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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取水井对象清查情况及普查要点

2011-02-14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关键词:机电井取水量灌溉面积

陈 民

一、普查对象、方式与指标

1.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未报废的地下水取水井(以下简称取水井)、未废弃的且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

取水井分为机电井、人力井两类,其中机电井又分为规模以上机电井、规模以下机电井两类。

2.普查方式

对规模以上机电井进行详细普查,即逐井实地调查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对规模以下机电井、人力井进行简单普查,即在逐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对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进行详细普查,即逐个实地调查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

3.普查指标

本专项普查共涉及3张普查表,即规模以上机电井普查表 (P801表)、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普查表(P802表)、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P803表)。

P801表的主要普查指标包括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所取用地下水的类型、水源类型、乡村实际供水人口、实际灌溉面积、2011年取水量及其组成、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P802表的主要普查指标包括井数、实际供水人口、实际灌溉面积、2011年取水量。P803表的主要普查指标包括规模以上机电井井数、所取用地下水的类型、水源类型、水质类别、可开采量、2011年取水量及其组成、保护区划分情况、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对象清查情况

截至2011年9月,在国家级对象清查数据外业抽查、内业初审和复审的基础上,对象清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对象名录已基本形成。

1.外业抽查情况

2011年7—8月,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的要求,在国普办的统一组织下,对各省级普查区清查数据质量进行了外业抽查。

从抽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抽中区能够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等的要求开展清查工作,清查数据质量较高,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对象界定问题。本次普查规定,只要是配套了水泵等机电设备的取水井,无论水泵的功率多小(如农民家用取水井水泵的功率可能不足100W),均应视为机电井,但有的普查区误将机电井划为人力井。

二是范围界定问题。本次普查规定,所有未报废的取水井均应普查。在抽查中发现,有的普查区在实现村镇集中供水后,原有家用取水井不再作为主要水源,却并未报废,仍可以使用,但普查时漏查了这些井。

三是规模划分问题。本次普查按井口井管内径划分灌溉机电井的规模,即井口井管内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为规模以上灌溉机电井,小于200mm的为规模以下灌溉机电井,其中井管指井壁管。在抽查中发现,有的普查区误将井壁管理解成水泵抽水管,结果误将部分规模以上灌溉机电井划作规模以下灌溉机电井。

2.内业审核情况

2011年7—8月,根据《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国家级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55号)的要求,在国普办的统一组织下,对各省级普查区清查数据进行了初步审核。

各地根据国家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上报了清查数据。2011年9月,根据国普办《关于集中力量做好对象清查成果复核审验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流域水利普查机构分工做好对象清查成果复核审验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对各省级普查区清查数据进行了复核审验。从复审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省级普查区的数据质量明显提高。

在内业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象重报、漏报问题。规模以上机电井普遍存在重复记录、无效记录,在初审中发现全国约重复统计1万眼规模以上机电井;在初审中发现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清查表普遍存在漏报情况。二是指标漏填、错填、不规范填写问题。Q801表漏填指标主要为机电井编码、机电井管理单位联系人,错填指标主要为管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隶属关系,不规范填写指标主要为机电井名称、具体位置、管理单位;Q802表漏填指标主要为乡镇名称、村名称,错填指标主要为村级普查区联系人、联系电话;Q803表错填指标主要为管理单位联系电话、隶属关系,不规范填写指标主要为日取水量,例如某水源地日取水量高达1 600万m3,明显不合理。

为确保对象清查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靠性,建议各地按以下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清查成果。一是复核并剔除重复 (无效)的规模以上机电井、重复的Q802表,复核对比Q802表数量与村级普查区数量,如两者确实不一致,需说明原因并提供本省级普查区实际村级普查区数量。二是补充说明两次上报对象数量变化的原因。三是复核并补填清查表中的漏填数据,复核并修改清查表中的错填数据、奇异数据。四是就规模以上机电井井数与统计年鉴作进一步比对,并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五是结合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成果进一步复核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成果。六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进一步分析县级、地级间各类对象分布的合理性。

三、普查要点与要求

1.普查表填表分工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编制含有地貌类型区、地下水类型等信息的工作底图或工作表,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下发给基层普查机构。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填写对象编码、所在地貌类型区、所取用地下水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负责调查、推算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基层普查机构提供P801表中推算取水量所用参数;负责调查、分析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基层普查机构提供推算P802表中取水量所用各类定额。

填表单位负责填写普查表中其他数据。

2.重点普查指标获取

(1)规模以上机电井

一是地理坐标。实施方案只要求填写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机电井所处的经度和纬度,考虑到部分省级普查区测量了全部规模以上机电井地理坐标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机电井也可填写地理坐标。

