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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成像技术对道德责任判定的挑战*

2011-02-14毛新志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道德行为意志

毛新志,刘 星

(1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3;2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随着“国际脑计划研究”的启动和神经科学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大脑紧密相连的认知神经科学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能够直接观察大脑结构和功能的脑成像技术是神经科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特别是高分辨率、实时性的功能性脑部扫描,它能够显示神经活动对局部的血液量、血流量和给氧饱和的直接影响,并可能探测到大脑和精神疾病相关症状出现之前的微小的大脑反常,在这方面,神经成像可能预测人类疾病的发生。与传统技术研究不同,脑成像技术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使研究者可以直接观察大脑活动,是最直接、最简单有效的试验技术。脑成像技术主要包括四种方法:事件相关电位(Event- Related Potential,ERP),脑磁图(Magneto-Encephalography,MEG),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术(Position Emission Topography,PET)和功能性磁共振(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事件相关电位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平均叠加技术从头颅表面记录大脑诱发电位以此来反映认知过程中大脑的神经电生理改变,通过高灵敏的电极和放大器,脑电装置可以探测头皮表面产生的微弱电位,从而为理解不同的人类行为状态提供精确信号。脑磁图主要是通过分析被试者思考两种相反问题时脑磁信号的变化来确定信号来源,通过假设确定激活部位进而确定信号的精确位置,从而确定大脑在思考过程中被激活的具体脑区位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术是把示踪同位素注入人体,同位素放出的正电子与脑组织中的负电子相遇时,会发生湮灭作用,产生一对方向相反的r射线,它可以被专门的装置探测到,由此可以得到同位素的位置分布,确定试验因素所激活的大脑区域。功能性磁共振的基本原理是:当人接受外界信息时,大脑皮层特定区域对这些信息会做出相应反应,相应皮层区域的神经元和神经胶质细胞的生物化学过程迅速增强,在激活的脑区消耗大量的能量,这样就导致大脑局部血管血流增加,形成脑区磁场的不均匀性(也称梯度),这种微观磁场梯度变化会使磁共振信号增强,增强的程度与血液磁化率有关,因此功能性磁共振成像又叫血氧水平相关成像。[1]这些脑成像技术在研究和认识大脑的结构与功能中已经被普遍运用,为研究大脑神经科学机制与道德责任判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工具。脑成像技术作为当前神经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领域越来越受到科学家与公众的关注。然而,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在哲学与伦理学层面来探讨脑成像技术还非常薄弱,它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及其对传统道德责任判定的挑战应该受到哲学伦理学界的重视。肯·帕克事件开始促使人们对脑成像技术进行哲学伦理学反思。

1987年,肯·帕克从几十公里外开车回到岳父岳母家并刺伤他们,随后到警察局报案,声称感觉自己杀了他们。此时,他才明显地注意到自己的双手已经受到严重的创伤。肯·帕克被带到医院并接受了治疗,但是被控告谋杀岳母并企图谋杀岳父。虽然肯·帕克并不否认自己的罪行,但却声称那时一直在梦游,因此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最高法院经过审判,宣布肯·帕克无罪释放。[2]5

加拿大法院的判断正确与否暂且搁置,仅就肯·帕克或类似的行为,我们如何对其进行道德责任判定?换言之,在什么情况下,普通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什么是自愿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根本性问题——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人只有处于自由意志状态,我们才能对其进行道德责任判定。然而,脑成像技术表明意志是大脑神经系统状态的另一种描述、不被外因导致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按照传统的观点,不存在自由意志的情况下,无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这是否说明脑成像技术的发展是对传统道德责任的否定?我们如何为道德责任判定提供一个理论平台?如何进行道德责任归因?脑成像技术对道德责任判定带来了严峻挑战。

1 道德责任的判定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哲学史上,大部分思想家都承认自由意志。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一个人何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问题。他认为,只有出于意愿的行为才能获得称赞或谴责,而违反意愿的行为不具有道德属性和道德性质。“发动他的肢体去行动的那个始因在他自身之中,初因在人自身之中的行为,做与不做就在于自己”,而对于违反意愿的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初因在外部事物上且被强迫者对此完全无助”。[3]59其实,亚氏认为行动的“初因”并不具有因果链条的终极意义,它只表示主体行动时所具有的自主选择能力。在他看来,意愿相当于自由意志,源于意愿也就等于来自自由意志,但自由意志并不具有脱离外物影响的绝对独立性。

