识,帮助公众认识医学的局限性,最终引导公众树立一个理念,即在生命即将走向尽头,医学无能为力的时候,与其在恐惧中折磨自己,被动地承受死亡,不如在专业人员和家属的帮助下,坦然地接受死亡,平静而愉快且有尊严地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另一方面,死亡教育要面向医学生和医务人员。对医学生和医务人员进行死亡教育,使他们了解死亡的原因、条件及其发生、发展、转归的过程和规律,促使他们全方位、多视野地看待健康、疾病和死亡,有利于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根据临终患者的不同特点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确定灵活多样的临终关怀模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4]
2.2 全方位开展临终关怀事业
美国俄勒冈州保健科学大学的学者苏珊·托尔等人认为,大多数要求安乐死的重症病人并非真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他们只是对病痛或其他问题感到恐惧。所以,真正的问题是他们需要宽慰和心理疏导。能够达成患者心愿的方法是为患者提供援助或者为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临终关怀指的是为生命即将结束的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心身照护与支持,使病人平静、安然地度过人生的最后历程。由此可见,临终关怀的服务理念与安乐死的本意以及中国的“善终”一脉相承。
当前,我国的临终关怀机构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广州、北京等大城市,且数量有限,满足不了民众对“善终”的诉求。笔者认为,在对安乐死尚无立法的情况下,应该把目光转向临终关怀,实现原始意义上的安乐死,或者说实现中国民众期望的“善终”。
临终关怀是一门学科,是一个机构,还是一套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因此,开展临终关怀,要在帮助民众树立安乐死亡观的前提下,多层面、多形式系统地开展。一方面,学界要加强对临终关怀学的研究,为临终关怀服务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社会要同步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临终关怀服务。所谓中国特色,就是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借鉴而不是照搬西方的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多样化的临终关怀服务。所谓多样化,那就是临终关怀的形式、主体和参与者应该是多样的,以适应不同民众的需求。其一,多样化的临终关怀的形式,就是说临终关怀的机构设置是多样的。如建立独立的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在综合医院开设临终关怀病房、设立临终关怀家庭病房或者提供临终关怀的居家服务等。其二,多样化的临终关怀主体,就是说构建临终关怀机构的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国家、集体、个人都应吸纳为临终关怀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模式的临终关怀体系。其三,多样化的临终关怀参与者,也就是说从事临终关怀事业的人员应该是包括各相关领域,如全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心理学和伦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以保证临终关怀的质量。[5]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本意与中国的“善终”相契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为原始意义上的安乐死提供了思想基础。但基于中国传统死亡观与生命价值论,安乐死尚难以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且,我国对安乐死尚无立法,一旦实施,即为违法。因此,目前能够做的是渐进地推进,即在尚无立法的情况下,通过死亡观与生命价值论的教育,使民众思想上逐渐接受安乐死。同时,通过广泛开展临终关怀,满足民众临终诉求,实现善终这一目的。
[1]王平,李海燕.死亡与医学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48.
[2]李伟波.从传统文化的角度解读安乐死[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0(2):20-22.
[3]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中华书局,1999.
[4]李宇遐,刘永君,冯小英.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医学生生命观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6):15-16.
[5]管晓翔,杨国斌,陈龙邦.终末期病人救治中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3):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