二是乡村实际供水人口、控制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第一,各规模以上机电井间的乡村实际供水人口、控制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均不应重复。第二,应与灌区专项普查相结合,正确选择机电井所处灌区类型(井灌区、井渠结合灌区),避免将井渠结合灌区的机电井划入井灌区,或将井灌区的机电井划入井渠结合灌区。

三是2011年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第一,填表人应逐井做好日常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等数据的记录工作,确保全年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的精度。第二,对没有水量计量设施的,鼓励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对机电井与其他用户共用一块电表的,鼓励安装单独的电表进行耗电量计量。第三,本次需普查2011年全年取水量,但一般是在普查对象清查之后才能记录耗电量、耗油量、开泵时数等,因此需对2011年1月1日至获取数据开始时的相关数据进行补缺;以耗电量为例,可通过查询电费收缴记录、以往同期耗电量、本年度数据获取工作开始后耗电量等进行数据补缺。

四是推算取水量所用参数。基本思路是选取典型,以点带面,合理推广。第一,要合理选取典型井,在水泵型号可查的乡级普查区,每一型号水泵的典型井一般不少于2眼;在水泵型号不可查的乡级普查区,灌溉、供水的典型井一般分别不少于2眼。第二,要进行单井参数的合理性分析,其中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可通过单位耗电量的额定取水量(水泵额定流量除以水泵额定功率)来分析其合理性,水泵单位时间出水量可通过水泵额定流量来分析其合理性。第三,在井群区进行单井参数推广时,需考虑井群干扰对取水量的影响。

五是2011年取水量。第一,对已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机电井,读数、计算要准确。第二,对未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机电井,参数要对号入座,不要张冠李戴,同时计算要准确。第三,取水量的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要正确使用,不要出现奇异性数据,试点时,某眼机电井的年取水量曾错填为 17.8亿 m3。

(2)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

一是单井井数。第一,对无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的村级普查区,无需填写P802表。第二,普查表中井数应与清查表保持一致,但进行了查遗补漏的村级普查区除外。

二是2011年取水量。第一,要合理确定推算取水量所需各类定额,包括综合灌溉定额、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乡村生活用水定额及万元工业产值用水定额等。第二,对于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与地表水源、规模以上机电井等其他水源混合供水的村级普查区,要合理确定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的取水量。

(3)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

P803表与P801表关联性强,要保持两张普查表中相应数据的协调性。第一,P803表中如下指标应与根据P801表统计的同一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的相应指标之和一致:规模以上机电井井数、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规模以上机电井井数、2011年取水量、年许可取水量。第二,P803表中如下指标应与根据P801表统计的同一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的相应指标相协调:所在地貌类型区、所取用地下水的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水源类型、主要取水用途、地热水水温。

3.普查表上报

对P801表及P802表,仍按实施方案规定的在地原则进行上报。

对P803表,除可按实施方案规定的隶属关系原则进行上报外,也可按在地原则进行上报,但各省级普查区只能统一选择一个上报原则。

4.普查成果汇总与审核

(1)前期准备

为做好普查成果汇总与审核,各级普查机构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特别应收集整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国民经济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有关标准及规程规范中的相关定额、各省级行政区颁布的用水定额等成果。

(2)总体审核要求

第一,通过与以往统计资料、本次相关专业普查成果的对比分析,结合专家经验,综合分析、判断汇总成果的合理性。第二,县、地、省各级普查机构均应在逐张普查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表的审核。第三,各级普查机构在汇总时不应对下一级普查成果简单叠加,而应在汇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成果质量。第四,强化县级、地级、省级审核。在国家级试点数据审核阶段、国家级清查数据审核阶段发现的问题,多数应在基层审核阶段发现并修正。

(3)各项指标审核要点

对于井数,主要是结合普查对象名录、查遗补漏情况进行审核,同时需分析山区、平原井数分布的合理性。

对于规模以上机电井的乡村实际供水人口,主要审核其与乡村总人口数间是否协调。对于规模以下机电井及人力井的实际供水人口,主要审核其与总人口数间是否协调。

对于规模以上机电井灌溉面积,一是要审核规模以上机电井实际灌溉面积、控制灌溉面积间是否协调,二是要审核规模以上机电井实际灌溉面积、村级普查区实际灌溉面积(来源于灌区专项普查)间是否协调,三是与以往水利统计年鉴等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异较大,应分析原因。对于规模以下机电井的实际灌溉面积,要审核其与村级普查区实际灌溉面积(来源于灌区专项普查)是否协调。

对于2011年取水量,一是要就取水总量及其结构(各行业取水量所占比重),与水利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等成果进行对比审核,如差异较大,应分析原因。二是要结合乡村生活人均年取水量、亩均灌溉年取水量进行审核。三是要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进行关联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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