道德责任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不完全为行为负责的情况包括:我们无知于自己的行动或者我们的行动是在某些外在力量的强迫下做出的。而且,亚里士多德认识到负责也有不同的层次和等级,这要依赖于个人的自愿情况。假如一个被告是在不情愿喝醉的情况下伤害了某人,那么他可能会被免责;但是,如果是在他自愿喝醉的情况下,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他应该知道喝醉后的危险。[3]61

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以自由意志为视角,认为自由意志是进行道德责任归因的前提,肯定了自由意志在道德责任归因中的重要性。他说:“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任,因为只是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他的故意中。”[4]而当代哲学家凡·殷瓦根(Van Inwagen)和埃里森(Allison)认为,除非自由意志存在,否则无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如某人的决定是被先前因素引起的,让这个人对自己的决定负责,那么这种假定就是不公正或不道德的。[2]26笔者认为,黑格尔、凡·殷瓦根和埃里森等人正确地看到了自由意志在个体行动决策中的作用,但他们把意志看成了脱离事物因果链条的独立物,这种自由意志绝对化的倾向往往在许多情况下很难真正确定道德责任的归因,因为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的绝对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

我们可以把道德责任归因模式归结如下: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一方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意志”思想,这是一种弱自由意志思想,认为自由意志就是个体从一些开放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能力,[5]其实质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志自由”。它包含两种情况:假如A对R完全无助或不希望它发生而导致了C,则行为主体A可能得到谅解或免责。这又有两种情况,第一,假如R是主体无助或不希望发生的外部事件,例如某人在别人的强迫下做了某事,那么主体A则不对此事完全负责;第二,假如R是主体A无助或不希望发生的内部强迫事件,例如行为主体A患了意志混乱等精神疾病,那么主体A同样不对此事完全负责。假如A希望R发生或者说R本身是主体A的正常意志,那么行为主体A就必须为C的发生而负责。例如主体A通过自身行动直接导致了C的发生则必须为此负责。另外一方是黑格尔等人的绝对自由意志思想,这是一种强自由意志思想,认为自由意志就是个人以一种完全自我导向的方式来行动,这种方式摆脱了遗传因子、自然环境、社会训练、意识形态等“外在因素”的影响。[6]6强自由意志思想认为,原因R就是行为主体A的意志,并且它是独立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和约束,是完全自由的,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其进行道德责任归因才是合理的、公正的。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对个体的道德责任进行评判时只需考虑行动后果,不必考虑其他因素,因为其他因素是否存在与绝对独立的主体意志没有任何关系。这显然过于绝对,在许多现实情况中往往是荒谬的。例如行为主体A在其意志R的促使下产生结果C,我们在对其进行道德责任评判时只需考虑结果C,因为无论主体A是否处于强迫(外部强迫或意志混乱),结果C都是A的故意,从而承担行为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我们判定主体道德责任依据的自由意志不是黑格尔式的绝对自由的“自由意志”,它是不存在的,而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相对自由的“自由意志”,为区别以往称谓的混乱,我们在此称之为“意志自由”,即主体从一些开放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能力。主体意志自由的能力是我们进行道德判定的主要依据。

2 道德责任判定的困境

我们通常认为,自由意志或意志自由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归因合理性、公正性的保证。然而,脑成像技术表明,情感以及记忆在道德判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且道德判断有其神经科学基础,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归因所依赖的绝对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弱自由意志即我们称之为意志自由的观点同样也不能保证道德责任评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1 “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

达马西奥(Damasio)研究小组对大脑额叶腹内侧区域受损病人的研究发现,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VM)和记忆、计划、语言及边缘系统区域都有广泛的联系,它唯一地处于觉醒与情感的神经系统和认知系统的中介位置。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在控制道德行为时处于中心地位,直接影响一个人的道德判断。[7]12我们看这个案例:

