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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病人权利的缺失看社会责任伦理的构建

2011-02-14王彩霞平学明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伦理权利道德

王彩霞,张 君,张 槊,平学明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黑龙江 大庆 163319)

病人是个体,但同时病人可以构成一个社会群体。因此,构建针对病人权利的社会责任伦理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1 病人权利及其发展

病人权利可以理解为法律所赋予的病人特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健康权利的一部分。[1]病人权利最初出现在欧洲,当时还只体现在要求改善医疗条件和服务的质量以及要求平等对待病人等方面。随着医学的发展,以享受应有的医疗条件和服务为核心的病人权利在内容上得到了不断的充实。18世纪90年代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病人争取健康权利的运动开始出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病人权利运动进入高潮。1973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并发表了《病人权利法案》。1975年,欧洲议会理事会将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议草案提交给会员国。《纽伦堡法典》提出了病人的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使病人权利内容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而形成了病人权利的现代概念。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由人体试验扩大到治疗,并已包括在病人权利之中。到了近代,特别是医院体制出现后,经济交换关系逐步成为医患关系的主导方面,患者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消费者,逐渐失去了道德上的保护,而由此产生的病人权利才具有了法律意义。法律上病人权利最初还只是表达了一种经济交换的平等,而自二战后,它又具有了人格尊严的意义。[2]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对患者的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保证患者权利的措施。如1993年美国将《医疗事故委员会报告书》以通俗的语言写入《患者权利章程》,并强调必须分发给每个病人。以香港圣德肋撒医院为代表的香港各方医疗机构都将病人权利的保障放在首位。如病人享有被尊重被治疗权;病人享有知情权和保密权;病人享有选择权和拒绝权;病人享有所有药物的使用权和临床服务与支援;病人享有参与医疗和对医德医术评价的权利。[3]

2 我国病人权利缺失的现况及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的日益凸显,维护病人权利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4]我国各地的病人维权组织和个人不断发展,推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病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分散的病人权利维护组织和个人只能对我国病人权利维护问题起到有限的作用。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下,社会医学、医学伦理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非常有必要对我国病人权利维护的现状和医疗机构以及病人在伦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一个全面的调研和分析,找到病人权利缺失的社会责任问题所在。同时,要对病人权利缺失的社会责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研究推动整个社会关注病人权利缺失的责任伦理问题,进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专业机构或者商家反思自己的行为,收敛和纠正损害广大病人的不道德行为,使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在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病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如规定病人对疾病诊断、治疗等真实情况有知悉、选择、同意或拒绝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情同意权,但就这些条例的主体来看,似乎都是针对医生或是医疗机构有什么义务,并没有像《病人权利法》那样专门以病人为主体强调病人权利。就价值观而言,只有全社会,特别是立法者达成一定的底线共识,才可能期望为患者这一弱势群体争取更多法律层面、制度层面、伦理层面的权利保障。

3 对病人权利的真正尊重必须强调社会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是医学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它基于病人权利,以引导社会敬畏生命、尊重生命为最终价值取向。责任伦理是指从政者必须具备务实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责任,发挥自身职能。社会责任伦理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了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组织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就说明该组织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是道德的。社会责任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责任,包括对国家发展目标、公共卫生、社区健康及保护环境的责任。[5]

3.1 政府要承担伦理责任,确保医疗活动的公益性

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责任的构成以及行政人员人格的二重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其内容包括保障个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由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其内容。[6]当前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医疗权利等,但由于每个人的家庭、经济、教育等客观因素不同或是个人自身的禀赋、才智不同,使得每个人在享有的权利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W·凯姆利卡认为:如果人们的不平等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而非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这在道德上就是专横的和不公正的,政府有责任纠正这种不平等。一旦出现分配结构关系的不平衡,就需要借助补偿或再分配的原则来消除由于出发点的不平等等原因造成的分配结果的实际不平等,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包括就业、收入、医疗以及自尊的基本权利的需求。

3.2 病人权利相关组织应切实推进维权工作

作为一个群体,患者及其家属只有自发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利维护组织,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就是病人自发成立的一个维权组织。该类组织应积极工作,代表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各种疾病患者,发展社会支持系统,促进患者及其亲属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同时,中华医学会应践行已经签署的世界医学会《世界病人权利宣言》的基本精神,执行世界医学会在病人权利维护方面的要求:认真制定今后的工作策略和计划,主动加强与国外病人权利维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国内病人权利维护组织或者个人的工作。同时,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努力建构一个有利于病人权利价值目标实现的机制与平台,在对病人权利的维护中推动对生命的真正敬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3.3 媒体要承担起社会伦理责任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各种大众传媒在丰富、便捷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医疗卫生领域也不例外。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关注点,媒体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关系已经被理解为一种公共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媒体如何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提供虚假信息,真实、客观报道,将直接考验着媒体的应激反应能力和伦理道德的判断能力及其道德水准。

3.4 医疗卫生行业要做到将民众健康置于首位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医疗卫生行业要注重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明确服务宗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病人权利意识,坚决克服和纠正各种单纯追求经济收益、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应率先成为模范推行社会伦理、贯彻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者,自觉践行职业道德,努力担当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为维护民众的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3.5 全社会必须强化病人权利意识,推动人文道德关怀

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并求得发展,必须有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道德共识。社会是一个大的系统,必须通过人文道德关怀,在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实现道德对社会生活调节范围的不断扩大。当前,随着个体道德意识的丰富和道德责任的增强,特别要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垄断行业的制约、对腐败行为的防治等的制度供给,实现制度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新一轮卫生体制改革应该体现对生命敬畏的人道思想,保证各个方面的政策、制度都能体现对病人权利的尊重,体现出社会文明和人文精神的进步。

[1]陈文贤,张琼,李宁秀.论病人权利及其分解[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5):16.

[2]李丽萍,张玲芝.有关护理人员对患者权利保护意识的调查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12):936 -937.

[3]刘鼎业.人道主义是医学伦理学理论的核心[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1,4(2):16.

[4]郭永松.论病人权利让渡与医生告知义务[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10):30 -31.

[5]王小锡.实现和谐社会的道德思考[C]∥2006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大会论文集(上),2006.

[6]王绪东.政府在解决看病贵问题中应承担的责任[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1):2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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