1848年美国佛蒙特州的一位工人菲尼亚斯·盖奇(Phineas Gage)在开凿隧道时不幸被铁棍击中,一些碎铁片穿过他的头骨并损伤了他的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但令人惊奇的是,Gage能够从事故中走出并且使人看起来没有受到任何损伤。虽然他的记忆、推论、言语和运动能力仍然是完整的,但是他的人格改变了,他变得轻蔑社会习俗,忽视责任。[8]

达马西奥等的研究表明,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永久受伤患者和以前相比会变得极不道德,缺乏情感、说谎、偷窃、毫无廉耻。尽管他们的智力正常,并未忘记曾经学过的社会规范,在试验中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已经不能道德地行为。[9]88根据通常的道德判定标准,行为主体能够进行正常的道德判断就说明他们拥有自由的意志状态,可以对他们进行正常的道德责任评判。但是这样显然有失公正,也不合理。因为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伤患者和正常人相比缺乏大脑神经系统的完整性,从而导致道德行为主体理性的丧失和缺乏。正电子发射断层摄影术(PET)显示,人在阅读、聆听甚至思维时,大脑不同区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激活。这说明意识并非大脑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神经回路的产物,而是作为整个大脑神经系统突现出来的一种特性。那么,作为特殊意识形态的意志能否独立于大脑神经系统这种物质基础之上呢?存在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位脑损伤病人,他有清醒的知觉,可以说话,但不作任何决定,对任何事情都不表态,即使有反应,总是一成不变。”[10]这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失去意志”。克里克发现,“这种功能丧失根源于脑损伤。损伤部位靠近波罗德曼区的24区,在一个叫做‘前扣带回’的地方。”[10]既然大脑某一部位受损就会“失去意志”,这说明意志有其神经基础,而一旦一个事物有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它就不可能脱离外界事物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认为脱离遗传因子、自然环境、社会训练、意识形态等“外在因素”的影响的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而且,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如果存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绝对自由意志,那么盖奇的道德行为应该不会改变,但是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损后盖奇变得轻蔑社会习俗,忽视责任,他的道德行为改变了。这也说明意志并非完全自由而不受任何外因限制,即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

也许有人会说,20世纪的物理学家发现量子层次上的微粒具有不遵循经典力学决定论的不确定性,这难道不能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提供科学依据?我们认为,意志是在人类进化的漫长历史长河中经过大脑神经系统不断的反馈和复杂的融合而形成的整体状态。虽然人类大脑神经系统的高度复杂性导致大脑记忆和遗忘程度不尽相同,也产生了人类复杂的意志形态,但是作为大脑神经系统的整体状态,它依然遵循宏观物理世界的决定论原则。同时,在道德责任判定基本模式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中,如果自由意志存在的话,那么这个模式可以简化成W(主体意志)→C(结果),因为对于自由意志来说,它不受“外在因素”影响。因此,R(原因)和A(行动主体)可以表述为W,它就代表主体意志。这样一来不论主体是否处于强迫,他都必须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论述。而且,如果存在自由意志的话,它的绝对独立性和不确定性从根本上限定了本身的偶然性和随机性,而对于一个偶然性和随机性事件,我们又怎么能对其进行道德责任评判呢?[11]36因此,承认自由意志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体的主体性和稳定品格,否定了本应承担责任的道德主体的存在,从而也就间接地否定了道德责任。

2.2 “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知道,意志自由是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归因的主要依据。然而,脑成像技术表明,情感以及记忆在道德判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且道德判断有其神经科学基础,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归因所依据的意志自由并不能保证道德责任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2.1 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

脑成像技术表明,我们在进行道德推理时,分布广泛的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这些区域包括高级认知功能(比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这些区域被认为是关系到情感反应)相联系的皮质区域。[7]6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列失控的电车驶向轨道上的五个人,解救这五个人的唯一方法就是扳动道岔,使电车转到另一个轨道,这样将使这五个人获救,但是同时就将致使另一轨道上的一个人被轧死。问题是:你认为是否应该扳动轨道使其驶向另外一个轨道,轧死一个人而拯救五个人?大部分人会选择牺牲一个人去拯救五个人。然而,这个问题稍加变通,试验结果竟然大相径庭。如果这列电车的上空是一座天桥,现在你和一个大胖子站在一起,解救这五个人的唯一方法就是把这个胖子推下去,使电车受阻停止,你是否会选择把这个胖子推下去?大部分受试者在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之后,答案是否定的。[9]88

在上述著名的“手推车问题”试验中,救人的目的相同,面对不同的情景,人们的选择为什么会截然相反?脑成像技术表明,第一种情况下被试者大脑前额叶、左侧颞叶等主管逻辑思维的区域有显著的激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大脑主管情绪的脑区扣带回有强烈的激活,而逻辑思维脑区则没有明显的激活。[11]2105-2106这说明我们的意志状态在不同情境中会有所改变。在上述案例中,意志受到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最终影响到我们的主观行为判断。

在传统道德责任判定模式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中,情感属于原因R,它有可能通过行为主体A产生结果C,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情感却很难扮演道德责任判定的可靠依据。情感在主体道德行为判断中的作用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点:第一,情感是道德行为的促动因素。虽然作为道德行为主体的人一般是理性的,但主体行动的发生却需要情感等因素的促动或引发,因此情感是促使行动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会影响主体理性的推理。主体行为是否发生首先会受到理性的审度,经过主体理性对将要产生的行为结果进行综合的价值评估。在此过程中,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会影响主体理性的推理和审度能力,甚至会影响到主体的道德行为判断。因此,在上述模式中,情感和理性在个体道德行为决策中是相互作用的,两者相互作用后的融合状态表现为主体行为的原因R。既然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能够影响主体的理性推理能力从而改变主体行为意志,因而那种所谓的不被外在因素影响的绝对的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从而那种依靠绝对自由意志来寻求道德责任判定可靠依据的思想就不可能了。同时,由于个人情感极易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环境、压力等,情感在个体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中不具有稳定性。因此,即使我们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归因的对象是具有完整品格或健全意志的主体,即处于意志自由状态的行为主体,但是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情感变化的强度及其对主体行为意志的影响程度,即什么样的强度变化对主体判断有重大的或决定性的影响,以至于主体无法按照主观价值取向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样,我们也就无法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处于强迫,因而也就无法保证道德责任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2.2 记忆对道德判断的影响。

记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个体道德行为判断中起到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影响到个体的道德判断,有时甚至直接决定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记忆主要分为五种不同类型,即程序性记忆、语义性记忆、事件性记忆、工作性记忆和情感性记忆。fMRI扫描表明,作为海马的一个特殊区域,海马回和事件性记忆有紧密的联系。它是事件性记忆编码并储存以及前额叶皮层检索工作性记忆信息的主要区域。海马回损伤能够损害人们回忆特殊事件是否发生或事件何时发生的能力。[12]62

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天早晨,卡丽·恩格霍姆开车带着儿子和女儿去上班。因为她不经常带着女儿上班,因此,在她把儿子放到托儿所后就离开车辆去工作了,忘记了女儿还在车子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那天温度超过了100华氏,她女儿被发现死于体温过高。[12]62

卡丽把女儿遗忘在了车子里并导致了她的死亡,她应该为自己的遗忘行为负责吗?事实证明,遗忘是一种无意识行为,而且,长期的事件性记忆和语义性记忆可能会影响到短期的工作性记忆,或者被短期的工作性记忆所影响。卡丽在此关键时刻被过多的计划和行政事务所影响,因而忘记了已经把女儿放在车子里这个事件。因此,卡丽被认为不应对自己的遗忘行为所导致的恶果负完全的道德责任。其实,卡丽遗忘事件和帕克梦游事件在道德主体意愿方面有其相同的本质,即两个事件都发生在行为主体的无意识状态,都不是出于行为主体的意愿,所以主体也就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完全的道德责任。

在传统道德责任归因模式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中,记忆属于原因R。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直接把主体行为时的记忆称之为R,把另外一种相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记忆称为R’。行为主体是否要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负责关键取决于两种记忆的转变形式。假如主体的记忆R在自然状态下被遗忘或转变为另外一种记忆R’,从而导致了主体行为模式的改变,则主体不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负完全的道德责任。例如,上述事例中的卡丽本来应该处于一种连续的行为模式中(把儿子放进托儿所后,接下来也应该把女儿从车子里抱出来,然后再去工作),但是,因为过多的行政事务而导致了记忆形式的改变,从而导致行为模式的中断而产生了恶果。假如主体记忆R在非自然状态下转变为另外一种记忆形式R’,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假如行为主体主管记忆的大脑区域受损而导致了记忆形式的改变,从而产生了恶果,则行为主体同样不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脑成像研究表明,遗忘是前扣带回或前额皮质机能障碍导致的,前扣带回和前额皮质都投射到海马回。[12]63如果主体的海马回受到损伤而导致了记忆的遗忘或改变,从而主体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强迫状态,那么主体肯定能够为自己行为的免责找到合理依据。第二,假如行为主体因为自身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而导致了记忆的改变或遗忘从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则行为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例如,执勤交警如果酗酒后因为错误的手势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海马回受到损伤能够影响主体行为模式从而改变主体道德行为判断。这证明了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控制主体行为的绝对自由意志的虚无,从而导致依靠自由意志进行道德责任判断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道德难题:假如主体记忆的改变或遗忘是自然发生的,也即主体处于无意识状态,那么行为主体理应不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完全的道德责任;假如主体由于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导致了记忆的改变或遗忘,即主体处于清醒的意识状态,那么主体肯定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我们在道德责任判定的实际操作中怎样区分这两种不同形式的记忆改变呢?怎样判定不同记忆改变的真伪从而为道德责任判定找到合理依据呢?如果不能有效区分不同记忆的改变,那么道德责任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就无法保证。

情感是个体道德行为的促动因素,能够直接对个体的理性能力产生影响,记忆作为主体的一种特殊意识形式,它的发生和改变直接影响或决定了主体的道德行为模式。但是作为主体大脑神经系统的表现形式,两者的产生和对主体行为模式的影响都离不开大脑特定的神经区域。脑成像研究表明,前额叶皮层能够使得我们在社会道德、规则和法律面前能够自我抑制,控制异常。前额叶病人在社会及情感行为方面表现出多方面的异常。例如生活态度无节制、随意说谎、性犯罪及盗窃等行为,都是行为抑制功能低下的结果。[13]因此从根本上说,情感、记忆和理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的存在和作用机理统一于大脑神经基础。

从上述的论证中我们得知“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而且“意志自由”不能保证道德责任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脑成像研究表明:个体正常的道德行为必须依赖于大脑神经系统的完整性。这给道德责任判定困境的解决带来了希望。但是对于大脑神经系统是否正常,道德责任评判却无法界定。例如,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损患者和正常人似乎都有其自由选择的能力,但是道德责任评判在实际的操作中无法对两者进行区分并为之找到合理的科学依据。因此,如果我们要全面保证道德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为之进行合理的科学辩护,道德责任判定必须有所改变或完善,即我们应该面对神经科学的挑战制定出新的道德责任判定标准,笔者将另文述之。

3 结语

道德责任判定基本模式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中的一个明显问题是:这个模式理论上能够得到一定辩护,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不能令人满意。因为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判定的依据都是一些明显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事实。例如被强迫、精神异常等情况。但是对于一些隐性原因,行为主体同样对之完全无助,例如轻度脑损伤、成瘾、情感、记忆障碍和强迫症等情况,这些患者却没有上述那些有明显原因导致的行为主体那样幸运。他们很可能对这些由于隐性原因所导致的不自由行为负责。例如,对于一个我们按照通常标准进行道德责任判定的患有盗窃癖的人来说,他如何会比那些被强迫者更加自由呢?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全面地保证道德责任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呢?

脑成像技术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否定了依赖“自由意志”进行道德责任评判的可能性;同时,脑成像技术也对依赖“意志自由”进行道德责任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因为仅仅依赖“意志自由”无法清晰地界定出道德主体行为的真正原因,无法保障道德归因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就无法进行合理的道德责任评判,这不仅导致道德责任无法归因,甚至有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导致行为主体丧失伦理道德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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